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

日期:2017-04-26  类别:行政  编辑:物业经理人

  4、对攀折花木果实、破坏校园绿化者,除给予必要的罚款外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注意节约粮食、节约水电,离开教室、宿舍必须随手关灯、关电风扇,乱扔粮食、严重浪费水电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宿舍区违纪处理:

  1、私用电炉等大功率用电器,在宿舍自炊、燃明火者罚款10-50元,并没收所用电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一切后果责任由其承担负责。

  2、学生宿舍内严禁留宿外人(迎新生期间送新生家长除外)

  1)每发现一次,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

  2)因私自留宿外人,造成失窃、诈骗或其他违法违纪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并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明知其是违法乱纪人员并留宿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宿舍内留宿外人,知情不报者,给予宿舍成员警告处分。

  3、住校生禁止晚归,严禁夜不归宿

  1)学生晚上正常熄灯时间过后仍未回宿舍者视为晚归,晚归学生回宿舍后必须及时到宿舍管理员处登记,晚归不登记者视同夜不归宿处理。一次晚归,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直到记过处分。

  2)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直到勒令退学处分。

  3)本宿舍同学夜不归宿,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4)因晚归、夜不归宿而造成的后果,由晚归或不归者个人承担。

  5)住校学生自行租房居住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6)因校组织活动,经学校批准的,晚归、夜不归宿者除外。

  4、其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违纪行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非常时期(有疫情或其它紧急状态),学生必须服从学校采取的各项非常管理措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聚众滋事,散布谣言,发布不实消息制造恐慌、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学校实行全封闭管理后,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按照规定不得回校而擅自回校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对于其它违反校纪校规的,视情节按上述第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分或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一学期以内旷课达到一定学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累计达5学时以上,10学时以下,给予通报批评。

  2、累计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3、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5、累计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累计达50学时,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连续三次或累计三次综合测评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以上未列举的其它涉及学校治安、消防、安全、保卫管理规章制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情节较轻、影响不大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2、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较大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如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近的条款类推给予处分。如确不能参照的可按处分权限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受处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承认错误事实者:

  2、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者:

  3、受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后又有违纪行为者;

  4、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5、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者。

  6、跨校至其他学校违纪者。

  第二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同学,每位同学都有检举揭发和帮助的义务,不得包庇和袒护。对包庇和袒护者,与犯错误同学同样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一学期内受两次通报批评者,或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不得参与各类评优,不享受奖学金,不得参加各种困难补助和助学贷款的评选。已获得相关评优称号者,撤销其先进称号,追回所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处理及处分的批准权限:

  1、记过以下(含记过)由各系(部)审议批准,报学工处会签,发系字号文。

  2、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审议并组织有关部门会签,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发学字号文。

  3、勒令退学、开除学www.pmceo.com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意见不统一时,由院长决定),发院字号文。

  4、对党和国家现行方针、法令、政策有抵触情绪和反对行动,组织和煽动闹事,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需要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十条 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事件,学生所在班级、系(部)及有关部门必须将情况调查清楚,掌握确凿证据和旁证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按批准权限进行。

  1、政治问题方面报宣传部审核。

  2、学籍管理方面报教务处审核。

  3、其它方面报系、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三十一条 大学城跨校违纪处理按大学城协做组的统一规定执行。

  三、学生申诉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二条 处分学生应在错误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如学生本人对错误事实有异议,学校应及时复查核实。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上签字,承认所犯错误事实。如对所受记过以上处分不服,可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申诉应在接受处分决定通知三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或上一级领导机

 

 

  关提出,申述中与原定案事实有重大出入者,学校应在30天内给予复议。并将复议情况及时转告有关部门和申诉人,申诉或复议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公布,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档案,不得撤销。对违纪学生的各种处分,由学院各系部通知学生家长或学生上学前所在单位。对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的处分,应及时填写《江苏省普通高校处分登记表》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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