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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物权法: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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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物权法: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家解读物权法 什么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物权法》中有一个新名词叫“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请问,什么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我刚买了一套带电梯的商品房,我作为该商品房的业主是否拥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我们以住宅为例回答您的问题。一般来讲,除了独体别墅等独门独院住房,我们平时居住的房屋均位于某个建筑物中。对于业主来讲,他只对自己的住宅享有独立、专有的所有权,而对于除自己住宅以外建筑物中如过道、电梯、楼梯等部分不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70条,上述部分应由全体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而这种权利即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即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目前,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私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权利。您作为业主,当然与其他业主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说到“共有部分”,除了上面我们提到的走道、电梯和楼梯以外,还包括小区内的道路、绿地、水箱、水泵、电力、照明、天然气、暖气管道等设施和设备。另外,建筑物的地基、楼顶、走廊、大堂以及出入口等都是共有部分。

  有些人曾经问小区中的车位和车库是否属于共有部分。对于车位和车库问题,稍微复杂一些。因为根据《物权法》第74条第二款的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说明,业主对车位、车库是否拥有专有权或共有权由当事人约定。只有当车位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是其他公共场地时,才视该车位为业主共有。因此,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应特别注意开发商规划的车位归属,即车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还是开发商自己拥有。

  上面我们谈了“共有部分”的范围,其实,“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还包括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内容。按照《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就目前情况看,大部分居民小区均委托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实现业主对小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共同管理”。当然,是否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共有部分”应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决定。

  现实中,居民小区“共有部分”权利归属不清,已经成为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矛盾的主要根源。因此,《物权法》设立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对于明确财产归属、保护物权、减少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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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区分所有权制度下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关系分析

  现代的住宅小区中物业管理服务面对的是多个业主较为复杂的物权关系,《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出了立法规定,从而确立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各方的民事法律关系。笔者结合《物权法》的规定,对区分所有权制度下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各主体的基本关系作分析,希望帮助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认清自身的定位和权利、义务,共同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一、住宅小区的物权归属及利用关系根据《物权法》关于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住宅小区的物权关系已经基本明晰,简单归纳为:

  1. 业主的专有物权。《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非独立住宅而言,业主专有部分仅指住宅和经营性用房内部空间及其围蔽结构,也就是通常说的关门部分或是套内面积及其空间。对专有部分业主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 业主的共有物权。《物权法》规定为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小区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管理用房以及占用道路设立的停车位等。这是以法律直接规定的形式,明确了业主共有物权。这些共有物权应属于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但应当注意到,业主房屋权属证明书所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公摊面积包括楼梯 ( 电梯井 ) 、管道井、过道、配套设施用房等,公摊面积严格意义上讲属于共有,但是属于该建筑物内的业主共有,区别于同一住宅小区其他建筑物的业主。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3. 建设开发单位的物权。《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条规定实质上明确了按规划建设的停车场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出售、赠与和出租,但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使用,也就是业主有优先于小区以外使用人使用的权利。

  4. 仍有未明确的物权。由于在立法过程中争议较大,《物权法》对部分设施未明确规定物权归属。

  是小区会所的物权,法律并没有像小区道路、绿地或停车场等设施直接明确权属,留下了悬念,如果从其他公共场所去理解,可以属于业主,但从经营性用房的角度看,可以是属于开发商。在法律未明确的情况下,开发建设单位作为开发土地的使用权人,自然取得建筑物会所的实际控制权,并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与业主约定会所的管理和使用问题。二是开发商赠送的露台、地下室和一层住宅的庭院。《物权法》有关于绿地属于业主共有,明示属于个人除外的规定,但这项规定是只适用于独立住宅 ( 别墅 ) 还是可以适用多层次多业权的房屋,有不同理解。按照目前的产权登记规则,这些部位都不予登记为相关业主名下的产权。但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前,对于目前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时约定赠送给相关业主的露台、地下室、庭院等使用权应予尊重。

  5. 区分所有权对物业管理的意义。一是区分了物权的专有和共有关系,为业主对物业管理行使权利、享受服务和承担义务奠定了法律基础。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具有了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分共同享有所有权和管理权,承担共同义务。共有权来自于专有权,取得专有权就同时取得了共有权和管理权,而且对共同义务的承担是法定的,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而不履行义务。因此,物业管理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是业主管理权的延伸,来自于业主的授权。同时,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必须履行共同义务。

