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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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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人共同出资,设立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住 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第五条 经营期限:长期。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一览表。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六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其中董事长 人,董事 人。董事长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八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干会议召开 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六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

  第十八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可以由董事会成员兼任,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 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1月30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当年税后利润分配时,提取利润的10%列www.pmceo.com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工期三个月。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转为正式合同制职工。工资制度采取计时工资制,多劳多得。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六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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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公司职工持股会有序地开展工作,维护职工持股会及其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市《关于逐步完善和规范本市职工持股会的若干意见》和《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由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职工,依照上海市总工会下发的规定程序组织设立的,是指公司工会下属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三条 职工持股会按所占有公司的股份额代表全体会员行使股东权利,职工持股会会员按投入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享有出资者的资产受益和通过职工持股会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等权利。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所持股份份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旨在建立职工同公司的产权关系,使职工的劳动者和所有者身份有机结合,提高职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关切度和参与度,增强公司凝聚力;同时促进公司优化资本结构,实现公司资产从组,塑造多元投资主体,增强资产经营活力。最大限度地激活公司内在动力,推动公司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 持股会会员

  第五条 持股会会员是指出资认购公司股份,并参加持股会的公司内部职工。

  第六条 公司内部职工是指上海z水利发展有限公司的职工或派往子公司或联营公司职工。

  第七条 公司内部职工以自己出资的方式拥有的股份,是公司的特定出资者,由持股会统一管理,并行使股东权利。

  第八条 持股会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按出资比例获取红得分配;

  (二)享有参加持股会会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持股会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四)享有查阅持股会筹资、投资、分配状况和公司其他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等有关资料的知情权;

  (五)享有持股会内部的股份转让权和优先受让权利;

  (六)享有持股会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股份)取得剩余财产;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九条 持股会会员有以上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公司章程和持股会章程,以及持股会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

  (二)以出资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责任;

  (三)公司成立后,不得从持股会抽回出资额或股份,也不得向公司外个人或法人转让;

  第三章 持股会的出资总额

  第十条 持股会为公司股东之一,出资金额为人民币60万元,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0%。持股会的出资总额由职工以等额现金方式出资。

  第十一条 可通过认购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增加对公司股份持有比例。 第四章 持股会筹资、投资原则

  第十二条 持股会向职工筹集资金必须遵循职工自愿原则。

  第十三条 持股会向职工筹集的资金,仅限于向本公司投资,不得用于向其他公司的投资。

  第五章 持股会的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持股会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就以下事项进行审定或决定:

  (一)讨论审议理事长的述职报告;

  (二)审议所选派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述职报告;

  (三)讨论决定职工持股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四)选举或更换理事会成员;

  (五)选派于与职工持股会在公司中的投资比例相应的代表参加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六)讨论决定行使职工持股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七)其他认为有必要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由职工持股会理事长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理事主持。

  第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必须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一周以前将有关事项通知全体会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召开职工持股会临时会员大会:

  (一)理事长或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时;

  (二)30%以上的会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 职工持股会的各项决议必须经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以下事项必须经过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职工持股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理事长的产生;

  (三)职工持股会所持股份的转让和增资扩股以及解散清算等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与 出席会员的签名册一并保存于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持股会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九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为持股会的办事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员大会,向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主持持股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1、办理会员入会、退会手续;

  2、收缴会员认股资金;

  3、办理会员转让股份手续;

  4、制作并向会员放出凭证;

  5、编制会员持股名册;

  6、向会员发放红利;

  7、接待会员的查询。

  (四)制订代表持股会参与公司决策的议案;

  (五)制订持股会的增加集资金额、投资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

  (六)编制持股会的年度财务报表;

  (七)拟订持股会章程修改草案;

  (八)制定持股会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由公司工会提名,通过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为持股会的负www.pmceo.com责人,理事长代表全体会员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并根据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的决议行使表决权。理事长应当是公司工会代表。

  第二十三条 理事人成员任期应与公司董事会成员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召开会议,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应作成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具体实施会员大会决议的理事签名,一并保存于理事会。

  第六章 会员股份的转让和股份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会员所持股份在本公司内部可以相互转让,但会员所转让份额不得超过职工持股会设立时个人所持份额的50%,并且必须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会员最高持股额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持股会内部股份转让价格按照转让登记日的上一季度末公司帐面每股净资产值而定。会员所持股份的协议转让必须经过理事会批准同意,并经理事会登记注册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会员依照前条规定转让股份,也可根据不同出资方式形式的股份分类进行。

  (一)会员自己出资认购的股份,自认购之日起,期满三个月后,方可在公司内部转让。

  (二)会员从资本信贷中获得的股份,必须按信贷协议的规定进行转让;

  (三)会员从公司工资积累中获得的股份,会员对其拥有所有权。在获得之日起三个月后进入可转让期,该股份可在公司内部转让。

  第二十八条 会员在死亡、离退休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必须作退会处理,其所持股份额一律由职工持股会统一收购受让,由持股会对收购受让的股份统一进行再转让。职工持股会必须按照有关实施细则规定的内部股份转让价格进行受让。

