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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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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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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集团公司行政管理有序、高效进行,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门、各子(分)公司,营销系统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集团各职能部门及子(分)公司,须依据本制度拟定相关的管理处罚措施及规定。

  第二章 处罚原则

  第四条 行政处罚原则

  (一)教育、预防第一,处罚第二原则: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处罚的目的是教育、警示员工,预防类似违规事件再次发生;

  (二)无依据不处罚原则:任何行政处罚必须遵照相关制度、行为准则,如果没有书面的制度、行为准则,不能进行行政处罚,员工有权拒绝处罚并申请复议;

  (三)领导问责原则:员工与工作相关的违规、违章、行为不端等,其直接领导与分管领导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对员工违规、违章、行为不端等进行处罚的同时,可视情况对其直接领导与分管领导予以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罚。如果直接领导与分管领导对所属员工违规、违章、行为不端等进行纵容、包庇,则给予记过、记大过甚至降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四)数罪并罚原则: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了多个制度时,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对责任人采取处罚措施。

  第五条 制度、行为准则范围界定:

  员工所在组织及上级单位做出的规范性制度条文、工作作业规范、会议纪要、书面通知等为本制度中"制度、行为准则"所包括的范围;会议纪要、书面通知等与规范性制度冲突的以规范性制度为准。

  其中,规范性制度条文又包括**制度、**规定、**规范、**细则、**办法等。

  第三章 处罚种类

  第六条 本条文中"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七条 雨润集团行政处分分为以下六类:

  (一)A级:开除(引咎辞职);

  (二)B级:留司察看,考核期为12个月;

  (三)C级:降职(同时降薪两级),降职无限期;

  (四)D级:记大过(同时降薪一级),考核期为6个月;

  (五)E级:记过,考核期为6个月;

  (六)F级:严重警告等,考核期为3个月。

  第八条 降职后六个月内取消责任人参与评优、晋升、提薪资格,其他行政处分撤销前取消责任人参与评优、晋升、提薪资格。

  第九条 对于渎职、违规、违章、行为不端的员工,情节轻微者可以单独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者,在经济处罚的同时,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对总经理级员工600元(含)以上,一般干部300元(含)以上、普通员工100元(含)以上的经济处罚,必须同时附加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对员工渎职、违规、违章、行为不端等造成的经济损失,除按照《地华集团经济责任损失索赔制度》进行索赔外,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如果当事人在6个月内被严重警告处罚达两次,则为记过一次;若在12个月以内被记过处罚达两次,则为记大过一次;若在12个月内被记大过处罚达两次,则对责任人进行降职及以上处理。

  第十三条集团各级人事部门须将所辖员工所受行政处罚事实予以书面记录,作为员工绩效考核、职业发展的基本依据。

  第四章 处罚权限及实施

  第一节 权限划分

  第十四条对总经理级员工的处罚权限按以下规定进行划分:

  (一)集团人力资源部按照相关规定及行为准则,在各个领域对总经理级员工拥有行政处分审核权, 对于总经理级员工记大过及以上处分,人资部须报分管总裁审批后发文执行;

  (二)集团总经办按照相关规定及行为准则,在各个领域对总经理级员工拥有直接经济处罚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并将行政处分建议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

  (三)集团品管部和技品部在质量管理范围内、审计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及行为准则,对各自管理范围内总经理级员工拥有直接经济处罚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并将行政处分建议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

  (四)集团其他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其他部门、子(分)公司违反制度的行为,不能跨部门直接处罚,应将事实反映到总经办,总经办介入调查并出具处理结果: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建议,并将行政处分建议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

  (五)各部门或子(分)公司第一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及行为准则对本单位内部的副总、总助具有直接经济处罚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并将行政处分建议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十五条对于科级干部、一般员工的处罚权限按以下规定进行划分:

  (一)集团人力资源部按照相关规定及行为准则,对集团范围内科级干部及总部一般员工拥有行政处分权;

  子(分)公司人事科按照相关规定及行为准则,对本公司管理范围内科级干部、一般员工拥有行政处分权,其中,对科级干部降职及以上行政处分须报人资部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二)集团总经办按照相关规定及行为准则,在集团各个领域内对科级干部、一般员工拥有直接经济处罚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对总部科级干部、一般员工的行政处分建议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对子(分)公司科级干部、一般员工的行政处分建议报子(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人事科执行;

  子(分)公司专职考核部门(考核员)按照相关规定及行为准则,在子

  (分)公司各个领域内对科级干部、一般员工拥有直接经济处罚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并将行政处分建议报子(分)公司人事科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三)集团品管部、技品部按照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行为准则,对集团范围内科级干部、一般员工拥有直接经济处罚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对总部科级干部、一般员工的行政处分建议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对子(分)公司科级干部、一般员工的行政处分建议报子(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人事科执行;

  (四)集团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及行为准则,对科级干部和一般员工具有经济处罚建议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并将处罚建议报总经办,由总经办进行后续处理;

  (五)集团其他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行为准则,对本部门外科级干部、一般员工具有经济处罚建议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并将处罚建议报总经办,由总经办进行后续处理;

  子(分)公司其它职能管理科室,按照相关规定及行为准则对本科室外科级干部、一般员工具有经济处罚建议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并将处罚建议报专职考核部门(考核员)进行后续处理;

  (六)集团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或直接主管按照相关规定及行为准则对于管辖范围内科级干部、一般员工具有直接经济处罚建议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并将行政处分结果报部门总经理审批后执行,对降职及降职以上行政处分,报人资部审核通过后执行;

