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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总公司外事审批管理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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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总公司外事审批管理规定范本

  集团总公司外事审批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总公司外事审批管理,根据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对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出国(境)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的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EE发展总公司外事审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逐级负责,归口管理。

  第三条总公司外事办公室是负责总公司、专业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人员临时出国(境)审批工作的职能部门,承办出国(境)任务批件,办理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和办理国外人员来华邀请事宜。各部门、各公司应设立机构或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外事工作,外事人员应相对稳定。

  第四条总公司外事办公室负责指导各部门、公司的外事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公司人事本部是负责总公司各部门人员、专业公司人员和子公司正副总经理(人事档案关系在总公司)的政审工作的职能部门,承办上述人员出国(境)政审批件。没有人事部门的专业公司和子公司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单位人员出国(境)政审事宜。

  第六条各地子公司需组团出国(境)访问,原则上应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必要时总公司可根据子公司的申请报告向当地有关部门出具委托书或任务通知书。

  第七条总公司出国(境)任务主要包括:出国考察、出国展览、参加经贸会议、技术交流、经济贸易谈判、财务结算、进口货物和设备的验收、签订协议或合同以及劳务输出、短期或长期外派工作等。邀请来华事项主要包括:邀请国(境)外人员来华进行技术交流、经贸洽谈、签订协议或合同等。

  第二章外事审批程序

  第八条出国(境)和邀请来华工作政策性强,总公司各部门、专业公司和各子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各项手续。

  第九条出国(境)工作程序为:呈报出国(境)任务申请报告;下达任务批件;办理政审手续并下达政审批件;办理护照和签证。

  (一)出国(境)任务申请报告由有出访任务并负责组团的部门和公司自行撰拟上报。内容包括:出访国家、出国任务、旅行路线、往返时间、出访人员、费用支出等,出访人员不得擅自绕道、增访国家或地区,如确属业务必须,需事先请示总公司外事办公室报总经理批准。

  (二)出国(境)任务报告由外事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同有关部门会签),报总公司领导审批后向有关单位下达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如出访团组中有外单位人员,由外事办公室按授权范围和规定负责向该单位下达出国(境)任务通知书。

  (三)出国(境)人员单位应对拟派出人员的政治立场、业务素质、思想作风、近期表现。身体状况及家庭情况等进行如实填写,实事求是地写出审查意见后报人事本部进行政审。

  (四)凡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总公司的人员,须由所在单位办理政审批件和出国护照;子公司人员、借调人员和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须由原所在单位办理政审批件和出国护照。

  (五)出国(境)人员政审(复审)合格后由人事本部办理政审批件。

  (六)出国(境)人员持政审批件交外事办公室,由外事办公室统一办理护照和签证手续。

  第十条邀请来访工作程序

  (一)总公司有关部门、专业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提出邀请来访报告(内容应包括来访者的国家或地区、来访人姓名、身份、人数、来访目的、日程安排、接待方案等),报总公司领导批准后,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下达邀请来访任务批件。

  (二)总公司外事办公室负责向来访者发邀请函,并通报中国有关驻外使(领)馆发入境签证。

  (三)邀请单位负责制定来访接待计划(通报外事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实施。

  (四)如请总公司领导出席会见、会谈、宴请等活动,邀请单位应事先将会谈方案、接待计划报总公司外事办公室。

  第三章出国(境)手续办理

  第十一条出国(境)人员政审

  (一)按外事政审管理规定认真填报出国(境)人员审查表。审查表是关于出国(境)人员政治思想、业务能力、组织能力、身体状况的审查报告,是进行政审的依据。

  (二)初次出国(境)人员填写(初次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二份,再次出国(境)人员填写(再次出国人员审查表)一份,当年再次出国(境),可免填审查表。

  出国(境)审查表,所有派出单位负责人要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三)以下人员不得派出

  1.试用期或实习期未满人员;

  2.有政治或经济问题尚在审查或尚未结案的人员;

  3.受各种处分不满一年的人员;

  4.身体患严重疾病或怀孕的人员;

