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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的基础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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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的基础含义

  物业的基础含义

  “物业”一词译自英语property或estate,由香港传入沿海、内地,其含义是指以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形式存在的不动产。“物业”一词在国外,特别是在东南亚地区是作为房地产的别称或同义词而使用的。

  物业是单元性的房地产。物业既可指单元性的地产,也可指单元性的建筑物。物业有大小之别,它可以根据区域空间作相对分割,整个住宅小区中的某住宅单位可作为一物业,办公楼宇、商业大厦、酒店、厂房仓库也可被称为物业。

  关于物业的内涵,国内各类著述的提法至少有几十种,概言之,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1)已建成并具有使用功能的各类供居住和非居住的屋宇;

  (2)与这些屋宇相配套的设备和市政、公用设施;

  (3)屋宇的建筑(包括内部的多项设施)和相邻的场地、庭院、停车场、小区内非主干交通道路。

  由此观之:单体的建筑物、一座孤零零的不具备任何设施的楼宇,不能称之为完整意义上的物业。物业应是房产和地产的统一。这里的地产,系指与该房业配套的地业。

  二、物业的性质

  世界上每个事物都有自己的属性,物业也不例外。分析和把握物业的属性,对于我们了解物业和物业管理的本质,掌握物业管理运作规律,搞好物业管理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一)物业的自然属性

  物业的自然属性又称物业的物理性质,是指与物业的物质实体或物理形态相联系的性质,它是物业社会经济性质的物质内容和物质基础。物业的自然属性主要指:

  1.物业的二元性

  物业的物质实体往往表现为具有特定用途和明确属主的建筑物。而无论何种建筑物,其基础总是建筑在土地之上,成为土地的附属物,土地的功能则借助于建筑物得以充分发挥。因此,在经济发达的社会,物业多为土地与建筑物的统一体,兼有土地与建筑物两方面的物质内容。当然,对于不同的物业,其二元组成的比重有所不同。例如,从总体而言,物业的建筑面积与土地面积的比值在城市就高于乡村,在经济、文化和商业中心就高于重工业基地。物业的二元性,是其他任何商品都不具备的,它决定了物业必然兼有土地与建筑物二者特有的各种性质。

  2.物业的有限性

  物业的有限性,从根本上来讲,是由土地的有限性决定的。天然的土地有限,用作兴建建筑物的优良建筑地段更有限。人类只能在有限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由于现代建筑物技术要求高、耗资大,因此物业的数量还受制于社会经济力量和技术水平。

  3.物业的差异性和多样性

  物业的差异性主要是就土地而言的。由于土地数量有限,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人类就必须开发利用劣质土地。土地的优劣,在农村主要取决于土地的天然尺度和其他自然条件,在城市主要取决于地段的区位及其技术条件。物业的多样性主要是就建筑物而言的。由于建筑物的功能、位置、自然环境、技术经济条件的不同,形成了物业形式的多样性。每一建筑物都是单件产品,它们在类别、品种、规格、结构、式样、外观,以及年代等方面,都存在着某种不同之处。

  4.物业的固定性

  物业的固定性主要是指物业空间位置上的不可移动性。人们无法将某一物业从偏远区位移动到商业中心,即使人们将地上建筑物与土地相分离,也只是改变物业用途,不能移动法律意义或实质上的物业位置。

  5.物业的永久性和长期性

  物业的永久性是就土地而言的。土地是永存的,具有不可毁灭性,而建筑物则可能灭失或逐渐损耗,直到丧失物理寿命。物业的长期性主要是就建筑物而言的。建筑物一经建筑完成,在正常情况下,其物理寿命期限可达到数十年甚至几百年,可供人们长期使用。所以,物业既可以一次性出售,也可以通过出租的方式零星出售,边流通边消费;其价值可以一次收回,也可以在较长时期中多次收回。

  6.物业的配套性

  物业的配套性,是指物业以其各种配套设施,满足人们各种需要的特性。没有配套设施的物业不能满足人们的各种需要;人们的各种需求从客观上决定了物业的配套性。物业配套越齐全,其功能发挥就越充分。

