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生活垃圾清运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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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清运承包合同

  生活垃圾清运承包合同

  甲方:深圳市KY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

  为了及时处理甲方________的生活垃圾,维护好市容卫生。经甲乙双方代表共同协商,由乙方承包甲方________的生活垃圾清运任务,特签定本合同,双方遵照执行。

  一、甲方责任:

  1、提供摆放垃圾桶(手推车)的地点。地点要方便车辆出入和操作,不影响市容卫生,地面要有坚固的混凝土层。

  2、把本单位的生活垃圾装进垃圾桶(手推车)内不随地乱倒,如发现桶周围地面有垃圾,应主动清进桶内,确保桶周围整洁,桶内和周围尽量不放废油、化学品和易燃品。

  3、垃圾量增加(比原定增加一桶以上),甲方管理员应主动通知乙方核定增加桶和清运费,否则乙方有权拒运增加部分的垃圾,在增加垃圾量长期不增加垃圾桶和清运费,造成地下周围到处是垃圾,导致卫生部门检查罚款或其它处理,责任全由甲方负责。

  4、经双方核定垃圾桶共____个,每桶每月费用为人民币壹佰陆拾元(¥160元),每月付给乙方清运费共计人民币____元,于次月十日前以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责任

  1、负责每天7:30时前将垃圾桶内的垃圾清运干净。乙方须遵守垃圾站的有关规定,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不得无故旷运,如属垃圾点道路不通,由甲方协助乙方解决。

  2、负责缴交垃圾处理厂(场)的垃圾处理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3、乙方应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的安排,若乙方未能及时清运垃圾,遇到上级检查垃圾存放点不合格,罚款由乙方支付。若乙方服务质量欠佳,经双方协商无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上级卫生部门在检查中如发现有不合格现象而采取罚款的手段实行督促时,乙方应承担属本职范围内的全部责任。

  三、垃圾点的管理。如有问题,双方本着谁的问题由谁解决的态度,不得有意推卸责任,以达到妥善解决的目的。

  四、合同期间,双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弃约。若单方失约,对方有权索取两个月的承包费以作补偿。如有重大事故,确实无法履约时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以便双方做好交换工作。

  五、本合同从____年____月 日起生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

  代表:________代表:________

  电话:________电话:________

  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辑:www.pmceo.Com

篇2:规范以房屋发展合同制度所建楼宇之管理(1995)

  规范以房屋发展合同制度所建楼宇之管理(1995)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分层所有人大会

  第三章 管理

  第四章 分层所有人之权利及义务

  第五章 处罚

  第六章 财政管理

  第七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八月二十一日

  鉴于四月十二日第13/93/M号法令对房屋发展合同制度引进了深入修改,故有必要对规范以该制度所建楼宇共有部分之管理规则作出修正及调整。

  因此,本法规以明确及在某些方面以崭新之方式确定公共行政当局在监督楼宇共有部分管理之合规范性任务中之职责,尤其是对分层所有人及对行使管理职能实体之违法行为,以评定人之身分作出干预,或对财政及预算规则作出干预。

  另外,规定成立由大会选出之管理委员会,并赋予其广泛之行为权力,以便更有效地维护分层所有人之利益。

  基于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范围)

  本法规规范以房屋发展合同制度所建楼宇之管理。

  第二条 (门厅)

  楼宇应有一个称为门厅之空间,作为信件之递交中心及向分层所有人提供一般信息之中心,且在门厅内张贴以葡文及中文书写之会议召集书、年度预算草案、年度报告及帐目,以及有关楼宇共有部分管理之其它文件。

  第三条 (管理责任)

  一、在执行第一次分层所有人大会之决议前,楼宇共有部分之管理应由获土地批出之企业负责。

  二、获土地批出之企业得直接管理楼宇之共有部分, 或在不转移其责任之情况下,与专门从事该等管理业务之企业订立提供服务之合同。

  三、提供管理服务之费用由澳门房屋司(葡文缩写为IHM)核准,但获土地批出之企业必须于使用准照发出日之两个月前,将管理费用提案呈交澳门房屋司。

  四、如有正当之特殊理由,澳门房屋司得以直接判给之方式订立提供楼宇共有部分管理服务之合同。

  第四条 (监察权)

  澳门房屋司得监察楼宇共有部分之管理,并要求履行所适用法律及规章所载之义务。

  第二章 分层所有人大会

  第五条 (分层所有人第一次大会)

  一、澳门房屋司促进并安排分层所有人第一次大会之举行,且向分层所有人宣传应了解之所有法律及规章。

  二、大会主席团由三名成员组成,分别有澳门房屋司之代表、楼宇共有部分管理企业之代表及出席大会之分层所有人之代表。如有必要,应有翻译员在场负责翻译之工作。

  三、按座、大厦或屋村所组成之分层所有人大会选出一管理委员会,而该委员会之人数系按现有之分层所有人人数而定,一百以下由三人组成,一百至四百之间由七人组成,四百以上由九人组成。

  第六条 (平常大会)

  一、大会由管理委员会召集,及在公布第十一条f项所指之报告及帐目后,于第一季度结束前举行会议,讨论并通过上一历年之有关帐目及通过本年度之开支预算。

  二、由三名成员组成之大会主席团,如选择选举之方式,得在管理委员会成员中选出。

  第七条 (召集)

  一、在举行会议最少二十日前,将召集通知书寄给各分层所有人,并将之张贴于门厅。

  二、以葡文及中文书写之通知书,应载有举行会议之日期、时间、地点及大会之议事日程。

  第八条 (运作)

  一、大会仅得于预定时间及有三分之一分层所有人出席之情况下运作,如大会议决,则得在比预定时间推迟三十分钟,且不管出席人数为多少亦得运作。

  二、如不论出席人数多少大会仍不运作,视作在一星期后之同一时间及地点重新召*议,但在此情况下,不论人数多少大会亦得作出决议。

  三、决议由出席之分层所有人或其代表透过简单多数票作出。

  四、每一独立单位为一票。

  五、分层所有人如不能出席,得由受权人代表之;而授权书只须以信件方式致大会主席团,但该授权书应具被代表人经认定之签名。

  六、大会之决议应载于会议纪录上,并在十五日内于门厅公布,且以信件方式投递给所有缺席之分层所有人及澳门房屋司。

  第九条 (决议之争执)

  一、违反现行法律或规章之大会决议,得在任何出席之分层所有人声请下撤销,但该等分层所有人须未赞同该决议,并对该事宜所作投票曾作解释性声明;或在澳门房屋司之声请下撤销,但仅以澳门房屋司非为分层所有人之情况为限。

  二、出席大会之分层所有人,自作出决议日起计十日内,或缺席之分层所有人,自收到通知日起计十日内,得由其中一名或多名分层所有人,或由澳门房屋司,向管理委员会要求在二十日内,召集一次特别大会,以废止可撤销之决议。

  三、提起撤销之诉之权利自特别大会作出决议日起计三十日后丧失,或自作出决议日起计六十日后丧失,但后者仅以未要求举行特别大会之情况为限。

  四、根据诉讼法,亦得声请中止执行决议。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管理职能)

  一、管理职能由分层所有人管理委员会行使,或由为此而订立管理合同之专门实体行使。

  二、管理委员会欲与另一实体订立楼宇共有部分之管理合同,应于终止正在履行管理职责实体之职能之六十日前通知,并应指定转移权力之日期、时间及地点,且应知会澳门房屋司。

  三、管理委员会具有本法规规定之权力,并获赋予执行大会之决议及在五分之一分层所有人要求下召集特别大会之权限。

  四、对澳门房屋司及楼宇共有部分管理实体而言,管理委员会代表分层所有人之权利及义务。

  第十一条 (管理行为)