  5.与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

  (四)随外单位团组出国(境)的审查程序同上。审查合格后由总公司人事本部开具政审批件,外事办公室办理护照,送交组团单位办理签证。

  第十二条出国(境)护照

  (二)因公普通护照是由外交部发给出国(境)人员的证件。办理需要提供正面、免冠、黑白、平光、小二寸相片四张,填写护照申请表和申请卡片各一张,并将照片背面写上姓名,用曲别针


别在申请表上,不要粘贴。

  (二)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护照要随身妥善保管,不得污损,不得涂改,不得遗失。凭护照办理签证,购买机票和车船票。

  (三)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在回国境后15天内、驻外人员奉调回国后应在30天内将护照送交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不得无故拖延期限甚至无故不交。如有丢失,应写出书面检查,送总公司外事办公室审核,报总公司领导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出国(境)签证:

  (一)办理签证需要提供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申请表、邀请函电、团组名单和照片(照片规格与护照片要求相同,数量根据各使(领)馆要求而定)。各部门、各公司应认真填写签证申请表,有问题时可向外事办公室查询。

  (二)出国(境)人员的签证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统一送外交部或有关国家(地区)驻华使(领)馆办理,办理签证因各国情况不一,所需时间和费用也有所不同,出国人员不得擅自向有关使(领)馆催办,违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对涉及敏感问题及赴敏感、热点国家或地区(以外交部通知为准),由外事办公室按规定及时发电征求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同意方可办理签证。

  (四)对去免办签证国家(地区)的持护照出国(境)人员,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开具出境证明,并使用"中国EE发展总公司"印章;随团的外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开具出境证明。

  第四章外事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出国(境)任务审批报告由总公司总经理根据国务院外事办公室的授权范围审批(如总经理出差在外,可由指定人审批)。

  第十五条临时赴香港的团组按规定要提前一个季度上报出访计划.经总公司领导审批后,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派往港澳地区常驻人员及多次往返人员经总公司领导审批后,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审批。在审批后的一年内,需再次赴港澳的,由总公司自行审批,不计入赴港澳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总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出国(境)或总公司人员出国(境)从事经贸以外的活动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再报农业部审批。总公司各部门和专业公司人员以及子公司正、副总经理及其他人员出国(境)从事经贸活动,由总公司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邀请外国司局级(含)以下人员来华,由总公司领导批准;邀请外国副省部级(含)以上人员来华,由总公司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农业部审批。

  第五章外事教育

  第十九条加强对出国(境)人员的外事教育,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出国(境)人员外事教育按外事管理权限,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负责,主要学习出国常识、外派人员规定、外事纪律、保密规定等。

  第二十一条对初次出国(境)人员,由总公司人事本部和派出单位主管领导谈话,做好外事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EE系统职工单独或组团出访回国后,应在两周内写出出访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和遵守外事纪律情况,交总公司外事办公室。在国(境)外访问期间,对有违犯外事纪律的行为或现象,团组负责人应及时制止,并在回国(境)后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人事本部汇报。对情节严重的,要上报总公司领导给以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章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出国(境)团组应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和总公司制定的出国经费使用标准,提倡节俭,反对浪费。

  第二十四条出国(境)人员制装补助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出国(境)人员凭出国(境)任务批件在出国(境)人员工资关系所在单位领取制装补助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可由总公司经理办公会决定后加以补充。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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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总公司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规定

  集团总公司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 附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的管理工作,防止因护照散失在个人手中而可能发生丢失、被人利用等问题、根据外交部《关于因公护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通过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下简称外办)申办护照的因公出国人员。

  第二章 护照的统一保管

  第三条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作为公司的外事职能部门负责统一保管本公司所有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包括外地公司人员由总公司外办申办的因公护照。

  第四条护照由专人保管,建立严格的护照登记制度,每半年清理一次,保管人员定期向总公司外办主任汇报清理情况。保管人员调离时应交接清楚。

  第五条本公司因公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15天内将所持护照交回总公司外办统一保管。因公出国人员再次出国时,凭出国任务批件或出国任务通知书(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从外办取回护照。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上交的,应写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外办审核,呈总公司总经理批准。无故逾期不交者,每过一天罚款100元(于当月发放工资时兑现)。

