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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消防火警处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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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消防火警处理案例分析

  20**年7月30日,某工业园管理处当值安全员李某巡逻至7#员工宿舍时,突然发现5#宿舍601员工宿舍有浓烟从窗户向外冒出,吴敏感的意识到601室已发生火警(注:宿舍所属单位员工于上午集体外出活动),在这紧急关头,刻不容缓,李即刻用对讲通知四号巡逻岗,同时快速冲向宿舍提取灭火器赶赴事发现场。四号巡逻岗在得到火警信息后,第一时间启动大门岗警铃,并用对讲通知各岗位,3分钟后,各班组人员按照管理处《义务消防队作战方案》相关流程执行,在总指挥的指挥下,全面展开灭火救援工作,在各班组通力协作下于45分后将火源扑灭。

  事后,经管理处技术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查看,初步查明引起此次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员工外出时未拔掉放在床铺上的小型录音机的变压器电源,变压器带电长时间工作造成线圈绝缘击穿,导致短路燃烧,继而引起床铺易燃品起火而波及周边床铺等;目前,起火原因有关部门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我国法规明文规定了在火警确认为火灾后的处理应是在第一时间报警,本案例中是在物业公司已经尽力进行灭火但是如果在无法扑灭火灾的情况下才拨打“119,事实上这样做风险太大。一是即使将火灾扑灭,物业公司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不说,如果方法不当,速度太慢,加大了损失;二是若不能及时将火扑灭,此时拨打“119”,延误了最佳灭火时间,消防部门将会追纠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当的责任。这是本案应该注意的要点之一。

  2、另外一个关键点就是在火灾扑灭后,需要鉴定火灾事故的火灾原因和损失的时候,我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对于特大火灾事故,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在本案处理过程中,该物业公司应按照消防法之规定请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核定,查明事故责任而不是由物业公司技术人员来确认。

  启示与思考:

  1、当上述类型事件发生前,物业公司要按照国家以及当地政府的法规明确消防设施等行业管理部门与物业公司之间应该维护或者管理服务的界限。对与属于物业公司管理服务范围的严格按照法规规定以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当上述类型事件发生时。物业公司要根据国家规定以及按照符合国家规定制订预案并在已经确认为火灾发生时按照预案开展工作;同时我们在火灾整个救助过程要根据符合相关法规,既不能不作为而引起违约,也不能充当公安消防机构履行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定责任;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特别要注意员工安全的保护;

  3、 当上述类型事件发生后,物业公司应配合公安消防机构保护现场,火灾因各类责任问题需要鉴定的,应根据国家消防法的规定由公安消防部门以及政府组织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4、物业公司还应按照消防预案组织消防演习保证预案启动后的运行质量、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消防意识和消防技能、加大园区消防安全宣传促进业主对日常生活中消防安全注意事项的关注。对于消防隐患要及时的处理,消防设施设备有物业公司负责维护的应制定日常维保计划,并在消防演习中启动保证运行良好,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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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广告牌砸损奔驰,物管赔偿之案例

  特殊侵权问题

  某管理处在大厦入口外墙安装了一块广告宣传栏,宣传栏宽1米,长1.5米,重约8公斤。某天,气象台预报有台风,该市为台风预计登陆点,风力可能会超过10级,最高达12级左右。该天中午,台风登陆将宣传栏刮起,砸毁20米开外的奔驰车玻璃和窗户,经修理花费将近2万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经查,该宣传栏系事发3年前安装,原固定宣传栏的4个螺丝,其中两个已经锈蚀、滑牙, 经台风长时间吹刮断裂,酿成大祸。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例中,台风信息已经提前准确预告,物业公司作为专业公司应该预见到台风登陆所造成的影响,提前做好防灾工作,宣传栏被刮起的情况完全可以避免,所以此案例中“不可抗力”并不能成为物业公司免责的理由。

  2、对于建筑物等致人损害,作为特殊侵权行为,国家相关法律通过专门条款予以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除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以外,均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案例中,物业公司作为广告宣传栏的所有者,对宣传栏疏于检查,致使原固定宣传栏的4个螺丝,其中两个已经锈蚀、滑牙;并且在已经知道台风将至时未做任何检查和预防措施,所以应该承担责任。

