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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项目经理实用经验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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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项目经理实用经验知识问答

  物业项目经理实用经验知识问答

  1、当与开发商合同条款、管理处前期接管时的操作手段、发现的房屋设计缺陷等问题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怎么办?

  答:尽力沟通,可适当放弃部分次要要求,保证重要意见和建议达成一致。如确实无法取得最基本的共识,可采用两个途径解决:

  1)依照开发商要求执行,但以不良事实性后果给开发商施压,使开发商自动妥协。 2)取得公司高层帮助,在高层以上争取协调。

  2、当管理处员工在工作中遇到较大困难与抗性时,怎么办?

  答:首先分析抗性与困难,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集思广益,设计几套解决问题的方法,并由自己在实际操作中实际演示,取得良好效果以增强其他管理人员的信心。

  3、当管理人员取得良好工作成绩,暴露出自满骄傲情绪时,怎么办?

  答:1)正向引导,通过单独的沟通,对该人员的能力结构进行分析,让其明白仍有很多欠缺,需进一步提高。

  2)反向引导,加重工作量和扩大工作范围,布置部分人员力所不及的事。一定程度上让其产生挫折感,再通过单独的沟通使其清醒。

  4、当管理人员之间因工作责任担负问题而发生冲突时,怎么办?

  答:首先制止冲突,然后按即定的岗位职责来处理相应发生的工作问题,如岗位职责存在一定的漏洞,必须马上及时调整,调整过程和处理过程应该是透明的,应该让整个管理处明白规则。

  5、当一个平时与你关系较好的管理人员犯错误时,怎么办?

  答:关系较好是私交,犯错误是在工作中,两者绝对不可合并考虑,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照章办事,该怎样处理就怎样处理。

  6、当一个平时与你关系一般的管理人员取得很大成绩时,怎么办?

  答:同上一次问题,私交与工作不可混淆,应对该人员公开表扬和进行一定奖励。

  7、当一个管理人员连续一段时间工作能力未进步,工作情况较差时,怎么办?

  答:首先分析能力未有进步的原因:

  1)本人不努力,对自身工作的钻研精神极度欠缺,列为调整对象,经过限定时间观察后调整。

  2)领悟力不够,不能举一反三,加大辅导力度,限定时间内作细致观察,若仍无进步仍需调整。

  3)仔细判断后认为该人员有实力、有潜力未发挥,处于瓶颈期时,应继续予以信赖、鼓励和支持,放宽一定的时限,期待一定的改观。

  8、当一个管理人员因个人客观因素情绪低落,精神不振时,怎么办?

  答:1)单独沟通,作思想工作,要求将主要精力引导到工作中去。 2)必要的休假,使其精神放松。

  9、当管理人员自恃经验丰富,成绩突出,不尊重你的决定时,怎么办?

  答:必须制止这种情况,必须要树立自己的领导权威,明确在会议上要求该人员严格执行,同时大力扶植其他有潜力的人员,形成竞争,让其感受到压力。

  10、当公司即定的对员工工作的种种奖励条件,迟迟不能兑现时,怎么办?

  答:1)稳定管理人员情绪,使管理处工作保持正常。

  2)向上力争,要求在限定时间内兑现。

  11、当管理人员过份依赖于你来亲自处理各个问题时,怎么办?

  答:需要一定的勇气,宁可让某个问题处理的不是那么完美和及时,也要让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到这个问题的危害性,使管理人员主观能动地学习并尝试处理各种问题的手段。

  12、当你休息或不在时,发生种种特殊情况,怎么办?

  答:1)预防:休息前一天准备工作有条理地作好安排,减少发生意外的可能。

  2)放权:指定某人当天在授权范围内处理管理处各项情况。

  3)检查:电话检查,询问当日情况,并进行一定的指导。

  13、当你召开工作讨论会时,要求大家发表意见,而人人保持沉默时,怎么办?

  答:会议气氛一定要轻松,形成讨论的要求之一是主持人要暂时淡出主导地位,由其他人员自由发挥,或在会前要求个别人员先作适当准备,以避免冷场。

  14、当公司制定的或许存在一定不合理现象的制度,确定要实施时,怎么办?

