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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遛狗不牵绳,老人受惊吓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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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遛狗不牵绳,老人受惊吓摔倒

  遛狗不牵绳,老人受惊吓,摔倒致9级伤残,狗主人被判赔20万!

  如今

  养狗的人越来越多

  每天必做的事

  就是带上自家的小可爱出去遛遛

  这本来是件开心放松的事儿

  但若不牵绳就出门溜达

  就可能会变成悲伤的事儿了

  ......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的高某就因为遛狗不牵绳赔了20万。事情发生在20**年的8月13日,当天19时20分,60多岁的欧某在丈夫陪同下走过某步行街。一条趴在台阶上休息的棕色泰迪犬见两夫妇靠近,站起来朝他们走了两步。

  欧某见小狗没拴绳,有点害怕,下意识向旁边闪躲,一下没站稳摔倒在地。欧某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综合评定为9级伤残。

  泰迪犬的主人高某认为她的狗并没有主动袭击欧某,也没有吠叫,只是走近了半米,欧某是自己受到惊吓导致摔伤的,所以她不愿赔偿。

  欧某却认为,自己是被泰迪犬吓到了才摔成9级伤残的,并不认可高某的说法。

  所以最终因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欧某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为由,将高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因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让其宠物狗在公共场所活动,并在靠近欧某的时候令欧某受惊吓倒地,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该泰迪犬在没有吠叫、没有攻击欧某、仅向欧某移动半米并与欧某仍相距约3米的前提下,欧某过度惊慌,采取避让措施摔倒致自已受伤,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故判决高某承担30%的责任。

  对于这样的判决,欧某表示不服,她认为是高某未尽到看管宠物的责任导致自己摔伤,她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而高某也表示不服,她认为是是欧某自己不小心摔伤的,和自己的宠物狗没有关系,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对此,江门中院进行了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高某对欧某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而高某的泰迪犬不仅未取得《犬类准养证》,出门溜达时还没给狗拴绳,并且还是在晚上7点后人流高峰期,未尽到注意义务。泰迪犬虽未出现“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它突然起立及走近的动作,导致欧某心理恐惧诱发摔倒,所产生的损害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因此高某对欧某构成侵权,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高某未尽到看管义务,依法判决其赔偿欧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9775.03元。

  遛狗确实应该牵绳

  因为遛狗不牵绳导致的悲剧

  已经不止一两次了

  20**年5月

  上海一老奶奶被狗撞骨折

  5月29日傍晚,上海宝山区泗塘二村内,一老人正与邻居在小区内散步,突然从附近路段冲出三只未系牵引绳的大型犬,其中一只直接撞倒老奶奶,致其腰椎与胸椎多处骨折。

  20**年5月

  3岁小男孩被哈士奇咬得面目全非

  20**年5月,一个3岁小男孩独自在家门口玩的时候,被一只没有牵引的哈士奇咬伤面部,满脸鲜血,送医后竟缝合200多针!

  20**年12月

  7个月婴儿被大狗撞成十级伤残

  20**年12月29日,许某抱着7个月大的女儿廖某某,在三亚市金鸡岭社区东一巷路口附近散步。不料,身后突然跑出一只未牵狗绳的大狗,从许某胯下冲过,将许某绊倒,致孩子摔倒在地,造成孩子头部、脸部和腿部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且大狗还咬伤了孩子的左脚。

  经医生诊断,廖某某左腿股骨骨折,骨骺损伤,可能留下后遗症,即使经过手术治疗,孩子的情况仍不容乐观。

  此外

  也有不少因为没牵绳导致狗狗身亡的

  20**年7月17日,上海市栖林路425弄,居民在地下车库遛狗,没拴狗绳,一辆启动的轿车因视线盲点,意外撞死了小狗。

  另外,法官介绍,关于狗伤人责任划分和赔偿大概有五种情况:

  第一种:自家狗伤人致对方损伤的,动物饲养人承担责任。

  第二种: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伤的,可以减轻甚至免除饲养人责任。

  第三种:若动物袭击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损伤,第三人和饲养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种:被遗弃或因管理不善逃离的狗伤人,原来的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种:如果是国家禁止性的烈性动物,如藏獒等伤人,不管任何原因,饲养人承担全部责任。

  为了他人和自家爱犬的生命安全

  请各位铲屎官带毛孩子们出门时拴好绳

  牢牢牵在手中,否则一旦酿成悲剧

  于你、于他人、于狗

  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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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小区住户在小区内被马蜂蜇伤案例

  女子在小区内被马蜂蜇伤,状告物业索赔6万元!

