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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医院职工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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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医院职工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

  第一医院职工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

  一 为加强医院管理,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医院院务公开工作,促进医院民主科学管理,依法执业,诚信行医,确保医院医疗安全和诊疗工作的有序正常开展,保障来院患者的切身利益,提高全员廉洁从业意识,规范医药购销秩序,结合我院实际,实行职工违法违规行为院内公示制度。

  一、在医疗服务中违反职业道德,索要和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及宴请者。

  二、领导干部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医院转制、招标等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三、医务人员在工作中违反医疗职业道德,接受药品推销商的药品回扣、开药提成、医疗器械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者。

  四、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不按医疗工作程序进行,严重违犯医院工作制度和医疗技术操作的。

  五、医务人员私自将医院能够诊治的来院看病患者外转他院并从中谋取私利者。

  六、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严重破坏医院声誉者。

  七、医务人员未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擅自外出会诊的,造成医疗事故,致使患者残疾、死亡事故的,处理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对职工违法违规行为,每月在院内以书面公示形式进行公示,将公示结果放入个人医疗技术档案或医德医风档案,并按医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与经济处罚。

  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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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医院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

  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

  为自觉接受患者与社会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依法行医和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

  二、公示范围: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则予以公示。

  1、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尚未办理执业注册(或执业变更)以及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擅自独立执业,造成不良后果的;

  2、违反诊疗护理操作常规,造成医疗事故并赔偿的;

  3、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4、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5、未经亲自诊察,签署诊断、治疗等证明文件或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6、无故不及时参加会诊或抢救,造成不良后果的;

  7、违反临床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规定,开大检查、大处方或不按规定使用抗生素、毒麻药品、精神药品,情节较重的;

  8、未经医务部批准,擅自到院外会诊或行医,造成不良影响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违反卫生行业纪律“八不准”,情节较重的;

  11、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钱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2、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不服从上级有关部门调遣的;

  13、发生医疗事故或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公示方法:在院医疗工作简报上公示。

  四、除公示外,对违反医院有关规章制度的医务人员,将按照,《医院员工奖惩办法》处理。

  五、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病人及家属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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