  答:先实施,并且保持一定的弹性,在实施过程中整理意见和事实,迅速向上反应,阐述自己的观点,希望制度得以调整,努力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因制度的不合理性急剧地损害到下属人员的利益。

  15、当你急需公司各领导或其他部门配合完成某事时,对应方反应过慢,怎么办?

  答:横向合作建立在垂直管理的基础希 凑 M揪吨鸺兑 笈浜嫌氚镏   魅芬 蠼刂故奔洌 谡庖欢问奔渲校 源耸乱  懈 俅甙臁?

  16、当你与公司管理部在新接管理项目定位,及采取的管理和服务方案等问题上无法统一时,怎么办?

  答:这些方案问题上一下子很难分出优劣,好坏,但管理处的情况毕竟是第一手资料,应坚持自己的观点,但注意表达方式应局限于方案可行性的讨论范围之内,仍无法一致,则将双方的两种方案上报,由上级决定取舍。

  17、当公司的新接管理方案即定,但现实可行性较小时,怎么办?

  答:公司的管理方案既定,作为下级只有严格地执行,并且要动足脑筋,设法使其可行,在做的时候尚需将客观事实向上反应,适度对管理方案进行调整,但对下仍需保密,避免管理人员认为管理方案是儿戏,可随时变化。

  18、当管理处成员大部分无法适应你的管理风格时,怎么办?

  答:1)反省自己的管理风格,优劣势在哪里,劣势能不能改变。

  2)会议上坦率地谈这个问题,希望大家能够形成共识,以诚恳的态度表明自己的观点,即搞好管理处工作是重心中的重点,希望大家能够互相很好地合作,自己也将努力改变自己的缺点。

  19、当前期接管时期内,管理处成员抱怨过于辛苦时,怎么办?

  答:鼓励信心,现身说法,指出前期接管是管理处走向成功管理的必经之路,前期接管的辛苦是一种知识的积累,对自己的意志、品质也是一个难得的考验,同时检查前期接管的工作计划,如确实有工作量过大,任务安排过紧的情况,则作适当调整。

  20、当前期接管,业主入伙进入后期,管理处成员普遍出现身心疲惫的情况的,怎么办?

  答:1)适度调整,使人员有一定的休整时间。

  2)信心鼓励,肯定成绩,肯定大家的努力,同时设定新的目标,使大家有新的追求。

  21、当管理处成员因个人正当理由,与即定排班(调休时间)发生冲突时,怎么办?

  答:根据实际情况,如存在可调整性则予以一定方便,但必须告诉他,下不为例。

  22、 当管理处日常工作进入正轨,管理人员不思进取时,怎么办?

  答:不思进取无非是工作量减小,工作难度加大等因素,可通过加大任务来刺激,或通过奖惩制度来激励。

  23、当管理处工作步入正轨,管理处工作纪律松懈时,怎么办?

  答:可采用杀鸡儆猴的方式,提醒其余人员,振作精神。

  24、当管理处人员情绪不稳定,有大量人员准备辞职时,怎么办?

  答:仔细分析每个人准备辞职的原因,为了支撑管理处的日常工作,必需对其中的一部分人员进行挽留,在挽留成功的同时,向公司寻求后备人员的支援,对态度坚决的辞职者,必经要求其将工作进行完整移交,保证正常工作的延续性。

  25、当管理处内部拉帮结派,出现小团体时,怎么办?

  答:坚决制止这种现象,注意分化瓦解,小团体是因为共同的观点或利益而形成的,改变这部分人的观点或利益关系,另外,还可以通过人员的调动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26、当管理处内男、女发生微妙感情时,怎么办?

  答:此类事情比较敏感,在公司内部不宜过多宣扬,在没有明显证据之前,不能草率处理,保持紧密的关注,一旦产生影响正常工作的状况,需立即按公司有关规定妥善处理,最好采取低调,在处理后可暗示管理处其他人员引以为戒。

  27、当管理处工作人员突然陷入工作低潮期,信心不足时,怎么办?

  答:1)了解原因,突然的低潮势必和某些个人原因有联系,需要了解这些原因

  2)鼓励信心,以以往的工作成绩来增强他的信心,使其相信自己是有能力的。

  28、当管理处的部门主管处理部门内部事物不公时,怎么办?

  答:如系确实的不公平,应对部门主管严肃处理,并*,消除基层管理人员的积怨。

  29、当管理处内两名管理人员出现恶性纠纷(争吵、打架)时,怎么办?

