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企业户外拓展训练心得体会

7304

企业户外拓展训练心得体会

  企业户外拓展训练心得体会

  前几天去了趟扬州,参加了一次企业户外拓展训练。

  主要的训练项目有:高空抓杠,过电网,攀云梯,背摔,盲人方阵等。参与的过程是令人难忘的,而且最主要的是把一切平时不会注意到的细节包含在这这些活动,通过这些活动让你明白其中蕴涵的道理。

  第一、体现了团队的协作精神。

  很多项目不是依靠一个人的力量能够完成的,它需要队友的互相帮助,相互配合。现在的企业中,很多的工作是靠大家的力量来完成了,个体的力量虽然重要,但团队的力量大于单个个体力量的加总。

  第二、工作一定要有很强的计划性。

  我们不是在计划中进步,就是在计划中灭亡。在做一件工作或者事情的时候,在开始之前根据现有的资源,做好详细的计划是很重要的,当然,计划并不是一成不便的,我们在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实时的对计划进行调整,进行完善。

  第三,我们要掌握手中的资源状况。

  对企业来说,资源是企业的生命,在企业资源匮乏的时候,我们更要明确这一点,我们的决策要以资源状况和引进资源的能力作为一个依据。如果计划是实行过程中,企业的资金链断裂是件很可怕的事情,轻则受不小的损失,重则可能成为致命的伤害。

  第四、信任。

  在团队合作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对合作伙伴十足的信任,相信他会完成他的那份工作,而且会完成的很好。

采编:www.pmceo.cOm

篇2:公司员工拓展训练心得

  公司员工拓展训练心得

  想起上个月的拓展训练,还让我激动不已,虽然已经过去半个月了。

  我喜欢培训,无论是拓展培训,魔鬼训练,还是公司组织的其他培训,因为每次培训都让我收获颇多,都是我内心深处都想得到的一些财富,虽然短短的两天,也让我倍感珍惜。

  每当我想起这次拓展训练,首先浮现我的脑海的是当时过高空断桥的的情形。那次是上午教练带着我们两队人马浩浩荡荡地过去了,来到断桥边,我向上瞅了一眼觉得有点高。说实话,我觉得自己是有点害怕到高处的,记得小时候爬到五楼我都不敢靠近旁边的栏杆,就算是提起勇气,到旁边往下望一眼,心就猛的一凉,赶紧又跑了回去,但是我是一个冲劲十足的人,当教练在教我们怎么系安全带的时候,我的心在蠢蠢欲动,于是我自告奋勇地向教练申请第一个上去,,教练没有同意,之后一个男生先上去了,我再次向教练申请,教练没吱声,我想他估计我是女生的缘故,我就悄悄地站在“二锅头”和“狗蛋儿”旁边,让他们帮我系安全带,一切就绪。我开始一节一节往上爬,我爬的很快。但是我越往上走我心里越发怵,但我的脚步没有停下,直到站到上面,我手扶着旁边的扶手教练在下边不止一次的大喊:不要扶,慢慢往前走,我试着松开手,但刚刚松开,心里就开始发慌,

  就再次用手紧紧地抓住,眼睛向下瞄了一下上面的绳索,另一只手慌忙抓了上去,就这样我望着这两块木板,望着两个木板之间的距离,愣愣地站在那,模模糊糊的听着下边的人鼓励我,我大声喊道:“我觉得我跳不过去,太宽了,太高了,木板晃得太厉害了,我跳不过去。”我呆呆地望着木板,心想一米怎么这么宽呢?下边人说着什么我也听不清楚,但我知道我在木板上呆了太长的时间,我不能一直在这站着,这太不像我了,别人也会笑话我的,于是我告诉教练你喊一二三我就跳,最后我也不知道怎么跳过去的,但是我确定的是伴随着我的撕心裂肺的叫喊声,跳过去之后我连忙抓着旁边的扶手,生怕我走弯了从木板上掉下来,再次跳过去的时候还是有些怕的,但比第一次要大胆的多,从高空到地面上的过程也让我倍感刺激。事后教练告诉我们实际上我们不知道自己的能力有多大实际上我们可以成为我们想成为的那个人,之前的培训教练没有少说过,也坚信只要我坚持得住,我一定能成为我想成为的那个人,但这次的断桥过得磕磕绊绊,那么不从容,这是为什么呢?也许是我经历的太少了,见得也太少了,如果我以前遇到过这样的培训或事情,我也许就会从容很多,思想也不会那么局限,我要多出去走走,哈哈,我一直在路上,我叫张云!加油,张云!

