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医院对私收费、院外行医管理暂行规定

7800

医院对私收费、院外行医管理暂行规定

  更多精品源自 方案   医院关于对私收费、院外行医管理的暂行规定

  经20**年*月**日二届四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于20**年3月27日生效。

  为保证正常医疗秩序,促进医院快速、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树立我院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特对私收费、院外行医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本院全体员工一律不准私收费,不准院外行医。医务人员外出会诊、进行诊疗活动,必须经医务科批准同意,方可进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院外行医论处:

  1.本院在职医务人员进入私人诊所,进行诊疗活动者;

  2.未经批准在院外开展手术、麻醉、会诊、坐诊、护理或其他诊疗活动者;

  3.为谋取物质利益而介绍病人院外购药,为个体诊所进行器械消毒者;

  4.不论以何种名义在院外开业和私自向院外介绍病人者;

  5.指使进修生、实习生向院外介绍病人者;

  6.具有其他院外行医行为及为院外非法行医提供便利条件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私收费论处:

  1.不论以何种借口私自收取现金、出售药品及物品,搞现钱交易者;

  2.指使进修生、实习生进行私收费者;

  3.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发票、私改发票或开据大头小尾巴发票者;

  4.以退票或作废票据等名义套取药品或现金者;

  5.违背先交费、后检查治疗者(抢救急危重病人除外);

  6.收受药品回扣者;

  7.其他具有私自收取费用性质者。

  四、处罚:

  1.凡私收费者一经查实:

  (1)处以所收金额10倍罚款;

  (2)停发一年工资、奖金及一切福利待遇,每月只发生活费200元;

  (3)工作另行安排,不服从安排者自动离职处理;

  (4)年度考核定位不合格,三年内不予晋职晋级;

  (5)处罚期满后,由个人写出申请,科室根据个人工作表现予以鉴定,表现好者,经院部研究,予以解除处罚;

  (6)第二次违犯者,停岗停薪,同时报有关部门予以除名。

  2.凡本院非正式职工,有私收费、院外行医违纪违规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辞退。

  3.凡发现科室集体私自收费,对受益者进行10倍罚款,另对科室负责人就地免职。

  4.有第三条3、4、6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院外行医者一经查实,立即停岗停薪,并报有关部门予以除名。

  五、其他各类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但按原规定已作的处罚继续生效。

  七、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属院职工代表大会。

  附:审计检查科投诉电话:*****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医院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医院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公务车辆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本着统一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按工作轻重缓急合理调度,确保领导工作用车和接待用车。

  二、公务车辆以市内工作需要使用为主。除集体外出考察,院领导或院领导带队参加的市外重要会议等情况外,一般不安排使用。

  三、各部门日常工作原则上不安排用车。确因工作需要用车时,须向院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提前填写派车申请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院办公室。

  四、院办公室对派车申请单进一步审核,依照工作的需求情况,确定是否派车或派何种车辆。对近似方向和时间的派车要求,尽量合用,以减少派车次数,降低使用成本。

  五、驾驶员应严格按批准的行车路线和目的地行车。确需改变路线和目的地的,申请人应再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改变。如车辆已在途或遇特殊情况,须电话申请更改,待返回后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3:市中医院医务人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管理规定

  源 自物管学堂   市中医院医务人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管理规定

  为加强外出学术交流工作的管理,提高科研学术水平,降低成本,节约开支,提高效益,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参加学术活动类别

  1、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业务会议。

  2、中国科协下设的医学会、医院管理学会、医师学会、护理学会的正式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例行年会、换届会(仅限于委员)。

  3、医院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安排的专题学习。

  4、科室为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必需的外出学习并已开展工作。

  5、医院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学术会议。

  二、参会人员资格

  1、我院在职、在岗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会。

  2、主治医师每年只准参加省内会议一次;高级职称医师每年准许参加省内外会议各一次。

  3、五年内在医疗工作中出现严重医疗事故或连续出现丙级病例者,不得参加学术会议。

  4、原则上只能参加本学科、本专业学术会议,不允许跨专业、跨学科参加学术会议。

  5、重点学科或医院认为应该参加的学术会议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审批及报销手续

  1、外出学习人员首先征得科主任同意签字后,交科教科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

  2、会后,论文资料、会议资料等复印件及会议总结交科教科备案存档,并将会议情况、学术动态等向所在科室传达,有重要内容者可在院内举行学术报告会。

  3、传达会议精神后,凭相关资料报销会务费、住宿费、交通费。

  四、相关的几项规定

  1、参会地点以北京、上海、南京、郑州、西安、济南、合肥等地为主,在其它旅游城市举办的学术会议,审批时要从严掌握。

  2、交通费用以直线或就近路线乘坐汽车、火车(软卧除外)费用。不得绕道。

  3、住宿费用结算以会议通知日期为准,报销金额以财务相关规定为准。

  4、连续二次不参加我院全院性学术活动或科室举行的学术活动,本年度不得参加任何院外学术活动。

  5、申请人因故不能参加学术会议的,不得委托他人参会。否则,不予报销费用。让他人顶替参加院外学术会议的,原申请人及委托人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院外学术会议。

