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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公寓学生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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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公寓学生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公寓学生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1)公用场所照明用电、各宿舍内照明用电,实行定时送、断电办法。每天停送电由管理人员负责,学生不得私自进入配电室。人走要灯关,注意安全,节约用电,杜绝浪费用电和违章用电现象。

  (2) 各宿舍插座用电实行限电控制、超负荷自动跳闸的办法。

  (3)电路、灯具维修及故障排除均由工作人员负责进行。为保障安全,禁止学生擅自处理。学生应尊重、支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干扰其工作。

  (4)学生有责任保护电源、电网和设备安全,爱护室内灯具、开关和插座等电器。

  (5)严禁使用电热生活设备,如电炉、电热褥、电热杯(锅)、热的快等;严禁私拉乱接路灯线和在室内搭接电源电线,违者没收用具。

  (6)使用插座电源、随插随用,用后立即拔掉插销,严禁将电线缠绕在床上,以防触电。

  (7) 由于超负荷用电造成保险丝烧断,必须报管理人员开锁,由电工修理,并交工料费。

  (8)对维护电网、电源设备安全,举报、查获违章用电者的学生和工作人员,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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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某大学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大学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学生宿舍人、财、物的安全,特做以下规定:

  1、门卫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要熟悉本楼学生的姓名、房号、院系情况,确保学生生命财产的安全。

  2、学生上课时间概不会客,严禁外人和异性进入楼内,不准留宿外人。

  3、来客会见学生必须出示证件,经审核登记暂押证件后方可入楼。

  4、学生带贵重物品出楼必须登记,否则不准出楼。

  5、学生离舍必须锁门关窗,钥匙不准交给外人,借用备用钥匙应出示学生证。钥匙丢失要及时报失换锁,不准私自配制。

  6、学生宿舍禁止酗酒、划拳、打麻将,禁止骂人、打架。

  7、严禁在宿舍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台灯、电炉、煤油炉、酒精炉和各种电热器,严禁在宿舍做饭、点蜡烛、挂床帘。

  8、严禁在楼内公共区域和垃圾道焚烧废弃物。

  9、学生宿舍楼要留有紧急安全通道门,门锁钥匙放在值班室,值班人员要经常检查安全通道门锁,保证开启方便,畅通无阻。

  10、学生宿舍楼每层配备灭火器,钉挂在走廊墙上。值班员要能熟练操作,并经常检查,保持灭火器正常使用。

  11、各楼值班员要坚持佩带袖章或胸章在门口值班,不准在值班室内做私活,不准迟到早退擅离职守,要做好“值班登记”“会客登记”“晚归登记”“维修登记”等登记本齐全,交接手续要完备。

  12、各楼管理员、楼长和门卫值班员要经常在楼内进行检查和巡视,提高警惕,防火、防盗、杜绝事故发生。发生案件和事故要及时报告,保护好现象,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篇3:某学生公寓水电设施及水电使用管理办法

  学生公寓水电设施及水电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生区水电设施及水电使用的管理,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增强学生的节能意识,依照《西北大学水电管理办法》结合学生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生宿舍安装限电装置及电表,供电采取限时限量管理。每天早上6时-8时,中午2时-14时,晚上18时-23时30分,节假日延长到晚上24时。研究生宿舍限量250W内,本、专科学生宿舍限量150W内。

  二、已安装电表的宿舍,专、本科生宿舍每楼第一层每月每舍免费使用电18度,二层以上宿舍每月免费使用15度,超过部分电费自负。有电脑宿舍电费由电脑持有者交纳。

  未安装电表的宿舍,使用电脑交纳电费每月30元,一学期交一次,一学期5个月,共计150元。

  三、严禁在宿舍内私接乱拉电线、使用电炉、电褥子、台灯和各种电热器。违章宿舍和个人罚款100-500元,并对违章造成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学生宿舍要做到人走灯灭、插座上无插头,因超量用电造成断电,应到公寓中心找修理工进行维修,并交纳配件费1元。严禁学生私自维修。

  五、学生要有节约意识,用水要做到人走龙头关,打开龙头无水时要关好水龙头,谨防来水后出现长流水现象。对故意破坏用水设施者酌情予以处罚100-500元,并通报批评。

  六、教工5-6楼住宿学生水电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七、水电费按月交费,由公寓管理中心统一收费,不得拖欠。无故拖欠者,停止供电供水。

  八、宿舍楼内供电、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学生应及时反映到公寓管理中心,便于修理和维护。公寓管理中心办公室电话88302568;维修值班室电话883020**、88306320。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篇4:某大学学生宿舍卫生检查评比办法

  大学学生宿舍卫生检查评比办法

  为了优化学生生活环境,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活动,使学生宿舍的卫生管理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宿舍卫生要求

