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日期:2017-04-26  类别:行政  编辑:物业经理人

  第六章 行政处分撤消

  第三十条 行政处分撤消:

  (一)常规撤消:行政处分期限已满,在此期间未发生任何违纪、违规者,可提出申请,经人资部审核后可撤消行政处分,并重新获得参与评优和晋升资格;

  (二)提前撤消:在受处分期间,如果有重大立功事件或工作表现突出,可提出申请,经人资部审核后进行民意公示,民意公示无异议,可提前撤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为集团公司基本制度,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制度建设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三个月,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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