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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院外出学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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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院外出学习管理办法

  中医院外出学习管理办法

  外出学习是指外出参加国内、外专业学术会议、学习班、专项研修、专业进修(境内)、外语学习等,是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不含行政指令会议,严格控制行政指令会议,需院长、书记审批)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出学习的管理,合理使用继续教育经费,现对原我院制定的《外出学习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一、审批原则

  科室应于每年的十二月底制定聘任主治医师职称以上人员下年度学习培训计划,报送医务科备案。计划外的年度学术会议、学术活动、外出进修等原则上不予批准。人事代理人员中纳入继续医学教育者在各类继续教育活动中享受同等待遇。

  一会议及学术活动

  1、省外会议:

  ⑴对口专业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班,是科室发展急需技术,原则上每科每次1人。

  ⑵对口专业学会的全国性学术年会,参加者原则上应是被会议正式录用的论文第一作者。论文第二作者只有在第一作者因故不能参加时才能参加。特色专科每科每次限2人,重点学科每次限4人,超出人数个人自负费用或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从个人科研经费或限定继续教育用途的院外捐助支出。

  2、省内会议:

  ⑾对口专业的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科每次限1人。

  ⑵对口专业学会的省级年会,参加者原则上应是担任省级学会常委以上人员,或被会议正式录用的论文第一作者。原则上每科每次限3人,特色、重点学科每次限4人,超出的由科室自负、或由个人科研经费支出。对于由我院有关科室主持或主办的省内学术会议,可适当放宽开会人数。省内会议每科每次不超过5人。本市范围的学术活动,在工作安排允许的情况下,亦可酌情增加开会人数10人。

  3、对于邀请性的学术活动,在邀请方负责一切费用的前提下,可酌情批准。超出规定参加会议次数,需利用个人假期,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出行。

  4、已退休的医务人员(含返聘者)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医院不再负担任何费用,特殊情况(如参加中华医学系统杂志编委会或中华医学会省级学会副主委以上工作会议)应报医务科和院长批准。

  5、担任全国性学会常委或省级学会副主委以上人员,每年外出参加会议可按需增加一次。

  二、外出专业进修

  1、凡按照计划参加外出专业进修者,需到医务科领取专业书面申请表,经科室行政主任同意、医务科审核,院长审批,医院批准后在人事科签署外出进修协议后方予离院参加培训。

  2、外出进修以不影响科室临床工作安排为前提,进修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试用期人员不得提出进修申请。外出进修期间,不能安排其他外出项目学习。

  三外语培训

  1、实行以自学为主的原则

  2、凡已获准医院同意外派或公派出国进修者,可给予短期脱产学习外语

  3、凡未经批准自行到外单位学习外语者,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参加学习,学费自理。

二、审批程序

  一二级分科的临床科室须经所在大科行政主任同意,医务科审核备案,主管院长审批。

  二;其他医技人员须经所在科室行政主任同意,医务科审核备案,主管院长审批。

  三副主任护师以上护理人员须经科室护长、科室行政主任同意,护理部审核备案,主管院长审批。

  四行政人员外出学习(工作会议除外),科级以下人员需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后,主管院长审批,人事科备案。行政科室正、副科长(主任),由医院办公室审核后,院长审批。

三、外出学习报销规定

  报销规定原则上全院统一标准执行,如果从个人科研经费支出的可适当放宽标准。

  一副高B1职称以上人员每人每年可外出学习一次,往返交通费用以不超出当时往返北京的正常机票价标准为限,超出部分自理。确需参加第二次,则需自负差旅费及会务费的50%。超出两次以上,费用、时间自理,并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出行,不得跨年累积和转让他人。

  二副高B1职称以下和中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可外出学习一次,报销往返火车硬卧。超出参加会议规定次数费用、时间自理,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出行,不得跨年累积或转让他人。

  (三)行政职能科室的正、副科长参照副高B1职称以上人员外出学习规定执行。

  (四)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或学习班费用需从科研经费支出者,须由科教科审核批准,然后到医务科登记备案。