  不仅仅这个项目触动着我的内心,接下来的项目也让我感触很深,这个项目主题是责任感恩,项目本身不重要,重

  要的是它背后的寓意对我们来说也是一种财富。这个项目就是简单的报数,用时最长和违法游戏规则的队队长要做俯卧撑,和我们之前参加的大都相同,俯卧撑是成倍往上累加的,记一次10个,第二次20个,第三次40个一次类推,虽然参加过,但每次都忍不住要流泪,尤其是看到队长在前面累的趴着起不来,教练拿着话筒讲到我们为我们付出的人,讲到父母,讲到我们的领导,讲到为我们好帮助我们的人,脑海中一个接一个的画面像播放电影一样浮现在眼前尤其讲到父母对我们的付出,我们年少对父母的不理解,叛逆现在是我用短短的几个字或一句话,但伤人的话说出口再也收不回来了。妈妈是个坚强的人,知道现在我还记得她只哭过三次,一次是姥姥去世的时候,其余都是被我尖锐、刻薄的话语所伤,而现在的我多多少少能体会到一些做父母的辛酸,但又无奈一无所有的我又能为他们做些什么,多希望自己能够再强大一点,再强大一点,让他们不为我们操心,也能为他们撑起一片天,所以我要加油。

  想想这次拓展,很是遗憾的是没有随时带一个本子,把很多有用的东西记下来,在我迷茫不知所措的时候可以鼓励着我往下走,现在正在过得今天、明天何尝不是一次次的拓展,相信在这样的环境中我会快速的成长起来,也会得到很多的经历和体验,加油加油加油吧!

篇3: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12修正)

  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修正)

  (20**年9月28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年5月10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年5月3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道路、广场、空间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以下统称户外广告设施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牌)、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物、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以下统称户外广告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编制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有关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格审核、内容登记和监督管理。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规划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园林、房管、环境保护、气象、质监、文物、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联动机制,互相告知有关管理信息,及时会商监管协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实现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规范、高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六)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

  (七)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的。

  除商业繁华区域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商业繁华区域范围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并与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送审批前,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草案予以公告,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记录、收集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城市规划变更、市人民政府调整户外广告禁设区域或者城市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报批、公布。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公布实施。

  第三章 许可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户外商业广告设置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内容包括:设置地点、性质、期限、广告设施形式、规格;

  (二)营业执照;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

  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拍卖活动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属于非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户外广告设施公共载体招标、拍卖所得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市人民政府安排使用,并由市审计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审计。

  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决定受理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核实、现场勘察、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依法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对于建(构)筑物外立面户外广告的设置有明确规划要求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其附图的要求,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在城市重要地块、主次干道交叉口、城市广场周边、大型公共建(构)筑物外立面、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且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均未作出过明确建设规划要求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准予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因户外广告设置需要新建构筑物,且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的,应当在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前依法先行办理新建构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等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但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许可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五年。

  本条例实施前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可以保留至设置许可期满;期满后申请继续保留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但对于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不得延续设置许可,并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组织拆除。

  第十九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以下称户外广告设置者)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在设置许可期限内变更户外广告设施规格、结构、色彩等许可事项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办理设置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设置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并参照本章规定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许可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全部或者部分改为商业广告设施用途。

  第二十三条 设置商业牌匾的,应当遵守商业牌匾设置技术规范。商业牌匾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

  超出商业牌匾设置技术规范规定的规格、标准设置的商业牌匾,按照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内容、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国家、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避免危害公众安全和对居民生活造成噪声污染、光污染以及遮挡日照等不利影响。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自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逾期未设置的,其许可即行失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省户外广告设施检验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检验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机构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其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检验合格文件报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户外广告设施检验合格文件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和《户外广告设施检验规范》等有关安全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牢固、整洁、美观。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对于设置期满二年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在每年六月一日前按照省《户外广告设施检验规范》组织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 遇有大风、暴雨预警预报和其他恶劣天气时,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及时对其户外广告设施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漏电等安全隐患时,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立即予以修复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广告内容中的图案、文字出现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迹、褪色、变形等情况时,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更新,并应当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 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逾期闲置的,应当临时以公益广告内容代替。

