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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物业管理缴费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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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物业管理缴费纷争

  案说物业管理缴费纷争

  物业管理收费一直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难解的“结”,由此发生的矛盾和纷争几乎在每个小区上演,极端情况下,矛盾变得尖锐甚至难以调和,可能演变成为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永远的“隔阂”。本文通过剖析现实案例,力争找出业主和物业公司各自的诉求和利益关注点,提出化解隔阂、共建和谐的建言,期望能在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求得平衡和协调,从而演奏出和谐社区的和谐音符。

  业主什么时候开始交纳物业管理费 ?

  [ 案例 ]

  江西赣州市客家大道星辰华庭的一名张姓业主与物业公司因为物业管理费收取时间发生争议。张业主认为,自己刚刚拿到新房的钥匙就开始装修,还处于装修期,不能算是已经住到房间里,物业公司一而再再而三地要求全额缴交物业管理费,不能接受。这位张姓业主的观点具有相当的代表性,不少业主把是否已经搬到新房居住看作是缴交物业管理费的时间标准。但这个观点却遭到物业公司反对。物业公司普遍认为,以业主到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取得新房的钥匙作为业主入住的开始,并缴交物业管理费。

  [ 点评 ]

  从法理上说,判断业主什么时候交纳物业管理费,应该从房屋什么时候处于业主的“实际控制”之下开始,即什么时候房屋的控制权从开发商转移到业主,物业管理费的交纳主体也相应从开发商转移到业主。

  考察全国各地物业管理立法,所谓转移“实际控制权”常见的法律表述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交付”或“交付使用” ( 如上海、天津等 ) ,即房屋竣工后经业主验收合格,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业主使用。而交付的标志通常是交钥匙,或者业主在交付通知书上签署同意意见等。开发商往往会通过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条件、交付程序以及交付标志,因此,业主在与物业公司交涉是否应该交纳物业管理费时,不妨先仔细分析一下当初与开发商的合同约定,如果房屋确已从法律意义上转移给自己,而无论自己是否实际入住 ( 如空置、出租与他人、装修期间、装修后尚未搬家等 ) ,则应当交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种立法表述是“入住” ( 如深圳、江西等 ) ,即业主入住之日起开始交纳物业管理费。但“入住”词易生误会,以为是居住到房屋里才算入住,就如本案中张姓业主所认为的那样:装修期间没有搬进去居住怎么算是入住呢?而实际上,法律意义上的“人住”另有含义。如《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申明确 : “入住”是指入住人收到书面入住 ( 入伙 ) 通知并办理完结相应手续,入住人收到入住 ( 入伙 ) 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住。比较而言,入住的标志究竟是什么,仍然含糊不清,易生歧义和争端,不如“交付”那么容易理解,况且房屋交付本身是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一般合同明确了交付标志,这样即便事后有认识上的不一致,也容易找到一个相对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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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业主电梯内遭劫杀物业被判赔偿案例

  业主电梯内遭劫杀物业被判赔偿3万

  刘先生的女儿下班回家被歹徒尾随,在电梯内遭劫遇害。在凶手伏法之后,日前,宝山法院判决小区物业承担3万元的补偿赔偿责任。

  去年5月5日晚9点30分许,刘先生的女儿下班回家时被外地来沪人员毛铮律尾随至淞浜路某小区门口,不幸在大楼电梯里惨遭杀害。不久,毛铮律被执行死刑,法院同时判决附带民事赔偿38万余元。

  今年6月,刘先生将所在物业诉至法院,他认为物业管理含有保安服务,但实际上小区只有门卫,并无正式保安。而且当凶手进入小区时,门卫还不在岗,所以女儿的被害与物业未尽安全义务有一定关系,要求物业补充赔偿10万元。

  而物业公司则称,他们管理的是售后老旧公房,本身就是亏损企业,因此只能聘用退休、退养人员担任门卫,职责是24小时值班,每月收取每户3元的保安费。而且担任门卫的人员由居委会、业委会推荐,所以物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刘先生女儿的被害系罪犯所为,但物业疏于防范从而使凶手实施不法侵害较为便利,故存在一定过失。考虑到物业的实际收费和小区设施等情况,法院遂酌情作出上述判决。

篇3:未签物业服务合同也要交物业费之案例

  物业案例分析:未签物业服务合同也要交物业费

  10年前,赵先生因拆迁搬进了某小区的一套2居室楼房。20**年夏季的一天,他回家后发现室内被盗,遂马上报了警。经清点,确认丢失一部手机和一台照相机,损失共计达3000多元。

  不久,小区物业公司来收物业费,赵先生说:“你们不让我们业主装护栏,而小区管理又不到位,保安措施不规范,这才造成我家被盗,你们有责任,所以应免除我家一年的物业费。”对方不同意,赵先生就坚持不交费,双方不欢而散。就这样,截至20**年底,赵先生一直未再支付过物业费,物业公司便将他告到法院,要求其支付欠缴的物业费3000元。

  法院庭审时,物业公司表示赵先生在该小区居住10年了,之前一直按时交纳物业费,对收费标准也没提出过异议,这表示他认可物业公司的服务项目和标准,双方已形成事实服务关系。对于其家中被盗,物业公司表示同情,但认为与物业管理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不同意以此为由来拒交物业费。法院经过审理,近日判决赵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欠缴的物业费3000元。

