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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业主小区道路上摔倒受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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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业主小区道路上摔倒受伤案例

  业主小区道路上摔倒,物业应该承担责任吗?

  某小区居住的王老太雪后出门,在小区的步行街不慎跌倒,安全人员发现后立即将王老太送进医院。经诊断为:右腿股骨头粉碎性骨折,立即实施手术置换股骨头。手术后王老太提出:她是在小区内跌倒的,因为自己每月都交物业管理费,其中包括了小区道路的公摊,那么,她在小区道路上跌伤的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用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几经交涉,物业管理公司未做承担,王老太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推上法庭。

  案例分析:

  案例涉及小区内发生个人原因引起的意外伤害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是物业管理公司收费的依据,其中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中包括了小区道路的绿化管理费,王老太所交物业管理费中的公摊是属于正常的收费范围。

  (2)《民法通则》、《民法细则》中明文规定:凡因个人原因引起的意外伤害其责任自负。

  (3)王老太虽在小区道路上跌倒,没有他人伤害,且小区步行街积雪已打扫过,物业管理公司本职工作没有延误,小区的警示牌也已悬挂,王老太这种意外伤害的确是与自己不当心或一时路滑不适应造成,与物业管理公司没有直接的关系。

  (4)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多方面关心王老太,但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其支付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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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业主小区门口被抢劫案例

  业主小区门口被抢劫,物业公司是否赔偿?

  20**年6月,某业主携带20万元现金在住宅小区门口遭歹徒抢劫,而距离事发地仅10余米的物业管理公司保安人员没能及时拦截劫匪。该业主被抢劫后,一纸诉状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悉数赔偿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8万元。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这些个案其实与住宅家中失窃的个案性质是一样的。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是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因为,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与业主、住户之间不存在人身、财产的保管关系。不应担负赔偿责任,双方争论激烈。

  案例分析:

  应该说,业主、住户明白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存在人身、财产的保管或保险关系。但是,如果案发时,物业管理公司的员工近在咫尺,却装作视而不见,袖手旁观,不敢挺身而出与歹徒搏斗,那就应该受到舆论的谴责,物业公司也应给其以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而这种处分和处罚的目的就是为了弘扬见义勇为,抵制邪恶的正气,倡导敢于同违法分子作斗争的价值取向,并非具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义务。毕竟,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物业公司的员工不敢挺身而出与歹徒搏斗,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但他却可以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但是物业管理公司应负责一部分赔偿的,这个责任不是民事法律的赔偿责任,而是行政管理上安全防范的行政法律责任,应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给予警告、通报、罚款、吊销有关物业管理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为了确保业主、住户的安全,防止突发事件给业主造成的伤害,躲避不可预测的风险,一方面物业管理公司要经常告诫、提醒业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以免让歹徒有机可乘。一旦发生抢劫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物业管理公司也应该增加保安人员以及保安巡逻次数,加强安全防范的力度和措施,有效的防止案件的发生。

  另一方面,在此同样建议物业管理公司最好购买公众责任保险,将所有承担的赔偿责任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万一发生因物业管理公司疏忽或过失行为而导致业主、住户等其他人员利益受到损害时,也可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篇3:物业收费未约定案例

  物业收费未约定案例

  “欧陆经典”物业被判退还超额物业费

  事件:1999年至20**年间,201户业主分别购买了朝阳区欧陆经典万兴苑小区,当时业主和物业公司对物业收费未约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物业公司后按每平方米3.15元收取物业管理费。业主们认为,被告的收费标准和服务水平差距较大,故要求法院确认原收费标准无效。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的有关批复,欧陆经典万兴苑小区属普通住宅,应执行普通住宅收费标准;如被评为市级优秀管理居住小区,在两年内管理费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10%至25%。2000年11月,被告管理的欧陆经典万兴苑南苑被评为北京市优秀管理居住小区。

  点评: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将超标准多收的物业费260元至5000元不等分别退还给业主。法院认为,被告在部分项目上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且在其管理的万兴苑南苑被授予优秀管理居住小区时,将不在该范围内居住的原告的物业费标准一并提高25%,实为搭车涨价。

篇4:业主儿子家中遇害,物业赔偿案例

  业主家中遇害,物业疏于管理赔偿16万元

  事件:20**年4月15日,两名罪犯经预谋后,携带尖刀等凶器,先来到丰台区方庄小区寻找作案目标,由于该小区保安员盘查,两人没有得逞。随后,他们又来到望京西园某楼。因该楼值班保安员没有盘查,两人冒充物业人员,以检修煤气管道为名,进入关某夫妇家进行抢劫。夫妇俩惟一的儿子惨遭杀害。两名罪犯后被法院判处死刑并赔偿经济损失共4万元。

