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行政处分撤消
第三十条 行政处分撤消:
(一)常规撤消:行政处分期限已满,在此期间未发生任何违纪、违规者,可提出申请,经人资部审核后可撤消行政处分,并重新获得参与评优和晋升资格;
(二)提前撤消:在受处分期间,如果有重大立功事件或工作表现突出,可提出申请,经人资部审核后进行民意公示,民意公示无异议,可提前撤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为集团公司基本制度,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制度建设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三个月,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