  答: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必要时可提交人员淘汰建议报告,绝不姑息,绝不能让害群之马影响整个管理处的团结与相对稳定。

  30、当某管理人员因悟性不足,无法提高自身基本管理服务技能,工作成绩不佳,但同时平常的工作又勤勤恳恳时怎么办?

  答:对于勤恳而悟性不高的管理人员,要给多些时间锻炼,不要急于求成,假以时日,工作成绩应该会所有所突破。

  31、当管理处内人员不注重合作精神,经常独善其身时,怎么办?

  答:单独与其沟通,并当众点名要求他配合其它管理人员完成工作,并对其结果当众点评,表扬为主,以其培养他的团队合作精神。

  32、当你因性格因素无法与管理处内部分人员形成紧密关系时,怎么办?

  答:以公事公办的态度,处理事情的时候,对事不对人,避免因性格因素而导致的矛盾。

  33、当下级管理人员越权处理某事时,怎么办?

  答:首先分析该事件的特殊性,如有特殊原因,而该管理人员确实处理得当,则应该表扬,反之,越权处理应有相应的处罚。

  34、当下级管理人员越级反映情况时,怎么办?

  答:越级反映的定有其苦衷,应抱着对事不对人的态度,与该管理人员单独沟通,要求他以后有事直接沟通,避免越级反映的情况出现。

  35、当你的建议与想法未得到充分上级支持时,怎么办?

  答:服从上级的决定,在有限的范围内将事情做到最好,对事情的结果负责。

  36、当你的命令下达以后,未能得到严格贯彻执行时,怎么办?

  答:首先考虑该指令是否合理,如完全合理,则重申命令,调换执行人,并对原执行人作出相应处罚。

  37、当下级大部分管理人员因能力问题,未能完成你下达的任务时,怎么办?

  答:对未完成人员进行鼓励,对完成人员进行表扬,并在下次下达任务时,要量力而行,制定合理的目标。

  38、当召开例会时,有人常常迟到或不专心开会时,怎么办?

  答:单独与其沟通,调查是否因家庭、工作原因导致,或是对主管不满造成,如属个人原因,则要求其立即改变,如属主管原因,则力求达成共识,并要求其改变。

  39、当管理处成员流失后,新进人员尚无法马上挑起重担时,怎么办?

  答:身先士卒,以你的积极态度和鼓励带动新人,并要求老员工以热情的帮助来协助新人共同完成。

  40、当管理处内大部分是未有从业经验者时,怎么办?

  答:以系统的培训和经验的积累,逐步将他们培养出来。

  41、当管理处内,大部分是比你年长的或者是比你来管理处工作的时间长的管理人员,怎么办?

  答:年龄不是问题,下级对上级应该服从尊重,如有人倚老卖老,则注定他是不适应该岗位的工作。

  42、当开发商某人员暗示个人利益时,怎么办?

  答:假装糊涂或当面拒绝,不能以个人利益作出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43、当你发现某管理人员很有潜力,并想重点培养时,怎么办?

  答:严格要求并委以重任,表明你很器重他,但不要有任何许诺,在日常工作中,不要与他很亲密,处事要公正,以免其他管理人员产生误解。

  44、当你巡查管理处时,发现某管理人员在接待业主时,出现明显解说错误时,怎么办?

  答:事后将错误指出,并要求该管理人员打电话向业主说明。

  45、当你未了解清楚情况而错怪了某位管理人员时,怎么办?

  答:公开道歉,树立你知错就改的形象。

  46、当一个得力的管理人员屡次违反工作纪律时,怎么办?

  答:单独沟通,指出管理处不会因为失去一位得力的管理人员而导致工作瘫痪,要让他明白,优异的工作成绩并不能让任何人做到随心所欲,并对此作出相应的处罚。

  47、当你因工作失误,导致管理处工作出现重大差错时,怎么办?

  答:承诺主要责任,并对其结果负责,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并努力补救因失误造成的损失。

  48、当管理处员工以辞职作为谈判的条件时,怎么办?

  答:同意辞职,管理处不能允许任何人以辞职做为谈判的条件。

  49、当管理处办公室发生失窃时,怎么办?

  答:报案,试图将害群之马找出来,并要求加强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50、当管理处员工经常请事假时,怎么办?

