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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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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协议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协议

  甲方:_____商贸有限公司(业主)

  乙方: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委托物业管理方)

  为明确甲方业主同乙方物业管理公司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及管理责、权、利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博盈投资广场维修资金的筹集及正常使用,根据建设部及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甲方同意自_____年12月1日前于银行帐户按博盈投资广场实际工程设施设备总造价的2%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科目,该银行款项按受物业管理部门监督,其本金及利息收入均用于博盈投资广场公用设施维修保养,不挪作他用或减少金额。

  二、双方约定同意按《_____广场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对维修资金予以使用管理。

  三、乙方有责任监督和指导甲方维修资金的筹集,并确保维修资金按预定申报审批程序合理有效使用。

  四、维修资金的提现使用额度应根据投资广场年度维修计划及维修保养方案予以申报审批执行,乙方不得中途更改维修资金用途及超支维修资金。

  五、乙方由责任向甲方汇报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及维修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六、如因甲方私自挪用维修资金,不能保证维修资金正常到位,导致影响维修质量及设备设施使用,乙方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责任。

  七、乙方使用维修资金应确保工程质量,外协加工必须提供资质证明报业主方正式维修方案,按审批方案方可执行,否则如发生质量事故或问题由乙方承担维修及赔偿责任。

  八、本协议同《博盈投资广场维修资金管理制度》自_____年12月1日起一并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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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顺德某物业维修资金代管协议

  顺德某物业维修资金代管协议

  甲方(物业管理公司):

  乙方(购房人,业主):________栋______单元(铺)______(先生/女士)

  第一条 为建立住宅物业维修保障机制,维护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违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佛山市顺德区《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顺建发[20**]31号)、顺德区《关于加强我区商品住房物业管理维修资金监管的通知》(顺建发[20**]2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也结合本物业实际,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建筑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顶、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区单栋物业内,建筑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供电线路、照明用具、消防设施、道路、路灯、沟、渠、地漏和共用的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包括:配电房、电压房、电表房、水泵房、消防泵房、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三条 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按栋建账、核算到户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首期维修资金按国家规定,由购房人(业主)缴交。不可超过购房款的2%。本司根据业主的实际情况,首期物业维修资金按八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收取(约为购房款的0.0015-0.002)。

  第五条 本物业公司负责前期物业维修资金的收集和代管责任。

  第六条 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将物业维修资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的其它单位代管。

  第七条 本司代管的物业维修资金将按期向业主明示,同时接受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全体业主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活期利率计息,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物业保修期内不得使用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和方案,经业主委员会或60%业主签字审议批准后方可使用。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出现需紧急维修的情况时,不及时维修将严重影响业主利益或房屋安全的,本司可及时组织维修,所发生费用可在维修资金中列支,同时向全体业主汇报维修情况和账目情况。

  第十条 本司代管维修资金期内,如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资金余额随着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原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剩余款,由物业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拆迁或其它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本司将维修资金账面余额退还给业主,同时本协议自行废除。

  第十一条 如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时,本司将所代管的物业维修资金交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审核后,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或业主委任的新物业管理企业,同时作好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本司将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制度和要求代管《俊兴楼》前期物业维修资金,不得在物业保修期内提前使用和挪用维修资金。

  第十三条 本司如违反本协议擅自挪用维修资金或造成维修资金损失的,由区财政部门、房地产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司负责将收取的维修资金上报区房管局综合管理科,并负责完成《俊兴楼》物业维修资金的备案工作。

  第十五条 本协议的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主要用于《俊兴楼》物业维修资金的代管和使用而制定。

  第十七条 如维修资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其它企业管理时,此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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