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取消代理资格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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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代理资格通知书

  取消代理资格通知书

  致:合肥zzz科技有限公司

  因贵司未能按照双方于20**年 月 日签署的《代理合同》之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贵司今年的市场运作、备货、任务完成情况及经营业绩,且双方协商后,贵司仍不愿继续备货。

  经过综合考评,我司依合同取消贵司在安徽省区域范围内的区域总代理权限。

  特此通知。

  *z有限公司

  *z*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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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回执

  致:z有限公司

  我方已收到贵方20**年 月 日向我方发出的《代理资格取消通知书》,对取消我方在安徽省区域的总代理权限一事并无异议。

  特此声明。

  合肥*****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

编辑:www.pmceo.Com

篇2: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资格预审通知书

本文提要:本着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招标人决定对其开发建设的荆州市"天发观邸"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进行邀请招标,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资格预审通知书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省、市、县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本着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招标人决定对其开发建设的荆州市"天发观邸"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进行邀请招标,经对意向投标人业绩考评和招、投标意向协商,现诚意邀请贵公司参加投标人资格预审,特此通知。


1、招标邀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送达地点:*路26号
3、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年**月**日
4、联系方式:
地址:**路7号*花园内
邮编:434100
电话:**** ***
传真:***
联系人:***
E-mail:***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篇3:河南省关于2015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关于做好20**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房产管理局(中心),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房产管理局(中心)、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7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考点设置

  20**年10月17日

  上午0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下午14:00-16:30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自备计算器)

  20**年10月18日

  上午09:00-11:30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自备计算器)

  下午14:00-16:30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开卷、自备计算器)

  考点设在郑州市

  二、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经济、建筑、规划和管理等学科和专业,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

  7、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116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为便于统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应考试的情况,各地在上报报名人员信息时,应准确填写“国籍(地区)”栏目信息。

  三、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的条件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滚动管理模式,滚动周期为两年。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时间、办法、交费及准考证领取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年7月15日9:00至7月29日17:00。考生信息在网上提交后,将不能修改任何信息 ,请考生准确核对个人信息后再进行提交。

  (二)报名办法

  20**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资格审查及交费相结合的办法。有20**年合格成绩的考生视为老考生报名,首次报考或无20**年合格成绩的考生视为新考生报名。

  (1)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http://henan.ksxtbm.cirea.net.cn/inde*.aspx(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网址),点击“网上报名-进入”进入登录页面,老考生输入证件号码和档案号登录系统,新考生点击“新考生报名”登录系统,然后按照网站提示进入信息填写页面,认真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考生请注意上传系统规定、清晰、无变形、近期彩色正面免冠证件照,大小小于100kb,尺寸为105*148像素。填写报名信息和上传照片后,点击“提交”再次核对报名信息,确认无误之后下载打印《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省直和中央驻豫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实行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的报名工作,由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机构)负责;各省直管县(市)的报名工作归原所在省辖市负责;考生填写个人报名信息时要注意选择正确的国籍(地区),考试地点不可填写。省直及中央驻郑副厅级以上单位(在省人事考试中心有主管单位报考代码的,下称“省直

单位”)考生在在填写报名表时,“报名地点”应选择“省直”(请勿错选为郑州市)。省辖市考生“报名地点”应选择相应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考生“报名地点”应选择原所在省辖市。

  (2)现场资格审查及收费标准

  现场资格审查(初审及复审)时间: 20**年7月16日至7月30日。省辖市现场资格审查具体时间由各省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确定;省直现场资格审查(初审及复审)时间:20**年7月28日至7月30日。

  现场资格审查时须提交《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三份、近期彩色正面免冠证件照两张(粘贴在一份报名表上)、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主管单位出具的参加专业工作经历证明、学历认证报告或电子注册信息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自行下载)。20**年参加过该项考试并有合格成绩的考生只需提交《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和考试费用。

  各省辖市、各省直管县(市)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并携带报考人员的报名资格审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省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进行资格复审。各省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已审批的《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两份和报名汇总表于8月7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0371-68107970/68107960)汇总并交纳考试费用。

  省直单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经主管单位同意并在规定时间内携带资格审查材料到河南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8号,中储粮大厦1单元607室)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郑东新区金水路与农业路往北200米正光路11号,省政府新综合办公楼D区5楼D503A、D525B房间)进行资格复审,最后到初审处交两份报名表并交纳考试费用。

  8月11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将全省通过资格审查报考人员的《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送交省人事考试中心,同时交纳考务费。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52号)的规定,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每人每科交考务费55元。根据原省计划发展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豫计收〔20**〕52号)的规定,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每人交报名费20元。

  (三)准考证领取地点及时间

  具体领取地点及时间请审核通过并交费的考生通过河南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www.hnrea.org.cn)“考试信息”专栏查询。

  五、教材及考前培训

  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分别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教材的发行和考前培训工作统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任何形式的考前培训班。考生按自愿原则参加培训。

  六、注意事项

  (一)各地要加强对考试的宣传,充分认识房地产估价师在活跃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方面的作用,采取适当的形式,将有关考试事宜向社会公布。

  (二)各省辖市、各部门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按照报名条件的要求,把好资格审查关。凡未经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报考人员考试管理机构不得接受报名。