  3 、此案例也提示我们:在物业管理日常工作中,应该忠于职守,做好设施设备巡查维修保养等常规工作,保证设施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在面对台风等灾害性事故来临前,应该体现专业公司应有的预见能力和预防能力,积极工作;而不能轻易、消极地以台风、暴雨、冰雹等不可抗力为借口,而忽视履行自己应尽的安全防范义务。

篇3:物业不作为而被判赔偿案例

  [案情]

  20**年5月的一天,6岁的小明和另外三个小朋友--9岁的小杰、10岁的小红、11岁的小勇在某花园小区的一栋住宅楼后面玩耍,从一间堆放杂物的临时搭建的小房子里,孩子们发现了几个放天那水的小铁桶。孩子们用木棒点燃天那水玩,其中小杰将燃烧的术棒插入天那水小桶后发生爆炸,小明因离得最近而被严重烧伤。事故发生后,小明的父母赶紧把孩子送入医院抢救,但治疗一个多月后终因大面积烧伤致败血症而死亡。后来,小明的父母把该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和另3个肇事孩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审判]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将易燃易爆物品天那水放在儿童容易获得的地方,对爆炸事故负重要责任。其不作为的行为和4个孩子玩天那水烧火引起爆炸,这两个方面应各占一半的责任。一审判决具体划分责任的比例是:小明的父母因监护不力对孩子的死亡承担15%即责任,可由其自负;物业管理公司承担45%的责任;小杰由于直接引起爆炸承担25%的责任,其他两个孩子各承担7.5%的责任。由于3个孩子均未成年,其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根据此判决,小明的父母共获得近13万元的赔偿金,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8.5万元,物业管理公司被判赔近7万元。

  [评析]

  本案的焦点,也是许多守法经营的物业管理公司遇到不常见的损害事故时想到的首要问题--从法律上讲,该不该承担责任,根据什么承担责任?这里涉及两个法律概念:该不该承担责任由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决定,根据什么承担责任由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决定。构成民事责任一般必须具备四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需要注意的是,违法行为可能是作为的违法行为,也可能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不作为义务的行为,即法律规定不得为某种行为而为之者。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即法律规定应当为某种行为而不为之者。本案一审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侵权赔偿民事责任,即是因为其认为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均要求对易燃易爆物品要妥善保管和使用,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却没有做到,所以构成了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联系,在研究因果关系时要注意分清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显然,本案一审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的不作为行为是导致孩子死亡的主要原因。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物业管理公司一般不会发生故意的过错,但常会对过失认识不够。过失就是欠缺注意,学理上根据欠缺注意的程度将过失分为不同等级。实践中,物业管理公司常会受到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的指控。所谓"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这是一个根据事件种类、行为人的职业、危险的大小被害利益的轻重的不同,而要求应具有的熟练的技术和特别的谨慎心理所确定的注意程度。如司机、贵重危险物品的保管人,都要求与其职业或危险或利益的大小相适应的熟练技能和谨慎心理,如果有欠缺,即为有过失。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指派的保管、使用天那水的员工显然未注意到天那水作为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的特殊性,从而导致物业管理公司构成了未尽到应有的注意、未妥善履行管理义务的过失。

  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但依法律规吕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来承担民事责任,亦有人称之为"严格责任"。公平责任,是在不能根据法律适用"无过错责任",行为人主观上也没有过错,但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法院即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判定双方分担损失。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过错责任,首先,法律有明文规定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其次,无过错责任多见于高度危险作业(高危作业)和饲养的动物致损;第三,行为人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则可以免除责任。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虽然属于高危作业,也能证明小明的死亡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但因其未尽妥善管理义务的过错在先,一审法院还是适用了过错责任原则,而没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小明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有监护责任,没有正确地履行监护义务构成了小明父母的过错。另外3个孩子与小明一起玩火,共同促使危险状态的形成和损害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其中小杰直接引起爆炸,其主观过错较大。法院正是认定了上述当事人构成混合过错,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而判定他们分担损害赔偿责任。

  [实务操作建议]

篇4:业主丢失停车IC卡之案例

  业主丢失停车IC卡怎么办?