  二是确立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制度。现代住宅小区中,业主不仅独立享有专有空间,而且还存在共有和共用部分,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制度下,如果没有将业主组织起来共同实施物业管理的机制,没有专业化、社会化的物业管理,各业主就不可能建立公共物业利用秩序,容易诱发争相利用而将责任或负担转嫁给他人的情况,对物业造成损害。所以,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主要是对共有和共用部分的维护和管理,以建立良好公共物业利用秩序,从而确保专用物业和共有物的正常利用和保值增值。

  三是明确物业各部位的物权归属,有利于建立对物业的利用秩序,减少矛盾和纠纷。比如对小区道路设立停车位的利用关系,明确了该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也就自然明确了收益归业主共有。比如明确了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就能有效对抗开发商、物业公司或个别业主等有关各方对绿地的侵占行为。

  二、物业管理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1. 物业管理权来自于物业所有权,是业主的基本权利。《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这就以法定形式明确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关系,即业主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属于委托合同。委托关系具有多重的意义:一是业主对物业管理享有充分的话事权,可以选择或更换物业管理企业,决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收费;二是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三是如果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有权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即使未到期,委托人也有权终止合同,解除委托关系。

  2.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关系。房屋在出售前物权属于建设开发单位,物业管理服务的引入是由开发建设单位主导的,房屋买受人在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同时,需签定临时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接受建设开发单位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收费。在这个阶段,物业管理服务在形式上体现了双重委托关系,一是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其未出售物业和己出售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和公共秩序。二是买受人在购房时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时,对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的确认。这种确认尽管没有选择权,但在法律上也构成了委托关系。

  3.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物业管理委托关系。当住宅小区的房屋出售和交付使用达到一定比例后,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来行使对物业管理的主导权。一旦业主大会对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企业、确定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形成决议,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合同,则物业管理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进入法规意义上的物业管理阶段。这时候,物业管理的委托关系就是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关系。

  三、业主对物业管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 业主权利的行使形式。《物权法》规定,业主有委托物业管理的权利,有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法更换的权利。但是由于住宅小区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存在物权共有关系,必须设计有效的制度使多业主共同行使其对物业管理的权利。《物权法》规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限和运作作出了规定。

  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而且需要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业主数量两项过半数才能决定上述事项。

  业主遵循上述规定就可以行使对物业管理主要事项的决定权。但在物业管理实践中,由于业主的参与自治热情不高,民主协商的意识不强,对决定事项很难形成共识,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往往比较困难。所以,《物权法》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为防止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滥用职权侵害业主的权益,《物权法》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 业主对物业管理的义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具有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的权利,同时《物权法》规定,业主亦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义务。广大业主生活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需要有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来维护住宅小区的秩序和安全,规范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同使用,在自己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权益。为此,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都要求制定业主规约,作为业主公共遵守的行为规范。

  同时,《物权法》赋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范业主行为的权利和职责。《物权法》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这里特别强调业主有缴交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如前面所分析的,不管是前期物业管理还是业主大会决定的物业管理,都是业主共同委托维护共用部位、共有设施、共同秩序的服务行为,由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业主享受了物业管理服务,就具有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并拒付物业费列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物业管理企业受委托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1. 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定位。根据《物权法》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是受业主委托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不管是前期物业管理阶段还是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的阶段,物业管理服务都属于委托服务,因此服务业主是物业管理服务的根本出发点。需要强调的是,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虽然具有双重委托关系,但开发商的委 托也是为了服务好业主,维护开发商的品牌,其出发点与业主的委托是一致的。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是否满意是物业管理服务能否持续、稳定的决定性因素,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清楚认识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关系,切实做好对业主的服务。

  2. 物业服务的基本内容。物业管理从物的维护角度来讲,主要是对共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修缮,使之正常运转和使用;从社区环境的角度上讲,主要是安全、清洁、绿化服务,建立起良好的生活环境;从物的利用秩序角度,主要是劝阻物业使用人对自用部分进行危害整体利益的使用行为和劝阻共用部分进行妨碍他人正常利用的行为。这三种行为中,前两种是服务行为,是物业服务最基本的内容,后种属于管理行为,是约束物业使用人以建立物的利用秩序,维护业主共同的利益和权利。做好以上三方面的管理工作,是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职责。