  楼宇共有部分管理实体之管理行为如下:

  a)向各分层所有人收取有关独立单位因土地批出所对应之租金,并存放于本地区之专门机关;

  b)收取本法规所定担保之相应金额;

  c)结清公共区域及电梯运作所引致之水费及电费;

  d)向分层所有人收取第二十二条所指开支之份额;

  e)对于已支付应由分层所有人负责且在本法规内规定之费用,有权要求其偿还;

  f)每年二月前,应在门厅张贴上年度有关管理之报告 及帐目。

  第十二条 (管理之一般义务)

  管理之一般义务尤其为:

  a)使分层所有人履行第十六条第二款所指之义务;

  b)使分层所有人为其独立单位购买火灾保险或续保;如分层所有人尚未投保或续保,有权向各分层所有人收取保险费金额;

  c)为楼宇之公共设备购买火灾保险或续保;

  d)实施楼宇共有部分之维修工程;

  e)不论是否由分层所有人负责,亦得在独立单位内实施对楼宇安全及居住性必不可少之工程,但仅以分层所有人接获通知后,拒绝实施工程者为限;

  f)使消防设备、电梯、水泵及其它公共设备保持良好 之运作状态,并与专门企业订立合同以提供技术及养护服务;

  g)注意楼宇公共区域之照明,并进行必要之维修及更换;

  h)清洁公共区域,以保持良好外观及清除所有障碍物;

  i)按预定时间提供收集垃圾之服务,并将之存放于楼 宇之垃圾收集箱内,但仅以楼宇没有排放垃圾管道之情况为限;

  j)安排及实施门厅之服务,注意分层所有人之安全及 其财产之安全;

  l)在发生火灾时,禁止使用电梯;

  m)将影响楼宇结构或主正面外形美观之单位改动情况,通知土地工务运输司;

  n)透过在门厅张贴或其它认为方便之途径,向分层所有人宣传本法规之规定及不遵守规定可科处之处罚;

  o)应向澳门房屋司举报违反本法规之情况,以科以罚款。

  第十三条 (检查权)

  一、管理实体为检查之目的,得进入楼宇之任何部分,但进入独立单位须获分层所有人之许可。

  二、不获分层所有人许可进入其住宅之情况,可透过普通管辖法院之许可弥补。

  三、检查之目的如下:

  a)检查是否有必要进行共同利益之工程;

  b)检查是否遵守本法规及有关水、瓦斯、电、下水道及排雨水系统之运作及安全之其它法规。

  四、如检查后须实施工程,则应与分层所有人就进行工程之日期及每日工作时间达成协议,以尽量减少所带来之不便,但须考虑实施工程之紧迫性。

  五、如不能达成上款所指之协议,则澳门房屋司有权限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定出进行工程之日期。

  第十四条 (对分层所有人之约束)

  管理实体在执行本法规时所作出之行为及决定对分层所有人具约束力。

  第四章 分层所有人之权利及义务

  第十五条 (分层所有人之权利)

  在不影响有关分层所有权法律制度之法律所定权利之情况下,分层所有人之权利为:

  a)在收到钥匙后,仔细检查单位,并将所发现之异常情况通知管理实醴;

  b)在分层所有人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之成员;

  c)直接或透过管理委员会向管理实体呈交有关其所提供之管理服务之适当及有依据之声明异议;

  d)楼宇共有部分之管理由管理委员会负责时,则直接向澳门房屋司呈交声明异议;

  e)按本法规之规定,促使召集特别大会;

  f)在收到澳门房屋司就有关违反本法规之举报而作之 通知后十日内,呈交答辩书。

  第十六条 (分层所有人之义务)

  一、分层所有人之义务为:

  a)缴付有关独立单位因土地批出所对应之租金;

  b)根据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按其所拥有之单位数目之比例缴付楼宇共有部分之费用;

  c)在收取单位之钥匙时,应缴付相等于两倍共有部分管理月费之担保金;

  d)在收到有关独立单位之钥匙后一个月内,以购买单位之实际价格,订立火灾保险合同,并应于订立合同或合同续签后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呈交予楼宇共有部分管理部门;如不递交该等副本,则须向楼宇共有部分管理部门缴付由其代为订立之火灾保险合同之保险费。

  二、分层所有人亦有义务遵守管理实体之规定,尤其是:

  a)应在规定时间内收集垃圾并将之装入塑料袋或管理部门指定之专用容器内而置于各独立单位门口,但仅以楼宇无排放垃圾管道之情况为限;

  b)不得将垃圾?出窗外,亦不得将之倒于公共区域及电梯内;

  c)不得在公共区域内存放及堆积物品;

  d)不允许十岁以下之未成年人在无成人陪伴之情况下乘坐电梯;

  e)不得使用由于其性质可能对共有部分之安全,或卫生造成危害之物品;

  f)在单位内不得饲养对分层所有人造成滋扰之家畜;

  g)不得改动外窗及外墙;

  h)不得装设不符合澳门房屋司所定标准之安全花栅及晾衣架;

  i)不得在指定地点以外,安装空调机及抽气扇;

  j)不得在楼宇之门及外墙,以及公共区域内张贴公告 或广告,但在用于商业活动之区域及不影响市政条例关于此方面规定之情况不在此限;

  l)不得在有关独立单位内实施可影响楼宇结构,或瓦斯、水、下水道及排雨水系统良好运作之工程。

  第五章 处罚

  第十七条 (对共有部分管理实体科以之罚款)

  一、对共有部分管理实体得科以以下罚款:

  a)不遵守第十六条第二款d项至i项之规定者,罚款澳门币2,000.00元;

  b)不遵守第十二条1项及m项,以及第十六条第二款a、b及c项之规定者,罚款澳门币5,000.00元。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之职责者,罚款澳门币5,000.00元。

  三、在六个月内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可构成科处罚款之事实者,罚款额应加一倍。

  第十八条 (对分层所有人科以之处罚)

  一、对分层所有人得科以以下罚款:

  a)不遵守第十六条第二款a、b、e、g、h及l项之规定者,罚款澳门币1,000.00元;

  b) 不遵守本法规之其它规定者,罚款澳门币500.00元。

  二、如不履行者为金钱债务,罚款金额相当于债务之金额。

  三、如连续违反不作为之义务,罚款额按日计算直至违反该义务之行为终止,或直至回复遵守不作为之义务之情况。

  四、除科以罚款外,违法者亦应负责赔偿对其他分层所有人所造成之损害。

  第十九条 (罚款之科处程序及其缴付)

  一、澳门房屋司在收到举报或发现违反本法规之行为时,应通知违法者于十日内呈交对该举报所载事实之答辩书。

  二、如所呈交之答辩书与事实根本不符,澳门房屋司应进行简易调查以查明事实真相。

  三、罚款之科处属澳门房屋司司长之权限,而对科以罚款之决定得由违法者或被科以罚款者提起司法争执。

  四、澳门普通管辖法院对上款所指之上诉之审理及裁判具有管辖权。

  五、如自应缴付日起计十日内,不缴付罚款者,适用有关以费用及罚款之民事执行诉讼之制度,并以科处罚款之批示证明作为执行名义。

  第二十条 (屡次不遵守)

  如屡次不遵守法定管理义务,澳门房屋司得促使召集分层所有人大会,以替换共有部分之管理实体。

  第六章 财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年度预算)