说法

  赵先生搬进楼房时确实未与物业公司直接签订过服务协议,但他曾与该小区的开发商签订过物业管理合同,而该开发商又委托此物业公司来负责垃圾清运等物业方面的管理,且赵先生自入住后一直在接受对方提供的服务,因此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

  赵先生享受了小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理应及时交纳物业费,他所称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应对其家中失窃承担责任的说法,因没有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实,所以不能作为其拒交物业费的合法理由。同时,如果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应通过正当渠道提出意见和建议。由此可知,法院最终判决是恰当的。

篇4:空置房物业费如何交纳之案例

  物业案例分析:空置房物业费如何交纳

  20**年1月,因某小区大量业主长期拖欠物业费,经多次协商无果,青岛某物业公司遂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将案件交由青岛市北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

  在了解相关案情后,调解员姜东将双方当事人约至位于人民法院的调解室进行调解。物业公司出具与业主庄某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证明庄某应依据双方物业服务合同缴纳物业费及违约金。业主庄某自述自20**年起,因工作原因搬至黄岛区居住,涉案房屋一直闲置无人居住,并没有接受物业服务,且物业公司也知情其没有实际居住,所以,不应该缴纳物业费及违约金。

  调解员姜东首先对业主庄某,依据物业合同,业主应该缴纳物业费及违约金,而且涉案房屋空置这么长的时间没有出现任何安全问题,与物业公司的管理是分不开的的。物业公司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业主应该缴纳物业费。但鉴于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可以减免一定比例的物业费。庄某表示如果物业公司能免除违约金并减免部分物业费,可以缴纳,而且以后会按时交纳。同时,在对物业公司释明有关法律规定后,物业公司也表示接受调解结果。

  法律解答:

  房屋空置一年物业费可打八折

  房子长期闲置,物业费可减免。根据青岛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联合下发的通知,20**年1月1日起,施行空置房屋物业服务收费减免政策。通知规定,对配备电梯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含电梯运行费)的80%交纳;对未配备电梯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90%交纳。

篇5:不满服务,两年未交物业费的业主败诉案例

  物业案例分析:不满服务,两年未交物业费的业主败诉

  因不满小区物业服务,一业主两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最终该业主不仅需要交纳拖欠的物业费,连同所欠费用产生的利息一并支付。

  律师表示,物业公司服务存在瑕疵,可请求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以此为理由拒绝交纳或少交纳物业费,法院将不支持。

  案例:

  不满小区物业服务

  一业主两年未交纳物业费

  20**年初,方宏(化名)在家人的催促下买了房。房子位于杭州城北,面积在130平方米左右,签定购房合同时楼幢都已结顶,但正式交付要到20**年年中。

  依照房地产市场的普遍规律,开发商会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在楼盘正式交付前选定好物业公司。方宏签订购房合同前,小区的物业公司已经选定。20**年10月31日,方宏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物业公司需负责房屋公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小区的环境卫生;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消防、公共绿化管理等物业服务。

  享受服务的同时,业主需交纳相应的物业费,收费标准为住宅房源按2元/平方米/月收取;地下停车位按200元/辆/月收取。物业费收取时间从开发商通知交付房屋后次月1日起计算。

  20**年7月,方宏购买的房子正式交付,收房拿钥匙当天方宏交纳了未来两年的物业费,即20**年8月1日至20**年7月31日。两年期满后,方宏因对物业服务不满,拒绝交纳后续的物业费,物业多次上门催交,皆被方宏拒绝,这一拖欠就拖了整整两年。

  20**年8月初,方宏所在小区业委会因物业公司存在服务不到位的现象,通过票选罢免了该物业公司,另行选聘了其他物业服务公司。物业公司为收回方宏拖欠的两年物业费,在撤出之前多次催交仍未果,因而只能起诉至法院。

  方宏收到法院传票时很是不满,表示之所以拒交物业费有正当理由。原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维修公共物业,没有按照物业维护条例标准向业主提供服务,导致小区管理混乱、保洁不力,公共部分漏水不整修,没有检修记录与保养记录,小区公共房屋被当做垃圾场。因而要求法院判决其少交物业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方宏之间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方宏逾期未交纳20**年8月1日至20**年7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事实清楚。物业公司在服务中存在瑕疵与不足,需完善改进,但并未构成根本性违约,业主拒交或少交纳物业费,可能会助长少数业主的欠费行为,不利于多数交纳业主的权益和小区的整体利益维护,也不利于物业服务产业的正常发展。

  因此,法院判决方宏需支付两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11040元,同时弥补物业公司未收取该笔费用产生的相关利息损失。

  律师点评:

  物业服务存瑕疵

  法院不支持业主减少物业费要求

  胡增冬: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物权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交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相关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业主只有在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费的情形下可以提出不支付物业费或少交物业费的抗辩,比如商品房住宅业主与物业公司约定了收费的方式,物业公司擅自提高了收费标准的;老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超过指导价收费的;业主可以据此抗辩。

  对于物业公司在服务中存在的瑕疵与不足,根据《物权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可以另行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在该案中提出反诉。业主直接抗辩要求减少或不支付物业费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这点应引起业主们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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