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餐饮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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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餐饮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1、合同双方

  特许者:________

  Q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

  地址: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被特许者: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

  地址: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为明确双方在特许经营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2、特许方式和内容

  2.1 乙方自愿申请加盟____公司,由甲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后,乙方开办特许企业。

  特许企业名称:________(以下简称特许企业)

  登记注册地: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____

  特许企业性质: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2.2甲方向乙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并提供管理体系。

  2.3管理体系即有价值的专用的商名、商标、建筑风格、培训体系、财务体系、和专有技术。它的核心内容是 商标及其经营管理标准和技术质量标准。

  2.4特许企业的经营范围。

  3、特许经营权益费及保证金

  3.1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特许经营加盟费 万元。

  3.2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特许企业总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按月向甲方交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3.3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缴纳

  万元保证金。合同期满后甲方将保证金退还乙方。若乙拖延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甲方有权用保证金充抵。乙方收到充抵通知后,必须在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若乙方不能按期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再退还保证金。

  3.4乙方须在本合同订立后 是内将特许经营加盟费和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3.5自特许企业开业之日起,乙方应在每月结束后的 是内,将该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3.6甲方帐户所在地为: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提供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证明材料。

  4.2为特许企业提供技术骨干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

  4.3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期内提供《特许经营管理手册》(简称《手册》)。手册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或特许企业不得扩大使用。

  4.4有权向特许企业指定配送Q公司专用物品、原料及工具。

  4.5有权以各种形式随时对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进行检查、督导、鉴定和考核。在业务指导中,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4.6有权检查和审核特许企业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

  5、乙方及特许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负责办理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一切手续及特许企业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为特许企业落实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经营场所(餐位设计不得少于个),并扫甲方要求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改造,使其达到甲方验收标准,具备特许企业的开业经营条件。

  5.2乙方在特许企业开业前派送其有关人员接受"____公司培训中心"的培训和考核。在得到甲方的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

  5.3乙或特许企业发生重大变动时,如更换法定代表人、增减注册资金,必须在 日内通知甲方;特许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或经营范围,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5.4乙方应保证特许企业按甲方的《手册》内容及有关规定进行特许经营管理。

  5.5乙方不得在特许企业之外使用特许权,不得将特许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5.6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宣传活动,并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的产品和服务中使用Q公司标志。

  5.7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甲方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必须销售和使用由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或由甲方指定或同意的第三方生产的符合甲方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6、特许企业的管理与财务核算制度

  6.1特许企业应执行甲方《手册》规定的管理制度、规范标准。

  6.2特许企业应执行国家制定的餐饮服务业财务会计制度和甲方有关特许企业的统一记帐方式。

  6.3乙方应按月将特许企业所有经营项目的总营业收入及真实的财务报表于次月 日前报甲方予以备案,乙方不得少报、虚报、漏报。

  7、甲方派出人员

  甲方根据需要向乙方派出经理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名,派出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8、商标使用

  8.1仅在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如下所述:

  "商标"指甲方注册登记的各项商标和/或任何同该商标有关的其他标识或特殊标记。

  8.2甲方是注册商标合法所有人(以下简称商村),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月内,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乙方应保证特许企业遵守特许经营权的有关规定。

  8.3乙方及特许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管理责任,发生服务质量、产品(商品)质量问题,致使甲方商标信誉受到损害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8.4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和使用与本合同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标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在其他国家、地区提出注册该商标的申请。

  8.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使用甲方商标专用商品,或进行有损于甲方名义的任何活动。

  9、保密

  9.1乙方及特许企业应将《手册》及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它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给他人。

  9.2乙方及特许企业承诺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 年内,不将它所知的任何保密信息、知识、经营方法等为了其他人、组织、公司的利益向其透露。

  10、保险

  乙方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特许企业的财产及雇员投保,保险合同应报甲方备案,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11、违约与处罚

  11.1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支付 万元以上的违约金。

  11.2乙方或特许企业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1、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它商标组合使用;

  2、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3、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4、降低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或产品(商品)质量,发生被舆论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

  5、特许企业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6、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体系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7、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

  12、本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2.1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自动终止:

  1、乙方或特许企业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2、乙方或特许企业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度;

  3、乙方财产中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4、乙方解散。

  12.2甲方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1、乙方重要资产转让他人或处于分立、合并状态;

  2、乙方擅自;转让特许企业,或擅自改变特许企业经营场址或经营范围;

  3、乙方或特许企业不遵守《手册》内容或特许体系程序规范;