  第二十九条 新入会的会员以自己出资的方式认购持股会收购的股份时,新会员认购股份时,应按上一季度末公司帐面每股净资产值认购。新会员持有其他方式形成的股份时,按协议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持股会设置财务专人负责记载会员出资认购股份的情况、收益分配、新增股份等具体事项。并于每一会计年度制作持股会投资和收益等有关内容的财务报表。

  第三十一条 持股会建立会员持股名册,作为统一管理公司特定股份的依据。会员持股名册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住所、持股证号码;

  (二)持有股份的总数,会员出资金额;

  (三)股份变动情况;

  (四)理事长、会员、经手人的签章。

  第三十六条 持股会向会员发放会员证即出资凭证,作为检查会员出资金额和行使权利的局面凭证。会员出资凭证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出资凭证号码;

  (二)发证日期及注意事项;

  (三)出资金额和股份的增减变动情况;

  (四)理事长签章;

  第三十七条 会员证由理事长签发并盖章。会员证必须与本人身份 证和工作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

  第七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八条 持股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并进行清算。

  (一)因公司经营出现严重亏损时。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宣告破产;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在国家另有新的规定被依法解散。

  第三十九条 持股会解散时,持股会依照公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和分配剩余财产。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持股会会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持股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职工持股会理事会(代章)

篇3:实业集团公司章程

>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企业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管理体制,增强企业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罗小平一人出资成立陕西安康z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于20**年8月5日制定并签署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陕西安康z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z实业集团)。

  公司住所为陕西省石泉县城关镇长安坝中段。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公路、桥梁、码头、港口建设与养护、房屋建设与施工;防欧防古装饰材料装修;建材生产及加工,机械修理、五金家电批发零售、餐饮服务、汽车运输、汽车代驾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房地产开发、矿山开采等(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关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公司网站进行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公司经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自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七条 公司下设 三个子公司,分别是石泉县z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z县z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z建材有限责任公司。5个分公司,分别是四川z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z分公司;陕西z建筑有限公司陕南分公司;z县路桥工程公司;z县机械设备租赁公司;z县z饭店。

  第二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z(身份证号:z)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罗小平,出资额: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年8月5日。

  第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并建立完善的财务、人事等制度。并对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三条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由公司人事管理部门起草,职代会通过,董事长决定后执行。任何员工不得以资历、技能、职位为借口,做违反劳动用工合同、违背公司章程、不利于公司发展的事。工资执行标准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术工资+浮动工资四部分构成,具体实施办法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出,职代会通过执行。

  第四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批准董事、监事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离、变更公司形式、解算或清算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由股东本人担任或股东任命其他人为执行董事。公司不设立股东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设立行政领导班子,设立监事。

  执行董事向股东负责,行使系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离、变更公司形式、解算的方案;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行政领导班子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支部书记、工会主席、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各一名。总经理可以通过外聘或选举产生。

  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度公司具体规章;

  (五)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六)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行政管理由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总经理空位或不在时,副总经理行使总经理职权。副总经理由行政领导班子提名,有职代会选举表决通过,执行董事或总经理任命产生。任职期限为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公司支部书记由公司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上级党委任命。工会主席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上级工会组织任命。

  第十九条 公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由总经理直接聘用。

  第二十条 公司主要科室部门负责人、子公司经理、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名,提交职代会选举,总经理任命产生,实行一年一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设监事一名,不设监事会。监事为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职为一年,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www.pmceo.com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要求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时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出席,并接受股东质询。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五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 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离需要解散;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自上述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由股东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八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二十九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条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三十一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投资人(股东)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篇4:单人公司章程范本

  单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 *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一人出资设立**市某针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额。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协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胡某

  身份证号码 :

  出资方式 :货币

  出资额:*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www.pmceo.com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的。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篇5:物业公司章程范本

  物业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在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为: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依法管理,业主至上,服务第一。

  第四条 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万元。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主营房地产物业管理、维修、养护,楼宇机电配套设备管理维修,清洁卫生,庭园绿化及辖区内车辆停放管理。兼营与住宅(含大厦)相配套的商业、饮食业、便民服务业。

  第三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__个,分别是: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公司一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和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只有两名股东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出资后的公司股东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半年召开一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董事、经理、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经理、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者进行交易。

  (四)执行董事、经理、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如下财务、会计制度:

  (一)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送交各股东审阅。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①资产负债表;

  ②损益表;

  ③财务状况变动表;

  ④财务情况说明书;

  ⑤利润分配表;

  (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三)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公司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

  (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本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本公司如与其他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当公司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章 公司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遇自然灾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散,应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主管机关或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同时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应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理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附则

  一、本章程于二零______年___月___日订立。自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二、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确认。

  全体股东签名:____________

  20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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