  第六条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境者,持照人应在得到不再出国通知后一周内将护照交回外办统一保管。逾期不交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常驻国外机构人员临时回国,如果停留时间不超过15天,护照可由持照人自己保管;超过15天者,所持护照应交回外办统一保管。常驻人员任职期满回国内后,应在30天内将所持护照上交外办统一保管。逾期不交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持办有多次往返签证护照的本公司因公出国人员,在签证有效期内每次出境回国后,应在7天之内将所持护照交回外办统一保管,下次出国凭出国任务批件取回护照。逾期不交者,每过一天罚款200元(于当月发放工资时兑现)。

  第九条护照交外办统一保管后,个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索回。需临时借用护照的,应由所在公司或部门出据证明,由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限期交回。对逾期不交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公司的人员,在办理有关调离手续时,应将其所持护照交回外办。外办将按规定将护照上交发照机关注销。对拒不交回者,总公司人事本部将不为其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章过期失效护照的销毁

  第十一条护照过期失效后,由总公司外办填写《销毁护照清单》,报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人(二人)予以销毁,并报发照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外办将对销毁的过期失效护照登记造册。

  第四章 护照遗失、被窃的处理

  第十三条护照为出国人员出入我国国境和在国外停留的主要证件。护照一旦遗失、被窃,在国外,持照人应立即书面报告我驻当地使、领馆、处,由有关馆、处将护照具体情况通报并请示总公司主管领导后,由外办向发照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通知公安边防部门。

  第十四条外办将每年对遗失、被窃护照及其处理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向总公司主管领导汇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外办负责解释。

篇3:下属公司注册、变更、注销管理规定

  下属公司的注册、变更、注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所属企业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管理,明确有关及手续办理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根据集团化管理格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所属企业原则上不再设立任何分支机构,特殊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向总公司计划部提出申请,由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册

  第三条申请注册新公司,须向总公司计划部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成立公司的必要性、注册资金、地址、人员、合作方名称及情况等,并说明需在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如在境外设立公司须另提供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政策法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公司章程、效益预测汐卜汇回收计划等,总公司计划部在取得上述资料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汇同财务本部、人事本部、投资管理部审核后,上报总公司领导审批。

  第四条经批准成立新公司后,新公司的拟定法定代表人须向总公司计划部提交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与总公司的责、权、利关系,经营方向及经营设想,当地的经营投资政策及允许的经营范围等。总公司计划部对报告审核后,会同人事本部、财务本部制订出总公司与拟成立公司的"责任书",明确总公司与拟成立公司的责、权、利关系,报总公司领导审批并经双方代表人签字确认后,总公司计划部方予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条需要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总公司计划部在申领单位将各项所需材料交齐后负责到国家工商局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条需要在地方工商局注册的,总公司计划部协助出具所需的总公司有关资料,交由申办单位自行办理注册手续,办理完毕后将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复印件报送总公司计划部备案。

  第七条在境外设立公司的,总公司计划部协助出具总公司的有关资料及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由申办单位负责在所在国家或地区办理注册手续。办理完毕后须将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复印件报送总公司计划部备案。

  第三章 公司的变更

  第八条各所属企业如确因业务需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地址及注册资金等,须向总公司计划部提交书面申请,注明需变更的项目、内容、变更原因等。总公司计划部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总公司领导审批,经批复同意后,由申请单位自行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后的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报送总公司计划部备案。

  第四章 公司的注销

  第九条总公司有计划地对所属企业进行整顿、改造或注销,对于经营管理不善、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或因业务调整等方面的原因需对所属企业进行整顿改组或注销的,总公司计划部会同人事本部、财务本部向总公司领导提出整顿(包括合并、改组或注销)建议,经总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拟被注销的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须将公司人员及工作情况、财务状况、债权债务情况等书面报告总公司计划部。总公司计划部根据报告及所了解的实际情况,提出有关建议,上报总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对总公司领导决定注销的公司,由投资管理部进行财务审计和债权债务清算后,出具财务审计清算报告交总公司计划部,并由人事本部做出有关人事任免等决定之后,总公司计划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形式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总公司综合计划部负责解释。