  12.3合同到期后,乙方要求延续特许经营的,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前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应续签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请的,合同期满之日即自行终止。

  13、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责任

  13.1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应在 日内支付所有应付给甲方的费用,同时注销特许企业的工商登记;

  13.2乙方应在 日内归还甲方商业技术秘密资料;归还带有甲方商业标志、商标、招牌和资料等;

  13.3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乙方应立即停止特许企业的业务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停止使用甲方商标、商名、标志(包括与其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标、商名和标志)。

  14、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火灾、水为、战争、政府行动、意外事件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的事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时,甲方或乙方应在日内,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

  由于本款原因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双方负责。

  15、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意见分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苏州仲裁委员会会仲裁。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6、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20___年6月1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17、附则

  17.1乙方承诺特许企业成立后,受本合同约束,遵循本合同中有关乙方和特许企业权利义务的规定。

  17.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17.3本合同未尽事宜,另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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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地产公司会员生日餐饮合作协议

  地产公司会员生日餐饮合作协议

  甲方: 深圳______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深圳____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互相信任的原则,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就甲方与乙方所属门店开展异业联合活动达成如下协议:

  合同有效期:20____年____月____日--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 合作内容

  乙方同意参加甲方20____年全年联盟推广活动,乙方高级会员在甲方参与本次活动的各店享受以下优惠:

  (一)____________略

  (二)乙方同意甲方VIP会员参与乙方举办的一系列会员活动;

  (三)甲、乙方同意通过下述途径,宣传双方的优惠产品和服务:

  1. 双方展架摆放对方宣传资料,并定期更新。

  2. 双方网站链接,宣传活动网站宣传;

  3.甲方同意在西餐纸上免费印上____行LOGO及服务电话,图标由____行提供。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参与本次活动的各店收银台处放置乙方的宣传资料及标识双方合作的展示牌(所有宣传资料及合作展示牌需经甲方提前确认)

  (二)提供免费赠券作为礼品赠给乙方的高级会员,赠券可以由甲方提供设计。

  (三)乙方的活动信息及宣传刊物可以通过甲方的渠道发放。

  (四)乙方的高级会员持卡(含VIP卡及储值卡)在甲方所属分店消费可享有甲方的会员优惠政策(该信息需更新到各自的宣传资料中):凭乙方会员卡提前订位过生日,________送蛋糕。TEL:________,甲方确认参与此次活动的各店为:人民南店、振兴店、中信店、南油店、龙华店、晶都店、西乡店乙方在发放赠券时需向会员声明。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在指定分行展架上摆放甲方提供的宣传材料及活动信息;

  (二)甲方的高级会员持卡(VIP卡)可以参与乙方举办的一系列活动(该信息需更新到各自的宣传资料中),乙方举办的室内、户外宴会活动,甲方具有优先参与权.

  (三)乙方参与甲方的重要节日活动(12月24日圣诞节,2月14日情人节)支持品牌推广,提供抽奖礼品(价值400元的《豪宅手册》或豪宅巡礼)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双方同意定期进行业务合作交流,以扩大双方的合作深度,及时解决合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二)合作期间,双方应共同遵守并承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欲变更合同、解除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

  (三)甲乙双方可以互相使用各自场地做宣传演示活动,但需经双方平等协商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盖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深圳____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乙方盖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会员生日餐饮合作补充协议

  甲方: 深圳____餐饮连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在20____年3月1日--20____年2月31日期间,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有利于双方合作的原则,现对有关双方合作内容订立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甲方承诺

  一、20**年全年联盟推广活动在**直属以下店推广:

  人民南店、振兴店、中信店、南油店、龙华店、晶都店、西乡店

  二、提供使用券内容和图片(可以进行设计)

  三、凭赠券可获得当月惠赠出品,使用前出示,盖章有效

  四、使用券规则如下:

  凭本券到____西餐厅消费可免费获赠价值58元的牛扒一份 每人每次使用一次

  点单时向服务人员出示此券,以便我们为您服务

  本券消费不可开据发票

  本券盖章有效

  有效期为:

  本券只限人民南店、振兴店、中信店、南油店、龙华店、晶都店、西乡店使用

  深圳市**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拥有此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五、使用券根据活动主题以及活动内容的不同每两月更换一次

  第二条 乙方承诺

  一、会员生日提前一天致电____总公司:________市场部,预约订位。

  二、印刷使用券并派送于会员

  甲方盖章:深圳____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乙方盖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3:酒会餐饮协议书

