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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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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范例

  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公证执业秩序和公证行业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投诉人应为公证当事人或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条:投诉期限:知道或应当知道公证书存在错误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三条:监审部负责接待、处理复查争议投诉工作,坚持依法、客观、公正为原则。

  第四条:监审部建立复查争议投诉簿。登记内容应当有: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对象、投诉请求、投诉日期、投诉人提交的材料、公证处复查结果。

  第五条:对于重大、疑难、分歧比较大的投诉事项,监审部提请召开业务委员会进行咨询、论证。

  第六条: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投诉人认为公证书存在错误及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复查争议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第七条:投诉人就其投诉的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材料有疑义的,监审部可以要求投诉人补充证明材料。投诉人拒绝补充或者不能补充材料,监审部不予受理该投诉。

  第八条:监审部在收到公证复查争议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办理复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回复投诉人。需要对公证书作撤销或者更正、补充处理的,应当在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后十日内完成。复查处理决定及处理后的公证书,应当存入原公证案卷。

  第十条:经复查,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并报市公证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经复查,公证书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对此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市公证协会投诉。

  第十二条:投诉人、公证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对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在公证处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第十三条:投诉人与公证处因过错责任和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申请市公证协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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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院后勤公司工作作风投诉处理办法

  科技学院后勤公司工作作风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各部门工作作风投诉处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登记。对公司各部门工作作风的投诉(电话、来信、来访),公司办公室要填写工作作风监督反馈记录单,逐一登记。

  第三条 处理。对直接反映各部门工作作风问题的投诉,由公司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了解,投诉属实的,责任部门负责人要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无特殊原因一般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公司办公室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四条 转办。对应由被投诉部门进行解释或解决的问题的投诉,公司办公室要及时转有关责任部门办理。责任部门一般应于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直接答复投诉人。对7个工作日内处理不完或因各种原因难以解决的问题,也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条 反馈。责任部门对投诉反映的问题处理完毕后,要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公司办公室归档。

  第六条 考核。每年年末,公司办公室要将各部门处理投诉的情况进行汇总,作为对各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本办法于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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