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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业主车辆被刮受损,物业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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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业主车辆被刮受损,物业是否担责?

车辆被刮 物业要不要赔?

“业主车辆小区内受损,物业是否有责”搬上厦门法庭

一辆崭新的白色保时捷轿车,车身四边都被锐器刮了长长的刮痕,车主杨小姐很愤怒,因为事情就发生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停车场。她花费了28482元才将这辆保时捷恢复原样。她说:“我交了物业管理费,物业却没有看管好。”为此,近日杨小姐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2万多元的维修费。

这起小区车辆受损索赔案,涉及到一个所有小区都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即业主财产受损,物业要不要赔偿?也就是说,物业对小区业主财产究竟负有多大的管理责任?近日,厦门市中院针对这起保时捷被刮索赔案作出终审判决,这一判决对小区物业的责任认定具有指导意义。

事件:保时捷被刮伤 物业拒绝赔偿

杨小姐平时对这辆车爱护有加,她在小区内租了一个停车位,每月租金300元,此外,她每个月还要向厦门市银鼎岩物业管理公司交纳车辆管理费80元。20**年3月8日晚上8点左右,杨小姐将保时捷轿车停放在第68号车位,第二天下午4点左右,杨小姐发现保时捷车身被锐器刮划,立即向银鼎岩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人员反映,并通过管理人员向派出所报警。20**年3月21日,杨小姐将车辆送去维修。

维修后,因为物业公司拒绝赔偿,杨小姐将厦门市银鼎岩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杨小姐认为,被告银鼎岩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管理义务,造成车辆被人恶意刮划,她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28482元的车辆修理费。

据了解,此前,物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24小时保安服务和管理,对小区进行全天候值班巡视。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 如果物业的服务没有达到标准,给业主个人造成损害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要对小区重点部位包括车库,每2小时巡查一次。

近日,厦门中院终审判决要求物业承担10%的责任,一次性支付杨小姐2848.20元。

焦点:物业有没有“保管义务”?

这个案件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对此,杨小姐认为,物业公司管理的车库是封闭式的,她每月向物业公司交了80元的车辆管理费,就与物业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车辆保管关系,物业公司负有为杨小姐保管车辆的义务。

但是,被告银鼎岩物业管理公司认为,他们经营的是房地产管理,并没有机动车保管项目,双方之间不存在车辆保管关系。被告开具给原告的收费发票上注明 “车辆管理费”,《停车须知》也明确了“停车场所收费用为场地维护费,不负车辆及车内财物的保管责任”。因此双方之间是车辆管理法律关系,而不是保管法律关系。

法官说法:收停车费不等于保管关系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中,原告杨小姐虽然将保时捷轿车停放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内,并向物业公司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但该车的钥匙并未交予物业公司,始终由车主实际保管,该车何时停放、何时开走皆由车主自行决定,物业公司对该车出入并不能进行实际的控制,即车主并未将保管物实际交付物业公司进行保管,因此,双方之间是物业服务管理关系,而不是保管关系。

法官还说,停车位的所有权是业主,有车的人占用了其他业主公用设施的使用,所得的收益应属于全体业主,而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场地占用费、占道费等土地性质收益,应由全体业主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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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停车场纠纷案例解析


现如今,车主与停车场之间的纠纷已成为百姓消费投诉的热点之一。不少车主认为,收费停车场有专人看管,车在停放期间如若发生被盗、刮花的情况,停车场理所当然应赔偿车主损失。然而事实上,当事故发生后,停车场往往拒绝对车主的任何损失进行赔付。停车场认为,“车场只负责提供车位的有偿使用,对车的安全和损伤并不负有责任。”

小车被盗、小车被蹭,车场都不赔付?到底哪些事故收费停车场才会进行赔付?停在车场的车被盗,被蹭,究竟是谁之过?谁又应该为此负责呢?

案例1

车被刮花后果自负?

节后返深的林小姐最近有些郁闷,原因是春节期间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内的车,其左前叶子板明显有被刮蹭的痕迹,车漆掉了一片,非常难看。林小姐找到小区管理处要求赔偿,而管理处工作人员则以“车场只是提供停车位,不负责车辆安全和损伤”为由,拒绝为此事承担任何责任。为此,林小姐感到甚为不解,车明明是在停车场内被刮花的,停车场凭什么不负责赔偿呢?