  (二)物业的社会属性

  物业的社会属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研究:作为一种商品,物业具有经济属性;从这一商品的生产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调整及归属来看,物业具有法律属性,即物业权属问题。

  1.物业的经济属性

  首先,物业的经济属性表现为它的单一商品属性。物业的商品性是由物业的使用价值和商品经济决定的,它具有几方面的实质性内容:物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是通过市场交易活动得以实现的,物业的买卖、租赁、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都是体现物业商品性的具体方式;物业的开发建筑、经营管理都是商品经济活动,必须遵从价值规律这一最基本的经济运行规律;物业的分配与消费,即便是非盈利性的,也无不充斥着商品的行为,奉行着“商品-货币”的规则;参与物业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与消费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商品经济的关系,从生产到消费都不是无偿的。

  其次,物业的经济属性还表现为它的供应上的短缺性。物业在供应上的短缺,一方面表现为土地资源供应的绝对短缺,另一方面表现为建筑资源供应的相对短缺。

  再次,物业的经济属性表现为它的保值、增值性。物业能够保值、增值,这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识。应该看到,物业的增值是一种长期的趋势,而不是直线式的运动。从某一时期来看,物业的价格可能有升有降、上下波动;但从长期来看,它无疑呈现出在波动中上扬、呈螺旋式上升的趋势。

  最后,物业的经济属性表现为宏观政策上的调控性。由于物业的稀缺性,也因为物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更因为我国的物业是从福利性分配享有、行政性管理转换过来的,政府在宏观政策上的调控就显得尤为重要。具体表现在:一是为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性,合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科学、合理地规划、建设城市,并与城市的远景发展需要结合起来,政府通过各种政策、法令、法规,从宏观上来调控物业建设的数量、容积、布局、高度、类别等;二是物业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也涉及市容环境保护、绿化、治安管理等有关法规条例;三是作为物业本身,其管理也有一个法律和政策的约束、规范的过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物业管理公司资质验证、物业管理、产权产籍管理等等都有明文规定。

  2.物业的法律属性

  物业的法律属性集中反映在物权的关系上。房地产物权,在我国是指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的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占有土地的使用权。

  与购置其他商品不同的是,购入物业就意味着购入一宗不动产之所有权(物权),而且,物业的所有权不仅是一项单项权利,而且是一个权利束,拥有多项权能,如租售、抵押,形成一个完整的、抽象的权利体系。在这一权利体系中,各种权利可以以不同形式组合,也可以相互分离,单独行使、享有。显然,房地产物权比其他商品财产权的结构更为复杂。

  三、物业与房地产、不动产的区分

  “物业”、“房地产”、“不动产”三个概念常被交换使用,三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房地产”一词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的房地产是指房屋、屋基地以及附属土地。这些附属土地是指房屋的院落占地、楼间空地、道路占地等空间上与房屋和屋基地紧密结合的土地。广义的房地产是指全部土地和房屋,以及附着于土地和房屋上不可分离的部分。从法律意义上说,房地产本质上是指以土地和房屋作为物质存在形态的财产。这种财产是指寓含于房地产实体中的各种经济利益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各种权利,如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抵押权等。

  “不动产”一词译自英语realestate或realproperty。在英语中,realestate具体是指土地及附着在土地上的人工建筑物和房屋;real property具体是指realestate及其附带的各种权益。房地产由于其位置固定,不可移动,通常又被称为不动产。从广义的“房地产”概念来说,“房地产”与“不动产”是同一语义的两种表述。房地产的表述倾向于表明这种财产是以房屋和土地作为物质载体,而不动产的表述侧重于表明这种财产具有不可移动这一独特属性,但两者所指乃同一对象。英语中,real estate和real property可互译互称,两者关系可见一斑。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物业”、“房地产”、“不动产”三个概念虽有内在的紧密联系,然而内涵不完全相同,归纳起来,主要区别有:

