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幼儿园安全保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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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安全保卫制度

  幼儿园安全保卫制度4

  一、全园教职工应坚守岗位,高度负责,保证幼儿身边有人,带幼儿外出活动,选好安全场地,有组织有纪律地进行,并随时清点人数,严防幼儿走失。

  二、加强对幼儿的常规教育,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随时检查幼儿鞋带、衣物,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解决。向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三、教育幼儿不带危险品来园,每天晨检时要注意幼儿所带物品;中午入睡室前应检查幼儿身上有无小物品等;午睡时注意观察幼儿手里是不是有不安全物品,发现后及时收起来。

  四、外来人员必须登记经允许方能入园,一般情况正在带班的老师不能会客和接电话,健全幼儿接送制度,不将幼儿交给陌生人防止冒领。

  五、必须妥善保管好消毒用品、药品。班级人员按时按量给幼儿服药,内服外服药要有名称、标记,防止错服漏服。热水、热汤应放置适当位置,电器设备应安装合理,严防中毒、烫伤、触电等事故的发生;

  六、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下班应关(锁)好门窗、风扇、厨房煤气等,做好巡视工作,安排好节假日值班人员,切实做好保卫工作。

  七、教职工应自觉遵守门卫制度,进出要锁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注意房屋、场地、、玩具、用具的安全,定期进行检查维修,避免砸伤、摔伤等事故发生。

  八、幼儿在园发生意外事故,当班人员必须立刻向园领导汇报并及时通知家长并将幼儿送医院就诊。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

采编:www.pmceo.cOm

篇2:中心小学安全保卫制度范例

  中心小学安全保卫制度

  一、每天晚上7:00准时到校值班。

  二、休息前要对学校各室进行巡逻,值班教师必须履行职责,值班时要坚守岗位,保持高度警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学校领导。因擅自离岗,玩忽职守等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三、值班人员对之日当日具有安全保卫责任,在值班期间若出现学校财产损失的,值班人员负责照价赔偿。

  四、保持值班室内卫生,早上起床后叠好被褥,打扫地面卫生。值班室内被褥及时洗洁,被罩床单枕巾每两周洗洁一次,轮流洗洁。

  五、值班教师值班任务完成后应主动把值班室钥匙传交下一位值班教师,不得随意私配钥匙。

  六、教师值班情况纳入学期工作考核。

篇3:中小学校安全保卫制度范例

>  中小学校安全保卫制度(4)

  一、每天晚上7:00准时到校值班。

  二、休息前要对学校各室进行巡逻,值班教师必须履行职责,值班时要坚守岗位,保持高度警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学校领导。因擅自离岗,玩忽职守等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三、值班人员对之日当日具有安全保卫责任,在值班期间若出现学校财产损失的,值班人员负责照价赔偿。

  四、保持值班室内卫生,早上起床后叠好被褥,打扫地面卫生。值班室内被褥及时洗洁,被罩床单枕巾每两周洗洁一次,轮流洗洁。

  五、值班教师值班任务完成后应主动把值班室钥匙传交下一位值班教师,不得随意私配钥匙。

  六、教师值班情况纳入学期工作考核。

篇4:学校安全保卫制度

  小学学校安全保卫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学校的各项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防止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的生命和学校财产的安全,特订立以下安全保卫制度:

  一、学校各部门要充分重视安全工作,强化"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狠抓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学校领导要经常过问安全工作,认真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建立"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制,把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人。

  二、经常性地校舍师生进行法制教育、安全防范知识教育和行为规范养成教育,提高师生自律、自防、自护能力,确保师生的安全和遵纪守法良好习惯的养成。

  三、总务处每学期要认真进行两次全校性的拉网式的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整改,检查重点:

  1、校舍及其各种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2、师生用餐及食品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3、校园用电是否安全,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4、学校周围是否有不安全因素;

  5、学校安全工作制度是否认真执行。

  四、做好师生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周密组织、悉心准备,做到万无一失,防范于未然。

  五、做好节日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要落实好值班责任制,坚持24小时值班,设立来访人员登记,组织夜间巡查,坚决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和失窃案件的发生。

篇5:某公司安全保卫制度

  公司安全保卫制度15

  一、防火安全制度

  **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根据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加强我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生产设备、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序进行。

  第三条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责任人下同)

  **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门、班组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

  本公司的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分公司防火责任人按有关要求由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担任,部门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主任,班组长担任。

  第五条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各分公司设立相应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此外,各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第六条各级均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漫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防火安全职责

  第七条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分公司、各部门、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销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4.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处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各施工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我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方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生产和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防火条例,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业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六条各施工生产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其它各科室每星期做一次检查;各分公司的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七条各办公大楼原设计安装的消防设施,如消防龙头、水管、烟感报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此外,还应给各施工和要害部位及本单位其他工作,生活配置相应的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借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对从事或雇请电工、烧焊工易燃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检证方可操作。提出动火申请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作业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不同级别事前进行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本单位安技和保卫人员提出意见,经本单位的防火责任人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本单位保卫室或安技室提出意见,经本单位防火责任人审核,报总公司保卫部领导审批;三级动火责任人提出意见,经总公司保卫部审核,报消防监督机关审批。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并在动火前做到“八不”,动火中做到“四严”,动火后做到“一清”和下班前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全体职员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一般不得使用电炉等电器。

  第二十条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要按上级公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堆放和管理,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更要严格按章妥善管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发现火险,都要及时、准确地向保卫部门或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投入参加扑救。单位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一)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了防火安全条件,促进了安全生产的;

  (二)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了安全的;

  (三)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四)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

  (五)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玩忽职守造成

文章来源自 物业经理人

  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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