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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小校园用语用字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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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小校园用语用字监督检查制度

  源自建筑资料   实小校园用语用字监督检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关于普及普通话的通知》的意见,我院制定了校园用语用字监督检测及督促整改制度:

  1. 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范学校语言文字,总结并推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水平和语言文字应用的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推动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2.书写规范字、使用普通话交流。学校是教育教学的单位,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是学校以及每一个教师的法定义务和职业要求,明确校内应该书写规范字、使用普通话,明确倡导每个学生家庭以及我们能影响到的社会环境书写规范字、使用普通话交流也是学校和每一个教师的责任。

  3.使用普通话教学,指的是除了外语教学以外,工作、教学语言为普通话,不得使用方言或者其它不规范的语言进行教学。使用规范字,指的是学校、教师在教师的板书和批改用字中,学校的网络中,校园的名称、标志、宣传语言中和其它教育教学活动中,一律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字,不得出现繁体字和异体字、二简字和错别字。

  4.学校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院管理范畴,反映在学校工作计划和远期规划中,并切实地组织活动,不断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和深入。

  5.学校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亲自担任主任,教务处处长担任副主任,语委下设办公室和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并挂靠教务处,具体负责落实语言文字工作。

  6.学校校内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牌。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力量,通过标语牌、宣传橱窗、黑板报、横幅等宣传手段不断推动良好的语言文字工作氛围的形成。学校充分认识和重视语言文字工作必须“长此以往、循环往复”的特点,重视和策划落实语言文字工作的定期宣传。在学校广播站播音中,每学期安排语言文字工作的内容。努力争取在学校广播站、网络等媒体进行关于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的宣传。

  7.学校积极支持教职工参加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教师要人人达到必须达到的标准。

  8.学校每年通过听课、学生调查等方式检查运用普通话和书写规范字进行教学的落实情况。精心组织“推普周”活动,结合教育教学活动有效开展活动。

  9. 学校重视语言文字工作档案整理,每个学期由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召集人员进行档案归档的落实和检查。

  10.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属于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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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医院医学检验影像检查互认制度

  第一医院医学检验影像检查互认制度

(一)适用范围

  认可全省范围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经我院临床医师认真诊查病人,并认为二级乙等医院的检查、检验结果与临床表现相符合,能满足诊疗需要,具有诊断价值的,也可以认可其检查、检验结果,不再重复检查。

(二)认可原则

  1. 对外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必须是以不影响疾病诊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前提。

  2. 对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包括检验检查的结果、机构名称、日期、编号等。对于住院病人的重要检查资料,必要时应在病历中留存其检查资料或复印件。

  3.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互认范围:对不属互认范围需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说明原因,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给予记载。急诊、急救病人不受上述限制。

  (1)诊断不明或病情变化,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

  (2)随着时间推移,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

  (3)对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检查项目(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外院检查资料不完整,如CT、MRI需要增强扫描、动态增强扫描、三维重建等。

(三)互认项目

  1. 医学检验:生化类的血清总蛋白(TP)、白蛋白(ALB)、总胆红素 (TBIL)、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碱性磷酸酶(ALP)、Y一谷氨酰转移酶(GGT)、肌酐(Cr)、甘油三脂(TG)、总胆固醇(TC)、高密度脂蛋白(HDL)、乳酸脱氢酶(LD);免疫类的乙肝三系(HBV-M定性、定量)、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免疫球蛋白、甲胎蛋白(AFP)、癌胚抗原(CEA)、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临检类的骨髓检验;微生物类的各类病原体培养及药敏。其中变化较大,一般当日有效的项目为钾离子(K+)、钠离子(Na+)、氯离子(c1-)、钙离子(ca物业经理人)、无机磷(P物业经理人)、镁离子(Mg物业经理人)、血常规、尿常规、粪便常规、大便隐血(0B)、糖(Glu,不含POCT)。

  2. 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出具诊断报告的,如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CT、MRI、核医学成像(PET、SPECT)。只要患者能提供真实的检查部位正确、全面、质量较好的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应当认可。

  3. 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要根据检查过程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如放射造影检查(含DSA)、超声检查、其它影像检查(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脑血流图、肌电图图纸等),因影响其结果的因素较多,对其结果是否认可由接诊医院临床医师确定。

篇3:人民医院三级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  第一人民医院三级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对医院防火安全管理,根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现对医院三级防火安全特作如下规定:

  1、各级防火责任人应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消防检查和自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检查。