  3. 以物业服务合同为依据提供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是通过物业服务合同来确立的,委托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收费以合同的形式经过双方确认签署,才构成委托服务的民事关系。物业服务合同受法律保护,既是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服务依据,也是业主履行缴费义务的依据。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内容和标准的服务,也可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维护自身权益。

  4. 提供专业化的服务。随着住宅小区设施的不断完善和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专业化管理成为物业管理的基础性要求,也是物业管理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方向。物业管理的专业化服务主要体现在:一是设备维护;二是绿化维护;三是安全监控;四是清洁服务;五是突发事件应变处理;六是其他专业技术性服务。物业管理企业通过配备专业性人员或进行专业分包实现对物业维护的专业化管理,确保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5. 提供规范化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物业管理各个岗位的着装、行为规范、对业主服务要求的反应时间和服务标准,对突发性事件的处理规范,按照合同要求定期公布管理费及公摊费用的收支情况,听取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等,形成一套规范化的服务,是提供让业主满意的物业管理服务的重要基础。

来源:《住宅与房地产 .物业管理》

篇3: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共有权的保护

  本文作者:焦富民 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权的保护前提--识别共用部分[1]的范围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现代城市的兴起以及现代建筑技术的高度发达而产生的一种较为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形态,它是一项复合型权利,是对一栋楼房中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集合。由于“共用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核心重要问题”, [2]因此,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核心权利,但对其理论研究的不足,立法保护的缺漏,使其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最易发生纠纷和最易受到侵害的权利。因此,探讨共有权的保护不仅有利于共有权的行使,而且也是完善其本身的需要。“共有权,也称‘共用部分持份权’或‘持份共有权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结构中另一重要的‘物法性’要素,其与另一‘物法性要素’即专有所有权共同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两个灵魂’--共同性灵魂与单独性灵魂。共有权,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之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3]因此,共用部分作为共有权的客体,成为共有权中一个最为重要的因素,决定了共有权的范围和性质,从某种程度上说,正确识别共用部分的范围,是共有权合理行使并得以有效保护的关键。

  (一)共用部分的识别模式和范围的确定--比较法视野的考察

  如何识别共用部分,确定其范围,各国、各地区立法有不同的规定。总的来看,主要有三种典型的识别模式,即一是排除式,二是列举式,三是排除与推定、列举相结合式。

  1.排除式

  排除式的识别模式,即认为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为共用部分,典型的立法例为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现行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第2条第4项规定,共用部分为“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建筑物的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物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成为共用部分的附属建筑物”;第4条规定:“共用部分”即指“通过数个专有部分之走廊,楼梯及其他构造上供区分所有权人全体或部分共用的建筑物部分。” [4]易言之,在日本,除去法定专有部分及约定专有部分外,都属于共有部分,而且共有部分又有法定共有和约定共有之分。 [5]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99条对共用部分也做了明定,即“区分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之共同部分,推定为各所有人之共有”。台湾“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条第4款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厦专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属专有之附属建筑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6]

  2.列举式

  该模式没有对共用部分下定义,而是采列举方法规定哪些属于共用部分,采用此种识别标准的国家主要是意大利。《意大利民法典》对区分建筑物的共用部分进行了列举,该法典第1117条规定:“在权利证书未作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建筑物的下列部分属于不同楼层或者同一楼层的不同单位的所有人共有:(1)建筑物占用的土地、地基、主墙、屋顶、屋顶平台、楼梯、大门、门廊、前庭、拱廊、天井以及其他所有必须共用的部分;(2)门房和看门人的住所,洗衣、晾衣的场所、中心供暖处以及安置其他类似公共服务设施的场所;(3)任何种类的供全体共有人使用和享用的工作物、设施、建筑物,例如:电梯、水井、蓄水池、水管、下水道、排水沟以及直接通向专属每个共有人所有的支路起点以前的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系统。” [7]