  一、共有部分管理实体必须于每年十月三十日前,将下一历年之管理预算呈交澳门房屋司及分层所有人管理委员会。

  二、列出可预见之收入及开支,开支项目内应载有经管理实体及管理委员会协议,并由分层所有人大会通过之支付提供管理服务费用之负担。

  第二十二条 (分层所有人之负担)

  一、共有部分之开支由每一分层所有人按比例支付,并包括:

  a)确定及固定开支:有关提供清洁及保安之服务费用,公共设备(如电梯、水泵、天线、对讲机及防火设备)之保养费用,公共设备及楼宇公共区域之火灾保险费用,以及管理企业固定服务费用之份额;

  b)确定但可变之开支:公共区域之水电费用;

  c)不可预见之开支:未包括于公共部分及公共设备保养及维修合同内之维修工程风险可能引致之费用。

  二、经分层所有人大会协调之每月所给付之固定金额,用作支付上款a项及b项所指之费用,且应于每月十日前缴付,并收取收据。

  三、本条第一款c项所指为非常开支,并应于接到付款通知后三十日内缴付。

  第二十三条 (准备金)

  一、设立准备金以支付不可预见之高额开支,尤其是维修楼宇共有部分及公共设备之开支。

  二、准备金包括:

  a)根据本法规对分层所有人及对共有部分管理实体所科之罚款所得;

  b) 根据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之规定,由分层所有人缴付之担保金;

  c)营运年度之决算结余。

  三、由分层所有人平常大会确定拨出部分准备金金额,作为支付第二十二条第一款c项所指之开支。

  第二十四条 (负担之调整)

  通过每月给付调整之事宜,由分层所有人平常大会于每年经考虑预算提案及估计营运之结余后为之。

  第七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第二十五条 (现存之土地批出合同)

  一、本法规之规定不终止在其开始生效前所订立之用于建造房屋之土地批出合同内有关楼宇共有部分管理之权利及义务。

  二、如发现不提供土地批出合同所规定之服务,澳门房屋司或管理委员得作出干预及召集分层所有人大会。

  第二十六条 (补充法律)

  本法规未规范之所有情况,得补充适用《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废止)

  废止十一月二十五日第245/85/M号训令。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篇3:规范以房屋发展合同制度所建楼宇之管理(1995)

  规范以房屋发展合同制度所建楼宇之管理(1995)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分层所有人大会

  第三章 管理

  第四章 分层所有人之权利及义务

  第五章 处罚

  第六章 财政管理

  第七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八月二十一日

  鉴于四月十二日第13/93/M号法令对房屋发展合同制度引进了深入修改,故有必要对规范以该制度所建楼宇共有部分之管理规则作出修正及调整。

  因此,本法规以明确及在某些方面以崭新之方式确定公共行政当局在监督楼宇共有部分管理之合规范性任务中之职责,尤其是对分层所有人及对行使管理职能实体之违法行为,以评定人之身分作出干预,或对财政及预算规则作出干预。

  另外,规定成立由大会选出之管理委员会,并赋予其广泛之行为权力,以便更有效地维护分层所有人之利益。

  基于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范围)

  本法规规范以房屋发展合同制度所建楼宇之管理。

  第二条 (门厅)

  楼宇应有一个称为门厅之空间,作为信件之递交中心及向分层所有人提供一般信息之中心,且在门厅内张贴以葡文及中文书写之会议召集书、年度预算草案、年度报告及帐目,以及有关楼宇共有部分管理之其它文件。

  第三条 (管理责任)

  一、在执行第一次分层所有人大会之决议前,楼宇共有部分之管理应由获土地批出之企业负责。

  二、获土地批出之企业得直接管理楼宇之共有部分, 或在不转移其责任之情况下,与专门从事该等管理业务之企业订立提供服务之合同。

  三、提供管理服务之费用由澳门房屋司(葡文缩写为IHM)核准,但获土地批出之企业必须于使用准照发出日之两个月前,将管理费用提案呈交澳门房屋司。

  四、如有正当之特殊理由,澳门房屋司得以直接判给之方式订立提供楼宇共有部分管理服务之合同。

  第四条 (监察权)

  澳门房屋司得监察楼宇共有部分之管理,并要求履行所适用法律及规章所载之义务。

  第二章 分层所有人大会

  第五条 (分层所有人第一次大会)

  一、澳门房屋司促进并安排分层所有人第一次大会之举行,且向分层所有人宣传应了解之所有法律及规章。

  二、大会主席团由三名成员组成,分别有澳门房屋司之代表、楼宇共有部分管理企业之代表及出席大会之分层所有人之代表。如有必要,应有翻译员在场负责翻译之工作。

  三、按座、大厦或屋村所组成之分层所有人大会选出一管理委员会,而该委员会之人数系按现有之分层所有人人数而定,一百以下由三人组成,一百至四百之间由七人组成,四百以上由九人组成。

  第六条 (平常大会)

  一、大会由管理委员会召集,及在公布第十一条f项所指之报告及帐目后,于第一季度结束前举行会议,讨论并通过上一历年之有关帐目及通过本年度之开支预算。

  二、由三名成员组成之大会主席团,如选择选举之方式,得在管理委员会成员中选出。

  第七条 (召集)

  一、在举行会议最少二十日前,将召集通知书寄给各分层所有人,并将之张贴于门厅。

  二、以葡文及中文书写之通知书,应载有举行会议之日期、时间、地点及大会之议事日程。

  第八条 (运作)

  一、大会仅得于预定时间及有三分之一分层所有人出席之情况下运作,如大会议决,则得在比预定时间推迟三十分钟,且不管出席人数为多少亦得运作。

  二、如不论出席人数多少大会仍不运作,视作在一星期后之同一时间及地点重新召*议,但在此情况下,不论人数多少大会亦得作出决议。

  三、决议由出席之分层所有人或其代表透过简单多数票作出。

  四、每一独立单位为一票。

  五、分层所有人如不能出席,得由受权人代表之;而授权书只须以信件方式致大会主席团,但该授权书应具被代表人经认定之签名。

  六、大会之决议应载于会议纪录上,并在十五日内于门厅公布,且以信件方式投递给所有缺席之分层所有人及澳门房屋司。

  第九条 (决议之争执)

  一、违反现行法律或规章之大会决议,得在任何出席之分层所有人声请下撤销,但该等分层所有人须未赞同该决议,并对该事宜所作投票曾作解释性声明;或在澳门房屋司之声请下撤销,但仅以澳门房屋司非为分层所有人之情况为限。

  二、出席大会之分层所有人,自作出决议日起计十日内,或缺席之分层所有人,自收到通知日起计十日内,得由其中一名或多名分层所有人,或由澳门房屋司,向管理委员会要求在二十日内,召集一次特别大会,以废止可撤销之决议。

  三、提起撤销之诉之权利自特别大会作出决议日起计三十日后丧失,或自作出决议日起计六十日后丧失,但后者仅以未要求举行特别大会之情况为限。

  四、根据诉讼法,亦得声请中止执行决议。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管理职能)

  一、管理职能由分层所有人管理委员会行使,或由为此而订立管理合同之专门实体行使。

  二、管理委员会欲与另一实体订立楼宇共有部分之管理合同,应于终止正在履行管理职责实体之职能之六十日前通知,并应指定转移权力之日期、时间及地点,且应知会澳门房屋司。

  三、管理委员会具有本法规规定之权力,并获赋予执行大会之决议及在五分之一分层所有人要求下召集特别大会之权限。

  四、对澳门房屋司及楼宇共有部分管理实体而言,管理委员会代表分层所有人之权利及义务。

  第十一条 (管理行为)