  (1)称谓领域不同。就一般情况而言,“不动产”是民法惯常使用的词汇,“房地产”则是经济法和行政法及商事实务中较常用的称谓,而“物业”仅仅是房地产领域中单元性的房地产概念的别称。

  (2)适用范围不同。“房地产”与“物业”在某些方面可通用(如基于狭义房地产概念),但“物业”一般多指一个单项的“物业”单位(如单项的房产、地产)或一个独立的房地产公司(也称“物业公司”);而“房地产”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城市所拥有的房产和地产。因此,从宏观的角度来看,一般只用“房地产”而非“物业”。如“房地产业”不可以“物业”代替,“房地产体制改革”也不可用“物业体制改革”代替。

  (3)概念外延不同。一般而言,“房地产”概念的外延是包括房地产的投资开发、建造、销售、售后管理等整个过程。“物业”有时也可用来指某项具体的房地产,然而,它只是指房地产的交易、售后服务这一使用阶段或区域。所以,两者有宏观与微观之别,有全体与部分之差。

  基于上述分析,“物业”这一概念的定义可界定为:物业是指已建成并具有使用功能和经济效用的各类供居住和非居住的屋宇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屋宇所在的建筑地块与附属的场地、庭院。物业根据其用途可分为:住宅、写字楼、商场、酒店旅馆、工业厂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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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管理中的装修管理知识

  物业管理中的装修管理知识

  业主在收楼后有权对自己所购物业进行装修,但装修必须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其有关规定包括:国家建设部发布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住户装修管理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业主在装修前必须向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申请登记,包括填写业主装修申请表、领取《装修管理规定》,根据约定在申请表上签字,缴纳装修管理押金及保证金,经批准后方可动工。业主在装修完成以后,物业管理企业应组织验收,合格后即退还装修押金及保证金。

  一、业主装修申请表

  业主在装修前向物业管理企业申请登记时,需如实填写装修施工内容,并注明委托施工单位及进场人数,业主、施工队及物业管理企业三方应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二、装修管理规定

  根据政府有关法规,为加强物业辖区管理,保证物业的完好和安全,保持物业辖区的整洁美观,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一般物业管理企业均对装修制定如下规定:

  (一)报批程序

  (1)业主应提前5天向物业辖区管理处申报。

  (2)详细、如实地填写《装修申请表》。

  (3)经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施工。

  (4)装修施工队应到管理处签订《装修工程队治安责任书》及《装修施工保证书》。

  (二)装修管理要求

  (1)不得拆改原房屋的墙、柱、梁、楼板等主体结构部件。

  (2)不得凿穿地面和房顶的水泥层。

  (3)不得封闭前阳台,不得改动外门窗,保持房屋外观的美观、统一。

  (4)装修垃圾必须及时清运,倾倒到指定的地点。严禁向窗外、阳台外、楼梯、过道、天台等公共场所抛撒堆放。

  (5)严禁将垃圾倒入下水管道内或将生活污水由雨水管道排出。

  (6)按照管理处的要求,空调器安装在指定的位置,以保持外观统一、协调。空调出水必须接回阳台内或室内。

  (7)装修施工应安排在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时间内进行,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8)高层住户装修不得使用载人电梯装运建材、木料、工具等物品。

  (9)需封闭后阳台的,须申报管理处同意方能施工。

  (10)施工队人员应到管理处办理临时出入证,将临时出入证佩戴在前胸,并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

  (11)未经管理处同意,不得随意改动水、电管线走向。

  (12)底层住户装修,不得在前阳台违章搭建。

  (13)临平台的阳台、窗户不能改装门。

  (三)押金及保证金

  (1)业主装修前须向管理处交付一定的装修保证金。

  (2)装修施工队在办理临时出入证时,须向管理处交付一定的押金。

  (3)装修施工结束后,由管理处派人对装修工程进行检查,如无违反本规定及物业辖区其他管理规定的行为,没有对他人财产和公共场地、设施、设备等造成损害的,管理处将如数退还押金和保证金。

  (四)违规责任

  (1)在装修施工中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管理处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扣罚部分乃至全部押金和保证金的处罚。