  酒会餐饮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国庆节期间乙方为甲方提供餐饮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自助酒会

  酒会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日、____日

  酒会标准:____月____日按6000元/天计(所提供之食品和服务详见附件)。

  ____月____日、____日按3000元/天计(所提供之食品和服务详见附件)。

  二、双方权利:

  1、甲方必须按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付款给乙方。

  2、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时为甲方提供所承诺之食品及服务。

  3、乙方必须按要求提供足够份量的食品、餐具以及人员服务。如所提供之食品及服务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可向乙方提出赔偿。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均构成违约,另一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追究其责任。

  四、附则

  1、本协议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以作补充。

  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

  电话:________电话:________

篇4:商业房屋餐饮商铺租赁合同

  商业房屋餐饮商铺租赁合同

  租赁(餐)NO.

  出租人:______

  承租人:______

  出租人受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的租赁房屋的所有人的委托,出租该房屋(详见附件-1)。

  承租人根据自身经营需求,欲承租该地块上的建筑物用于经营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场地和期限

  1、出租人将______租赁给承租人经营。

  2、该房屋类型为商业用房,结构为框架,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3、租赁期限为______年,起租自_________起至______日止。

  第二条:产权及租赁期保证

  1、出租人保证依法拥有该房屋的出租权,完全有权对该房屋进行出租,倘若有任何第三人对本合同下的该房屋提出权利主张,一律由甲方自行处理。

  2、租赁期内出租人有权将该房屋转让或抵押,但出租人在进行转让或抵押前应书面告知承租人。出租人有义务要求受让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三条:经营范围和营业时间

  1、承租人应在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进行合法经营。承租人在该房屋经营下列业务:______。承租人不得将该房屋用作任何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承租人没有征得出租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

  2、出租人认定承租人在该房屋的每天营业时间为:上午______时至下午______时,出租人有权利根据______整体商业安排及季节变化对营业时间进行调整。

  第四条:租金、相关费用及付款方式和保证金

  1、承租人承租的该房屋月租金合计为______人民币,年租金为______人民币。该房屋的租金从______,以后各年以此类推。

  2、该房屋应先付租金后使用,租金没月结算,承租人应于每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当月租金给出租人,如逾期支付,承租人从逾期之日起支付出租人每日______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直到付清全部租金为止。

  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周内,承租方需支付定金______元人民币。该定金自起租日始自动转为首月租金的一部分,余款自动转为次月租金的一部分。

  4、承租人租赁该房屋自行承担水、点等相关费用。支付时间、方式为接到出租人出示的水、电等部门的缴费单之日起的五天内缴清上述费用。如逾期支付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责任与本条第二款相同。承租人承认______为不可分割的商业整体建筑,承租人同意按使用面积承担合理的水、电损耗费用以及按使用面积合理分摊的______公共部分水电费用。

  5、出租人对______物业统一管理。

  物业管理费按该房屋实际使用面积分摊,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______元,按承租人承租该房屋______平方米,应承担物业管理费______元/月。支付时间、方式以及逾期支付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责任与本条第二款相同。

  6、签订本合同后,承租人应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出租人保证金计:______元人民币。保证金由出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保存。承租人不能将保证金理解为支付出租人租金的理由。本合同届满后,双方不再续订合同的情况下,此保证金中的______元由出租人在十日内退还给承租人,但不计利息。剩余部分即______元自然转变成产品售后服务保证金,由出租人保管___个月,保管期满后如无售后投诉,出租人在十日内,将此保证金退还给承租人,亦不计息;如发生顾客投诉时,出租人应首先与承租人取得联系,承租人应即时妥善处理,如承租人不能妥善处理或承租人丧失处理能力,则出租人有权作出处理。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在产品售后服务保证金中支出。

  7、若承租放违反本合约各项条款之规定或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终止本合约,承租方同意该保证金出租方无需返还。

  第五条:出租人的义务

  1、确保承租人的合法经营不受与该房屋有关的其他第三方的干涉,使承租人能合法正常经营。

  2、出租人承担因出租该房屋所应向政府交纳的税费。

  3、按合同约定与___年___月___日将该房屋整清交承租人装修和使用。

  第六条:装饰装修

  1、承租人装修期为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期间免收租金。

  2、由承租人自行装修该房屋(包括道具、照明设备及其他用品用具),但承租人需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出租人,并附上图纸及说明,在经征得出租人书面答复后方可进场施工。承租人不得对该房屋做任何结构上的改变或附加建筑。承租人若违反以上规定,出租人按其对建筑物的妨碍或损害程度,有权作出下述决定:A、立即停工 B、即时整改 C、没收保证金,收回该房屋,终止合同。