  去年10 月,合肥市民贾女士在回家时,被小区里的马蜂蛰伤了,因病情严重,随即被送往医院住进了ICU。贾女士认为,自己被马蜂蜇伤与物业管理不善有关,小区物业公司应该为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于是,贾女士将小区物业告上法院,索赔包括医药费在内近6 万元,其中包括15000 元精神抚慰金。昨天,该案在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开庭审理。

  贾女士是一家商贸公司的销售主管,去年10 月10 日下午,贾女士在回到小区住处时,一只蜂窝正躺在绿化带地上。当她经过时,没想到马蜂全部飞了起来,贾女士被马蜂蛰伤多处。因病情严重,贾女士被送往医院,住进了ICU,花费了2万多元医药费。

  贾女士称,自己事后了解到,小区的蜂窝长期存在,除了自己,小区里还有人也被蜇伤了,就在自己被蜇伤后,小区里还有蜂窝存在。“作为物业公司,对小区业主应该尽职尽责,切实维护业主利益。但该物业公司一方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针对安全隐患事项没有有效排除,导致了自己的人身损害。”

  在法庭上,物业公司辩称贾女士在小区内被马蜂蜇咬,属于意外事件,不应归责于物业公司。因为蜂窝的出现,具有不可预见性,贾女士受伤并不是基于物业公司的过错引起的,属于偶然的意外事件,所以,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物业公司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接到业主通知小区有蜂窝后,及时做了记录,并在10 月9 日报警,通知消防人员到小区清除蜂窝,消防人员于当日出警并将蜂窝清除,物业公司则用绑带将蜂窝所在地围起,并张贴温馨提示。物业公司还表示,在得知贾女士被蜇咬后,也第一时间赶到其就诊的医院进行了看望,并想协商解决此事。

  因为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日宣判。

篇3:开发遗留问题拒交费案例

  开发遗留问题拒交费不合法,物业服务收费须明码标价!

  一案情简述

  20**年6月29日盐城**物业公司与**花园业主李*物业费纠纷一案在盐城市房产物业巡回法庭开庭审理。**物业公司要求被告李*支付20**年3月1日至20**年2月28日物业服务费1611.90元以及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原告诉称:20**年6月30日原告与**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收费标准、时间及逾期缴费将承担的后果,对双方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20**年6月28日与业主委员会续签了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与第一份合同相同,收费标准由每月每平米0.5元调至0.6元。被告作为**花园的业主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故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所欠物业费1611.90元。2、依据合同约定,判令被告按欠费年度支付至履行之日止期间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其中,20**年3月1日至20**年2月28日物业费755.58元,自20**年4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20**年3月1日至20**年2月28日物业费856.32元,自20**年4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举证:1、20**年6月30日原告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合同。2、20**年6月28日与业主委员会续签的物业合同。3、小区业委会向原告出具的情况说明。4、针对该小区房屋公共部位存在损坏的现象,原告通过业委会向住建部门申请维修基金,在前段时间对包括被告在内的房屋公共部位进行了维修,证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被告辩称:1、20**年10月份起被告房屋阳台漏水,被告与原告交涉后未果,被告只好自己维修,但至今仍漏水。2、原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3、被告不存在拖欠物业费情况。被告向原告缴纳了20**年、20**年停车费及物业费合计8400元。

  被告举证:1、小区业主联名信,就小区物业存在问题联名向原告要求限期解决。2、录音材料,被告缴纳20**年、20**年停车费及物业费合计8400元时与原告公司会计的谈话。3、盐城市物价局、房管局小区车位收费规定,不得向停车车位收取物业管理费,在此情况下被告于20**、20**年间缴纳共1200元物业管理费。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案例结果

  经2次开庭审理后,**物业公司与被告李*最终达成协议如下:

  李*于20**年9月10日前支付所欠物业服务费,如被告到期不能按约履行,原告可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三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业主能否以开发建设遗留问题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二是业主能否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三是业主缴纳的8400元是否包含物业公司所要求支付的物业服务费。

  业主李*房屋漏雨属开发建设遗留问题,业主以开发建设单位遗留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是不合法的。对于开发建设遗留问题,业主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物业公司作为服务单位也应协助业主积极合法维权。本案中**物业公司协助业主李*申请维修资金,维修漏雨房屋,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申请维修资金需要一定时间,业主不应在此期间拒交物业服务费。