  6、参加学术会议期间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药商、器械商的馈赠吃请,不得购买任何药品和器械。

篇4:市人民医院职工车辆管理规定

  市人民医院职工车辆管理规定

  本院各科、室、部:

  为改善医院环境,规范院内车辆的停放,确保急救通道畅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院职工的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汽车及公务用车、救护车必须定点停放。

  1、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停放在职工非机动车停车区内,院内其他区域不准停放。

  2、北院的公务用车停放在行政办公楼西侧停车区内,非值班救护车停放在行政办公楼东侧。

  3、计划生育指导站对面为本院职工机动车北院临时停车处,南院停车处设在消防水池以西。职工停车区内严禁社会车辆停放,严禁停放非机动车辆。

  二、职工机动车原则上不得停放在院区停车场,职工车辆若需停放,应服从管理员调度并按规定缴纳停车费。

  三、本院职工不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自行车每次每辆罚款20元,电瓶车、摩托车50元,汽车100元,情节较重的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停车处车辆管理人员为管理责任人,如管理不到位发生被盗现象,查实后由当班人员赔偿,职工停车处如发现车辆违规停放,每车次罚值班人员10元。

  五、本规定由保卫科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zz市人民医院

篇5:市人民医院整治私收漏收行为的规定

  市人民医院整治私收漏收行为的规定

  为了保证医院正常医疗秩序,促进医院快速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树立我院在公众心中的良好形象,特对“私收”“漏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私收费处罚

  1.接到病员、亲属和社会各界人士举报收受现金或在检查中发现并查实的;

  2.接到患者、家属和社会各界人士举报收受现金,经查确有检查或治疗的操作,而无收费凭证的;

  3.患者来院作任何检查、治疗,都必须先缴费,后检查、治疗。非急诊病人先检查、治疗,介入调查后补交费用的;

  4.督查组在工作检查中发现正在检查、治疗的病人无收费凭证(危重病人除外)的;

  5.收费凭证与病员的姓名、检查、治疗时间、项目不符,且得不到病人认可的;

  6.未经院领导批准,又未办理入院手续,在病房治疗24小时以上,病人反映是缴现金,科室或个人不承认的(交通事故、无名氏的急诊病员,急诊抢救处置后,经分管院长签字批准,即可到住院办理入院手续);

  7.凡规定使用连号报告单的医技科室,不按规定使用的(报告单应编号,以便核对);

  8.病人费用已缴,而收费窗口不给发票的;

  9.不按照医院规定的退费程序操作,私自退费的;

  10.科室或个人私自向病人出售药品、腹带或其它医疗和生活、康复用品的;

  11.未按正常程序办理担保手续的门诊普通病人不允许担保。本院职工在为病人担保时,必须先打好签有本人姓名的担保欠条,交收费、住院处备存,方可为其担保。所有病人都必须在24小时内,补缴完已担保的费用。

  二、下列情形者,按漏收费、乱收费处罚

  1.未办相关手续私自降低收费标准,私自冲抵住院病人相关费用;

  2.将本科室的治疗检查费凭证,抵算给其它科室作检查治疗费;

  3.凡违反国家收费标准,私自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或擅自超标准收费均属乱收费。

  三、对私收费的处罚规定

  1.患者、家属或社会各界人士举报个人私收费未被查实的(排除恶意诽谤),当事人系中层干部由分管领导作提醒谈话并备案,系职工由效能监察室负责人作提醒谈话并备案;

  2.患者、家属或社会各界人士举报私收费经查实:

  (1)按所收金额的1:20罚款;

  (2)科主任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优、评先;

  (3)按金额大小、社会影响、认识态度等情节待岗一个月到三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4)情节严重者,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优、评先,停止处方权半年,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同一个人在当年度查实两次以上收受现金的:

  (1)按所收金额的1:50罚款;

  (2)待岗六个月;

  (3)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并低聘一年处理。

  4.举报科室集体私收费查实的,第一次(1)科主任、护士长降职使用;(2)按所收现金的1:20罚款;(3)科主任、护士长及所在科室当年度不得评优。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的:①科主任免职;②按所收现金的1:30罚款;③年度考核科主任定为不合格,其他人员不得评为优秀;④全科人员职称降聘一年。

  四、对漏收费处罚规定

  1.他人举报经查实的,补全应收费用;

  2.漏收费用的部分按1:2罚款;

  3.同一个人第二次查实漏收费的;

  (1)按所漏收金额的1:3罚款;

  (2)年度考核不得评优、评先。

  4.所有多收费、乱收费查实后,将多收费用退还病人,并根据收费多少给相应罚款;

  5.院内职工按正常手续自愿为病人担保,结账时病人拒绝缴费的,所有费用由担保人承担。

  五、落实措施

  凡有投诉,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认真调查,平时有院领导和职能科室人员组成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与突击检查结合。凡查到与上述情形相吻合的,对号入座,按此规定,给予相应处罚,通报全院。欢迎院内外职工及社会各界人士举报,举报查实后,对举报人按私收费金额的1:10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