  楼宇共有部分管理实体之管理行为如下:

  a)向各分层所有人收取有关独立单位因土地批出所对应之租金,并存放于本地区之专门机关;

  b)收取本法规所定担保之相应金额;

  c)结清公共区域及电梯运作所引致之水费及电费;

  d)向分层所有人收取第二十二条所指开支之份额;

  e)对于已支付应由分层所有人负责且在本法规内规定之费用,有权要求其偿还;

  f)每年二月前,应在门厅张贴上年度有关管理之报告 及帐目。

  第十二条 (管理之一般义务)

  管理之一般义务尤其为:

  a)使分层所有人履行第十六条第二款所指之义务;

  b)使分层所有人为其独立单位购买火灾保险或续保;如分层所有人尚未投保或续保,有权向各分层所有人收取保险费金额;

  c)为楼宇之公共设备购买火灾保险或续保;

  d)实施楼宇共有部分之维修工程;

  e)不论是否由分层所有人负责,亦得在独立单位内实施对楼宇安全及居住性必不可少之工程,但仅以分层所有人接获通知后,拒绝实施工程者为限;

  f)使消防设备、电梯、水泵及其它公共设备保持良好 之运作状态,并与专门企业订立合同以提供技术及养护服务;

  g)注意楼宇公共区域之照明,并进行必要之维修及更换;

  h)清洁公共区域,以保持良好外观及清除所有障碍物;

  i)按预定时间提供收集垃圾之服务,并将之存放于楼 宇之垃圾收集箱内,但仅以楼宇没有排放垃圾管道之情况为限;

  j)安排及实施门厅之服务,注意分层所有人之安全及 其财产之安全;

  l)在发生火灾时,禁止使用电梯;

  m)将影响楼宇结构或主正面外形美观之单位改动情况,通知土地工务运输司;

  n)透过在门厅张贴或其它认为方便之途径,向分层所有人宣传本法规之规定及不遵守规定可科处之处罚;

  o)应向澳门房屋司举报违反本法规之情况,以科以罚款。

  第十三条 (检查权)

  一、管理实体为检查之目的,得进入楼宇之任何部分,但进入独立单位须获分层所有人之许可。

  二、不获分层所有人许可进入其住宅之情况,可透过普通管辖法院之许可弥补。

  三、检查之目的如下:

  a)检查是否有必要进行共同利益之工程;

  b)检查是否遵守本法规及有关水、瓦斯、电、下水道及排雨水系统之运作及安全之其它法规。

  四、如检查后须实施工程,则应与分层所有人就进行工程之日期及每日工作时间达成协议,以尽量减少所带来之不便,但须考虑实施工程之紧迫性。

  五、如不能达成上款所指之协议,则澳门房屋司有权限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定出进行工程之日期。

  第十四条 (对分层所有人之约束)

  管理实体在执行本法规时所作出之行为及决定对分层所有人具约束力。

  第四章 分层所有人之权利及义务

  第十五条 (分层所有人之权利)

  在不影响有关分层所有权法律制度之法律所定权利之情况下,分层所有人之权利为:

  a)在收到钥匙后,仔细检查单位,并将所发现之异常情况通知管理实醴;

  b)在分层所有人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之成员;

  c)直接或透过管理委员会向管理实体呈交有关其所提供之管理服务之适当及有依据之声明异议;

  d)楼宇共有部分之管理由管理委员会负责时,则直接向澳门房屋司呈交声明异议;

  e)按本法规之规定,促使召集特别大会;

  f)在收到澳门房屋司就有关违反本法规之举报而作之 通知后十日内,呈交答辩书。

  第十六条 (分层所有人之义务)

  一、分层所有人之义务为:

  a)缴付有关独立单位因土地批出所对应之租金;

  b)根据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按其所拥有之单位数目之比例缴付楼宇共有部分之费用;

  c)在收取单位之钥匙时,应缴付相等于两倍共有部分管理月费之担保金;

  d)在收到有关独立单位之钥匙后一个月内,以购买单位之实际价格,订立火灾保险合同,并应于订立合同或合同续签后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呈交予楼宇共有部分管理部门;如不递交该等副本,则须向楼宇共有部分管理部门缴付由其代为订立之火灾保险合同之保险费。

  二、分层所有人亦有义务遵守管理实体之规定,尤其是:

  a)应在规定时间内收集垃圾并将之装入塑料袋或管理部门指定之专用容器内而置于各独立单位门口,但仅以楼宇无排放垃圾管道之情况为限;

  b)不得将垃圾?出窗外,亦不得将之倒于公共区域及电梯内;

  c)不得在公共区域内存放及堆积物品;

  d)不允许十岁以下之未成年人在无成人陪伴之情况下乘坐电梯;

  e)不得使用由于其性质可能对共有部分之安全,或卫生造成危害之物品;

  f)在单位内不得饲养对分层所有人造成滋扰之家畜;

  g)不得改动外窗及外墙;

  h)不得装设不符合澳门房屋司所定标准之安全花栅及晾衣架;

  i)不得在指定地点以外,安装空调机及抽气扇;

  j)不得在楼宇之门及外墙,以及公共区域内张贴公告 或广告,但在用于商业活动之区域及不影响市政条例关于此方面规定之情况不在此限;

  l)不得在有关独立单位内实施可影响楼宇结构,或瓦斯、水、下水道及排雨水系统良好运作之工程。

  第五章 处罚

  第十七条 (对共有部分管理实体科以之罚款)

  一、对共有部分管理实体得科以以下罚款:

  a)不遵守第十六条第二款d项至i项之规定者,罚款澳门币2,000.00元;

  b)不遵守第十二条1项及m项,以及第十六条第二款a、b及c项之规定者,罚款澳门币5,000.00元。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之职责者,罚款澳门币5,000.00元。

  三、在六个月内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可构成科处罚款之事实者,罚款额应加一倍。

  第十八条 (对分层所有人科以之处罚)

  一、对分层所有人得科以以下罚款:

  a)不遵守第十六条第二款a、b、e、g、h及l项之规定者,罚款澳门币1,000.00元;

  b) 不遵守本法规之其它规定者,罚款澳门币500.00元。

  二、如不履行者为金钱债务,罚款金额相当于债务之金额。

  三、如连续违反不作为之义务,罚款额按日计算直至违反该义务之行为终止,或直至回复遵守不作为之义务之情况。

  四、除科以罚款外,违法者亦应负责赔偿对其他分层所有人所造成之损害。

  第十九条 (罚款之科处程序及其缴付)

  一、澳门房屋司在收到举报或发现违反本法规之行为时,应通知违法者于十日内呈交对该举报所载事实之答辩书。

  二、如所呈交之答辩书与事实根本不符,澳门房屋司应进行简易调查以查明事实真相。

  三、罚款之科处属澳门房屋司司长之权限,而对科以罚款之决定得由违法者或被科以罚款者提起司法争执。

  四、澳门普通管辖法院对上款所指之上诉之审理及裁判具有管辖权。

  五、如自应缴付日起计十日内,不缴付罚款者,适用有关以费用及罚款之民事执行诉讼之制度,并以科处罚款之批示证明作为执行名义。

  第二十条 (屡次不遵守)

  如屡次不遵守法定管理义务,澳门房屋司得促使召集分层所有人大会,以替换共有部分之管理实体。

  第六章 财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年度预算)

  一、共有部分管理实体必须于每年十月三十日前,将下一历年之管理预算呈交澳门房屋司及分层所有人管理委员会。

  二、列出可预见之收入及开支,开支项目内应载有经管理实体及管理委员会协议,并由分层所有人大会通过之支付提供管理服务费用之负担。

  第二十二条 (分层所有人之负担)