  公益广告内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提供。

  第三十一条 在设置许可期限内因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回设置许可,给户外广告设置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满,且依照本条例规定不得延续设置许可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等要求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设置许可注销手续,并书面告知市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许可的实施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核发、撤销、注销、撤回等信息,方便社会公众知晓和查询。

  第三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核发、撤销、注销、撤回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城市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发、撤销、注销、撤回户外广告登记证之日起七日内,将户外广告登记的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在建(构)筑物外立面预留户外广告规划位置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户外广告预留位置的规划要求书面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巡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巡查处理人员签字后按时归档。

  城市管理部门发现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发现和接受移送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城市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权责令户外广告设置者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在排除安全隐患期间,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对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五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反馈;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受理举报、投诉和受理移送举报、投诉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三十九条 对于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联络、会商、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且未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全部或者部分改为商业广告设施用途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其在十日内改正。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违法责任人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色彩等许可事项的;

  (二)违反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

  (三)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户外广告设置者未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户外广告设施检验合格文件和提交检测报告的;

  (二)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广告内容中的图案、文字出现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迹、褪色、变形等情况时,户外广告设置者未及时予以维修、更新的;

  (三)违反商业牌匾设置技术规范设置商业牌匾的。

  第四十四条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以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未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规定设置、维护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漏电等现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有关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

  (二)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设置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设置许可的;

  (三)对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未说明理由的;

  (四)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枉法执行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县(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的《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中有关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规定,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篇4:温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

  温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6月10日

  温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营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桥梁、广场、公园、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公共(用)设施和各类产权性质的建(构)筑物等公共空间资源设置的户外广告载体,具体包括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城市空间所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贴膜、投影、实物造型等。

  第四条 城管与执法部门为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管与执法局负责组织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布点规划的联审及户外广告设置的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区城管与执法局、分局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布点方案的编制、设置行政许可及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及户外广告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明办负责户外公益广告发布的协调与监督工作。

  规划会同住建、城管与执法等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管理。

  住建、交通运输、环保、消防、水利、气象、质监、安监、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归口许可、规范管理、从严整治的原则。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等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保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合理、安全。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要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创作,体现时代特色和科技发展水平。

  第八条 单体户外广告中,公益广告宣传所占的数量、面积或者时间比例根据相关公告、规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市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的形象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等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温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中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条 各区、功能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前,应当编制户外广告布点方案。户外广告布点方案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基层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划等要求划定禁设区、控设区、展示区。

  第十一条 市城管与执法局应会同市场监管(工商)、文明办、规划、住建、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对各区、功能区申报的户外广告布点方案进行联审。户外广告布点方案联审通过后,方可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布点方案公布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程序重新审查后公布。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城管与执法部门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拍卖、竞价、招标等方式确定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温州市区户外广告经营权交易细则》由市审管办与市城管与执法局联合发布。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交易细则的要求,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发布和设置户外广告,城管与执法部门有权对擅自设置以及各类违法、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拆除。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期限一般为5年;大型电子显示屏(牌),一般为7年。户外广告经营权期满后,原使用者未取得下期使用权的,可与取得下期使用权的使用者协商交易户外广告设施;协商不成的,应当自行拆除原设施。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后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属地城管与执法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网上下载或在审批窗口领取);

  (二)户外广告承揽合同;

  (三)户外广告经营权中标通知书;

  (四)设置场地施工图;

  (五)大型户外设施需提供安全检测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属地城管与执法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下达施工通知。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凭城管与执法部门发放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文件及其他法定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户外广告的发布审批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城管与执法、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应在各自规定时间内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设置单位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设置。在规定期限内未设置或期满未完工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续期申请。设置完成(包括竣工验收)后15天内报城管与执法部门审批窗口复核,施工通知单将予以收回,合格后签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规格、结构、效果图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审批许可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设置完毕后,必须提供有安全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经营者是户外广告维护、管理的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的安全、整洁、美观。户外广告设置按经营权期限许可审批,管理责任人在审批期限内,必须每年向城管与执法部门提供有安全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进行备案,方可继续使用。

  户外广告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置的牌体不得空置,暂不发布广告超过15天,应当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对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户外广告,城管与执法部门应当责令管理责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隐患,并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排除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其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遮盖、损坏。因城市建设、管理等需要提前收回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在城管与执法部门提供依据的基础上,户外广告出让方应当退还未使用期限的户外广告经营权使用费,且相关受益方应对户外广告设施予以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交通部门管理的公路(包括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应根据《温州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温政发〔20**〕88号)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