  (2)装修施工中有意或无意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和给他人财产、物品造成损害的,必须照价赔偿。

  (3)因装修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漏水、停电、坠落等造成公共设施和他人利益损失的,装修户应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并视情况给予受损害者必要的赔偿。

  (4)因装修施工造成外墙破坏、污染的,由装修户负责修补。

  (五)管理权限

  (1)住户装修管理由所属物业辖区管理处全权负责。

  (2)住户要求改动房内水、电管线走向的,须经物业管理企业工程部经理同意方能进行施工。

  (3)住户要求封闭后阳台,须经管理处同意方能进行施工。

  (4)因特殊情况需在户内隔墙上开窗和开洞的,需经物业管理企业工程部经理批准。

  (5)任何人均无权批准超过本规定的装修行为。

  (6)如施工队违反本规定后,不听从物业管理企业的劝阻和安排,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责令其停止装修行为。

篇3: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知识点

  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知识点

  一、确立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的基础

  要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运行秩序,有两个基点必须首先明确:一是物业的产权归属,二是物业管理的委托代理关系。这二者是物业管理市场中,市场主体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问题。正是有了这种关系的存在,才有物业管理市场的存在。只有明确这种关系,理顺这种关系,物业管理市场才能有秩序地运行。

  (一)物业的产权与权属界定

  1.私有产权

  对于物业的“所有者”来说,他拥有这座房子的权力,包括独自拥有、使用和享受其名下物业及全部租金的收益,以及全权将其名下所占的业权份数,连同上述的权利自由出售、转让、出租或准许他人使用而不受其他人的干涉。

  2.集体产权

  顾名思义,集体产权就是由多个人共同拥有某一资源。如何使用这一共同拥有的资源,就必须经过集体来决定。例如,一个小区中的运动场是全体业主共同拥有的,但这并不表示每一位业主都可以为所欲为地使用。如何使用这个运动场,必须由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委员会集体决定。同样,如何对集体拥有的物业进行维修保养,也需通过业主委员会集体决定。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在理论上,私有产权、集体产权是比较容易区分的。但在物业管理的实际操作中,对于一幢单体建筑物,如果由多位业主共同拥有,其产权的界定仍有相当的难度。法学界把多人共同拥有同一建筑物的情况界定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所有权与对建筑物其用部分所享有的共用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

  (二)物业管理的委托与代理关系

  对于自己的物业,一般来说业主可以自己料理。但是,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物业的复杂性越来越高,业主自身已经无能力对自己拥有的物业进行大规模、多方面的管理。这使得业主们开始寻找专门的代理人,进行自己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进行的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的委托与代理关系便由此而产生。

  在委托与代理关系中,主体有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相对人。没有相对代理人则不能发生代理关系。物业管理的实践中,代理人是物业管理公司,被代理人是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相对人则有两类:一是各类相关的专业公司,如房屋维修公司、设备维修公司、绿化公司、清洁公司等。物业管理公司与各专业公司签订各种合同,以满足被代理人的需求。二是分散业主(相对于业主委员会)和承租人(相对于产权所有人)。物业管理公司代表业主委员会或产权人与分散业主或承租人签订房屋使用合约或公共契约,以规范他们使用物业的行为。

  产权人与管理者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物业产权人为了保证自己所拥有的物业能正常使用,在物业管理市场中聘请代理人,将其物业的管理权委托给代理人。当物业管理公司通过委托合同获得物业的管理权时,产权人和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即告成立。

  二、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的主要内容

  为了建立良好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必须确立全面的市场法则。这些市场法则虽然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它对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秩序是一种有效的约束。同时,它所反映的内容和要求也体现了物业管理市场客观规律的要求。

  (一)市场进出秩序

  进入物业管理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物业管理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不具备一定的资格去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必然使市场混乱。因此,只有按一定的条件规范物业管理企业,才能保证各个企业有序地进入市场,有序地退出市场。

  1.进入市场的秩序

  (1)要对参与物业管理市场活动的经营者进行资格审查,这是保证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的前提条件。从市场经济的需要出发,参与物业管理市场竞争的必须是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者,其明显的特点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不分所有制性质和形式,不分企业规模大小,可一律平等地进入物业管理市场进行经营活动。