  3、出租人同意之装修,承租人需督促施工单位服从出租人监督管理,并承担洁场费用。

  4、经承租人装修后还房屋的装潢物,在合同终止后,除经出租人同意外,起处置权归出租人所有。

  5、承租人同意支付施工押金______,水、电押金为______并于施工开始前支付给出租人。装修完毕,经出租人检验合格,退还押金。

  6、装饰装修期间水电费用,在退还押金是一并结清。

  第七条:销售和物业管理

  1、承租人在该房屋的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商、合法经营、合法从业,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出租人对商品质量、服务等工作的管理。

  2、承租人有权在该房屋内自行组织各种促销活动而无需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但应报出租人备案,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

  3、对于由出租人出面统一组织的对大多数承租人都有利的促销活动,承租人表示理解和支持,并愿意支付和承担出租人组织促销活动所支出的部分合理费用。

  4、承租人存放在该房屋内的商品、物品由承租人自己保管。承租人不得在该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在该房屋呢容留不明身份者。承租人负责该房屋内部的消防和安全保卫工作。配合出租人做好公共部位、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和环境秩序工作。出租人不承担承租人和承租人租赁的该房屋内承租人的客商、顾客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

  5、承租人在该房屋内陈列或销售之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应负责起售后或善后工作,如经顾客使用后发生不良反应或有损顾客权益或因此造成出租人信誉受损时,承租人应负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6、承租人在该房屋陈列或销售之商品,应使用其依法获得的商品名称、商标、著作权图案或专利权,并依法纳税;所有商品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明码标价。若承租人在承租的该房屋内陈设或销售的商品发生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或其他权益,承租人应承担由次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概与出租人无关。

  7、承租人不得转让、转租、分租承包、抵押或调换承租的该房屋。

  8、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在该房屋外或在公共部位张贴、张挂或展示任何广告、宣传标语、招牌、符号、装饰、灯饰、灯饰或其他任何东西;不得设摊,不得播放影响其他商家正常经营的音乐或宣传广播。

  9、承租人应遵守出租人制定的有关______物业管理的所有规章、条例和制度。允许出租人和出租人授权的人在一切合理时间进入房屋察看物业使用状况,如发生违章出租人可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这些决定对承租人有约束力,承租人必须严格执行,纠正违章的费用由承租人自理。

  10、出租人应确保为承租人提供经营所需要的水、电,水量为不少于___吨/日,电量不少于___千瓦。但如承租人的实际使用量(经实际运营情况衡量)与以上设定出入在±35%,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增容费用或与之相关的处罚金。出租人应为承租人提供排污、排水、排烟、空调设施安放的合理位置,并保证承租人安放上述设施不受他人干涉。

  11、出租人应为承租人的店招牌提供合理、醒目的架设或悬挂处,并经协商有偿为承租人提供在该房屋外或公共部位,人行通道等处悬挂广告牌、指示牌的合理位置。

  12、接收到该房屋后,承租人负责该房屋范围内电力、消防设施等维修。承租人应妥善使用该房屋,保持该房屋原主体结构及外立面的完好,并积极配合出租人对该房屋主体结构的检查和维修。

  13、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

  1)该房屋主体结构部分发生非承租人或承租人顾客原因而损坏由出租人负责进行维修并承扣费用。如因承租人或承租人顾客原因损坏的,由承租人进行维修并承担费用。如造成损坏无法修复,则承租人应作相应的经济补偿;承租人装修改建部分的损坏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2)水以水表为界,靠该房屋一侧的管路由承租人维修并承担费用,水表以外(含水表)由出租人维修并承担费用;电以电表及控制箱为界,靠该房屋一侧由承租人维修并承担费用,电表及控制箱以外(含电表及控制箱)由出租人维修并承担费用;污水管道到该房屋外第一个窖井前(含该窖井)由承租人维修并承担费用,第一个窖井后管路由出租人维修并承担费用;承租人设置的隔油池由承租人维修并承担费用,隔油池靠该房屋侧的管路由承租人维修并承担费用,隔油池外侧管路由出租人维修并承担费用;煤气由承租人与

  约定相互责任;弱电系统以该房屋控制箱为界,控制箱靠该房屋侧管路由承租人维修并承担费用,控制箱以外(含控制箱)管路由出租人维修并承担费用;该房屋内部消防设施由承租人维修并承担费用;承租人自行改建设施由承租人维修并承担费用。