  答:单独沟通,如有特殊事件,安排该员工休假几天调整。

  51、当管理人员无法完成工作任务,要求减少任务时,怎么办?

  答:不能同意,以避免其它管理人员以此做为条件与你谈判,但在下次制定工作要求时,尽量将工作要求制定的比较合理。

  52、当管理处内部出现流言蜚语时,怎么办?

  答:坚决制止,找出源头,严肃处理。

  53、当管理处员工对待遇不满时,怎么办?

  答:单独沟通,以公司的发展和个人的发展说服,如不能接受,将其劝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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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前期物业管理知识问答

  前期物业管理知识问答

  问:什么是前期物业管理

  答:一般意义上的物业管理,是从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后开始,而“前期物业管理”仅存在于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于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没有行使选聘物业公司的职权机构,但已有部分业主入住,不能没有物业管理和服务,那只能由开发商选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就是开发商属下的物业公司来承担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由于实施物业管理的时间越长,其经济效益才越能显示;短期的物业管理,由于开始时得做大量准备,要理顺和协调各种关系,还要在某些方面先投入点资金等,它的效益是出在一段时期以后。所以开发商在选聘物业管理单位时,签约一般都签几年,否则物业公司不大愿意接受短期协议。然而,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签约,却无法制约业主,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任何时候都有权解聘物业公司。

  问:前期物管需要吗

  答:为使发展商便于日后管理,楼内各项设施便于维护、保养,物业管理在楼宇设计、施工准备阶段介入为最佳时期,因为这是管理公司可在兼顾发展商利益的条件下,更多地为业主的生活便利考虑。从物业管理的专业角度提出客观的意见,为发展商省去一些不必要的支出,又为今后业主的生活带来方便。

  列举了一个有关垃圾的问题,一般来说她们将在业主用餐后收取垃圾,每层楼已经为业主设了垃圾桶,但物管收垃圾的路线应避免遇到业主,肯定不能从每幢楼的正门进出,于是在她的建议下开发商在每幢楼增加了一个后门。此外,还有通过前期物管的参与,来确定同等的装饰材料哪种更便于保养,一幢电梯公寓需要配几部电梯、选多少承重量的电梯、用什么品牌的电梯合适等第问题。

  前期物管就是开发商、后期物管公司及业主之间的饿一座桥梁。物管公式依据自己多年的物管经验从施工、设备、材料等方面提出可行性意见,以确保开发商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使后期物管公司介入楼盘时具备良好的先天条件,也为业主有效地控制了维修费用。

  问:什么是物业管理法律责任?

  答: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物业管理企业、业主或使用人,在进行管理、服务、使用物业的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业主公约,如果因为故意或过失违反了物业管理法律规范,就属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例如违章搭建、损坏公共设施等。又如房屋所有人不依法修缮房屋,以致房屋倒塌,使承租人或者其他人遭受损害,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危害后果,也符合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制裁条件,由当事人承担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

  问: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关系?

  从二者隶属关系来看,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进行物业管理,所设的物业管理公司为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二者之间是从属关系,目前国内这种关系占有很大比例;另一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原始业主的身份在物业建成以后负责第一次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这时二者之间是一种短期的合同关系,当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则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原始资料移交后,与物业管理公司基本上将不再发生联系。从活动范围来看,二者既密切关联又有相对独立性:一方面,房地产开发建设为物业管理提供一定的物质基础,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与建造质量及环境的优劣,将直接影响到日后物业管理的开展,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保持良好的关系,尽可能作到物业管理能早期介入,以确保和提高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质量;另一方面,虽然物业管理可以看作是房地产开发的延续和完善,但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活动范围却各有侧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物业的建设、流通和消费的前期活动,而物业管理企业则是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物业实施全方位的综合管理与服务,其主要活动领域在物业的消费阶段。因此,不管二者是从属关系还是一种短期的合同关系,在管理活动中必须明确二者的责任。如,因设计、施工或材料原因造成的物业质量事故应明确由开发企业承担修缮责任(当然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修缮工作,但开发企业应支付相应的费用和报酬);若属使用不当、管理不善造成的质量事故则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住户装修时,是否应向物业公司交纳装修押金?