篇4:发展公司投资项目审批规定

  **发展总公司投资项目审批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EE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投资管理,加强事先审查,明确审批程序,有利于正确决策,提高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专业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EE)投资的新建、扩建、技改、房地产开发及资产经营等项目,其它性质的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总公司投资管理部(以下简称投资部)是总公司投资业务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EE投资项目的审查管理工作。投资部在项目评估论证工作中,应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四条总公司设投资审查小组,对大中型投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必要时,投资审查小组应提前介人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考察工作。投资审查小组由总公司分管领导、投资部、财务本部、人事本部、综合计划部、法规室派员组成。

  第二章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应由项目主办单位向投资部报送投资项目申报表、项目建议书及其它相关资料一式四份:

  (一)EE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不含三百万元)的项目;

  (二)需要总公司投入资金或需以总公司名义执行的项目;

  (三)除投入资本金外,EE还承担提供资金、担保或其它义务的项目;

  (四)与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或外资企业共同投资的项目;

  (五)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资项目;

  (六)需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

  (七)其它需要报审的项目。

  第六条本规定第五条所列项目经投资部审查通过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获准项目由投资部以总公司名义行文批复,项目主办单位据此开展下一阶段工作,项目建议书的审查一般应在项目报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投资部审查未通过或总公司总经理未批准的项目,由投资部负责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八条本规定第五条以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主办单位自行审批,报投资部备案。

  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第九条所有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应履行审批手续。项目主办单位应向投资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一式十份供评枯审查。评估审查一般应在项目报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EE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含三百万元)的项目由投资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提出评估报告及项目可行与否的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项目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审查未通过的项目,投资部应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十一条EE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投资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提出评估报告,再提交总公司投资审查小组审查。审查采用会议方式,由投资部组织,除投资审查小组成员参加外,还应邀请项目主办单位的领导及项目经办人员列席会议,以备投资审查小组的提问和质询。审查通过的项目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审查未通过的项目,由投资部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主办单位如对投资部或投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持有异议,可提交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复议结论由投资部负责记录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中。复议通过的项目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投资部以总公司名义行文批复。在此之前项目主办单位不得对外签署任何实质性承诺文件。为不错过投资机会,经投资部及总公司法规室审核同意并报总公司领导批准,项目主办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可对外签署意向书或备忘录,但仍不能有实质性承诺。总公司总经理未予批准的项目,由投资部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四章 签约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主办单位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后,可正式实施该项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应立即着手准备。项目公司设立的合同及章程由投资部初审后交总公司财务本部、法规室初审,再由投资部负责将初审意见及时反馈到项目主办单位。经项目主办单位修订后的合同及章程由以上各部门进行复审,必要时,投资部可召集有关部门进行会审。经复审后的合同及章程由投资部提交总公司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按总公司有关签约授权规定对外签约。

  第十五条项目公司应按《中国EE发展总公司下属公司的注册、变更、注销管理办法》向总公司综合计划部牢请办理注册登记事宜。项目公司获准成立后,项目主办单位应将项目公司设立的合同及章程正本各~式二份、签约审批表及授权委托书正本各一式一份、项目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报送投资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按国家规定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由投资部负责办理申报事宜。

  第十七条项目主办单位在项目报审时,应对报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究项目主办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投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审查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主办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投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原《中国EE发展总公司项目审核办法》废止。

篇5:医院会务管理规定

  会务管理规定

  一、院办公室负责承办院长办公会、院务会、全院职工大会及院领导委托承办的其他各类会议。

  二、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承办。

  三、其他业务性会议,分别由医务科、科教科、护理部等有关部门承办。

  四、院长办公室负责草拟下周会议活动安排表,报院长审定,于本周末发至各有关科室。各有关科室据此按时参加或组织会议,承办会议者负责会务。

  五、院长召集的各种专题会议,由院长办公室秘书跟踪记录。

  六、会务组织程序:

  (一)按每周会议安排表准备好会议室;

  (二)拟好会议议程,开会前一天呈送会议主持人;

  (三)通知到会领导,会前半小时加催;

  (四)会议承办者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室(会场),按时清点到会人数,及时催请未到者。

  七、做好会议记录。院长办公会、院务会及部分专题会议会后,要整理会议纪要。纪要一般在会后一日内完成印发。

  八、院会议室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安排使用。当同时召开的会议较多时,院办公室做好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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