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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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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公司(企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决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公司党政领导干部: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秘书长,纪委书记、党委副秘书长,纪委副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团委副书记,各部部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各部以外的各车间主任。

  第三条 领导干部个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配偶、子女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外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第五条 公司党委、纪委负责受理公司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年终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告上级党委、纪委。

  第六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党委工作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对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党委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评等处理。

  第九条 公司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公司党委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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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食品公司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食品股份公司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决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公司党政领导干部: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副书记、委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各部门一把手。

  第三条 领导干部个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配偶、子女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外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第五条 公司党委、纪委负责受理公司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年终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告上级党委、纪委。

  第六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党委工作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对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党委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评等处理。

  第九条 公司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公司党委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例

>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在职领导干部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强化党风监督机制,促进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副科级以上干部。

  二、报告内容

  1、凡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和参加集资建房的。

  2、凡本人、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出国定居、自费留学的。

  3、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地经商(从事个体经营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4、本人及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5、按照党纪国法和相关法规规定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重大事项。

  6、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方法

  1、报告人应将报告事项在事前口头或写成书面材料上报,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时,必须事后30天内再履行补报手续。

  2、领导干部在报告时,必须将说清所报告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如场所,资金,处理方法等。

  四、报告受理

  1、领导班子成员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局党总支部受理并上报。

  2、副科级以上干部需答复的问题由局党总支部负责答复本人。

  五、有关要求

  1、建立办理结果登记制度。单位受理部门要将个人重大事项处理情况记录在册,建立备查档案。

  2、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其结果记录备案。

  3、建立相应的查处制度。领导干部处理个人重大事项要主动接受党内外干部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对弄虚作假者、不按有关规定报告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篇4: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

  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www.pmceo.com

  第五条 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下同)。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本规定第二条中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

  第六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党委(党组)及相应机构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实行系统管理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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