  第八条:承租人在签订本合同是,应向出租人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件。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产品合格证、《商标注册证书》或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食品卫生许可证书、法人委托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字签订之后,经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形式达成一致,可变更。

  2、合同未到期之前,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提出解除合同。如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需要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的租金的赔偿金。

  3、为使______商业业态更加合理,更有利于承租人的利益,出租人根据统一经营管理的需要,在同一区域大多数承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对部分业态进行调整。承租人理解并支持出租人的调整。

  4、承租人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三个月前向出租人提出书面意向,经出租人同意后,双方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在上述期限内,承租人未曾以书面向出租人发出要求续租的通知,则出租人有权在租约期届满后将房屋出租他人,并有权在租赁期届满前与他人订立本租赁期满后起租的新租赁合同。

  第十条:违约处理

  1、出租人、承租人都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1)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承租人随意撤离该房屋,造成事实上停止营业三天的;

  (2)由于承租人在该房屋内的经营活动或提供的商品或商品商标构成侵权,或被指控侵权并已影响到出租人声誉或利益的;

  (3)由于承租人经营的商品质量或销售手段或服务项目及内容导致消费者投诉,承租人又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严重影响出租人声誉及利益的。

  (4)由于承租人行为导致有关行政执法只能部门给予罚款,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等处罚;

  (5)承租人未按双方约定如期支付租金,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等费用超过十五日的;

  (6)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者,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有权收回该房屋,并没收保证金,要求承租人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的租金的赔偿金作为对出租人预期利益的补偿,并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追究承租人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诉讼纠纷,双方确认向租赁该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争议。

  2、本合同共___页:一式四份,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各执两份。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场地位置图

  附件三:甲乙双方营业执照等相关执照及许可证等(复印件)

  出租人:承租人:

  法定地址: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法定委托人:

  税务登记: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税号:税号: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受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委托人

  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号为:____________ )

  及其地面建筑物的合法拥有者。鉴于______租赁此商业房屋(具体租赁范围见______与______(以下简称______)签订的《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商业房屋”之约定,以下简称“商业房屋”),委托人同意将此`商业房屋出租给______,并委托______全权负责与的一切租赁事宜。

  一、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双方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终止或提前解除之日后第______天止。

  二、委托事项:受委托人接受委托人全权(概括)委托,处理该商业房屋一切租赁和管理事宜,是唯一拥有该商业房屋及所属地的经营管理权、招商招租权、使用权、出租权、收益权等权利的权利义务人,受委托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将商业房屋出租给______,有权代表委托人与______签订《商业房屋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相关(文件以下统称《租赁合同》并履行该租赁合同约定的出租方义务,取得相应的收益。

  三、委托人已知悉《租赁合同》的约定并同意其约定,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对受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四、委托期限内,委托人取消委托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______,取消委托后,委托人本人应履行《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如委托人提前解除本委托合同而另行委托的,委托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______,另行委托的委托人应书面保证其履行《租赁合同》项下义务,否则委托人本人应履行《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

  五、受委托人转委托的,应获得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在授权之前,委托人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______并得到书面同意。

  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篇5:广州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2015试行)

  广州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20**试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

  第117号《广州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年1月12日市政府第14届1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20**年2月3日

  广州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促进源头减量与资源回收利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垃圾是指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和单位供餐产生的食品废料、食品残余、过期食品等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饮业经营者和食堂供餐单位在食品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植物油脂、从餐饮垃圾中提炼的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排放、收运、处置及其管理活动。

  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易腐性垃圾的排放、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按照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按照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分步实施,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原则,实行规范排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排放、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日常管理工作。

  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公安、质监、农业、价格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其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七条 鼓励和推动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资源化利用,推广使用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服务项目财政评审结果及其处置企业经营状况,落实相关经费。

  第九条 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收费标准和方式提出方案,经价格部门按照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排放收运处置管理

  第十条 本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实行收运、处置主体一体化。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处理设施建设布局方案,结合各区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量,以各区行政区划为基础将全市划分为若干服务区域。

  本办法生效前通过政府招标确定的试点项目,可以按照现有合同约定处理餐饮垃圾,也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在越秀区、天河区、黄埔区以及番禺区小谷围街实施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一体化。其他区域的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在处理设施建成前按照现行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处理设施建成后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收运处置一体化,具体实施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服务区域,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划定的服务区域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约定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期限、市场推出机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在划定的服务区域范围内对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定点处置。

