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银行账户证明(物业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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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证明(物业专用)

  银行账户证明(物业专用)

  广东E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直属支行:

  本单位确认以下银行账户为本单位在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广东E银行E支行

  账户名称:E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请贵司将市 区 路 号 花园 号楼一层 号商铺、 号商铺、二层 号商铺之一物业服务费转入此帐户。

  特此证明。

  Z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月一日

编辑:www.pmceo.Com

篇2:上饶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暂行)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

  上饶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根据省卫生厅、公安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赣卫基妇字[20**]55号)精神、《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和《上饶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饶卫发[20**]81号),对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市卫生局委托上饶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购买、发放和登记等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局也可委托一家医疗、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购买、发放和登记等管理工作,并将该机构名称报市局基妇科备案。

  第二条 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出生证管理单位),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局或者出生证管理单位和市直各医疗保健单位必须统一到上饶市妇幼保健院购买《出生医学证明》,由其到省妇幼保健技术开发中心统一购买。

  第三条 各级各类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把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应妥善运送、保管《出生医学证明》。选用责任心强,思想品德好,精明强干的职工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必须由2位专人分别管理,管证者不管章,管章者不管证;保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杜绝《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和被盗事件的发生。

  市妇幼保健院协同市卫生局基妇科对全市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不规范的,或工作人员不负责造成遗失的,视其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四条 每年年初,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单位和签发单位,要将《出生医学证明》购买计划报《出生医学证明》卖出单位。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购买《出生医学证明》,并将购买人员的情况报《出生医学证明》卖出单位备案。购买《出生医学证明》时必须带上《出生医学证明》购买卡、单位证明、购买人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登记本》及已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联(登记本和存根联的内容要求一致)。

  第五条 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工作。

  (一)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单位在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要认真审核购证单位、购证数量、《出生医学证明》购买卡、单位证明、购买人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登记本》与已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的内容是否一致,《出生医学证明》起止编号、购证人签名、时间等。

  (二)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登记本的登记资料要求完整,无缺号、重号等现象,且要按号码顺序填写,登记本与第三联(存根联)要妥善保管,作废的证明要完整,并附在登记本上,下次购买《出生医学证明》时核对。

  第六条 《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与签发。

  (一)签发对象:在本辖区或在本院出生的活产婴儿。

  (二)填写要求:

  1、接生人员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记录婴儿出生时状态。《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由接生人员或指定专人填写。

  2、《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蓝黑、碳素墨水钢笔或碳素水笔填写,不得使用象圆珠笔等所填写字迹不能长久保存的书写工具填写。要求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及漏项。

  3、新生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的姓名填写,用字必须规范。新生儿尚未取名者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4、性别、健康状况及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儿出生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认,分别在有关文字上或“□”内划“√”,健康状况可结合阿氏评分判定。出生地按新生儿出生所在地填写。(阿氏评分标准:1?-3分:差;4?-7分:一般;8?-10分:良好)

  5、新生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填写,无居民身份证的现役军人或外籍人,在身份证栏目内填写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如军官证、士兵证、外籍护照,按实际数码顺序填写在“□”内,剩余的空白“□”内必须涂填“●”。

  6、父母为台、港、澳居民的,已获得外国国籍的填写相应的国籍,未获得外国国籍的填写“中国”籍,其后标“(台)”或“(港)”或“(澳)”字样。如:中国(港)。

  第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办。

  (一)补办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方可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1、补办者必须是1996年1月1日(边远山区1996年3月1日)以后在上饶市辖区内出生;

  2、已经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由于遗失、被盗等原因需要补办。

  在市直医院(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肿瘤医院、市妇幼保健院、上饶铁路医院、江西凤凰医院、玉山博爱医院)出生的婴儿到市卫生局补办;在各县(市、区)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卫生院等单位出生的婴儿到各县(市、区)卫生局补办。

  (二)补办程序。

  1、必须提供的材料:

  (1)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

  (2)经治医生和经治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必须注明所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登记号,并加盖经治医疗保健机构公章;

  (3)申请人出生病历的复印件,须加盖经治医疗保健机构公章;

  (4)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证明申请人是否登记了户口。

  2、将申请人的上述材料报医

  疗保健机构所属卫生局。

  3、卫生局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发送《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通知》给申请人。

  4、签发被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医疗保健机构,凭《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通知》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还未登记户口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正页和副页;已经登记户口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5、有关材料留经办卫生局存档。

