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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导八不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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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导八不准(5)

  公司领导八不准(五)

  一、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不准背后散布流言非语,传播小道消息,发牢骚讲怪话,搞自由方义。

  二、要遵纪守法,遵章守规,不准违纪违法,打架斗殴和参与迷信赌博等非法活动。

  三、要立足本职岗位,弘扬萍乡精神,扎实干好本职工作,不准迟到早退,串岗闲聊,工作马虎,失职渎职。

  四、要坚持为政清廉,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索拉卡要,或搞个人地下有偿服务,,包工程谋私利。

  五、地增强组织观念,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保证政令畅通,不准不听指挥,顶撞推诿,各行其是。

  六、要发扬勤俭节约和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不准用公款公车吃喝玩乐进营业性歌厅跳舞及用公款公车钓鱼,打猎等。

  七、要大力倡导社会新风,带头移风易俗,不准婚丧嫁娶,迁后,生日等大操大办,请客做酒。

  八、要积极参加创建卫生文明城市活动,做文明市民,不准讲粗话,脏话和乱倒垃圾,乱扔烟头果壳,随地吐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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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制度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工作制度

  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离退办的工作,召集和主持离退办主任办公会议。

  二、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副主任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主任外出期间,安排副主任代为主持离退办的工作。

  三、办领导在工作中实行“AB”制,一位领导外出时,另一位领导自动承担其工作。

  四、办领导在工作中,要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政策、规定,注意发挥老干部的作用,调动全办职工的积极性,与时俱进地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各处处长在主任、分管副主任领导下开展本处的工作。

  六、离退办实行双向负责制,办主任对下级的工作、业绩、学习培训、发展进步、勤政廉洁负责。下级对办主任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负责。

篇3:(企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公司(企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决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公司党政领导干部: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秘书长,纪委书记、党委副秘书长,纪委副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团委副书记,各部部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各部以外的各车间主任。

  第三条 领导干部个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配偶、子女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外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第五条 公司党委、纪委负责受理公司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年终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告上级党委、纪委。

  第六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党委工作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对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党委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评等处理。

  第九条 公司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公司党委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4:(企业)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

  公司(企业)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作风建设,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关于“建立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班子内部监督是指班子内部成员之间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发现一般性问题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后,互相进行政治、纪律、作风等方面的监督、劝诫和帮助,以维护领导班子的整体形象,保证领导班子顺利履行上级组织赋予的各项职责。

  第三条 领导班子内部监督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以批评与自我批评为有力武器,坚持和健全组织生活、廉政制度等各项党内生活制度,分清是非,团结同志,克服缺点,改进工作,提高整体素质。

  第四条 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公开、平等的方式进行,不准以监督为名,进行窃听、盯梢、录音录像等活动。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各项决策、决议、指示;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是否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是否认真负责、全力以赴地做好分管工作。

  第六条 是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特别是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是否经会议研究,实行了表决制,是否有不经集体研究个人擅自决策的现象。

  第七条 能否与班子其他成员合作共事,互相补台,有无各自为阵的现象。

  第八条 能否正确地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有无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现象。

  第九条 是否插手工程项目、大型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中的具体工作。在重大经济活动中,是否有参与暗箱操作的现象。

  第十条 是否有封官许愿、任人唯亲的现象。

  第十一条 能否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组织、廉政纪律,履行党员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能否在八小时内外,及社交圈、生活圈内始终保持公仆形象,讲党性,讲原则,讲正气,不做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事,不说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话。

  第三章 监督方式及其他

  第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向其他成员提出批评、劝诫、建议,并接受对自己的批评、劝诫、建议。

  第十四条 党内生活会。在党内生活会上向其他成员提出劝诫。

  第十五条 谈心。通过互相谈心,提醒他人应注意的事项。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会。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针对存在问题,进行自查,如有无介绍工程队,参与经营活动,干预项目审批,傍大款,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发包承包、土地批租出租、股票上市、拨款贷款,为外商和个体私营企业主的经济诉讼案说情等问题;在住房装修和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以及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中,有无违纪或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行为。通过回顾、反思,达到对班子成员进行警示教育的目的。

  第十七条 向上级反映。领导班子成员发现主要负责人或其他成员有重要问题,不便当面批评或虽经劝诫但无效果的,可向上级党委(党组)或纪检、组织、监察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 主要负责人劝诫。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对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要求,经常检查他们遵守纪律和制度的情况,特别是检查他们遵守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收入申报制度、收受礼品登记制度、廉政制度以及配偶子女不得经商办企业等有关规定的情况。主要负责人发现班子其他成员存在某方面的问题,可对其谈话劝诫;班子成员之间发现问题,可报告主要负责人处理,也可直接与之谈话劝诫。

  第十九条 研究群众意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每年一次直接向群众征求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群众意见经汇总后,在领导班子内共同研究整改方案,班子成员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 重大工作事项汇报。领导班子要及时召开会议,听取分管领导就某一重大事项的工作汇报。

  第二十一条 凡属违法和严重违纪的,按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处理。但本人在领导班子内部监督时的积极态度可作为从轻处理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监督的情况一般应向班子主要负责人报告。年终,领导班子应以适当方式向上级党委汇总报告一次本班子内部监督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5:(企业)各级领导廉洁从业十不准

>  公司(企业)各级领导廉洁从业十不准

  为认真贯彻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保证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都要经集体讨论决定。

  二、不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集团财务制度。对各项经费要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堵塞可能造成企业资金流失、浪费的各种漏洞;严禁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

  三、不准未经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同意,违反企业决策程序,个人擅自决定企业资产处置、对外担保或借款、重大捐赠、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

  四、不准与供应商、工程分包商等暗箱操作、串通标底。利用工作权力之便,对供应商进行苛、拿、卡、扣、要;泄漏集团与经营有关的商业机密及供应商的经营信息;或者为其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加自己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物资采购、加工制作等方面的业务,或为其提供便利或优惠条件。

  五、不准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严守纪律,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泄漏酝酿讨论情况,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

  六、不准未经集团公司审批核定,擅自提高个人或小团体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及其他待遇标准。

  七、不准在离职、离岗退养或退(离)休后3年内,从事个人、合伙或以其他企业名义从事或代理以原任职企业及所属企业为交易对象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私自利用原任职企业的业务渠道为个人或为他人牟取利益。

  八、不准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已有或者私分,或者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或影响)私自接受馈赠(包括礼金、礼券、礼品、红包、购物券、信用卡、支付凭证等),无法拒绝的,应在一个月内登记上交,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九、不准借婚丧、升迁、升学、住院、节日、迁居、生日等事宜,收受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和礼品。

  十、不准为父母、配偶、子女、亲属与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和职务影响从事牟利活动。

  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集团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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