  一、共有部分之开支由每一分层所有人按比例支付,并包括:

  a)确定及固定开支:有关提供清洁及保安之服务费用,公共设备(如电梯、水泵、天线、对讲机及防火设备)之保养费用,公共设备及楼宇公共区域之火灾保险费用,以及管理企业固定服务费用之份额;

  b)确定但可变之开支:公共区域之水电费用;

  c)不可预见之开支:未包括于公共部分及公共设备保养及维修合同内之维修工程风险可能引致之费用。

  二、经分层所有人大会协调之每月所给付之固定金额,用作支付上款a项及b项所指之费用,且应于每月十日前缴付,并收取收据。

  三、本条第一款c项所指为非常开支,并应于接到付款通知后三十日内缴付。

  第二十三条 (准备金)

  一、设立准备金以支付不可预见之高额开支,尤其是维修楼宇共有部分及公共设备之开支。

  二、准备金包括:

  a)根据本法规对分层所有人及对共有部分管理实体所科之罚款所得;

  b) 根据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之规定,由分层所有人缴付之担保金;

  c)营运年度之决算结余。

  三、由分层所有人平常大会确定拨出部分准备金金额,作为支付第二十二条第一款c项所指之开支。

  第二十四条 (负担之调整)

  通过每月给付调整之事宜,由分层所有人平常大会于每年经考虑预算提案及估计营运之结余后为之。

  第七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第二十五条 (现存之土地批出合同)

  一、本法规之规定不终止在其开始生效前所订立之用于建造房屋之土地批出合同内有关楼宇共有部分管理之权利及义务。

  二、如发现不提供土地批出合同所规定之服务,澳门房屋司或管理委员得作出干预及召集分层所有人大会。

  第二十六条 (补充法律)

  本法规未规范之所有情况,得补充适用《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废止)

  废止十一月二十五日第245/85/M号训令。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篇4:房地产销售策划代理合同

  房地产销售策划代理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开发的位于___________的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独家策划代理工作,特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委托策划代理工作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本项目前期策划、营销策划、广告策划、销售代理等工作。

  第二部分 委托策划代理工作期限

  委托期限由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销售80%以上止。(或该项目整体工程完工,经综合验收合格的一年后止)

  第三部分 委托策划代理工作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策划代理之部分为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商铺、住宅等可销售物业,可销售面积约为平方米(其中分三期开发)。

  第四部分 甲方的责任与权利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所有相关证明文件及策划代理过程中所需的资料,并确保一切资料的及时性、有效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二、甲方负责本项目策划代理过程中营销推广所需费用,其中包括但不仅是所列部分:

  (一)各种广告推广、销售道具、建筑景观及户型效果图及有关销售资料的制作、派发及发布等费用。

  (二)各类公关活动所需的展示场地(包括售楼部、展示会等)及有关设备的租用、布置、水电费、电话费等费用,以及视项目需要赴外地进行营销活动所需的费用。甲方应尽量在合理的情况下安排车辆供项目销售使用,所发生的直接费用(油费、过路费等)由甲方承担。

  (三)广告制作费和广告发布费:本项目的广告制作和发布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负责合同的登记备案、银行按揭审批手续及办理产权。

  四、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策划代理费。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策划代理活动进行全程监控,对策划案享有独家使用权。

  六、若乙方违约或不能按时完成本项目的策划代理工作,甲方有权按约终止合同。

  第五部分 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乙方按项目实际进展进行相关的策划代理工作,其中包括但不仅是所列部分或视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

  一、前期策划

  (一)市场调研限期为自合同书生效之日起25至30个工作日

  1、房地产市场现状分析。

  2、主要路段商业状况。

  3、住宅市场情况。

  4、潜在客户市场调查分析。

  (二)项目定位

  1、项目所在地块的优劣势、机会点与威胁点分析。

  2、项目产品定位。

  3、项目概念定位

  4、目标客户市场定位

  5、项目定价范围建议

  (三)产品优化建议

  1、参与项目总平规划讨论。

  2、参与建筑风格方案讨论及建议。

  3、参与户型平面方案讨论及建议。

  4、参与配套设施方案讨论及建议。

  二、营销策划

  (一)项目营销总体策略;

  (二)项目阶段性营销计划;

  (三)入市时机选择;

  (四)销售分期控制;

  (五)价格定位及策略;

  三、广告策划

  (一)项目推广口号

  (二)项目卖点整合包装

  (三)整体广告计划

  (四)广告预算及媒体组合

  (五)项目形象策划

  1、项目基本形象设计:

  (1)标志

  (2)标准字

  (3)标准色彩

  (4)标准组合

  2、项目标志形象应用设计:

  (1)内部应用:名片、信封、信签、识别卡、文件袋、贺卡、水杯、手提袋;

  (2)销售中心:装修建议及展板设计;

  (3)户外应用:工地围墙、引导旗、车体、广告牌等

  (六)传播工具的创意与设计:

  1、楼书创作(创意、文案、设计)

  2、折页及海报创作(创意、文案、设计)

  3、报广创作(创意、文案、设计)

  4、广播、电视稿文案等

  四、销售代理

  (一)建立销售队伍,依合同授权范围内执行销售行为

  (二)销售文件及管理文件的制订

  (三)销售道具使用

  (四)销售人员培训

  (五)制订销控计划

  (六)销售执行的内部协调程序

  (七)售后服务机制建立

  (八)定期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五、乙方针对本项目成立项目组,并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各阶段策划、计划、文案、创意由乙方本部负责,项目经理主持本项目具体运作和计划实施。乙方自行负责项目组的人员提成、福利等开支(销售员底薪由甲方负责)。

  六、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每月的销售情况统计分析。

  七、乙方独家享有本项目的策划代理的署名权。

  八、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如期向甲方收取策划代理费。

  第六部分 本项目正式开盘销售的基本条件

  甲方取得本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及相关法律文件,且整体销售准备工作已完成。

  第七部分策划代理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策划代理收费标准

  1、策划费为25万。

  2、甲方同意乙方按本项目住宅销售总额的2 %收取策划代理费,。按商铺销售总额的2.5%收取策划代理费,成交金额以客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金额为准。除物业管理用房外,其它任何形式的销售成交都列入计算策划代理费的金额。(如商铺在代理期内只出租,则按该商铺两个正常月的租金收取代理费。)

  二、策划代理费计算及提取方式

  (一)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同意在乙方人员驻场时(约开盘前2个月)先按人民币10000元/月的标准预付给乙方,直至本项目开盘正式销售当月止,期间所产生的预付款从乙方第一期所提取的策划代理费中扣除。

  (二)在本合同委托期内,甲乙双方在每月三日前核对销售明细,甲方在每月十日向乙方支付上月已确认租售服务佣金。在甲方收到购房者支付的首期购房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乙方对该销售合同中指定房地产的代销责任即告完成,并即进行策划代理费的结算,其结算金额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金额进行计算。

  (四)若已交定金的客户违约,其定金由甲方没收,甲方应将没收总额的50%作为乙方该次的策划代理费。

  三、溢价款的结算、分成比例、提取时间的约定

  (一)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定价策略所制定的各期销售底价表,经甲、乙双方确认后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更改,并作为计算溢价款的依据。

  (二)本项目之成交金额须在双方确认的销售底价以上。

  (三)本项目实际成交总额超出双方确认的以销售底价表计算的总额部分视为溢价。

  (四)本项目之溢价部分,甲、乙双方按5:5比例分配。

  (五)溢价款的结算及支付时间:在客户与甲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双方即进行溢价款的结算,甲方将乙方应得溢价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八部分 双方工作原则