案例2

停车场与车主间只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

深圳车主张某停在某收费停车场内的小车被盗,张某向停车场索赔,停车场却以只提供车位的有偿使用,不负责车辆的看管为由拒绝赔偿。张某此前投保了盗抢险,报案后张某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保险公司则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向停车场追偿损失,在遭到拒绝后,将该停车场相关人员全部告上了罗湖区人民法院,然该法院一审判决却判定“停车场无需为丢车负责”。保险公司不服,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停车场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范围是机动车停车,无机动车保管项目,其发放的收费卡,并非车辆保管收费卡,收取的费用是停放费,并非保管费。停车场与车主之间存在的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对被盗车辆不负保管义务,对该车的丢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市中院最终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车场无需赔偿丢失车辆。

案例3

福田法院曾判停车场赔偿被盗车辆

令人费解的是,另一起在深圳市内停车场发生的丢车事件,被诉上福田区人民法院后,却被法院判定为,“停车场管理设施不完善,在保管车辆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盗车行为,过错在于停车场,故判停车场赔偿车主损失”。

律师说法

有保险的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就车辆在停车场发生状况究竟谁应负责,车场与车主之间,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为此,记者采访了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的苏晓鹏律师,其表示,车主与停车场之间主要有两种形式的法律关系,一是以对车辆进行保管为主要目的的寄存保管关系;二是以提供车辆停放场所为主要目的的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前者为保管合同关系,车主一旦与停车场建立这种合同关系,如果车主车辆在停车场丢失,停车场就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者为停车场向车主提供车位有偿使用,双方的关系由民法通则调整,除非有证据证明停车场对车辆丢失同时具备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和车辆丢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否则对于车辆丢失,停车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为了避免责任的纠缠不清,深圳市在前几年通过立法明确了相关责任。根据20**年颁布20**年修正的《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五条: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因此,如果车主投保了机动车险种之盗抢、划痕险的话,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停车场则需提供必要的协助。

没买车险的可要求停车场赔偿

对于仅投保了交通险,没有投保盗抢、划痕险的车主,不能找保险公司索赔,那能否找停车场索赔呢?

苏晓鹏律师认为,仍然依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五条规定,若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因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

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车主也可以据此向停车场进行索赔。

然而,当车主向停车场索赔时,会遇到举证方面的困难,苏晓鹏解释道,怎么证明车确实是在停车场内被盗、被刮花的,是非常困难的。事实上,车被刮蹭维修金额不大,而举证的难度却不小,所以对于车在停车场内被刮花而没有购买划痕险的车主,一般都是自行和停车场协商,或自己出钱维修,或通过“做第二现场利用车损险来索赔”的不合法手段进行索赔,上诉法院的案例极少。而如果车被盗涉及金额较大,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停车场负一定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五条:

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因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主心声

“收费停车场内车被蹭被偷,停车场作为看管者,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停车场仅收费不负责看管,那还不如乱停乱放,至少不用交停车费。”

───车主梁先生

“我认为停车场既然收了停车费,那多少也得负点责任,所以我觉得最合理的赔偿方法应该是保险公司和停车场共同承担,至于双方承担的比率多少可视具体情况再定。”

───车主黄小姐

“作为普通车主,我们不能根据自己的喜好来判定由谁来赔偿,现在是法制社会,一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是非。”

───车主廖先生

“停车场只管收费不负责车辆安全明显违背了我国民法‘权利与义务平等’的原则。车主将车停在停车场时,车主与停车场之间构成一种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丢失的,保管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停车场大都明确标示不负责车辆安全,但却存在盈利的事实,有经营行为,就必须负有赔偿责任。”

───车主赵先生

“停车场也有自己的难处,只收区区几元停车费,就要赔几十万元的车,这有些说不过去。现如今偷车贼日益猖獗,停车场只要做好应有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人为的疏忽,如果真发生车被丢也无需负太多的责任。

───车主周先生

“收了钱却可以不负责,怎么能这样呢,我觉得这太不合理了。中国有句老话叫受人钱财替人消灾,停车场既然收了停车费,就要想办法采取些措施,为停放的车辆提供一定的安全防护,不能‘只受财不消灾’。”

───车主王先生

理赔程序

车被盗,第一时间报警,并即刻通知保险公司,然后进入索赔流程。车被蹭,若能找到肇事方,则一切赔偿责任由肇事方承担。若不能找到肇事方,且购买了车辆划痕险的车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能保持现场(若停车地方会阻碍停车场的正常秩序,可向保险公司车险报案电话说明情况,在被允许的情况下将车移开或按保险公司提示去指定地点定损),并立刻拨打保险公司车险报案电话进行报案,报案后可根据保险公司的提示进入到下一阶段的索赔过程。

特别提醒:目前深圳大部分4S店均提供定损、维修、索赔一条龙的理赔服务,一些在4S店购买保险的车主,在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可及时联系4S店的保险理赔员,由他们再协助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4S店会帮车主进行定损、维修、索赔,车主维修期间也无需先垫付钱。

篇3:业主丢失停车IC卡之案例

  业主丢失停车IC卡怎么办?