  (五)会议费报销;国家级会议800元、省级会议500元、市级会议300元。住宿费副高B1职称以上岗位人员150元/天,其他人员按原标准执行。

  若会务费中包括考察费,原则上不允许参加该次会议,因工作需要确需参加的,会务费按50%报销,住宿费不再另外报销。

  (六)外出进修学习报销学习费、住宿费按原标准执行,资料费不予报销。

四、外出学习的其它规定

  一凡是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或学习班的人员回院后必须完成以下手续

  1、必须在本科室以上的专业科室内业务学习传达,填写医务科制定的外出学习汇报

  表格,科主任写上已传达的证明意见(如参加会议者系科主任本人,则由本科室副高以上医师签署证明意见)。

  2、专业学习、进修研修者,回院后必须提交整理一份结合学习收获,今后准备改进或开展新工作计划,由科主任签名后上交医务科存档,作为年度考核及评聘参考。

  二凡外出学习人员,一律不能自行订购仪器、设备、教学资料用品、试剂等,违者费用自理。

  三凡外出专业进修(含国内、国外)一个月以上者,回院后必须向人事科交一份述职报告(要求不少于1000字,主要介绍本人学习的内容、考核情况收获、和今后改进工作的计划)后方能办理报销手续。

五、报销程序

  临床专业人员外出学习回院后,凭院领导、医务科、科主任审批过的会议通知、已在科室传达的证明,经医务科审核后,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

  机关职能科室人员,须经医院办公室审批后,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

  假期参阅“职工假期福利的管理办法”。

六、本规定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外出学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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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师范学院会议室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会议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楼会议室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保障使用过程中设施的完好无损,更好地为学校的各类会议、学术活动等提供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楼会议室按照使用功能,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并进行管理。凡使用**楼会议室的部门和单位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楼会议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由学校委托相关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安排会议室专管员负责会议室的具体管理与维护,包括使用、资产、保洁等各项管理。会议室钥匙由会议室专管员负责专门保管和使用,不得借用。

  第三条 **楼会议室的使用须通过校园网登陆“会议室报告厅管理平台”(网址:*****)预订。若部门和单位活动与学校重要会议或活动冲突时,优先安排校级重要活动。物业服务公司在收到“会议室报告厅管理平台”会议室预订信息后,根据情况及时进行审核。

  第四条 物业服务公司须做好会议室的清洁、卫生及会议室内设施安全运行的管理。禁止在会议室内吸烟、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废纸、饮料瓶等。服务人员要随时检查会议室内的家具、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及时整理、清扫会议室、接待室,保持地面、墙面及设施的清洁;会前十分钟要开门、开窗、通风、送电,遇到炎热天气要提前开空调;会后及时清扫,切断电源,关闭门窗,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 使用会议室的部门和单位,要自觉维护室内整洁,不得乱贴乱挂,不得乱扔垃圾,不得踩踏翻越桌凳,不得随地吐痰;必须爱护并妥善保管室内各类设备设施;室内多媒体设施、音响、灯光等设备由物业服务部门安排专业人员操作,非专业人员不得操作;不得随意挪动或改变原有布置,若确实需要调整布置,须征得会议室专管员同意方能进行。

  第六条 物业服务公司须积极协助使用会议室的部门和单位,进行会议室布置工作。会议用茶水(物业部门负责提供热水)、杯子、水果、花卉、横幅、仪器(除投影仪及话筒外的仪器)等由会议召集单位负责准备。会议室使用完后,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电源开关和门窗关好,并通知会议室专管员检查和锁门。会议室专管员应及时检查室内各类设备设施是否完好,一旦发现损坏或丢失,应及时报告,并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条 会议室在日常使用过程中,若发生设施和物品损坏或丢失,使用部门和单位必须立即报告会议室专管员,并负责赔偿或修复,否则,物业服务公司将不再接收该部门和单位的会议预订。若因物业服务公司在日常的管理和维护不到位,造成设施和物品损坏或丢失,则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全部赔偿或修复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第八条 物业公司若因管理或保洁不到位,出现地面或墙面及桌椅等污损现象,但在管理部门提出后能积极并及时整改,将根据其整改情况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若在管理部门提出后不能及时整改,学校有权立即终止其该楼当年所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并在今后学校物业服务招标中不再邀请该物业公司参加。

  第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3:校区职工住宅供暖室内温度测量办法

    校区职工住宅供暖室内温度测量办法

  一、为了规范职工住宅供暖室内温度测量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校区职工住宅(指由学校集中供暖的住宅)以外的其它区域,不适用本办法。