  (2)要对参与物业管理市场活动的企业进行登记,接受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管理,明确经营商号、经营性质和经营范围。

  (3)规范进入物业管理市场的经营对象和经营方式。物业管理市场的经营对象是物业管理服务,具体地说,就是必须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等级;经营方式必须是委托代理制,是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委托某一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而不能由任何其他个人或团体强加于业主。

  2.退出市场的秩序

  (1)物业管理企业自行破产退出市场,要按规定清偿债务,确定清偿债务的方式和期限。对无偿还能力的债务人(企业)的财产做出有条不紊和公平合理的清算,以保证市场的平等竞争秩序。

  (2)违反有关法规的要迫使其停止营业。对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物业管理企业,要吊销营业执照,令其退出物业管理市场;对非法经营、质量低劣的物业管理公司,要限期改正,以保证物业管理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市场竞争秩序

  物业管理市场中的竞争是必然的,并且必须有比较完善的法规保护竞争,约束竞争中的不合理行为,确立公正而统一的竞争规则。

  1.自主经营

  物业管理企业进入市场竞争要有自主权,有独立的利益,不允许任何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2.效益优先

  对竞争中优胜的物业管理企业要给予鼓励,提倡开拓进取,争取最优效益;对竞争中失利的物业管理企业,要由市场经济的法则进行必要的淘汰。

  3.公正平等

  给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经济成分的物业管理经营者,在市场上有同等的竞争权利和竞争机会。国家已出台相关政策,要求新开发的超过10万平方米的商品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必须采取公开招、投标。这是一种创造平等机会的有力措施。

  (三)市场交易秩序

  物业管理市场的交易秩序,主要是规定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要做到市场交易活动按准则行事。

  1.公开化

  实行交易行为公开化,提高物业管理市场的透明度,必须有合法的契约和合同,同时还要及时公开信息。物业管理市场信息的公开有利于实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直接联系,减少交易费用,抑制价格的人为上涨。

  2.货币化

  在物业管理市场中,交换的对象是服务。因此,在交易中只能是服务一货币的交换方式,而不可能是其他易货贸易的方式。物业管理市场必然要实现交易过程货币化。

  3.票据化

  在物业管理市场上进行交易必须有合法的文字依据,所发生的交易信用必须经过商业票据进行结算。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为税收、审计提供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商业信用票据化也有助于解决企业之间的拖欠、占压资金等问题。

  4.规则化、法律化

  在公开化的基础上,逐步确立相应的物业管理市场交易规则,并使之法律化,以此消除交易过程中的混乱和欺骗行为,保证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正当权益。

  三、加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加强对物业管理市场的管理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的中心环节。对物业管理市场的管理主要由三类市场管理机构组成:一是国家设置的市场管理机构,包括政府职能部门(如建委、房管局等),政法系统的有关机构,以及统计、审计、财政、税收、工商、银行、物价等管理机构;二是物业管理服务的技术管理机构,包括计量、测试、质量管理、卫生、环境保护等管理机构;三是群众性的管理监督机构,包括消费者协会、物业管理协会等民间组织。物业管理市场的管理体制是国家的管理监督和群众性管理监督相结合,是各种组织和手段的有机统一。

  (一)政府对物业管理市场的管理

  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对物业管理市场进行宏观的管理,为物业管理市场发挥出应有的功能创造一个有法可依、有纪可守、有章可循的良好的市场环境。

  政府对物业管理市场的管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这是物业管理市场规范化运作的基本条件和环境,是物业管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保证。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制定,使产权多元化物业的管理有据可依;对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对物业的使用和管理行为进行限定,对物业管理费的定价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作出规定,从而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2)物业管理经营人资质管理。政府对从事物业管理的组织和人员在资质方面进行管理,保证物业管理行业的服务质量。资质管理包括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和复审、登记、年检,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等级评定、从业人员资格评定等。