  案例描述

  一部小车开到某某花园的出口道闸前,车主主动向当值护卫员说:“你好,我的IC卡丢了,请照顾把道闸打开一下,我要赶时间去上班。”

  护卫员小张一看,是一位非常熟悉的业主,就想开闸放行,但转念一想,管理处已多次开会强调:IC卡丢失,一定要请业主简单写一份说明,并签字后才能放行,否则当班人承担相关责任。所以小张马上给业主敬了个礼,向业主解释道:“先生,您好,您的IC卡丢失,要立即通知管理处并抓紧时间补办一张。现在请您简单写一份说明并签字后才能放行,请您谅解。”

  不料业主一听,瞪着眼大声说道:“都这么熟了,通融一下,仅此一次,我赶着上班!”小张依然坚持要按规定办,不予放行。这一下惹恼了业主,马上变了脸,破口大骂管理处和小张。

  处理过程

  小张遭此侮辱,心里也非常生气,但仍然面带微笑,细声细语地耐心向业主解释必须签字放行的原因,以及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恳请业主给予谅解和配合。在小张的耐心解释下,业主才明白了这一切都是为了他好,脸上露出了笑容,愉快的写了说明并签上自己的名字。

  案例点评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出台的每一项制度都经过反复论证才实行的,无论对方是谁,是制度就要执行。我们工作的原则是:对事不对人,否则执行的尺度不一,我这样做,你那样做,制度遭到了破坏,就会出现工作上的漏洞,给人以可乘之机,同时也给业主留下我们管理混乱、无章无法的坏印象。

  另一方面,管理公司对一些可能发生的事件,应有预见能力,并尽量提前作好准备,如本案例中,管理公司可预制IC卡证明单,方便填写,这样既可为服务对象节省时间,提高服务质量,又可省却不必要的口实,免发纠纷。

篇4:乱停车放气,业主报警案例

  护卫蛮干 业主报警

  案例描述:

  某天,B小区的车停在A小区与B小区的消防通道上,此通道是A小区的车库进入口,结果被人放了气,车主回来后气冲冲地问A区的保安,是谁放的气,A区保安说不知道,这时车主急了,用手拉着A区保安喊叫“不是你们做的还会是谁”我们B区的保安才不会这么做“,此时A区保安也急嚷让车主看A区管理处设的严禁停车的标示牌,又说:“谁让你把车停在这里的”车主听后说:”听这意思就是你们做的,让警察找你们。说完就报了警。

  处理过程:

  经警察调查,证明是A区保安放的气,管理处立即将小车充上气,并诚恳致歉,事情得以解决。

  案例点评:

  处理疑难问题,不能感情用事,更不能以毒攻毒,遇到突发事情时A区保案要及时通知管理处相关领导到现场协调,避免事扩大,车主报警,给物业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篇5:轿车停车场丢失赔偿案例

  轿车停车场丢失赔偿案例

  案情介绍:

  20**年3月,深圳某小区,李某的私人轿车在停车场丢失,李某向物业公司提出索赔。物业公司认为收费和赔偿条件太不对等,一辆轿车一小时收费才5元钱,室内停放包月最嗖?00元,一旦停车场内车辆丢失,车主以停车场负保管责任为由要求停车场赔偿丢车的巨额损失,对停车场、对物业公司太不公平,由此不予赔偿。于是业主将物业公司推上法庭。

  法院认为:

  1、被告收取原告停车场费时明确注明收取的是车位租金,故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车辆保管关系,而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判决物业公司不承担丢车之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被告收取停车场费用是服务费,即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车辆保管关系。物业公司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点评:

  1、确定停车场的赔偿责任,必须明确车辆保管关系与车位有偿使用关系是停车场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法理依据。

  车辆保管关系是车主与停车场形成的车辆寄存与保管的合同关系。车位有偿使用关系是车主与停车场形成的车位租金支付与收取的合同关系。车辆保管关系与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在车辆的寄存行为上是相同、一致的。

  将车辆保管关系与车位有偿使用关系两者区分:主张车辆保管关系,停车场承担丢车后的民事赔偿责任;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停车场不承担丢车后的民事赔偿责任。

  2、停车场收费是服务费。

  3、停车场服务收费的性质是保管收费。

  4、停车场保管收费应承担保管责任。

  5、停车场收费发票单方声明"车位租金"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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