  案例描述

  一部小车开到某某花园的出口道闸前,车主主动向当值护卫员说:“你好,我的IC卡丢了,请照顾把道闸打开一下,我要赶时间去上班。”

  护卫员小张一看,是一位非常熟悉的业主,就想开闸放行,但转念一想,管理处已多次开会强调:IC卡丢失,一定要请业主简单写一份说明,并签字后才能放行,否则当班人承担相关责任。所以小张马上给业主敬了个礼,向业主解释道:“先生,您好,您的IC卡丢失,要立即通知管理处并抓紧时间补办一张。现在请您简单写一份说明并签字后才能放行,请您谅解。”

  不料业主一听,瞪着眼大声说道:“都这么熟了,通融一下,仅此一次,我赶着上班!”小张依然坚持要按规定办,不予放行。这一下惹恼了业主,马上变了脸,破口大骂管理处和小张。

  处理过程

  小张遭此侮辱,心里也非常生气,但仍然面带微笑,细声细语地耐心向业主解释必须签字放行的原因,以及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恳请业主给予谅解和配合。在小张的耐心解释下,业主才明白了这一切都是为了他好,脸上露出了笑容,愉快的写了说明并签上自己的名字。

  案例点评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出台的每一项制度都经过反复论证才实行的,无论对方是谁,是制度就要执行。我们工作的原则是:对事不对人,否则执行的尺度不一,我这样做,你那样做,制度遭到了破坏,就会出现工作上的漏洞,给人以可乘之机,同时也给业主留下我们管理混乱、无章无法的坏印象。

  另一方面,管理公司对一些可能发生的事件,应有预见能力,并尽量提前作好准备,如本案例中,管理公司可预制IC卡证明单,方便填写,这样既可为服务对象节省时间,提高服务质量,又可省却不必要的口实,免发纠纷。

篇5:业主委托停水电须细思量之案例

  案例描述:

  一天,某大厦年轻女业主来到管理处声称现正租用该房的租房不配合交纳管理费和租金,并表示要行使业主权利将该房的水电同时停掉,以此迫使租户交清房租等费用。管理处值班人员听完情况后将该房的水电同时停掉,以此迫使该租户交清房租等费用。管理处值班人员听完情况后再三劝导该女业主不要冲动,放弃过激行为,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来处理此问题,但该业主不听劝告,一意孤行。该业主又写了“停止某房水电的委托书”并注有业主本人对些事全权负责。管理处值班人员随即通知当班巡逻岗带该业主上楼停水电,停水过程中,该业主站在水表房、电表房门口看着巡逻岗把水阀、电阀相继关闭后才离去。

  晚上六点左右,该房租户回到房间发现水电全无后向控制中心询问,中心值班人员告诉其原因,并出示业主手写的委托书,同时提醒租户和该房业主联系协商解决。

  该租户声称此前已和业主协商过,现拒绝和业主联系,并讲明情况:原来该房业主此前租给租户的租金发票存在问题,此事租户已电话联系业主要求一起到工商税务部门求证,而业主却回避,现租户不是不愿不交纳租金,因为业主提供的发票引起税务局对其全公司财务的审查,现租户要求业主对发票进行解释,同时咨询过其律师,并向管理处提出以下建议:立即送上该房水电;提醒管理处在关闭该房水电时要考虑合法性;因为实际过程中是管理处员工代业主关闭水电,虽然有业主委托书,但管理处难以回避直接责任,就比如某领导指使员工一样,司法机关追究主谋人的责任时,也会对直接打人的员工追究责任,因为此行为前提条是不合法的。

  处理过程:

  管理处从租户了解相关情况后即电话联系该房女业主,而女业主已经不再接听管理处的电话(业主此时已明白事件的严重性)管理处经多方联系后找到该房男业主讲明情况,并告之租户态度,男业主表示可送上该房水电,并请管理处协助处理此事。

  案例点评:

  租户和业主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当双方有利益冲突要求管理处协助办理时,管理处应从双方了解事情经过,以利于规避协助行为过程中的风险;加强风险意识,法律意识培训,对涉及双方有利益冲突的协助行为可不为之,避免引火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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