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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降暴雨奔驰被淹,物业赔偿9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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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降暴雨奔驰被淹,物业赔偿9万多元

张先生将奔驰车停在小区车库,不料一场大雨后车子被淹,造成损失近10万元。物业公司认为天降暴雨属不可抗力,拒绝赔偿,张先生无奈诉诸法院,3月27日,记者从市中院获悉,经二审审理,物业公司被判全额支付张先生的损失。

张先生家住常州新北某小区,20**年,他买了小区的地下车位。20**年7月3日晚,张先生将自己的奔驰轿车停到车库。当晚突降暴雨,第二天早晨,张先生发现车库部分被淹,自己的车子未能幸免。当年9月11日,奔驰4S店出“车辆损失证明”,证明张先生的轿车因浸水时间较长,导致电路、零部件及内饰损坏,贬值损失估算为18万元。在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未果后,张某将该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新北法院。

审理中,法院委托南京市鼓楼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奔驰轿车因水淹产生贬值的损失进行鉴定,该中心鉴定认为,贬值损失为96500元。物业公司认为天降暴雨系不可抗力,自己已尽到管理责任,再说即使存在车辆损失,张某也有疏忽,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天降暴雨,首先有天气预报可预知,其次,当暴雨来临时也并非不能避免和无法克服,可以积极采取有效的应急排水措施,或者当排水措施不能够避免车库被淹时,可及时通知车主将车辆开出车库等。因此,本案的天降暴雨并非不可抗力情形。

虽然险情发生时,物业公司采取了一定措施,但在险情无法排除时未及时通知车主导致车辆被淹受损,物业公司未尽到充分的物业管理责任,故其对车辆被淹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业主将车辆停放于车库,其有理由相信车库是安全之地,具备避免车辆遭受风雨等自然界侵蚀的应有条件,故其对车辆被淹的后果无任何过错。

去年8月27日,新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物业公司抗辩天降暴雨系不可抗力且业主也有过错等理由不能成立,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张先生96500元。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去年12月21日,中院立案受理后,依法成立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于日前作出判决,维持原判。(刘晓琴 卢凝一 芮伟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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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业主遭杀害,保安已尽责无需物业赔偿


业主陈女士不幸在家中惨遭歹徒杀害,物业公司的保安刘某未经培训,未持证上岗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日前,闵行法院审结了这起因刑事案件引发的民事赔偿案,对原告不予支持。。

案情介绍:

1999年5月7日,虹梅路一居民小区发生一宗血案。业主陈女士在打扫房间时,因房门未关且毫无防备,被入侵的抢劫犯罪分子凶残地杀害,家中财物被劫。后罪犯虽伏法,但死者家属认为,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没有上岗证,又未尽其保安职责,让犯罪分子用假名登记混入小区,在管理上严重失职。为此,他们向闵行区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丧葬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精神损失费和被劫现金等各项损失16.89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反复审核了双方的证据,确认担任保安值勤9年的刘某,从未参加过培训也未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确已违反了《上海市居住物业保安管理办法》的规定,但这应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理或处罚。

此外,法院注意到,罪犯孟某在案发前已两次使用假名登记到死者家中作客,其家人对此并未引起警觉,也未对保安提出过特殊的保安要求。案发当日,保安人员是在孟某登记后方才放行的。当时孟某并无异常行为,保安人员无法预见其进入大厦后会实施犯罪行为。同时,案发后,值勤保安接到他人通知,迅速赶到案发现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据此,闵行法院认为,陈女士之死和家中财物被劫系罪犯孟某的加害行为所致,保安管理方面已经尽到谨慎的注重义务,刘某在履行保安职责时并不存在过错,不应对死者家属予以赔偿。

案件点评:

小区内发生命案,虽然从法理上分析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终究是一件闻之令人非常痛心的事情,同时也是一件可能为物业公司声誉带来负面影响的事情,相信这件事无论从法律还是道义上,都为所有物业管理从业者敲响了警钟,要求我们时刻保持高度的警觉和职业敏感度,视社区的安全为己任,最大程度地为业主提供一个安全、文明的生活环境。

篇3:下班保安伤业主物业负连带赔偿责任


核心提示:下班保安打伤业主,物业应该赔偿吗?近日,市中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子,终审认定保安伤人的行为属职务侵权行为,物业公司不能免责,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黄某是某小区的保安。20**年12月26日晚11时许,已经下班的黄某在小区门口的保安室内看小说。此时,业主林某在小区门外打电话,由于通话声音较大,黄某怕影响到其他住户休息,就从值班室内出来制止,要她小声点。但林某没有理会,黄某便与林某发生了争执,并动手打了她。经法医鉴定,林某的伤情为轻微伤。随后,林某将黄某及其所在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