  2、各级防火责任人要有高度责任心和责任感,时刻牢记火险所造成的巨大损失,对各种事故隐患,应积极给予排除,并向有关部门汇报,建立事故隐患档案。

  3、对存在的危险隐患不作处理、不报告的部门或人员,各级责任人应严肃指出批评,情节严重者,提交院部处理。

  4、严肃查处各种违章消防安全操作,采用各种非法手段偷电、接电的行为。

  5、积极宣传消防安全条例,努力提高广大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6、熟悉消防工作,对所配备的各种消防器材要会熟练使用。

  7、积极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带领周围群众做好消防工作。

篇4:幼儿园幼儿健康检查制度(范例)

  市幼儿园幼儿健康检查制度

  1、新入园幼儿的健康检查

  入园前必须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全身体格检查,合格者才能入园。体检一个月有效。

  入园时应将健康检查表和预防接种证交幼儿园。

  对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幼儿,必须经过医学观察,观察期满且无症状再作检查,正常者可入园。

  幼儿转园,应凭健康检查表和无传染病接触史的证明。离园三个月以上,需重新体检后方可。

  2、定期体格检查

  三岁以上每年一次,每次均应按常规进行全面体检。

  三岁以上幼儿每半年测身高体重一次,每学期查视力一次,所有在园的幼儿每年查血红蛋白一次。

  定期体检后要进行幼儿健康状况分析评价和疾病统计,发现疾病或缺点及时矫治。

  定期体检率的计算按每年六一前后的体检为准,新入园未满一个月可不列入。

  3、晨间检查

  配备必要的晨检用品(体温表、压舌板、电筒、常用外用及纱布棉签、晨检牌、记录本等。)

  每天晨检时,要做到一问二看三摸四查,对无异常者发给健康的牌子,让幼儿进班。

  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记录,对传染者或可疑者,由家长带去就医,或留在观察室临时隔离观察。

  由早班教师收下家长带来的药,核对姓名、药名、剂量、用药时间和方法,作好记录,按时用药。

  4、全日观察

  作好各班巡视,向老师、保育员了解幼儿的健康状况,如有可疑及时处理。

  班内的保教人员应全日注意观察幼儿的精神、饮食、睡眠、大小便等情况,对有病或体弱儿加强生活护理,并作好全日观察记录。

篇5:(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  学院(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加强**民族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会”)自身建设,完善和规范纪委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维护纪委会决议的严肃性,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讨论、研究、决策重大问题时,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所讨论、研究、决策的问题,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

  第三条 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不开无准备会议。会议议题拟定后,纪委书记或者副书记在会前要认真听取各位纪委委员的意见,与会人员要积极思考,勇于发表自己的意见。要讨论充分,决策果断,保证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四条 讨论、研究、决策重大案件时,若涉及到纪委委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以及涉案人员与纪委委员有利益关系的,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 纪委全体会议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如遇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会议。出席会议人员必须达到五分之四方能开会。

  第六条 参加校纪委会的人员,除校纪委委员外,根据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决定可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校纪委办公室应安排专人作好会议记录。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传达学习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要精神;学习上级党委、纪委发布的有关条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方案和措施。

  (二)研究批准校纪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或专项活动方案。

  (三)贯彻执行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指示及重要精神;结合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实际,组织制定和审批相关制度。

  (四)按规定权限,审议决定对学校党组织和党员违*的纪律案件的立案;组织案件检查和审理;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学校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处分。

  (五)审议决定对学校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

  (六)研究决定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内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会议议题由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的提议,由纪委书记确定。

  第九条 议题确定后,由纪委工作人员将议题于会前1--2天书面通知到各位委员,各位委员做好会议发言准备。

  第十条 校纪委会由纪委书记主持,书记外出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与会人员要围绕议题积极发言,各抒己见,表明意见和态度。对涉及到副处以上(含副教授)党员的处分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时,需报经学校党委审定后,再付诸实施。

  第十一条 对于会议讨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明确的结论。会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会议表决根据不同议题和情况,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票决等方式。

  第四章 会议纪律和督办

  第十二条 各位委员接到会议通知后,要安排好工作,按时出席会议。一般情况下不准缺席会议;如确有重要工作不能到会,须事先向书记或者副书记书面请假。

  第十三条 校纪委会议决事项,由纪委办公室按规定程序传达、落实。研究违纪案件的立案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议题,与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涉及上述会议内容的有关材料,会后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收回。

  第十四条 会上要充分发扬民主,委员要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一旦形成决议,个人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坚决按照决议执行,不得在会下搞自由主义。

  第十五条 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纪委书记、副书记对贯彻执行情况要督促检查。纪委委员要主动了解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各种反映,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和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 校纪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由纪委办公室以文件或会议纪要的形式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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