  1、坚持宿舍卫生每日轮流打扫制度,保持地面、桌面、墙壁清洁。

  2、宿舍设施完好无损,门窗、玻璃干净,家具、灯具无灰尘,室内无杂物。

  3、卧具叠放整齐,勤洗衣服,室内不堆放脏衣服及鞋袜。

  4、书籍、碗具、牙具、脸盆等物品干净卫生,陈放整齐。

  5、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无害虫。

  6、尊重清洁工的劳动,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脏物,不从门窗向外倾倒脏物污水,不在楼道堆放垃圾。

  二、宿舍卫生检查制度

  1、全校性的宿舍卫生检查,由学管中心牵头组织,校团委、学生会等单位参加进行检查。

  2、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每周三进行小检查,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三下午进行全面检查。每次检查都要按学生宿舍卫生要求进行评定,并认真做好记录。

  3、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要采取多种办法,组织、督促本系学生按时打扫宿舍卫生,保持室内外清洁,并定期对宿舍进行检查。

  三、宿舍卫生检查标准

  1、每次宿舍检查按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级评定。

  2、完全达到宿舍卫生六条要求者为优秀;基本达到宿舍卫生六条者为良好;其中一条达不到宿舍卫生六条要求者可被评为一般;两条以上达不到宿舍卫生六条要求者为差。

  四、奖励与处罚

  1、每月检查,连续四次达到卫生优秀的宿舍,授予卫生先进红旗,发给纪念品;全年五个月以上被授予卫生先进红旗的宿舍,方有资格参加文明宿舍的评比。

  2、对第一次检查卫生差的宿舍,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检查卫生差的宿舍,在门上贴“卫生差”标记;第三次检查卫生差的宿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停发该宿舍学生享受的交贷学金;第四次检查卫生仍差的宿舍,取消该舍全体成员的住宿资格,按借宿对待,由学管中心每人每天核收住宿费1元,直到彻底改变卫生面貌为止。对有意长期不改变宿舍卫生面貌又不执行处罚者,要视情节给予校纪处分。

  五、此办法从二0一二年五月份开始执行。

篇5:大学学生宿舍文明评比办法

  大学学生宿舍文明情况评比办法

  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抓好学生宿舍的文明建设对学生的健康成长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给学生创造一个文明健康、整洁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进一步推动“文明宿舍”活动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等级及标准

  按学生宿舍的文明情况分优秀宿舍、良好宿舍、合格宿舍、不合格宿舍、文明宿舍五个等级。

  优秀宿舍:舍员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上进心强;学风好,无重修现象,50%以上成员获奖学金;组织纪律性强,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无违纪现象;团结互助,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坚持卫生打扫制度,宿舍干净整洁,在每次检查中成绩优秀。

  良好宿舍:精神面貌积极向上,学风好,1/3获奖学金,团结互助,能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无违纪现象;能坚持卫生打扫制度,宿舍整洁,被褥干净,物品陈列整齐;卫生检查合格率达100%,优秀率达60%。

  合格宿舍:精神面貌较好,学习成绩较好,基本没有不及格现象;组织纪律性较强,基本能遵守校规校纪,很少有违纪现象;基本能坚持卫生打扫制度,宿舍比较整洁,地面、桌面、墙面基本整洁,设施基本完好,物品陈列基本整齐;卫生检查合格率60%以上。

  不合格宿舍:精神面貌较差,缺乏刻苦学习的学风,不及格率在25%以上;不能自觉遵守校规校纪,经常出现违纪现象;不能坚持正常的卫生打扫制度,宿舍经常是脏乱差,卫生检查合格率在50%以下。

  文明宿舍:凡每学年有8次以上被评为“优秀宿舍”的可授予“文明宿舍”称号。

  二、检查评比办法

  1、由学校领导、有关部门、学生会会同各院系组成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或抽查。

  2、由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校学生会、学管中心每周对学生宿舍全面检查,详细记录,并定期公布。

  3、每月由各系根据检查的情况,将学生宿舍检查等级报学校。必要时也可由各系审报优秀宿舍和良好宿舍,请求学校验收。

  4、由学生工作处、团委、学管中心对各院系每月审报的情况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的情况每月在宿舍门上张贴等级标签。

  5、每学年有8次以上被评为“优秀宿舍”、“良好宿舍”的,由学校授予“文明宿舍”锦旗。“文明宿舍”每半年一初评,每学年一大评。

  三、奖惩办法

  1、将宿舍的评比情况与“文明班级”的评比与“三好学生”的评比密切结合。凡被评为“文明院系”“文明班级”的单位,“文明宿舍”必须在50%以上。凡宿舍不合格率在20%以上的院系、班级在全校通报。

  2、凡被评为“文明宿舍”的,除由各院系表扬外,由学校张榜公布,予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三好学生”优先从“文明宿舍”中产生。凡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宿舍”的,将停发该舍成员享受的奖贷学金,并取消该舍成员评选“三好学生”的资格;对连续三次检查仍不合格的宿舍,取消该舍成员的住宿资格,按借宿处理。每天收取每人住宿费2元,直到改正为止;对拒不改变现状又不接受处罚的,将视情况予以校纪处分。

  四、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从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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