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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区电表更换施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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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区电表更换施工的通知

  关于小区电表更换施工的通知

  尊敬的业主/住户:

  大家好!

  现接供电公司通知:于20**年8月16--20日期间将对本小区进行电表更换施工,如没有报装的一律作拆表、停电处理。

  更换期间将会临时停电,若长时间(超过半日)停电请与住户中心联系确认是否办理报装手续。

  报装电表需提供以下资料:

  1、所有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2、农业银行的存折或卡复印件及持卡人身份证;

  3、购房合同及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备案表

  不便之处,敬请见谅!

  咨询电话:**

  中山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翠湖居"住户服务中心

  物业经理:

  二○**年八月十五日

  本通知有效期截止:20**年8月20日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装修施工违章整改通知书

  编号;表格-W-028

  版本:20**-001

  整改通知书

  **华庭四期*幢*房*业主:

  经我司工作人员于 年 月 日进行巡查时发现贵单元在装修施工过程中,违反了**华庭小区《业主公约》中有关事项:

  1、在客厅后阳台安装封闭式防盗网。

  2、 。

  3、 。

  根据中山市政府[1999]24号文件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擅自改变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违反规定安装外墙防护设施,损毁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规定,结合小区《业主公约》及《装修手册》相关条款。贵单元须在收文后 5 日内完成以上违章工程整改拆除。整改完毕,请致电**华庭管理处,若贵单元未能按期完成违章工程整改,我司将根据《装修违规处理办法》有关条款从贵单元装修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整改费用。

  特此通知

  现场管理员:

  违规单元业主:

  中山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华庭管理处

  200年 月 日

篇3:关于已交付区域施工凭证出入的通知

  关于已交付区域施工凭证出入的通知

  (J*HT-WBTZ-0711001)

  **廷各项目施工单位:

  **10/11/12幢已于10月31日起交付业主使用,目前平台花园及车库的分隔围板都已安装到位,为能更进一步做好已交付楼宇的安全管理工作,为业户创建一个安全、整洁、有序的环境,管理处从20**年11月20日起对已交付业主使用、管理已进驻的区域(10/11/12幢)实行施工凭证出入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各项目施工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所需证件数量,并请于20**年11月19日前统一由项目施工负责人到**廷管理处办理施工出入证;

  二.因考虑到各项目的施工安排有不确定性,所办理的项目施工出入证不需张贴相片及填写施工人员姓名,只填写所属项目施工单位名称,具体办理方法请咨询**廷管家服务中心:0760-6******8;

  三.各项目施工人员统一由车库进入10/11/12幢;项目施工人员进入已进驻管理区域时其所有行为均必须遵守**廷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处工作人员的管理,施工期间有违章情况且不配合管理处管理的,管理处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施工出入证由各项目施工负责人统一办理、统一发放、回收、管理,项目施工负责人对其所属的项目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

  五.各项目施工单位及人员在进入10/11/12幢时,所携带的工具、物料须在车库入口岗处配合保安的登记,当带出贵重工具、物料时须到管理处填写放行条,保安岗位再凭放行条放行;

  为更好地服务于业主,以上规定望各相关项目施工单位共同配合执行!

  **管理处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有效期至:20**年12月10日

篇4:工地施工违规罚款通知书

  **步行街工地

  施工违规罚款通知书

  协润公司

  施天荣先生:

  您好!阁下所属之施工队在**步行街工地施工时,有违反本工地《施工管理规定》条例之行为,并被本公司现场巡查人员即场予以查获、纠正,现本公司根据施工处罚规定特给予贵司罚款如下:(具体违规事项见下表)

  序号违规日期违规人具体违规事项 罚 款 备 注

  120**/5/28余中平防火不到位¥600.00用灭火器一瓶,赔100元.

  220**/5/29陈家明吸烟 ¥50.00

  请贵司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天内前来本司缴交上述罚款,否则本司将会在贵司的工程款结算时予以扣除。

  特此通知!

  东莞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

篇5: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通知(1999)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04.22
【实施日期】1999.04.22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战略决策,实施好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确保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落实建设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一)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中央项目的工程质量,由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自治区内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按照项目所属关系,分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市、县(区)行政领导人负责。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的领导责任。
(二)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凡宁夏区域内国有单位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大中型建设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其责、权、利,规范项目法人行为,建立项目投资责任约束机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凡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而没有实行的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审批部门不批可研报告,不批开工报告,不予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凡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在建项目,要限期进行整改。
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其责任范围是负责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建设进行全过程管理。项目法人必须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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