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盘锦将制定第三部地方性法规《盘锦市物业管理条例》

6261

盘锦将制定第三部地方性法规《盘锦市物业管理条例》

  辽宁:盘锦将制定第三部地方性法规《盘锦市物业管理条例》

  盘锦日报/20**0321

  日前,盘锦市(辽宁省)地方立法工作会议传来消息,盘锦市人大常委会继《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和《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之后,今年将制定第三部地方性法规---《盘锦市物业管理条例》。同时论证《盘锦市城市(镇)绿化管理条例》《盘锦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盘锦市商品房屋租赁条例》和《盘锦市地热水资源保护条例》四部地方性法规。

  盘锦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从去年8月起开始着手编制20**年立法计划。按照立法服务于改革发展大局的总体要求,紧密围绕市委确定的重点工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创新思维,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和研究论证,将城市建设与精细化管理、美丽乡村建设和资源生态保护作为立法重点,以突出盘锦地方特色。

  会议要求,20**年全市地方立法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推动、各方参与”的工作格局,按照《20**年盘锦市地方立法工作任务分解表》确定的各部门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以日历化方式安排进度,项目化方式狠抓落实,确保立法工作有序推进,高质量完成。盘锦市住建委、市林园局等牵头部门要把立法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和业务处室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层层抓落实,使制定的法规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我市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会议强调,要以保证立法质量为核心,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基本原则,制定好《盘锦市物业管理条例》。起草部门要充分研究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借鉴先进地区经验,通过督促起草单位严格把握制定起草计划、规范起草程序、明确起草要求、调研起草内容、落实起草时限等关键环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起草环节打好基础,确保按要求如期完成立法相关工作。

采编:www.pmceo.cOm

篇2:国务院公布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资质规定被删除

  国务院公布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资质规定被删除

  乐居财经/20**0409

  日前,国务院总理*正式签署第6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其中包括《物业管理条例》。

  对比来看,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在对旧版第五十九条条文进行了删除,并对4个条款进行了修改的同时,对其他条文的序号也作了相应调整。具体为,第二十四条删去了条文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日前,国务院总理*正式签署第6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其中包括《物业管理条例》。

  对比来看,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在对旧版第五十九条条文进行了删除,并对4个条款进行了修改的同时,对其他条文的序号也作了相应调整。具体为,第二十四条删去了条文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篇3:河南新《河南物业管理条例》出新意,水电气暖物业负责到哪儿

  河南新《河南物业管理条例》出新意,水电气暖物业负责到哪儿

  天中晚报/20**0409

  主管部门新增三大职责

  新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原有履行四大职责的基础上,新增了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三大职责。

  新版《河南物业管理条例》出新意 水电气暖物业负责到哪儿?

  市民家中的暖气设施

  加强街道办事处

  (乡镇政府)职责

  新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较以往有了加强,一旦地方性法规赋予街道办事处相应的职责后,其必须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来履行这样的职责,以适应法规的职责要求。

  水、电、气、暖设施的建设

  移交责任确认

  十多年来,关于水、电、气、暖应该负责到哪里一直是物业管理争论的话题,作为垄断企业的四大部门,在这十几年的时间中也发生着积极的变化。在积极变化的背后,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说是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表现之一。

  对此,新版《物业管理条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详细阐述。一是明确建设单位在建设水、电、气、暖配套设施时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不能偷工减料,建设的设施要符合相关标准,以免造成与专业经营单位使用要求不一致的地方,不便移交。二是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要通知专业经营单位参加,由其对专业经营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不主动通知的,专业经营单位可以拒绝接收。三是在满足前面的条件下,如果建设单位需要向专业经营单位移交专业设施,应当无偿移交相关设施和资料,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不能拒绝。四是对于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养护等,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由此产生的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可以计入其经营成本。

  新版《物业管理条例》还解决了几个关键问题,一是谁来建,二是怎么移交,三是有偿移交还是无偿移交,四是怎么接谁来接,五是维护专业经营设施的费用谁承担。从这些方面看,新版《物业管理条例》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表述进行了细化,更加利于操作。

  老旧小区的改造

  政府是责任主体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城市中较早建成的小区在使用中出现了若干问题,个别当年的明星小区沦落为脏、乱、差的典型。针对这类问题,新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设施改造事项给予支持。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未实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的老旧住宅小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专有部分分户计量、分户控制。

  老旧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需要改造的,按专业经营单位要求改造后,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其移交、运行等事项依照新版《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针对老旧小区的改造,新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政府是改造责任主体。针对老旧小区中突出的水、电、气、暖等专业设施的改造,新版《物业管理条例》也进行了明确,并对改造后的移交事宜要求相关单位参照新建小区的移交规定进行。

篇4:盘锦将制定第三部地方性法规《盘锦市物业管理条例》

  辽宁:盘锦将制定第三部地方性法规《盘锦市物业管理条例》

  盘锦日报/20**0321

  日前,盘锦市(辽宁省)地方立法工作会议传来消息,盘锦市人大常委会继《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和《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之后,今年将制定第三部地方性法规---《盘锦市物业管理条例》。同时论证《盘锦市城市(镇)绿化管理条例》《盘锦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盘锦市商品房屋租赁条例》和《盘锦市地热水资源保护条例》四部地方性法规。

  盘锦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从去年8月起开始着手编制20**年立法计划。按照立法服务于改革发展大局的总体要求,紧密围绕市委确定的重点工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创新思维,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和研究论证,将城市建设与精细化管理、美丽乡村建设和资源生态保护作为立法重点,以突出盘锦地方特色。

  会议要求,20**年全市地方立法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推动、各方参与”的工作格局,按照《20**年盘锦市地方立法工作任务分解表》确定的各部门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以日历化方式安排进度,项目化方式狠抓落实,确保立法工作有序推进,高质量完成。盘锦市住建委、市林园局等牵头部门要把立法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和业务处室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层层抓落实,使制定的法规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我市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会议强调,要以保证立法质量为核心,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基本原则,制定好《盘锦市物业管理条例》。起草部门要充分研究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借鉴先进地区经验,通过督促起草单位严格把握制定起草计划、规范起草程序、明确起草要求、调研起草内容、落实起草时限等关键环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起草环节打好基础,确保按要求如期完成立法相关工作。

篇5:国务院公布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资质规定被删除

  国务院公布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资质规定被删除

  乐居财经/20**0409

  日前,国务院总理*正式签署第6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其中包括《物业管理条例》。

  对比来看,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在对旧版第五十九条条文进行了删除,并对4个条款进行了修改的同时,对其他条文的序号也作了相应调整。具体为,第二十四条删去了条文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日前,国务院总理*正式签署第6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其中包括《物业管理条例》。

  对比来看,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在对旧版第五十九条条文进行了删除,并对4个条款进行了修改的同时,对其他条文的序号也作了相应调整。具体为,第二十四条删去了条文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