原告:林某认为,尽管黄某已经下班,但他仍旧穿着制服在保安室里,可以认为他还在上班,而他是物业公司聘请的保安,因此,黄某将她打伤,物业公司应负责。

被告:物业公司则辩称,黄某与林某发生纠纷之时,他已经下班,不在工作时间,发生纠纷纯属其个人行为,而且事发地点不在小区内。因此,这起纠纷与物业公司无关,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市中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身着保安制服,在他的工作岗位上以林某在小区外打电话声音较大、影响小区业主休息为由,对其进行制止,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黄某在制止过程中动手打林某并造成她受伤,属于职务侵权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由此产生的后果应该由黄某所在单位即物业公司负责。林某受伤后花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604元,黄某表示同意赔偿,法院予以准许,但物业公司应对黄某的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如何认定雇员的行为属于执行职务行为,应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考察他们之间是否具有雇佣关系;二是考察雇员在实施侵害行为时是否在执行职务,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与雇主指示办理的事件要求相一致,就应当认定为属于执行职务的范围。雇主在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雇员进行追偿。

篇4:顽童玩石凳一人断指 物业伙伴家属共赔偿8千元


三个小朋友在小区内玩耍已经倒下的石凳,其中一人的手指被砸断,受伤孩子的父母将小区物业和另两位孩子的监护人告上法院,提出赔偿各类损失2万元。日前,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判决,三被告向受伤孩子赔偿8千元。

20**年,12月11日,6岁的彬彬和7岁的丰丰及9岁的蕾蕾一起在小区内玩耍,把已经倒下的圆石凳当轮子推,看谁滚得远,小彬彬推不动,要俩伙伴帮忙,,丰丰和蕾蕾用力将石凳推上斜坡,不料,石凳从斜坡上滚下来,将小彬彬的左手小手指压伤。

经医院诊断,小彬彬的小手指两节粉碎性骨折,终因无法保留而截指。小彬彬的父母认为,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未妥善管理物业设施。而丰丰和蕾蕾的行为造成了小彬彬肢体缺损,三者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小彬彬的父母以法定代理人的名义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等1万元,精神损失1万元。

在法庭上,物业公司表示,小区内的石凳不是公司所有,也不属于自己管理。彬彬受伤主要是由于其家长疏于管理,与物业公司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丰丰和蕾蕾的父母也认为,虽然自己的孩子和小彬彬在一起玩耍,但不一定是加害人,二者没有必然的法律关系。

审理中,经司法鉴定,小彬彬目前左小指的缺失,相当于双手缺失5%以下。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小彬彬的损伤未达到伤残程度。上述损伤后的护理时限为3个月、营养时限为2个月。

法院认为,丰丰和蕾蕾在玩耍时,不慎造成小彬彬受伤,三个孩子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他们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该承当相应的监护责任。物业公司对小区负有管理义务,应当保持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完好,即保持小区内石桌和石凳等公共设施应固定在地面上,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小彬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和营养费共8千元

篇5:饮料瓶堵塞排水管 装修受损物业被判赔偿


天降暴雨,楼顶的饮料瓶堵住了排水管道,结果雨水都溢到了居民的家中,导致居民的装修损坏,物品受损,此为自然损失还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当?日前,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居民17000余元。

沈先生是本市一小区501室业主,在20**年8月23日凌晨1点30分左右,因天突降暴雨,沈先生发现屋外下雨,而雨水却从6楼直接渗入到他的房间,他家中的床垫、竹席、毛巾毯、被子、电风扇等设备都不同程度地被水浸湿,装修也遭到一定的破坏。沈先生发现之所以房间进水,是因为楼顶的排水管道被饮料瓶给堵塞,致使雨水不能及时从雨水管道中排出,雨水沿屋面缝隙先流入601室屋顶、墙顶和吸顶灯等处,之后就流入沈先生的501室。物品受损,装修遭水,沈先生就找物业公司要求索赔,可是双最终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沈先生就将物业公司告到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设施有定期养护的义务,但由于其疏于管理,致使落水管被异物堵塞,造成暴雨时排水不畅,结果雨水浸入沈先生家中造成损失,所以物业应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鉴定,沈先生家的装潢修复费用为14749.15元,其他物品损失2808元。最终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案件判决后,审理该案的承办法官对记者讲,随着夏天雨季的到来,因雨水引起的物业管理纠纷有可能会增多,希望该案能够给广大物业公司起个警示作用,提前做好有关的预防工作,以避免产生类似本案的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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