  点评:法院一审判决望京实业总公司赔偿死亡补偿金等费用共计16万元。法院认为,楼宇保安员并未对两名罪犯进行盘查。在楼宇中设置的保安设施、门禁系统和可视对讲系统均已损坏,不能正常使用,使得犯罪分子得以未受到任何盘查即进入原告居住的房屋,并在较长时间内实施了犯罪行为。望京实业总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篇5:高教公寓物业管理招投标案例分析

  在百家湖花园首次面向全国招聘 “管家”之后,江苏省南京市龙江小区10幢高教公寓的16所高校的3000户高级知识分子家庭为花明白钱,也通过招标的方式寻找“管家”。江苏爱涛置业、星汉物业、南大物业、东海物业、养园物业等12家物业公司第一次打起了“价格战”。

  为解决南京高校教师住房困难的全国重点工程 --南京龙江小区10幢高校公寓于2000年4月底交付使用,占地约30万平方米,由南北两个区域组成。龙江高校公寓委托管理期限为3年。特别引人注目的是龙江高校公寓业主管理委员会在此次招标中明确提出,物业管理收费标价占招标总分的一半,标书占30分,答辩和企业信誉分别占10分。

  根据 1999年12月8日出台的《江苏省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暂行办法》,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收费指导价即便是最高的5级,每月每平方米也就是0.5元。在上限已经很明确的情况下,南京的物业管理公司面临的就是拿出最有竞争力的价格来。招标书发出后,南京的很多物业管理公司第一次仔细测算起自己的成本来。江苏爱涛置业的总经理梁苏拉说,南京的物业管理市场才刚刚启动,老百姓对物业管理收费一向颇有意见,这次明确将收费标准作为硬杠杆,显然增加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压力,比如爱涛置业要想在招标中获胜,就要拿出更具竞争力的价格来,降低一个收费等级,提高一个服务档次,势必要求各家公司物业管理人员一人多专、一人多岗,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从长远来看,这对南京的物业管理行业无疑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附:南京两次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效果分析。

  1999年12月5日,南京百家湖花园住宅区就物业管理单位进行了招投标。2000年3月20日,南京龙江高教公寓又以招标的方式面向社会选聘“管家”。最终,两家物业管理公司取得了龙江高教公寓南北两大片区的管理权。南京市的这两次招投标活动推动了江苏,特别是南京市物业管理市场化的进程。

  1)百花湖花园住宅区招标概况

  (1)物业标的:在建,规划建设26,8万平方米,已建11万平方米,其中别墅3万平方米(已入住)。

  物业类型有别墅、高档公寓。设施基本齐全,维修基金基本落实。

  物业管理区域:一个。

  (2)招标范围:全国公开招标,公证部门全过程公证。

  (3)招标主体: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受开发商委托,与开发商共同招标并运作。

  (4)投标方:深圳、上海、江苏等地的6家物业管理公司。

  (5)评委组成:建设部、北京、上海、深圳及高等院校、开发商等资深专家10人。

  (6)评标方式:专家综合评定,其中信誉调查由招标办随机抽查评分。

  (7)评分类别及权重:信誉(12%)、标书(54%)、答辩(34%)

  (8)公共服务费确定:政府定价:别墅,3元/(月?平方米);高档公寓,0.5元/(月?平方米)。

  (9)招标执行依据:借鉴其他省市经验。

  2)龙江高教公寓招标概况

  (1)物业标的:已建29.3万平方米,南北两片,即将入住率95%以上。

  物业类型:经济适用型普通高层住宅,设施齐全,但车位、管理用房等不足,落实了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区域为 2个。

  (2)招标范围:南京地区省、市物业管理企业投标,公证部门全过程公证。

  (3)投标方:南京地区省、市属12家企业。

  (4)评委组成:业主委员会、省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协会、院校、企业等资深专家7人。

  (5)评标方式:借鉴工程招标方式,无底价竞标,专家评标,业主委员会最终定标,其中信誉调查由业主委员会随机抽查评分。

  (6)评分类别及权重:信誉(10%),标书(30%),价格(50%),答辩(10%)。

  (7)公共服务费确定: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中标价为0.36元/(月?平方米),业主委员会标底价为0.34元/(月?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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