  3.排除与列举、推定相结合式

  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例采用排除与列举、推定相结合式来确定共用部分的范围,如法国、德国和美国等。在法国,“判定区分部分与共同部分的决定性特征是‘使用’,即当事人如何使用房屋或土地的某一部分:如果系特定所有人排他地使用,其应为区分部分;如果系全体共有人或其中部分共有人共同使用或利用,则应为共同部分。”根据法国1965年住宅分层所有权法规定,共用部分系指供区分所有者全体或数名区分所有权者予以使用或对其具有有用性的建筑物诸部分与土地,该法还对共用部分的范围做了列举式详尽规定,“在当事人无相反约定,或不存在相冲突的权利证书时,根据1965年法律的规定,下列财产视为共同部分:土地,水流,公园和花园,进出通道,房屋的主要组成部件(地基、屋顶,墙等),共同的基本设施(如电梯、垃圾通道、锅炉、电视天线、排污管道或暖气管道),烟囱头、管道,共同服务的场所(守门人住房、垃圾存放处等),过道和走廊。” [8]

  德国用排除和推定的方式确定共用部分的范围,并把其分为法定共用部分与约定共用部分。依德国住宅所有权法第1条第4项及第5条第2项规定,共用部分的范围包括:(1)建筑物所在之土地及其附属的庭院,及围绕建筑物的空地;(2)维持建筑物安全必要的建筑物的构成体部分,如外墙、屋顶、地板等;(3)供住宅所有权人共同使用的设施、设备部分,如楼梯、冷暖气设备、自来水等;(4)本为专有部分客体而具有封闭性空间,但依住宅所有权人全体约定,供共同使用的部分。 [9]

  美国统一区分所有物业产权法第3条采用了排除式来确定共用部分的范围,即“指除房屋单元以外的全部物业小区”, [10]同时,联邦公寓所有权法第2条对共用部分的范围做了详尽的列举:“建筑物

篇4:两部司法解释--为妥善处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服务纠纷立规

  两部司法解释--为妥善处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服务纠纷立规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有19条,《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有13条。这两部司法解释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热点、难点问题,具体包括业主身份的界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划定、面积人数的计算方法、业主权利义务的范围、车位车库纠纷的处理、业主自治重大事项的范围、住改商纠纷的处理、利害关系业主的认定、业主撤销权的行使以及业主知情权的保护等;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的约束力及效力、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承担、业主妨害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责任承担、物业费纠纷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及相应纠纷的处理、物业使用人的准用等。

  业主身份界定标准填补法律空白

  “业主”是物权法第六章中的基础性概念之一,但法律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司法解释确定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物业不履行维修养护等义务业主告状法院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的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

  进一步解决“住改商”纠纷

  当前,因房屋“住改商”引发的纠纷较多,司法解释对此进一步作出规定,对审判工作予以指导。

  司法解释对物权法作出了解释性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破解物业服务欠费纠纷难题

  欠费纠纷是物业服务纠纷的主要类型。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破解物业服务欠费纠纷难题。

  司法解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可认定为专有部分

  在认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过程中,如何认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是实践中大量纠纷的关键问题。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篇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诉讼一审答辩状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诉讼一审答辩状

  答辩人:A总(个人信息)

  住址:**市**区**

  被答辩人: z先生(个人信息)

  住址:**县**镇**村**路

  答辩人现针对本案本诉纠纷的法律性质问题进行答辩。答辩人认为,本诉并非相邻通行纠纷,应属就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物权侵权纠纷。

  我国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在通行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相邻关系的成立要件至少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相邻关系的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第二,相邻关系的客体为不动产本身;第三,相邻关系的内容应为对毗邻各方各自行使物权的延伸或限制。

  本案本诉中,Z先生于起诉材料中诉称答辩人在门前安装了凸出1平方米多的防盗不锈钢栅栏设施,侵犯了其通行权,影响了Z先生的通行、增加了消防隐患、妨碍了装修进度及物品搬运并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答辩人认为,即便Z先生所述属实,答辩人“在门前安装栅栏”,但该行为并非答辩人对自身房产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应属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使用。而依照我国物权法第70条、第8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5条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无权自行处置。既然如此,本案本诉纠纷作为相邻关系的前提并不存在,本案本诉部分非属相邻通行关系,应属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物权侵权纠纷,Z先生之相邻权未受侵犯。

  本案本诉部分中Z先生提出的理由无法支持其诉求。因此,贵院可驳回ZZ于本诉中之诉讼请求。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A总

  20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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