  答:住户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已是普通现象,为了保证住户装修不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住户在装修时,必须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经物业公司批准后方可施工,而且还必须与物业公司签订装修协议,明确装修的内容、装修时间、垃圾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的处理等内容。对于物业公司是否应收取装修押金,应按照购房人在买房时与开发商双方约定为准,即按《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的规定执行。

  问:机动车停车费用到底是什么费用?

  答:规定的是“机动车存车费”,而不是“占地费”。在小区里能收取此项费用的只能是具备《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此项费用。物业公司收取存车费后,双方应签订存车看管协议书,物业公司履行看管责任,发生丢失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

  问:物管公司应提供哪些服务?

  常规性服务是最基本的服务,包括:

  1.房屋建筑主体管理;

  2.房屋设施、设备和管理;

  3.环卫管理;

  4.绿化;

  5.治安;

  6.消防;

  7.车辆道路;

  8.代办服务

  物业管理收费项目的构成 答:

  1.房屋建筑及其设备、设施的自有部位、自用设备的维护、维修、保养费用;

  2.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营和管理费用;

  3.物业范围内的市政设施道路、维护维修费用;

  4.物业所有人、使用人在使用物业过程中,为维护公共环境的安全、清洁、秩序、优美,而要求物业经营人所进行的管理和服务费用;

  5.物业所有人、使用人要求物业经营人提供的特殊和专业的服务项目而付出的费用。

  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包括:

  1.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对房产消费者委托管理的房屋、设施及其公共部位进行维护、修缮,承担居住小区及小区内物业的保安、防火、绿化绿扩、清扫保洁以及房产消费者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务。

  2.接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居民的监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物业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4.接受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及当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

  5.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国家规定,结合管辖小区实行情况,制定较具体的义务和责任条款并公之于众,以方便房产消费者的了解和监督。

  问:业主与开发商有纠纷而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该怎么办?

  答:商品房买卖与物业管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任何纠纷应由开发商与业主解决,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的行为构成对物业管理公约的违反,是一种违约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业主履行义务,交纳物业管理费;如业主继续违约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起诉业主或提出仲裁,要求业主履行物业管理公约的义务。 最后提醒住房消费者一定要分清在住房消费过程中房屋买卖关系与物业委托管理关系,出现不同的问题由不同的责任人承担违约责任,不能因为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着委托关系,就将开发商的行为与物业公司的行为混在一起。除房屋交付时存在这个问题之外,在房屋维修方面也存在这种类似的情况,希望消费者辨清责任的承担者,避免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的互相推诿,让应该承担责任者无法推托,以便住房消费者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篇3:《物业管理条例》法规知识问答培训

  《物业管理条例》法规知识问答培训

  1、为什么要制定《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答: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第一条)。

  2、什么是物业管理?

  答:《条例》中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二条)。

  3、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针对实践中业主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的问题,《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享有10项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必须履行6项义务:

  (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条)。

  4、如何成立业主大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

  答: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

  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条)。

  5、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如何确定?

  答: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确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来确定。

  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由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尚未制定,《条例》规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条、第十八条)。

  6、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什么形式召开?如何作出决定?

  答: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

  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召开会议,都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第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

  会议,还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

  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第十二条)。

  7、业主委员会是怎样产生的,它和业主大会间是什么关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业主大会成立时,应当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第十六条)。

  8、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之间有何关系?

  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第二十条)。

  9、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承担什么责任?

  答: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竣工总平面图等资料(第二十九条);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第三十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三十一条)。

  10、《条例》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了哪些要求?

  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第二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附终止条件的合同,约定的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二十六条)。

  11、怎样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业主大会作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十五条)。

  12、物业管理用房归谁所有,如何使用?

  答: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13、物业管理企业能否把取得的物业管理服务再转移给其他的物业管理企业?

  答:物业管理企业不能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再委托给其他物业管理企业。但为了有利于物业管理专业化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第四十条)。

  14、物业服务费用如何确定?物业服务费用由谁交纳?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四十二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七条)。

  15、《条例》对水、电、气、热等费用的代收作了哪些规定?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有关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四十五条)。

  16、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对物业管理企业保安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七条)。

  17、《条例》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业主、物业管理企业都不得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用途。

  二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第五十二条)。

  三是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第五十三条)。

  四是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五十五条)。

  18、哪些物业的业主应当交纳住房维修资金?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归谁所有,什么用途?

  答: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条例》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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