  (3)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开展物业管理质量评优工作。

  (4)指导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指导和帮助业主委员会工作。

  (5)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市场运作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

  (二)行业协会对物业管理市场的管理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物业管理企业依法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通过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在行业内起到协调、协作和监督管理的作用。具体体现在:

  (1)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宣传政府关于物业管理行业的政策、法规,协助制定本行业的道德规范、自律准则和管理标准。

  (2)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等级评定、质量评优。

  (3)开展物业管理的调查研究,解决行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4)收集、整理和提供物业管理市场信息,组织业内的学术和经验交流,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5)协助解决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出现的矛盾。

  (三)物业管理企业的自我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的自我管理是一种自律行为,是保证物业管理市场有序运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只有物业管理企业在市场上自觉规范自己的企业行为,才是根本而有效的途径。物业管理企业的自我管理包括:

  (1)依法经营。在市场竞争与经营服务中,严格遵章守法,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规范和约束企业自身的经营活动,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公平参与、公平竞争,净化市场空气,维护市场秩序。

  (2)明确市场定位。根据企业本身的规模和能力,确立企业的市场定位,并形成自己所特有的业务经营范围。例如,管理专长是办公楼宇还是住宅小区,是工业区或是综合性商业大厦,从而有目标有方向地在物业管理市场中展开经营活动。

  (3)制定和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如《经营管理条例》、《员工守则》等,使经营活动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

  (4)员工培训。对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树立正确的经营服务观念,掌握科学、规范的市场操作方式。

  (四)社会舆论对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督管理

  社会舆论在物业管理市场中能够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充分利用社会舆论所特有的作用,对物业管理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督。社会舆论主要包括新闻媒介及业主意见等,主要内容有:(1)宣传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传播、普及物业管理的基本知识,加深物业管理企业与广大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的认识,共同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秩序。

  (2)表彰先进,弘扬正气。通过社会舆论大力表彰先进,建立起一种良好的市场经营作风。

  (3)客观反映物业管理市场中出现的值得引起社会重视的问题,加快和促进对这些问题及相关方面的研究和解决,批评和揭露丑恶现象,净化市场风气,使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

篇4:物业管理概论知识点

  物业管理概论知识点

  物业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附属设施和相关的场地。物业包括房业和地业,附属设施及相关场地是指房屋室内外各类设备、公共市政设施及相邻的庭院绿化、道路、场地等。

  《物业管理条例》中定义物业管理的概念为: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理论上可总结为:由专业化的企业组织,运用现代管理手段和先进的维修养护技术,为物业售后的整个使用过程提供对房屋及其设备、基础设施与周围环境的专业化管理。它是以经济方法为房屋、居住环境、物业维修等方面提供高效优质、经济的服务。

  (1) 物业管理的对象是完整的物业,指已建成、验收合格、已投入或即将投入使用的物业。

  (2) 物业管理服务的对象是人,即物业的业主和用户,包括同住人、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3) 物业管理服务的投入能对物业实现提升其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寿命,完善物业环境,使其正常使用,力争保值、增值。

  (4) 物业管理是一种企业化、社会化、专业化、市场经营型的服务。

  (5) 物业管理同社区建设密切关联。物业管理可以同创建”文明小区”、”安全小区”、”卫生小区”建设结合起来,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优秀物业区域,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统一。

  我国推行物业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物业的价值和发挥物业的最大使用功能,以保值增值,并为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创造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最终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物业管理行业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行业,具体服务内容和范围广泛,包括各类建筑。如高层与多层住宅区、综合办公楼、商业楼宇、工业厂房、仓库、停车场等。尽管物业类型各有不同,使用性质差异很大,但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一样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实质是一种综合的经营型管理服务,融管理、经营、服务于一体,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物业管理涉及的服务领域相当广泛,其基本内容按服务的性质和提供的服务方式可分为:常规性的公共服务、针对性的专项服务和委托性的特约服务三大类。

  (一)常规性的公共服务。这是指物业管理中的基本管理工作,是物业管理企业面向所有住用人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与服务。主要包括以下8项:(1)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2)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3)环境卫生的管理;(4)绿化管理;(5)保安管理;(6)消防管理;(7)车辆道路管理;(8)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