  一、甲、乙双方已确认的策划代理计划,在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的许可下不得变更,否则产生的责任由变更方负责。若需修改已确认的文件,需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二、甲方指定项目负责人为________,乙方指定项目负责人为________ 。甲、乙双方指令性文件均需项目负责人签字,双方负责人对递交的文件负责。双方项目负责人若有更改,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三、乙方分阶段向甲方提交 "项目工作计划","项目工作计划"将确定每一阶段的执行项目计划。乙方的工作具有高度技术性,由于优秀的方案往往与常规有突破,甲方应充分听取乙方的解释,并在乙方提出紧急沟通的请求下,甲方第一领导人及时与乙方第一领导人进行沟通,双方第一领导人意见不能够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以甲方意见作为项目执行的标准,但由此而造成的决策失误乙方不负责任。

  四、在委托期限内,甲、乙双方收到对方提供的意见及文件时,应在要求期限内就对方意见做出答复。若因对方未能在规定日期内提交书面答复,致使本项目工作产生延误,并造成实际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五、甲、乙双方对本项目的策划代理方案均负有对外保密责任。

  第九部分 违约责任及合同终止

  一、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均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不得委托其它公司或个人从事本项目的策划代理活动。

  三、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策划代理工作无法进行或完成,甲方应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给乙方作为补偿金。

  六、甲方应如期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及时间付款,若甲方延期支付策划代理费用超过25个工作日,甲方应按应付款额的每日1%的违约金支付给乙方。延误付款至第35天,属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所欠乙方的一切费用。

  七、在策划代理期间,若乙方连续两期未能完成预定的销售目标,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八、合同期限内,乙方享有独占、排它的本项目广告媒体上的策划代理署名权。非经甲、乙双方许可,其它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冠以"策划代理"等有关或同类字样。

  九、委托期的延续或终止在委托期限完结前14天内决定。

  第十部分 其他事宜

  一、在条件成熟时,本项目的总平图、建材设备及配套设施表、工程进度表、销售底价表由双方代表人签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三、本合同正文共5页,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授权代表人签章: ________授权代表人签章:________

  签约日期: 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篇5:深圳地产项目广告传播策划服务合同

  深圳地产项目广告传播策划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____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____中心大厦27楼

  电话:0755-____________

  乙方:深圳市____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福景大厦中座18楼

  电话:0755- ____________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____·龙晟花园"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传播推广全程代理,负责本项目的整体推广策略、创意、设计、制作、调研监控的代理事宜。

  二、工作内容:(详见合同附件1)

  乙方根据甲方在附件1的范围内提出的广告任务工作单为甲方提供服务。

  1、针对市场及目标消费群的分析研究(如甲方需进行更专业的定量、定性市场调查,应委托第三方专业市场调研公司,乙方配合参与。乙方的分析研究范围包括:二手资料收集、第三方调研报告分析、客户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的分析)

  ①营销环境理解

  ②竞争对手分析

  ③目标客户群分析

  2、项目整合推广的总体策划思路及阶段性具体操作方案

  ①项目品牌核心概念:核心传播概念,主题广告语,主题画面。

  ②阶段性具体操作方案:推广目的,传播主题,推广策略,媒介组合建议,新闻、软性广告建议,各种表现策略及方法。

  ③ 整合传播执行计划:每季末提交下季度整合执行计划方案,媒介发布计划、费用预算。

  3、项目全程跟进服务

  ①实行例会制,并于会前24小时提交会议议程,会后24小时内提交会议纪要

  ②实行个案小组制

  ③广告成本预算及费用监控

  4、整合传播策划及服务需提交的文本内容

  ①各项传播活动建议

  ②季度广告媒介投放建议

  ③客户会议报告

  5、项目各类传播方式的创意、撰文与设计

  ①大众传播

  ②楼盘宣传用品

  ③项目VI应用系统设计

  ④现场包装

  ⑤展示系统设计

  三、服务期限:

  1.自20____年06月01日起至20____年05月30日止(12个自然月)。

  2.本合同期满,如需续约,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四、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

  (一).在双方合作期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具体如下:

  1、根据甲乙双方协商,本合同每月服务费为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00元)。

  2、费用中包括相关的所有税费,且由乙方提供税务发票,甲方作必要查验后根据合同规定结算;本合同签订后,上述服务费用金额不受政府税费变化影响。如甲方需乙方提供本合同规定服务内容以外的服务,须另行协商。

  (二).服务费付款方式:

  1、20____年06月03日前,甲方支付乙方两个月的月服务费,共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其中拾万元整(¥100,000.00元)作为第一个月的月服务费,另外拾万元整(¥100,000.00元)作为订金,合作结束后抵付合作期内最后一个月的月服务费。

  2、从20____年07月10日起,甲方每个月的10日前向乙方支付当月的服务费。

  具体付款时间如下:

  20____年07月10日支付: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20____年08月10日支付: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20____年09月10日支付: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20____年10月10日支付: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20____年11月10日支付: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20____年12月10日支付: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20____年01月10日支付: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20____年02月10日支付: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20____年03月10日支付: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20____年04月10日支付: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3、若以上付款时间内甲方无法按期付款,可延迟5日,若甲方无正当理由超出该期限的,甲方则应每天按应支付但未支付数额日万分之三的比例加付逾期罚息;若超过当月30日仍未支付应付款项,乙方有权暂停工作。

  4、法定假期可顺延付款。

  5、原则上报纸等媒体代理费及发布费甲方应于刊登前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如因甲方延迟付款造成没有刊登成功或没有订到版位,损失由甲方负责;但如甲方确实由于内部工作流程等特殊原因造成付款延误,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6、其他当月发生的另计费用根据双方确认单或合同于当月30日前支付。

  (三).第三方费用

  第三方费用具体指乙方无法独立完成,经甲方同意后,借助第三方资源完成后发生的成本费用,第三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①导演、摄影师、项目形象代言人、广告模特、除中文以外的任何语言翻译的费用以及报酬;

  ②菲林制作费、菲林打样费、印刷费;

  ③委托专业公司作市场调查的相关费用

  ④制作费:展厅、展位设计制作、导视系统制作、VI系统的制作、平面广告制作、电视广告制作;

  ⑤购买物料费;

  ⑥电台广告录制、投放费;

  ⑦项目宣传所需的景观及人物正片拍摄费或租用图片社图片费:

  ⑧-反转片及专业数码的拍摄:须当时提供单项拍摄计划及费用预算,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租用图片则按实际费用收取。

  ⑨因项目实际需要发生涉及第三方的其他费用。

  所有发生的第三方费用,均由甲方直接支付。

  (四).媒体投放费用支付

  1.由乙方负责报版的代理,代理费按每次实际发布费的8%收取;如特殊情况不需乙方代理,甲方则按整版人民币10000元/款,半版或小全版以下8000元/款的标准支付设计费给乙方,微调人民币800元/款(指同款微调尺寸或增加删减附加信息)。其他媒体发布费用由发展商另行支付。

  2.报纸发布费用付款:原则上甲方于广告发布前三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报纸广告发布费及代理费,如甲方确实由于内部工作流程等特殊原因造成付款延误,经双方协商,甲方需在广告发布三日内支付全部费用。其他任何非经乙方代理发布的本合约规定的报纸广告,则甲方应按照上述设计费条款支付设计费。