  第二十四条 市区范围内店招店牌、橱窗设施的设置管理,按照《温州市城区店招店牌橱窗亮化管理办法》(温委办发〔20**〕144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单位,违反规划、市容、市场监管(工商)、安全生产、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期满后,不符合设置规划的,应当无条件拆除;符合设置规划的,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后,按程序审批许可。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实施,温州市、区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篇5: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2014)

  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20**)

  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20**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已经20**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

  (20**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技术规范

  第三章 设置许可与备案

  第四章 设置与维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建成区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公共交通工具、低空飘浮物等载体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及公益宣传设施。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的,标示其名称、字号、商号的招牌、匾额等户外招牌设施。

  本条例所称指示牌,是指除依法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外,利用公共场地设置的指示牌、标识牌。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各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市容环卫监管机构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的具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对户外广告和招牌、指示牌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绿化、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区块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技术规范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的区域、位置。

  第八条 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的详细规划由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的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城市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的控制性要求,明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体量、造型、色彩要求,明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与公益宣传设施的配比。具体要求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的技术规范由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

  第十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相关规划以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相关行业协会、有关专家和其他相关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

  (二)透景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

  (三)房屋屋顶;

  (四)国家机关的办公场所;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建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的区域、位置。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指示牌禁止有下列情形: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通信设施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

  (二)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的;

  (三)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设置的;

  (四)在绿地、河道、湖泊、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及其他户外公共场所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的;

  (五)利用民用航空器在市区上空进行广告宣传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设置许可与备案

  第十三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的,应当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许可与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在市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设施设置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及彩色效果图以及设置位置的地形图;

  (四)设置的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申请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并转告其他相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转来的设置许可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七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不包括电子显示屏)设置许可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二年,电子显示屏设置许可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六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结构图、效果图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设置许可程序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况及时抄告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因举办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十日前向所在地的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形式和范围的书面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设置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前应当报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地、公共设施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使用权,根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详细规划依法实行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出让。市区内公共场地、公共设施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使用权出让由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公共场地、公共设施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所得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户外广告管理和相关公共设施维护。具体由市财政部门制定制度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非公共场地的使用权人和非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该场地或者设施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使用权。

  鼓励非公共场地的使用权人、非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人将该场地、设施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使用权委托统一经营。

  第四章 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规划要求;

  (二)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技术规范要求;

  (三)与城市夜景灯光设置相结合;

  (四)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与公交服务亭(公共候车亭、公共自行车亭)、报刊亭、路灯杆、交通标志杆等公共设施进行整合;

  (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障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六)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上应当标明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号。

  禁止利用横幅、直幅、条幅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第二十四条 设置招牌、指示牌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仅限于标明本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地址、标识,不得推介产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二)不得妨碍建筑物日照、采光、通风、消防以及结构安全;

  (三)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招牌、指示牌,应当与建(构)筑物本身及相邻招牌、指示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相协调;

  (四)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指示牌应当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制作。

  第二十五条 单体面积超过三十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施工监理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进行日常检查,保持其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和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出现破损、倾斜、残缺等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形式的户外广告和招牌、指示牌,应当保持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设置人应当在三日内修复、更换,并在修复、更换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测,单体面积超过三十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完成安全检测一周内向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由设置人自行进行安全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并将结果报告市容环卫主管部门。遇暴雨(雪)、台风、大风等灾害性天气,设置人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设置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后,设置人应当在七日内予以拆除。大型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后二日内予以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未满,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设置人,撤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给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通过验收后,连续十五日未发布商业广告的,应当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的要求发布公益宣传,直至发布商业广告为止。

  公益宣传设施设置通过验收后,应当在五日内发布公益宣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实施。

  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备案,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中不符合设置规定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设置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设置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备案,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中不符合设置规定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未标明许可文件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交施工监理报告或者安全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出现破损、倾斜、残缺、灯光显亮功能不完整,未及时修复、更新的,责令限期修复、更新;逾期不修复、更新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交安全检测报告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进行整修或者拆除的,或者遇暴雨(雪)、台风、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未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证件。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未按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未按时拆除的,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商业广告又拒不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的要求发布公益宣传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有权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县(市)城市建成区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