  第八条 《出生医学证明》毁损、丢失的处理。

  因意外情况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潮湿、破损的,按规定程序把已经潮湿、破损的《出生医学证明》退回卖出单位报损,并履行报损手续。

  《出生医学证明》被盗、遗失的,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及时将其数量及编码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将编码报同级公安部门,申请作废。由当地公安部门将被盗或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编号通报辖区内所有派出所。

  (二)所属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派调查组对事件进行调查,同时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事件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在《江西日报》登报声明被盗或遗失的《出生医学证明》作废。

  (四)由所属卫生行政部门视事件情节,对事件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和通报批评。

  (五)必须及时找出问题所在,提出并落实整改措施,改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防范事件的重复发生。

  第九条 注意事项。

  (一)无身份证的母亲,要把情况如实分别写在《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联的后面,备以后核查。如被拐妇女等。

  (二)弃儿一律不办《出生医学证明》。

  (三)存根联一律要有接生者的签名。

  (四)家庭接生者,一定要把接生员证明附在存根联后面。

  第十条 本规定下达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篇3: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2016年)

  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等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现就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 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三)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8、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三、本意见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4: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岗位工作职责

  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岗位职责

  (一)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新生儿分娩科室依据每位新生儿出生时的真实情况,由接生人员认真、仔细填写产时新生儿信息表,填写字迹必须清楚、逐项填写、不得留有空缺项目。然后检查核对并由填写人签名。出院时凭新生儿父母的身份证核实无误后交给新生儿父母。新生儿父母凭新生儿产时信息表及身份证去医院指定科室窗口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三)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发放人员,每日定时去分娩室和手术室核查产时新生儿信息,同时取回产时新生儿信息表后于电脑信息核对。

  (四)在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前,要求新生儿父母提交身份证和新生儿产时信息表,并认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认领申请表。发放人员就新生儿父母提供的材料进行详细核实确认无误后规范打印《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在领证本上确认无误并签字后交给新生儿父母。

  (五)新生儿父母凭打印好的《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认领申请书及产时新生儿信息表到指定科室加盖本单位《医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六)负责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人员,在加盖专用章前必须严肃认真地核对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新生儿产时信息表、《出生医学证明》认领申请书和打印好的《出生医学证明》确认无误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在发放时应认真登记发放登记本。要求新生儿父母就所填项目内容进行确认后双方在发放登记本上签字。拆切《出生医学证明》保留存根联,将《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和副页二联发给领证人。

  (七)如遇到换证、补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所有证明材料齐全后方可按法定程序进行办理。

篇5:第四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出具管理规定

  第四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出具管理规定

  诊断证明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医师诊疗意见的医学资料,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及各类保险报销等的参考凭证。为进一步规范对诊断证明出具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医师须严格按病人实际情况开具本专业范围内的诊断证明,并记录于病历。诊断证明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后生效。“诊断证明专用章”由门诊部专人负责,实行用章登记,负责盖章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诊断证明应予以登记并及时报门诊部、医务科。

  二、病休时间一般为:急诊病人最长3天,门诊病人最长15天,住院病人出院时根据病情最长1个月,需延长休息时间者,应经医师复查后根据病情实际决定是否需要继续病休。产假及计划生育有关的病假、休假时间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执行。

  三、门诊病人诊断证明盖章时须持门诊病历,无门诊病历或门诊病历书写不完善、超过专业权限、时间期限或各种证明复印件一律不予盖章。住院病人需写清住院号,以备查验。

  四、住院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须有上级医师签名(急诊除外),进修、实习医师不准开具诊断证明。疑难复杂危重病例、有医疗纠纷倾向的病人、涉及民事纠纷及交通事故的病人诊断证明必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出具,科主任审核后方可盖章。

  五、门诊及出院后病人继续治疗费用证明需持司法机关介绍信,由经治医师据实开具,经科主任签字后方可盖章。

  六、补写死亡证明者,需持相关部门介绍信,由经治医师或科主任审核病人相关资料及查阅登记后据实补写证明。证明书中要注明死亡时间,签字时间应为开具证明当日时间,证明书右上角注明“补开”字样。

  七、凡用于退休、调换工种、复工、复学、出生医学证明、转外院诊疗等特殊用途的诊断证明,须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医师不得开写外购药品证明。如有缺药,可由医务科、药剂科给予协调解决。

  九、各级医师不准以出具医学证明谋取私利,不准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证明。如开具的证明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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