  (三)考生报名时要认真填写校对报名信息,无误后再进行确认。

  (四)档案号是滚动管理的依据,参加滚动考试的考生一定要记好自己的档案号,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

  (五)报考人员参加工作年限和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年12月31日。

  (六)《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作答;《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此科目考试为开卷考试,考生可携带纸质资料,仅限自用,不得与其他考生交换使用。

  (七)报名汇总时,将房地产估价师新考生、老考生分别汇总。

  (八)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方可进入考场。应携带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电子词典、通讯设备进入考场。

  (九)报名、考试所填姓名必须与本人身份证姓名相同;不得写繁体字、异体字和不规范简化字。

  (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业资格考试要严格贯彻按属地报名的原则,任何人不得跨市、跨单位报名考试,违者一律取消其报考资格和考试成绩,并追究报考者和准予地区或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十一)其他考务有关工作,执行《考务工作细则》有关规定。

  (十二)全省考生可在考试2个月后登陆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www.cirea.org.cn)“资格考试”专栏查询考试成绩。

  (十三)各省辖市职改部门保留考生报名基本信息E*cel电子表格(见附件),并于考试报名结束后10日内报省职改办。

  (十四)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附件:20**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基本信息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7月9日文章来源自 物业经理人

篇4: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衔接规定通知

  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会[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以下简称73号令)将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令)同时废止。为确保73号令有效贯彻实施,实现新旧管理办法平稳过渡,现就有关衔接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政策的衔接

  (一)加快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系统建设。

  73号令第十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华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抓紧建设、完善本地区(部门、系统)无纸化考试软件系统,在20**年7月1日前完成系统验收和全国题库接收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将珠算纳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的地区(部门、系统),应当按无纸化考试要求,加快建设适合珠算考试特点的考试软件系统。珠算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要求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二)明确单科合格成绩有效过渡政策。

  7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是指申请人应一次性报考三门考试科目,并在同一考试周期中全部通过,单科合格成绩不滚动计算。凡在20**年7月1日前,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单科成绩合格有效期或长期有效政策的地区(部门、系统),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过渡政策,允许已取得单科合格成绩的考生有不超过1次机会只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但过渡政策的截止日期不应晚于20**年12月31日。

  二、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的衔接

  (一)明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时间。

  7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20**年7月1日前已考试通过但尚未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及时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中,本地区(部门、系统)规定了证书领取期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领取;本地区(部门、系统)未规定证书领取期限的,应当在20**年12月31日前领取。

  本条所指考试通过人员,包括在20**年7月1日前,符合原26号令第十条免试规定,并已取得《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科成绩合格的人员。

  (二)简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

  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7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简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不再要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人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但可以通过填写《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等方式记载、更新领证人员的从业档案信息。

  (三)确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时间。

  73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年7月1日前已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换证日期,但不应晚于20**年7月1日;20**年7月1日后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换证日期按73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样式,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三、关于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管理的衔接

  (一)加快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73号令第十九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在20**年7月1日前建立健全本地区(部门、系统)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二)加强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建设。

  73号令第十九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加强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建设,并在20**年7月1日前将本地区(部门、系统)所管理的会计从业人员信息上传至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进行更新,确保上传会计从业人员信息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因保密原因不能上传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3号令取消了原26号令第二十三条的注册登记制度。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不再保留从业档案信息中的“从业资格证注册时间”信息项,“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信息项的确定办法由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自行制定,一般应不早于全日制学历毕业时间,且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三)加快会计人员服务网站建设。

  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73号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在20**年7月1日前开通本地区(部门、系统)会计从业人员服务网站,提供信息查询、信息变更、业务预约等功能。

  会计从业人员网上信息查询条件应当至少同时录入身份证件号码和姓名两项内容,查询显示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姓名、性别、照片、首次发证日期、换证日期、会计从业资格归属管理机构、继续教育以及奖惩信息等内容。已办理调出手续的持证人员信息,应当继续保留在调出地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直至其完成调入手续后方可删除或转入备查库。

  四、关于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衔接

  73号令第三十六条对部分在能力上已经达到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目前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如何取得证书作了规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到现工作单位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进行申请。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负责本地区(部门、系统)申请材料的核实和相关人员档案信息更新工作,并将新发证情况在指定网站予以公示。

  申请人除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现所在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外,还应至少满足如下一项条件:

  1.在20**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提供由省级人事管理部门,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或单位)制发的高级会计师证书或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文件,以及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文件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文件复印件);

  2.在20**年7月1日前已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提供累计20年有本人签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或提供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3.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由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的注册会计师查询功能予以核实。

  曾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因各种原因导致证书失效或被撤销、吊销的,不适用73号令第三十六条。

  五、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衔接

  原26号令第三十九条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73号令第三条中的“其他组织”,其会计从业资格应当按73号令进行管理。

  财政部

  20**年3月11日

篇5:关于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人事部

  法规文号:国人厅发〔20**〕5号

  颁布日期:20**-01-14

  生效日期:20**-01-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政局,副省级市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港澳居民参加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复函》(〔20**〕港办交字第084号)精神,经人事部、财政部研究决定,现将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符合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20号)规定的报名条件。

  二、在报名时应向考试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香港或澳门公立全日制高等院校经济类、工程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位证书。

  (二)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三)香港或澳门居民的身份证明。

  三、请各地及时向社会公布本通知要求,并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准备工作。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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