  3.甲方如需乙方代理电台广告,乙方保证单个合同金额在拾万以内甲方享有9折优惠,拾万以上贰拾万以下甲方可享有8.5折优惠,贰拾万以上叁拾万以下甲方可享有8.2折优惠,叁拾万以上享有8折优惠。

  4.甲方如需乙方策划公关活动及实施,乙方给出具体方案后另行报价。

  5.在合同期内,甲方如要求乙方到深圳以外的地方出差,乙方应出具书面差旅费预估,交甲方确认同意生效,甲方以实报实销的方式在收到乙方报销凭证后十五日内向乙方支付差旅费用。

  6.审批费:如遇媒介投放当地媒体要求提供广告审批文件,应由乙方负责申请广告审批文号,如有政府征收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7.其他:上述各项款项的付款日期因法定休假而无法按期付款时,付款日期按假期顺延(但不应超过假期后首4个工作日)。

  甲方应将款项存入乙方以下账户或开具支票给乙方指定工作对接人员签收,并不得以现金支付,不得交给乙方其他工作人员:

  (开户行: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

  五、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对合作实施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为市场营销部。甲方企业内部相关部门须通过归口部门统一与乙方联系,甲方应组织工作小组并授权指定一位代表与乙方沟通,甲方意见经甲方代表签署后生效。(授权书见附件2,甲方工作小组名单见附件3)。甲方有权变更授权代表,但需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2、合同服务期间,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各类图片、文字资料和相关的各种批文,并应对上述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资料而引起法律纠纷,其相关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

  3、甲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以广告任务工作单、会议或现场沟通、电话等方式对乙方提出工作指令与要求,但甲方应保证乙方充足的工作时间。(广告任务工作单详见附件4)。

  4、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策划思路、广告方案、设计稿和乙方所有提交的书面工作文件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但甲方的建议与意见应考虑乙方工作周期等因素,在乙方提交设计稿后尽快提出,以便乙方有足够时间完成各项业务。

  5、对于乙方提交甲方批核和答复的事项,甲方应于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核和答复。甲方工作小组人员有权代表甲方执行本条规定的批核、答复的事项。批核事宜在获得甲方批核后,甲方提出变更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及后果,由甲方承担。

  6、若因甲方资料提供、定稿后再次修改或项目工程迟延等原因造成乙方的工作延误,其后果由甲方承担。报纸广告定版确认后,甲方要求改版、更改发布日期所造成的改版、撤版费用以及其他后果由甲方承担。

  7、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付款,以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

  8、甲方在提出各种正式建议与意见时,应尽量采用包括电子邮件和传真在内的书面方式。

  9、本合同及双方依本合同往来的生效文件将作为乙方执行代理事务的依据。

  10、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提出异议,乙方会全力配合解决,直至双方满意。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指定专人即乙方客户主任:候洽源,与甲方进行计划工作安排、提交各类作品 及文件。

  2、乙方所有策划方案及相关建议、文案应同时以书面及可编辑的电子文档形式向甲方提交;有关设计、作品一经定稿,乙方应提供给甲方能满足输出、印刷等制作要求之格式,若乙方工作结果与甲方确认之正稿不一致,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3、乙方承接甲方广告代理业务,应尽职尽责为甲方服务,完成甲方委托的各项策划、设计、制作和代理业务,并为甲方的资料和推广计划保密。

  4、为更有效地履行代理职责,乙方将组建专门小组向甲方提供代理服务。在该小组成员不能履行或不能胜任时,乙方应及时更换、替补胜任成员,尽力保持该小组服务质素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乙方应尊重甲方意见,在甲方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人员调整。项目小组成员变动,乙方应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及时补足经甲方认可的人员(乙方工作项目服务小组名单见附件)。

  5、乙方需与甲方保持紧密联系,每周与甲方举行一次例会;各项会议由乙方负责记录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应由双方出席会议人员当日职位最高主管签字、确定。会议记录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6、乙方应不少于每月一次以会议形式向甲方报告代理工作的主要进度和成果情况。会议由甲方召集,会议将总结、讨论、分析上阶段的工作。在发生重大事件的情况下,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应及时对乙方报告中的请示做出批复。

  7、乙方需对其代理质量负责,包括策划、创意、设计全过程中的合法性;乙方以其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使广告创意、设计符合甲方推广项目产品(服务)的要求,并不会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

  8、涉及月度服务费以外的费用,乙方须事先提供费用预算单给甲方,经甲方签字同意后,方能开始相应的工作。

  9、原则上,乙方的所有工作可向甲方归口部门的工作人员提交,但应尽量提交给甲方指定的授权代表。

  10、乙方执行代理的事项时,必须经甲方事先批核和答复事宜的,应在获得甲方批核和答复后方可进行。

  (三)第三方:

  乙方可协助甲方与第三方之间就本项目相关事项的协商及议价。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考虑乙方推荐的第三方。

  甲方与第三方直接签订的合同,由甲方与第三方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责任。

  六、确认和执行

  1、乙方为甲方提交的广告内容设计初稿不得少于三种创作思路,最后定稿(包括文案、样稿、图片说明、影视广告文字建议等)应得到甲方的确认。

  2、甲方确认分为提出细部修改调整意见的初步确认和准予使用的正式确认。

  3、甲方做出初步确认的同时应向乙方提出具体的修改调整意见。

  4、甲方收到乙方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须就乙方提供之文件做出书面确认并通知乙方,超出该期限而甲方不表示确认或不确认则视甲方对乙方所提供之文件正式确认,即该文件可以执行。(如若为报版,见报前书面确认)。

  5、乙方依本合同附件一所列工作内容完成的工作成果,如因甲方自身审阅时间延迟等原因得不到及时确认的,甲方须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并视乙方已完成工作,但乙方有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及催促的义务。

  6、甲乙双方互送文件均应签署送达回执,传真文件可以传真机发出后的底单或电信部门的记录为送达回证。

  7、甲乙双方行政事务往来文件、信函及沟通文件,如为传真件需加盖各方公章方为有效。

  七、知识产权及人身权:

  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完成的有关成果以及设计稿件(包括但不限于传播策略、创意及构思、平面电视电台作品、包装设计等)的知识产权,在甲方付清本合同项下当期及之前费用,以及付清第三方成本费用后,归甲方所有。

  乙方保证为甲方设计创作的广告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肖像权或其他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因乙方侵犯第三方权益而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仅在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为自己宣传和研究的目的对履行本合同而完成的工作成果及设计稿件进行利用,并不得作赢利性商业用途。

  乙方具有在"____·龙晟花园"项目的广告及其他宣传资料上署名的权利,在相关作品上标注"整合推广:____广告"字样。

  八、保密

  甲乙双方对因履行合同而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互负保密的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双方保证为了对方的利益仅在必要情况下,将这些秘密透露给为实施本合同而必需了解相关秘密的本方人员或第三方及依法有权强制得到该秘密的机关。保证其职员或第三方与其一样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商业秘密指双方有关创意、构思、传播策略、营业状况、客户名单及其它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此保密条款在本合同期内及本合同终止后五年内有效。

  九、合同终止

  经双方同意可终止本合同;

  在下列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另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或义务;

  (3)另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4)另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一方书面通知后15日内仍未履行的;

  十、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承担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各种款项,甲方付款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迟延支付款项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若甲方无故逾期付款30天以上,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再为甲方服务,甲方应支付乙方未付服务费及逾期罚息。

  乙方应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工作成果,如因乙方原因迟延提供工作成果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

