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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遭杀害,保安已尽责无需物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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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遭杀害,保安已尽责无需物业赔偿


业主陈女士不幸在家中惨遭歹徒杀害,物业公司的保安刘某未经培训,未持证上岗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日前,闵行法院审结了这起因刑事案件引发的民事赔偿案,对原告不予支持。。

案情介绍:

1999年5月7日,虹梅路一居民小区发生一宗血案。业主陈女士在打扫房间时,因房门未关且毫无防备,被入侵的抢劫犯罪分子凶残地杀害,家中财物被劫。后罪犯虽伏法,但死者家属认为,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没有上岗证,又未尽其保安职责,让犯罪分子用假名登记混入小区,在管理上严重失职。为此,他们向闵行区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丧葬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精神损失费和被劫现金等各项损失16.89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反复审核了双方的证据,确认担任保安值勤9年的刘某,从未参加过培训也未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确已违反了《上海市居住物业保安管理办法》的规定,但这应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理或处罚。

此外,法院注意到,罪犯孟某在案发前已两次使用假名登记到死者家中作客,其家人对此并未引起警觉,也未对保安提出过特殊的保安要求。案发当日,保安人员是在孟某登记后方才放行的。当时孟某并无异常行为,保安人员无法预见其进入大厦后会实施犯罪行为。同时,案发后,值勤保安接到他人通知,迅速赶到案发现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据此,闵行法院认为,陈女士之死和家中财物被劫系罪犯孟某的加害行为所致,保安管理方面已经尽到谨慎的注重义务,刘某在履行保安职责时并不存在过错,不应对死者家属予以赔偿。

案件点评:

小区内发生命案,虽然从法理上分析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终究是一件闻之令人非常痛心的事情,同时也是一件可能为物业公司声誉带来负面影响的事情,相信这件事无论从法律还是道义上,都为所有物业管理从业者敲响了警钟,要求我们时刻保持高度的警觉和职业敏感度,视社区的安全为己任,最大程度地为业主提供一个安全、文明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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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业主大会越权业主怎么办?


小区的业主大会难以召开,即使召开后也存在已经成立的业主大会换届难、业主委员会交接难的问题,也是近期物业方面矛盾比较集中的一个方面。同时,由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运作缺少相关监督,侵害业主权益的事件不断出现,比如业主所享有的大会讨论事项的表决权、制订修改公约和大会议事规则权、选举及解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履行职责等权利,在实践中经常被侵犯等引出了不少矛盾和纠纷。

[解读]

现行《物业管理条例》对这个方面的规定较为简单,没有对无业主大会非讼程序进行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运作如何有效监督,对业主大会选任事项意见不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不适当决定、侵害利益等是否可通过诉讼解决等。

总的来说,业主作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所有权人,不仅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用部分享有共用权,同时作为小区成员还享有成员权,业主通过业主大会的形式,在物业小区的框架的范围内进行民主管理、自我管理,通过民主协商,个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少数人的利益服从多数的利益,采取多数决或绝对多数决的方式决定小区物业管理、处分、使用等事项。

[解决方法]

业内人士建议,业主可以采用在业主大会内部设置监督部门等方式,来避免业主大会的越权行为等。

篇3:业主物业公司权利义务不对等


这方面主要体现在对于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以及违章搭建的处罚规定较少,造成业主无论有什么原因不满,都以拒交物业管理费来抗辩。另外在目前法律框架下,缺少住户与所有权人的区分和规制,对非业主使用房屋而拒交物业管理费的现象,无任何制约措施。

[解读]

虽然《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就规定应当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但在后面具体条文中,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多,而对业主的法律责任只有两三条原则规定,约束力明显不够,在业主权益保护方面,对业主权利则规得定较为详细明确,而对业主违反义务如何承担责任的规定则不明确、不具体,有的甚至就根本没有罗列出来。在实际管理中,对于违规装修、乱停乱放、私搭乱建等现象,依据现行条例,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力度有限,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管理缺乏程序规定和具体措施,难度较大;相邻相关业主在未直接损害其利益时,大多采取明哲保身的处事原则,有的甚至侵害到自己身上了也不敢出来交涉,反而迁怒于物业管理企业不帮他出面解决问题,多数也不愿出面反映;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权限受到限制,目前也争议较大。

[解决方法]

这方面仍然有待相关法规进行完善。

篇4:业主家里失火怎么办?


