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因质量问题延误交房,业主物业费该由谁交?

3800

因质量问题延误交房,业主物业费该由谁交?

  购买精装修的房子本就是为了图方便,但刘先生购买了精装修房屋,不仅没给他带来便利,还让他的新房空置了7个月,更因此损失了样板房的优惠。而最让他觉得不合理的是,房屋空置这段时间的物业费竟然还要他自己承担,这让他觉得无法接受,为此他投诉:“新房因质量问题延期交付,我要求开发商为我免去房屋空置期的物业、水电费,并赔偿我8万元的损失。”

  业主说

  因质量问题延误交房造成14万损失

  刘先生:20**年,我在杭州某楼盘购买了两套精装修的房子,总面积为220多㎡,按照当时签订的购房协议,这两套房子应当在20**年年底前交付。去年12月31日,我接到了开发商方面的通知,让我去现场验房,但我在现场发现,这两套房存在十余项装修质量问题,其中较为明显的问题是地面上的大理石有明显开裂、地板与大理石有高差。我当场就要求开发商对房屋进行整改,对方对我所提出的质量问题也表示认可,并同意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修补。

  因为我在验房前就与一家软装公司协商,等软装结束就拿我的房子作为样板房进行展示,这样我的装修款就能享受6万元优惠。但开发商的修补工作却迟迟没有完成,今年3月份,我和软装公司的工作人员前往新房内,想做一个软装的开工仪式,但到现场却发现屋内还在刷墙,软装无法开工。样板房的计划被迫放弃。此后我又联系了开发商方面,了解施工进度,对方却一直没有告知我具体的时间。

  直到今年4月27日,开发商的客服工作人员才通知我,再次现场验房。我认为开发商的精装修房返工是导致我延迟拿到房子的主要原因,而这也造成了我的实际损失,按照我的预估,损失已经达到了14万元,其中软装公司的优惠款为6万元。我此前在附近的房产中介了解过,我这样的房子如果出租,按照市场价格,租金至少在2万元/月,而物业费到目前为止也已经累加至近万元。

  我希望开发商方面能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并在给予我8万元赔偿的同时,再免除我收房前的所有物业、水电费。

  开发商工作人员

  分公司无权处理需上报总部

  记者随后联系了开发商楼盘项目部,工作人员表示,作为分公司,他们无法处理此事,并向记者提供了总部客服中心的电话。

  (上周五,记者联系了开发商客服中心工作人员陈女士)

  陈女士:业主的情况我已记录,今天下午已上报给相关负责人,之后会由领导给出处理结果。

  昨天上午,记者找到了开发商客服中心客户经理戴女士。

  戴女士:刘先生的情况此前我们已与其进行过沟通和协商,不过最终并未达成一致。现在我们已免费对刘先生的两套房子进行了整改,所有问题也都已排除。不过刘先生提出的8万元赔偿和免除物业、水电费的要求,公司认为不合理的,我们无法接受。

  对此,刘先生表示不认可,他认为自己的损失是由开发商装修质量问题导致,这部分的损失应当由开发商承担。

  律师说

  业主要求免除物业费合理

  专业律师说,从刘先生的案例来看,虽然开发商已对刘先生的房产进行了整改,但其的确存在过错,理应为刘先生的损失买单。

  从法律角度上来看,开发商为刘先生提供的是精装修的房屋,所以屋内的装修应符合验收条件,但事实上,在验收时却因为装修质量的问题,而导致无法交房,所以开发商应当承担无法交房的责任,而由此引发的其他衍生问题,也应由开发商承担。而交房前的物业费和水电费,也应当为业主免除。建议开发商应积极与业主协商。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不交物业费开发商不交房无法律依据


王先生买了一套商品房,在交清购房款之后,按照合同约定接到了开发商的入住通知。但是在开发商的入住通知上,王先生发现了物业费的交费通知,上面明确要求,如果王先生不交纳物业费用的情况下,是不能入住的。王先生觉得这个物业费的收费价格不合理,因此拒绝交纳,而开发商又拒绝交房,双方僵持不下。

部分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要求购房者以先行支付物业费、水电气开通费、契税、公共维修资金等作为入住条件。开发商的上述要求是没有法律根据的。物业费是物业管理公司基于物业管理合同向业主收取的管理费用,应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收取,而不应由开发商收取。水电气的建设费用及开通费,由相应机构(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燃气集团)向开发商收取,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已将上述费用计算在销售价格中,所以开发商不应再向购房者收取上述费用。契税是在办理房屋交易时由购房者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金,除购房者委托开发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外,契税不应由开发商收取。公共维修资金是指住户交纳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公共维修资金一般由开发商代收,交至房地产主管部门代为管理,但开发商不得将收取公共维修资金作为房屋交付条件。开发商以交纳上述费用作为房屋交付前提条件,至逾期交付房屋的,应由开发商承担相应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作为房屋出卖人负有按期交付房屋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和上述法律规定,除合同中约定以购房者支付相应费用(包括:契税、公共维修资金、产权登记费、物业管理费、证件印花税、测量费、水电开通费,其中开发商收取测量费、水电气开通费为非法收费)作为房屋交付条件的,开发商不得以购房者先行支付相应费用作为房屋交付条件。本案中,李先生虽有物业费交纳义务,但权利人应为物业管理公司,而非开发商,也就是说李先生对开发商并不负物业费交纳义务,开发商以此作为房屋交付条件,属违约行为,如因此造成逾期交房,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开发商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的是房屋买卖关系,双方对房屋买卖过程互相负有权利和义务。而在这一法律关系之外的事情,比如说收取物业费,或者其他费用,并不是开发商的职责,除非有合同条款约定,以此作为交房条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在这里提醒这样的开发商,不要越俎代庖,履行好自己交房的义务才是赢得消费者信赖的根本。 (作者系本刊法律顾问、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黄可磊)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