  对于因违约而引起的诉讼费,应由违约方承担。

  十一、结算

  双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完成结算。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10天内支付合同解除或合同终止前的服务费以及乙方执行代理事务已产生的和/或合同终止后必将产生的费用(包括乙方实际发生的和为甲方垫付的第三方费用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费用)。

  乙方应在甲方付清所有应付款前的五日内,向甲方移交其因执行代理事务而为甲方创作、制作或获取的所有作品的电子版正稿。

  十二、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两日内将不可抗力事件书面通知另一方。

  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均应努力采取一切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不可抗力给任何一方造成的损失。

  十三、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对于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其他

  附件1《项目服务内容》、附件2《甲方授权委托书》、附件3《广告工作任务单》、附件4《乙方工作小组名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附件与本合同冲突时,以本合同的规定为准。

  十五、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

  十六、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____广告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地址:深南东路5045号____中心大厦27楼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福景大厦中座18楼

  电话:0755- ____________ 电话:0755-____________

  传真:0755- ____________ 传真:0755-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开户帐号:________ 开户帐号:________

  附件1:《项目服务内容》

  项目服务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在附件一(包括并不限于)的范围内提出的广告任务工作单为甲方提供服务)

  内容 细节 提交文本 备注

  一)、针对市场及目标消费群的分析研究

  1、营销环境理解

  2、竞争对手分析

  3、目标客户群分析 市场季度报告 如大规模调查需委托第三方市调公司,乙方配合

  二)、项目整合传播的总体策划思路及阶段性具体操作方案 项目理解及概念提炼、广告策略及创意构想 核心传播概念;

  主题广告语;

  主题画面。 品牌核心提炼报告

  阶段性具体操作方案: 筹备期策略;

  试销期策略;

  引销期策略;

  强销期策略;

  促销期策略;

  推广目的,传播主题,推广策略,媒介组合建议,新闻、软性广告建议;

  各种表现策略及方法。 阶段推广活动建议报告 根据项目营销计划拟订

  整合传播执行计划; 传播与媒介策略的制定

  --传播策略遵循的原则;

  --传播与媒介覆盖策略目标;

  --分阶段传播策略的制定;

  --媒介炒作计划的制定、监控及调整;

  促销活动策略建议及工具选择建议;

  公共关系策略建议。 每月5日前提交当月整合传播执行计划,

  媒介发布计划,

  费用预算;

  每季末提交下季度整合传播执行计划 周工作进度表

  月工作进度表

  季度整合传播计划

  媒体发布计划

  三)、项目全程跟进服务

  1、例会制:并于会前24小时提交会议议程;

  2、实行个案小组制;

  3、广告成本预算及费用监控。 会议议程

  会议记录 会后24小时内提交会议记录

  四)、整合传播策划及服务需提交的文本内容 1、 项目整合传播活动建议;

  2、广告媒介投放建议;

  3、客户会议报告。 月度计划

  季度总结 开始合作后项目整合规划建议

  五)、项目各类传播方式的创意、撰文与设计

  大众传播:

  1、电视、电台广告文字建议;

  2、电视专题片文字建议;

  3、报纸杂志广告设计;

  4、新闻软文撰写

  5、户外广告创意设计:

  6、车体广告

  7、候车亭

  8、路牌广告

  9、地铁广告 平面创意作品1套 提供电子文档与打印稿一套

  售楼宣传用品:

  1、售楼书设计

  2、户型图设计

  3、售楼处展板设计

  4、项目所需宣传印刷品设计

  DM折页(保证不同促销期的更换)

  海报

  请柬

  夹报

  邀请函 平面创意作品1套

  提供电子文档与打印稿一套

  (含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之需的各型楼书及单张折页等)

  VI基本系统:

  项目标志整合调整修饰设

  计

  项目中英文标准字修饰

  项目标准色色彩系统完善

  品牌象征图象设计

  品牌基本编排组合

  辅助图像设计 视觉规范1套

  配 提供电子文

  档与打印稿

  一套

  VI应用系统:

  1、 事务用品系统:

  工作证(卡)

  便笺

  笔

  纸杯

  手提袋

  销售人员工作牌

  购房协议封套

  置业计划封套 平面设计作品各1套 提供电子文档与打印稿一套,实物模拟一套

  2、业主用品系统:

  住所铭牌

  住所入口地毡

  业主车牌

  便签

  餐垫、杯垫

  锁匙牌

  配电箱遮盖

  垃圾筒

  邮箱

  烟盅

  小区交通指示牌示意牌

  下水道井盖

  遮阳伞蓬

  沙滩椅 平面设计作品各1套

  条 提供电子文档与打印稿一套,

  3、现场包装

  --(A地盘形象设计)

  工地围墙展示

  工地广告牌

  导示牌

  立柱挂旗

  条幅-招示布

  销售通道包装

  --(B现场售楼形象展示:)

  售楼处内部形象概念提示及指导

  销售中心形象

  背景牌及接待部分

  展板等 平面设计作品各1套

  提供电子文档与打印稿一套,

  4、销售外卖场展示:

  提出展场设计核心概念

  配合设计公司做氛围布置设计

  气球-大气球

  竖幅-招示布

  看楼专车(视客户实际需要设计) 平面设计作品各1套 提供电子文档与打印稿一套,

  5、展示系统设计:

  样板间(户型牌、功能牌、免费赠送牌、概念介绍牌)

  售楼处(区位标示牌、功能标示牌) 平面设计作品各1套 提供电子文档与打印稿一套,

  五)、其他 属于本项目推广范围的其他事宜。

  注:(服务费按时并非按件计算,且不因甲方项目调整或工作计划变更而增减)

  附件2:(甲方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受托人:性别:出生年月:

  单位:电话:

  委托权限:授权________为我公司________项目对外窗口,负责组织、协调与深圳市____广告有限公司就有关"____·龙晟花园"项目工作内容的衔接、确认等相关工作。

  有效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委托单位: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附件3:《广告工作任务单》

  广告工作任务单

  项目名称完成期限

  发出时间

  联系人联系电话

  合作方客服人员

  提交审核时间安排表 *审核次数原则上分为三次,如需另增或减少,不纳入审核总次数。

  初稿(第一阶段)提交时间是否按时 □是□否

  活动规划稿件提交时间是否按时 □是□否

  活动物料设计完成时间(发布时间)是否按时 □是□否

  工作

  要求 行销任务

  广告任务

  目标对象

  内容要求

  规格/尺寸

  诉求重点

  广告项目

  资料

  其他

  签名:日期:

  备注 请务必所有项目填写清楚,如某项无内容,请填写"无"

  附件4《乙方工作小组名单》

  平台支持:

  深圳市____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______

  全面负责深圳____全部项目的整体运营。

  ____(深圳)创作群总监:______

  全面负责深圳____各项目的创作方向与出品监控。

  ____(控股)策略指导: ______

  项目策略方向制定与策略执行、阶段策略执行监控。

  ____(传媒)资深媒介专员:____

  负责此项目媒体资源整合及活动建议。

  事业部服务团队成员:

  事业四部客户总监:______

  负责深圳____事业四部的经营管理、项目操作统筹安排与协调,此项目第一负责人。

  事业四部客户经理:______

  负责此项目资料整理及所有与甲方的对接和工作安排、推进,此项目日常工作联络人。

  事业四部项目AE:______

  负责此项目资料整理及所有与甲方的对接和工作安排、推进,此项目日常工作第一联络人。

  深圳____事业四部设计师:______

  负责此项目创意执行与视觉表现。

  深圳____事业四部文案:______

  负责此项目的文字创意与文案表现。

  深圳____事业四部完稿:______

  负责此项目所有平面作品的正稿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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