  (二)针对性的专项服务。这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为改善和提高住用人的工作、生活条件,面向广大住用人,为满足其中一些住户、群体和单位的一定需要而提供的各项服务工作。专项服务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大类:(1)日常生活类;(2)商业服务类;(3)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类;(4)金融服务类;(5)经纪代理中介服务。如物业管理企业在做好公共服务的同时,在管辖的住宅区内附属开展装饰装修、美容美发、餐饮、副食等多种经营服务。

  (三)委托性的特约服务。特约服务是为满足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个别需求受其委托而提供的服务,通常指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未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在专项服务中也未设立,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又提出该方面的需求,此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满足其需求,提供特约服务。如小区内老年病人的护理、接送子女上学、照顾残疾人的上下楼梯、为住用人代购生活物品等。

  上述三类服务工作是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时,第一大类是最基本的工作,是必须做好的。同时,根据自身能力和住用人的需求,确定第二、第三类中的具体服务项目与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机制和服务方式,以人为核心做好物业管理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并不断拓展其广度和深度。

篇5:物业管理基础知识培训

  物业管理基础知识培训

  一、物业管理的基本知识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经营人受物业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委托,运用现代管理与服务技术,按照委托管理合同,对已投入使用的各类物业实施企业化、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为物业的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创造安全方便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提高物业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

  物业管理的管理对象是物业,这个物业指在建设或已投入使用的物业,即楼宇。物业管理则对房屋设备、设施等实行多功能、全方位、综合性经营管理与服务。

  物业管理的服务对象是人,即物业所有人(业主)和使用人。既管物又服务于人,以对物业有形的“物质”管理为基础,以该物业的业主和使用人为核心展开与此相关联的各项服务与管理工作,以人为核心提供精神和物质两方面的服务。建立起“顾客至上”的管理观念。人处于中心地位,住宅区管理的重点对象是人,也只有靠人才能创造出安全、文明、繁荣、高尚的住宅区。物业管理被视为一种特殊的商品,物业管理所提供的是有偿的无形的商品------劳务与服务。物业管理公司与产权人、使用人的关系是受委托与委托,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物业管理属第三产业,服务性行业,其性质决定了它的宗旨必须是“业主至上,服务第一”。

  根据物业的类型和功能,物业管理对象可大体分为住宅管理、写字楼管理、商场管理、旅游宾馆管理、工业厂房管理、停车场与车站码头管理、文化站与影剧院和体育场管理等几大类。

  从实际操作来看,物业管理大体上有两种基本类型:委托服务型和租赁经营型。

  二、物业管理的范围:

  1、物业管理的基本业务,就是对物业进行日常维修养护和计划修理工作。

  2、物业管理的专项业务,治安保卫、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园林绿化、交通停车、日常修理。

  3、物业管理的特色业务,包括特约服务和便民服务两个方面。

  特约服务是为满足业主特别需要而提供的个别服务,车辆保管、房屋代管、预约上门清洁、代聘保姆、家电维修、代付各种公用事业费、代订报刊及日常收发等。特约服务的收费标准以成本加劳务结算,是微利甚至免费服务项目。

  便民服务是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联合举办的社区服务项目,包括银行、邮电、商场、饮食、美容等商业网点;幼儿园、小学等;诊所、医院等卫生单位;阅览室、儿童游乐场等文化娱乐项目。

  4、物业管理的多种经营业务,不动产投资咨询、中介、餐饮、家电园林绿化等。

  三、物业管理的作用

  为业主创造一个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有利于提高城市的社会化、专业化;可延长物业使用年限及确保其功能的正常发挥;使业主的物业保值、增值(业主购买某个物业,都希望有一个既安全又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如何保障业主的权益,在管理和养护好物业这两个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并使社区设施不断完善,使用权物业使用年限延长,确保其设计功能发挥作用,这就是实施物业的意义所在)。

  四、小区物业管理的服务特色(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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