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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标准之停车场收费岗发卡岗值班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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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标准之停车场收费岗发卡岗值班操作

  服务标准:停车场收费岗发卡岗值班操作规程

  工作项目 工作标准 注意事项

  轮值班

  实行24小时值班服务,早班工作时间、中班工作时间、晚班由收费员顶替

  岗前准备

  接班人员提前15分钟到达指定地点列队集合。

  按照《安管员仪容仪表行为规范》整理个人形象。

  交接班

  1、接班人员接受本班班长点名、检查仪容仪表和班前讲评,由接班班长带队到达各岗位指定交接班地点。

  2、交接班要求:

  2.1清点、交接物品,并在《值班记录本》上做好登记。

  2.2交接上班遗留问题,明确下班需跟进事项,并在《值班记录本》做好记录。

  2.3接班队员须在30分钟内检查负责区域内所有公共设施设备完好状况并在《值班记录本》做好记录,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本班班长处理。

  3.系统检查

  3.1与收费员共同确定出入口拍摄机是否正常并角度是否合理。

  3.2出入口道闸是否完好无损,有无裂痕。

  3.3出入口读卡机是否良好。

  3.4初步鉴定临时卡有无明显损坏。

  4、交班队员完成交接班后,到达指定地点列队集合。接受本班班长点名、检查仪容仪表及班后讲评后,由班长统一带回宿舍。

  1、《值班记录》要求详细具体、字迹工整。

  2、未完成交接班,交班队员不得擅自离岗。

  值班要求

  1、实行人工发卡。

  2、车辆入场必须敬礼。

  3、除操作外值班员实行跨立式站岗。

  4、车辆出场高峰期协助收费员处理相关事宜。

  5、熟悉社区内车主达98%。

  车辆管理

  1、车辆进出场需要帮助时,主动指挥车辆行驶、安全停泊,按位停放,保证车辆畅通有序;

  2、及时提醒超高、超长车辆进场。

  3、严禁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车行道,如发现及时提醒、制止。

  4、指挥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进出场。

  5、及时提醒出租车下地库,如发现应联系相关地库岗加以阻拦。

  6、月租车辆、购买停车场车位凭授权卡进出,保证正常刷卡。

  7、临时车辆:

  (1)临时车辆凭临时卡进出。

  (2)询问车主所去楼栋。

  (3)利用对讲机与相关地库岗联系跟进处理。

  (4)车辆高峰期可将车引致路旁操作。

  8、制止非机动车辆和行人在道闸下穿行。

  9、货车进场应要求车主打开货箱门检查,是否有违禁物品,出场时应配合收费岗查验《物品放行条》核对。

  10、车辆冲闸应及时协助收费员进行阻拦车辆或联络相关岗位阻拦。

  11、对进场车辆外观检查,如车辆有明显损坏当场与车主确认并做好记录。

  12、来参观小区车辆应找相关部门领导确认。

  13、公司车辆经确认后直接放行。

  1、注意礼貌用语、手势规范。

  2、及时礼貌提醒、劝占用私家车位。

  3、严禁与来访者发生争吵或身体冲突,如遇来访者拒不配合,可通知班长处理。

采编:www.pmceo.cOm

篇2:关于小区停车场停车收费的通知

  关于小区停车场停车收费的通知

  (JYHT-WBTZ-0804001)

  尊敬的业户:

  根据,《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价〔20**〕57号)、《中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中价〔20**〕)及《**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第WJ01Z0108Z0000086号),**管理处将从20**年4月15日起对小区一期架空车库的停放车辆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月租车位

  1.汽车室内车位:250元/月;

  2.摩托车室内或有篷车位:25元/月

  3.电动自行车室内或有篷车位:15元/月

  4.自行车:7元/月

二、临时停泊

  1.汽车室内车位(6时至24时):5元,24时至次日6时加收2元;

  2.摩托车(6时至24时):1元,24时至次日6时加收0.5元;

  3.电动自行车(6时至24时):0.5元, 24时至次日6时加收0.5元。

  4.自行车(6时至24时):0.5元,24时至次日6日加收0.5元。

  特此通知

  如有疑问敬请垂询!管理处联系电话: 6******8 / 6******6

  **管理处

  二○○八年四月六日

  有效期至:20**年4月31日

篇3:X(小区名称)地下停车场收费许可证申请

  **(**)通[20**]第001号

  关于**(小区名称)地下停车场收费许可证的申请

  **市物价局:

  **家住宅小区由发展商****置业有限公司开发,自20**年7月开始交付使用。园区配套设施之一的地下停车场规划设计:汽车停车位446个;摩托车位:549个。停车场及其车库智能化收费系统、监控系统、消防系统、照明系统、排风系统、排水系统等相关配套设施已施工安装完毕,具备投入使用的条件。园区的业主也陆续入住,为方便部分有车业主泊车,维护小区的交通安全及有序停放车辆,经我司与发展商(车场业主)讨论决定,将配套完善的地下停车场投入使用,并实行有偿提供场地停放。同时根据*价[20**]125号文件《关于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司拟定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报送贵局,申请开业经营。

  1、公司名称:**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公司法定代表人:zz

  3、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壹佰万元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经营范围:物业管理

  6、公司住所:**市*区*路6号**售楼中心一楼103房

  7、**家停车场地址:**市开发区*路6号

  8、邮编:*

  9、联系电话:*

  10、联系人:*

  11、拟定的申请收费标准见附件

  附件:《**家室内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一览表》

  **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0**年**月**日

篇4:停车场智能收费管理系统承诺书

  停车场智能收费管理系统承诺书

  致:z豪苑

  我方承接的z豪苑停车场智能收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于试运行过程中,因若干问题的产生,以致系统未能正常运行。后经双方协商决定,对系统进行彻底整改,并于本月21日整改完毕,交付贵处使用。我方承诺在双方商议的一个月试用期内:确保系统正常运行,若因设备运行造成系统故障不能正常运转,我方愿意接受贵处对该系统的一切处理意见。

  致礼!

  深圳市z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5.21

篇5:湖州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湖州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湖发改商价〔20**〕241号

  开发区建设局、度假区建设局、吴兴区发改委、吴兴区建设局,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为规范湖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408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67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5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湖州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和实行准物业管理的老小区公共停车场所(含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停车泊位,下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已成立业主大会(除实行准物业管理的老小区外)的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自主定价。

  二、按照政府定价实行分级管理要求,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太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中心城区除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太湖旅游度假区以外的由吴兴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是否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所在社区居委会决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

  四、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太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的公共停车场所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地面车位(含道路停车)包月停放100元/月.个,地下车位包月停放200元/月.个,以上二项不得再另行加收物业服务费。机动车临时进入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停放2小时(含2小时)以内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连续停放2小时以上-24小时的(含24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5元/辆,期间进出小区,凭当日停车收费票据通行,不得重复收费。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的,超过部分按上述收费标准重新计费。住宅小区实施机动车临停收费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单位要具备相应的计时收费管理设施。

  实行准物业管理的老小区地面车位(含道路停车)包月停放60元/月.个,不得再另行加收物业服务费。

  五、军车(武警)和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应免收停车服务费。

  六、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放服务场所或缴费窗口的醒目位置,公示小区公共停车场所车位总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经营服务票据。机动车停放服务单位应当每年公布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收支情况,接受小区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七、本通知自20**年10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实施前,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已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商定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所收费标准的,仍可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应当按本通知规定要求执行。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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