  第十二条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向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以及《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三条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经营权的收运处置单位签订收运处置合同。收运处置合同应当明确收运的时间、频次、数量和废弃食用油脂回收价格等内容。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自行处理餐饮垃圾的,在与收运处置单位签订收运处置合同时,可以只对废弃食用油脂的收运、处置内容进行约定,但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单独分类收集并在规定地点分类密闭存放,不得混入其他类别生活垃圾;

  (二)负责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的保管,保持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整洁;

  (三)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餐饮垃圾进行渣水分离,产生含油污水的,应当设置高效油水分离装置;

  (四)将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交给与其签订收运处置合同的收运处置单位。

  第十五条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在收运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为产生单位提供相应数量、符合标准的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专用收集容器;

  (二)配备相应数量的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专用收运车辆,并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和视频监控设备;

  (三)餐饮垃圾应当每天清运,废弃食用油脂按照约定定期清运,及时清理油水分离装置,并保持收运车辆、收集容器和作业区环境整洁;

  (四)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收集容器应当具有统一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撒漏,突发撒漏造成环境卫生污染的,应当即时清除干净;

  (五)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将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运送到指定的处置场所,不得擅自改变处置场所。

  第十六条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在处置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设施及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环境整洁。确需停产检修的,应当提前15日告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处置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三)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等造成二次污染。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等废弃物应当有产生和流向记录并纳入台账;

  (四)资源化利用形成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产品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出厂销售流向记录并纳入台账;

  (五)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检测,定期对处置设施的性能和指标进行检测和评价,检测和评价结果应纳入台账;

  (六)处置设施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使用在线计量、监控、检测等系统设备。

  第十七条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排放、收运、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并逐步实施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

  联单应当由收运处置单位向服务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定期交回备查联。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在收运过程中,应当携带联单;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与收运处置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现场核对联单载明事项,确保联单内容与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实际情况相符。

  第十八条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台账管理制度,真实、完整记录收运处置合同签订情况以及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类别、数量和去向等情况,供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备查。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台账,真实、完整地记录收运处置合同签订情况以及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类别、数量、来源、流向记录和设施运行数据等情况,每月10日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1个月的收运和处置台账。

  第十九条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排放、收运和处置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

  (一)将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公共厕所、排水管道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二)将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混入其他类别生活垃圾存放、收运、处置;

  (三)将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交未取得特许经营服务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

  (四)未经特许经营擅自收运、处置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五)违反规定使用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饲养禽畜、水产品等动物;

  (六)违反规定使用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生产、加工食品和饲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餐饮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将食品安全、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工作纳入餐饮单位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范围,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做好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减量和规范排放、无害化处置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对违反规定收运处置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企业实施市场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或者委托有资质单位监管等方式对辖区内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的收运处置合同签订和台账记录情况;

  (二)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联单的执行情况;

  (三)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的台账记录和报送情况;

  (四)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设施设备的运行、使用情况;

  (五)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分类收集、密闭储存以及无害化处置情况。

  城市管理、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和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系统,即时共享餐饮服务许可和严控废物处理许可、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资源化利用产品台账等情况,并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资源化利用产品的质量、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编制本单位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急预案,并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正常收运、处置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处置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对署名举报的,应当予以回复。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违反规定的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置单位名单,并纳入诚信记录。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环保、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联动执法。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内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实际需要,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和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提升考评体系。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开展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工作的宣传,提高餐饮服务单位和市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倡导市民理性消费,促进源头减量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与收运处置单位签订收运处置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单独分类收集或者未在规定地点分类密闭存放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水分离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在收运服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为产生单位提供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专用收运车辆,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和视频监控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做到按时清运,及时清理油水分离装置,保持收运车辆、收集容器和作业区环境整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撒漏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对道路造成污染的,责令即时清除干净,并处每次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路线、时间将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运送到指定的处置场所,或者擅自改变处置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在处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处置设施及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环境整洁,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停产检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天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将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情况纳入台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擅自闲置、拆除、改装、损毁、遮挡在线计量、监控、检测等系统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保护环境措施,造成二次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十七条规定,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收运处置单位未执行联单管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次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置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对台账弄虚作假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第十九条规定,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公共厕所、排水管道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的,责令立即清除污染,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将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混入其他类别生活垃圾存放、收运和处置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将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交未取得特许经营服务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许可擅自收运、处置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没收清运工具,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使用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饲养禽畜、水产品或者生产、加工食品和饲料的,分别由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和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内部食堂、餐厅违反本办法的,除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罚外,对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环保、公安、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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