  物业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业主李*以**物业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案例中**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李*支付的1611.90元为物业公共服务费,而李*无证据证明其所交8400元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经调解,李*最终同意支付之前所欠物业服务费。

  四实践提示

  1、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

  2、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可向小区业委会反映,由业委会督促物业公司提高服务质量。如小区内无业主委员会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可向物业主管部门举报。

  3、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公司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篇4:业主拒交物业费案例

  业主拒交物业费案例

  物业服务态度不好,不能成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

  物业公司本身设置就是为了业主服务,可如果其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伤了业主的心,致使业主拒交物业费,业主以服务态度不好来拒交物业费能否得到支持?20**年1月13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刘某给付原告大庆高新丽华公司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8761.75元,滞纳金24元。

  被告刘某系大庆高新区一小区业主,其住宅面积为101.66平方米,为其提供物业服务的是原告大庆丽华物业公司,并于20**年8月15日、20**年8月15日分别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分别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0**年合同约定收费标准为14.52元每年每平米,之后降价为13.8元每年每平米。在服务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物业公司服务态度十分恶劣,并有一次因物业服务,其酗酒的员工欲殴打被告,致使被告非常不满,为此拒交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物业费8761.75元。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未缴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8761.75元,滞纳金2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对该合同效力予以确认。业主委员会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故对原告请求被告交纳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以原告服务态度不佳为由进行抗辩,无证据证实,也无因此受到损害,故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因合同约定业主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逾期交纳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承担违约金,双方应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诉讼请求中主张滞纳金数额低于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数额,合理合法,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诉讼请求中支付滞纳金数额标准的主张予以支持。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上述判决。

篇5:案例:业主家中被盗,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案例:业主家中被盗,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

  “前几天,我们一家人出门探亲,回来之后发现家中被盗了,虽然家中没有现金,但是笔记本电脑、相机,还有金镯子、金项链都被偷走了。我到家发现后第一时间就报警了,警方认为小偷是从我家一楼的花园撬窗进来的。”家住沈阳市铁西区爵仕观邸的张女士告诉记者。

  据张女士回忆,由于她家住一楼,客厅外还有一个小花园,出门前特意把门窗都关好了。“现在快过年了,一楼本来就不安全,我出门前还特意嘱咐我们园区的保安,帮着看着点。”张女士说。

  张女士家住的小区平时有外来车辆入园,小区保安都要登记的,这次被盗让张女士十分不解,“平时交了那么多物业费,小区物业花钱雇的保安看守大门,怎么能让小偷入室偷盗呢?我觉得物业公司的保安有责任,应该给我们业主一个说法。”张女士气愤地说。

  20**年张女士入住爵仕观邸小区,入住后就与该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上明确写着物业公司有责任维持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做好小区治安、消防工作,建平安小区等等,其中包括应在大门建值班岗,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约定。

  张女士找到物业公司要求给个说法,物业公司经调查发现,张女士出门那三天,由于保安临时更换的原因,确实那三天物业保安没有对外来的车辆与人员进出进行登记。

  虽然小区物业公司向张女士发来了《协调函》,可是,张女士还是把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对其家中被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发生损失的直接原因虽然是因为犯罪分子入室盗窃,但是由于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提供封闭式管理服务,未对外来车辆或人员进行登记等安保义务,未能认真防范犯罪分子入室作案,导致张女士财产受到损害,故物业公司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正解

  物业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认为,关于物业公司承担的安保职责,是一项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提供防范性安全的服务。实际生活中,物业小区与物业公司订立了物业服务合同中均会约定物业公司的安保服务条款,除经双方特别约定,“安保”应理解为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安全的条件,以及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应当承担安全保障责任,比如一些园区的景观水池,未采取警示标志或安全隔离装置,导致业主不慎摔入池中受伤。有时我们也听到电梯出现故障未及时维修,造成业主使用时发生危险,造成业主财产或人身安全损害的事情。有的物业公司与业主约定物业公司提供24小时监控、安全保护服务,而物业公司却因为疏忽没有尽到安保义务,对业主利益造成损害。这些情况,作为物业公司就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那么对于本案,业主家遭窃,这是第三人对业主造成的直接侵害。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问题,应视具体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物业公司有防范、制止业主免受第三人侵犯的责任,若违反了应当积极作为的安保义务,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直接侵权人又没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则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而物业公司很好地做好安保工作,那么承担第三人对业主侵害的责任就会很小。当然,物业公司承担的这种补充赔偿责任是以收取小区物业费中安保费用的一定限额作为上限,不应承担业主损失多少就赔多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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