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

日期:2017-04-26  类别:行政  编辑:物业经理人

  第三十五条 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不含打架、偷窃等已作特别规定项)临毕业前或受处分一年后,学校可根据受处分学生的悔改表现,由受处分学生提出书面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给予评议。学校应将评议材料存入学生档案。有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者,学校应给予表扬或奖励或提前撤销处分期间的各种限制(如评优等)。

  第三十六条 对受记过以下处分或留校察看的学生,班级、系或学校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以利学生改正或进步。

  第三十七条 勒令退学者,可发给学业证明书。

  第三十八条 凡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原则上退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四、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处分界限和幅度”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四十条 本《细则》解释、修改权在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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