  子(分)公司直接主管或分管领导按照相关规定及行为准则对于管辖范围内科级干部、一般员工具有直接经济处罚建议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经济处罚建议报专职考核部门(考核员)审核执行,行政处分建议也须报专职考核部门(考核员)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后交子(分)公司人事科审核、经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子(分)公司对科级干部的行政处分必须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集团人力资源部或子(分)公司人事科接收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分建议后,必须在三日内审核完毕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并处的,必须由具有经济处罚权的部门与集团人力资源部或子(分)公司人事科联合发文。

  第二节 行政处分实施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给予责任人降职及以上处分:

  (一)劳动纪律:屡次无故拒绝工作、不服从领导安排,经教导无效且情节严重;连续旷工3日以上;一年内记大过达2次;偷盗公司资产、产品等行为;

  (二)工作过失: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者或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经营管理不善;被媒体曝光等行为;

  (三)品行不良:诬陷、暴力胁迫上级或同事,影响恶劣者;故意破坏产品质量、公司财物,且后果非常严重;弄虚作假屡教不改;弄虚作假影响极其恶劣等行为;

  (四)公司禁止:殴打他人者或互相斗殴;泄露公司机密,或捏造、散播公司谣言;擅用公司名义,或仿效主管笔迹为非作歹;损毁涂改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造成重大损失;在外兼职经劝告不放弃或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工作等行为;

  (五)违反法规:私拿回扣、贪污受贿、损公肥私、挪用公款;携款潜逃;盗窃财物行为或其他有伤风化的;参加非法组织;在公司范围内或在工作时间聚众赌博;吸食毒品等行为;

  (六)其他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给予责任人记大过处分:

  (一)劳动纪律:在工作时间酗酒闹事,严重影响工作秩序或酒后驾车;擅自离开值班或工作岗位,造成工作失误情节严重;怠忽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程序,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等行为;

  (二)工作过失: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等行为;

  (三)公司其他规章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劳动纪律;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在工作时间偷懒睡觉;工作时间无理取闹不听劝阻,严重影响工作秩序;

  (二)工作过失:多次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对工作进度有较大影响;工作未作交接或交接失误,导致工作有严重影响;不服从上级合理的指导,导致工作较大失误;服务态度恶劣,导致客户投诉;因过失损坏公司财物虽价值不大,但不能认识错误等行为;

  (三)品行不良: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对侵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行为知情不报以至发生重大损失;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在公司中产生不良影响等行为;

  (四)其它规章制度规定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三节 经济处罚实施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级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有具体处罚规定的,按照具体规定进行处罚;无具体处罚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单次不超过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 科级干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有具体处罚规定的,按照具体规定进行处罚;无具体处罚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单次不超过3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一般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有具体处罚规定的,按照具体规定进行处罚;无具体处罚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单次不超过1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每月经济处罚的累计金额,最高额度不超过责任人当月工资总额的20%,如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经济处罚必须遵循以下处理流程,并留下书面原始记录,具体要求如下:

  (一)处罚执行机构(人)按照事实填写经济处罚通知单并在12小时内送达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惩罚通知单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一联交财务部输入薪资系统、一联交当事人保存,各栏必须完整填写(如部门、时间、事由、受罚人、执行人、惩罚类别等),涵盖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对责任人做出的经济处罚,由财务部门(科室)在责任人月度工资总额中直接扣除。

  第二十七条 执法机构(人员)必须严格、公正执法,若有乘机报复或包庇、纵容现象,对执法人员处以记大过(含)以上行政处分。

  第五章 行政处罚复议

  第二十八条 如果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对处理结果

  有疑义,可在接到通知三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复议并注明理由,复议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重新确定处理结果 ;复议机构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回复复议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复议部门:

  (一)对于经济处罚,当事人可直接向经济处罚执行机构(人)的上级机构(直接主管)申请复议;对于其他执行部门的最终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向总经办申请复议;对于集团总经办做出的最终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向集团人力资源部申请复议;

  (二)对于行政处分,总部当事人可直接向总经办或人资部申请复议。

  子(分)公司当事人向人事科或总经理直接申请复议;如果对于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当事人可向集团人力资源部申请复议;

  第六章 行政处分撤消

  第三十条 行政处分撤消:

  (一)常规撤消:行政处分期限已满,在此期间未发生任何违纪、违规者,可提出申请,经人资部审核后可撤消行政处分,并重新获得参与评优和晋升资格;

  (二)提前撤消:在受处分期间,如果有重大立功事件或工作表现突出,可提出申请,经人资部审核后进行民意公示,民意公示无异议,可提前撤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为集团公司基本制度,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制度建设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三个月,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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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范例

  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提高动物卫生监督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市旗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动物防疫监督所按照一般程序已办结的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案卷。

  第三条 评查标准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农办政[20**]4 号)文件要求进行。

  第四条 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案卷评查组(3-5 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五条 案卷评查工作采取抽查的办法,对各旗区每年查办的案件至少抽查一次。

  抽查的方法为随机抽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随机抽取案卷、查阅有关文件资料、逐卷点评、反馈情况等进行。

  第六条 案卷评查情况、应书面记录在评查表内,并由评查人签名,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

  第七条 评查结束后要认真研究总结、剖析典型案件,将评查中发现的好做法、好经验予以推广对优秀案卷和优秀办案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对存在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纠正,并将评查结果及整改措施做出书面报告。

  第八条 案卷经评查后,实行评分制,平均得分在 95 分以上的,单位应在年终对办案人员进行表彰,平均得分在 70 分以下的,应当对办案人员进行再培训,对两次评查得分均低于 70 分的办案人员,不得继续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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