20O2年元旦,世纪宝鼎公寓19楼的一位业主和朋友在家聊完天,锁上门外出吃饭。随手丢下的未熄灭烟头引燃了客厅沙发,造成了火情。发现火情后,物业管理公司的领导和义务消防队员在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

他们一方面抓紧联系业主,一方面强行破门入户。然而,业主的手机处于关机状态,坚固的防盗门又一时打不开。此时火势已经开始蔓延,只好另想办法。先是准备从上层把救火人员吊放下去,不料上层也是家中无人,后来决定从相邻单位的阳台外跨越。

两家阳台间距一米有余,跨越相当危险。一位领导在腰问拴上安全绳,首当其冲。旁边的同事及时提醒他砸窗时要闪开身体,避免热浪冲击(关键时候的一句关键话,有可能对事情的发展起到关键的作用,所以在容易头脑发热时,同事之间应当多提个醒儿)。他破窗后,几个救火人员迅速进入着火的客厅,接过接二连三递过来的灭火器,向起火部位喷洒。十多个灭火器用完,火势得到控制,但是一些角落的物品还在劈劈啪啪地燃烧。

为了防止火势再起,他们又里应外合,有的砸、有的撬,搞开了防盗门。从门外拉进来消火栓上的水枪,一阵横扫,终于在火灾还没有窜入其它房间之前将其彻底扑灭。

接着,他们弓不停蹄,一方面抓紧清理地面积水,避免浸损毗连单位,~方面到毗连单位说明情况,争取理解和原谅(处理任何问题都要瞻前顾后,避免顾此失彼)。基本处理妥贴后,闻讯的业主和接报的"119"才赶到。他们看了现场、听了介绍以后,表达出来的都是感谢和赞叹。

点评:

搞物业管理时常会遇到一些突发事件,管理者必须当机立断。当机立断并且断得恰到好处,需要智慧和勇气,需要经验储备和预案准备。而这些只能来自平时的训练和积累,平时训练有素、积累充足,关键时刻才不会"掉链子"。

篇5:电梯故障业主被困怎么办?


20**年2月的一天上午9:30分,深圳某大厦B座2号电梯突然在10楼发生故障,电梯内6名中年乘客被困。B座大堂护卫员接到求助信号后,立即向管理处和监控中心作了报告。

监控中心也在闭路电视中发现了电梯乘客被困。值班人员马上用电梯内对讲机对被困乘客进行安抚,劝说乘客不要惊慌,同时把电视监控屏幕定位在2号梯内,随时观察电梯内的情况变化。

管理处领导和电梯工接到报告,以最快的速度赶到现场,紧张而有序地进行解救工作。监控中心随时用对讲机向被困乘客通报解救工作的进展:管理处领导和电梯工已经到达现场……现场解救工作已经开始……电梯故障点已经找到……维修人员已经采取技术措施……(人处于危险之中心情都会焦躁,此时如果能及时知道有人在积极的关注和进行救援,心理就有了底,情绪就会平静许多)。

lO分钟过后,故障排除。当被困的乘客从电梯出来时,尽管脸上还流露着恐惧,但神态还算平静。管理处领导立即迎上前去,一再表示歉意,并询问有无不适,需要不需要到医院检查一下……(常言说,礼多人不怪。在人家有可能怪罪的情况下,尤其更要礼多)乘客们听到管理处诚恳的话语,看到现场忙碌的管理处员工,也就表示了谅解。

处理完毕,管理处又在《管理日志》上做了详细的全程记录,包括电梯困人发生时间、报警时间、救援第一人到场时间、救援采取的措施、救援结束时间、有无损失和人员受伤等等,以各查。

点评:

"智者千虑、必有一失",所以有失仍可以不失为智者。智者其智不仅表现在少有失误,而且表现在一旦有失,能够争分夺秒、千方百计去补救。补救得好,人们就原谅甚至忽略了其过失,依旧视其为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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