  三、室温测量使用的计量器具、辅助测量设备及其要求:

  (一)测量温度用计量器具最小分度值应不大于0.1℃,选用的数字温度测量仪温度范围的最大允许误差应小于等于±0.3℃。

  (二)配置支架、10m钢卷尺、150mm钢直尺、秒表分别用于放置温度计量器具、确定测量点位置和记时。

  (三)测量温度使用的计量器具应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产品,每年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校正。

  (四)下列温度计量器具不得用于测量职工住宅室内温度:红外线测温仪、激光测温仪等需要通过探头或其他方式获取物体表面温度的计量器具,或带有调节、存储等功能的温度计量器具。

  四、测量点应处于被测房间的中央,具体位置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单个房间以距实际空间的地面对角线交汇点正上方(1.00±0.10)米处为测量点,实际测量点偏离测量点的水平距离误差不大于10厘米。

  (二)如果所测房间与走廊等处相连,应以主房间的中央位置为测量点。

  (三)特殊形状的房间,需根据几何平面图的中心点现场确定中央位置。

  (四)中央位置难以准确确定的,可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采用测量人员与申请人双方认可的简易方法共同确定测量点位置。

  (五)室内温度测量只针对住宅内卧室(书房)及客厅,不对厨房、卫生间、阳台、楼道等处进行温度测量。

  五、进行室内温度测量的工作人员应具有温度计量专业知识,且不得少于2人(供暖部门和后勤管理处各至少1人)。

  六、职工对居室供暖温度有疑义时,应先向供暖服务部门申请(电话、书面、网络形式均可)测温,供暖服务部门接到申请后,会同后勤管理处相关人员与申请人协商测量时间,安排现场测量。测量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测量室温时,应将计量器具置于第四条所规定的位置,关闭所测住宅所有窗户及大门(指由楼道进入住宅的门),保持温度。待室温稳定30分钟后开始读数,每隔3分钟读取一次,共读取三次。取其算术平均值为实测结果。

  若第一组测量结果未达到标准要求,可间隔10分钟,重复上款测量步骤。若仍达不到规定温度,于测量开始2小时后进行最终测量。此时测量的温度值为最终结果。

  若在2小时内的某一组测量结果达到标准,可终止测量过程,室温判为合格。

  若卧室和客厅所测温度不一致时,以其算术平均值为结果。

  八、测量记录

  (一)使用温度计量器具测量室内温度时,测量人员应在现场如实记录测量的原始数据,并对测量器具显示的数值进行照相记录,其电子文档应当保存。

  (二)测量人员现场对测得的数据进行处理,确定测量结果。

  (三)测量人、申请人均应在现场对测量记录签字确认。

  九、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篇4:HL小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HL小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我校的教学工作,从而大面积快速提高各学科教学质量,我校将全面深入实施教学为主,决战课堂,有效管理,强化评价,督促牵引,提升素质,共同发展的教学领导与管理的思想体系,并坚定不移地通过校长首抓、分管全抓、组长细抓、个体落实的具体有效行为,切实夯实教学工作,以确保教学成绩的优秀和持续发展,实现向城市化学校教育的大步迈进。为此,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荷里小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望全体教师认真执行。

一、教学事故的具体认定。

  1、无案上课。

  2、旧案上课。

  3、照抄照搬。

  4、无故迟到。

  5、中途擅自离岗。

  6、教学准备不充分。

  7、有严重的知识性错误。

  8、任意延长讲授时间。

  9、不精心设计课堂练习。

  10、50%以上的学生不满意或听不懂教师讲课。

  11、不认真批改作业和少量批改作业。

  12、歧视学困生,不耐心辅导。

  13、课堂上接打手机。

  14、随意离开课堂。

  15、无故坐讲。

  16、不讲普通话。

  17、经常不用教具。

  18、不认真组织晨读、晨练、英语领读等。

  19、无练习课、复习课课案。

  20、长期不组织和培养学生自学能力。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和办法。

  1、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2、情节较重者,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接受再次监督和检查。

  3、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目标管理签约规定》进行经济、行政的相关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接受多次的严格的监督和检查。

  本办法从制定和公布之日起实施。

  荷里小学

篇5:区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奖惩办法

  源自建筑资料   区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奖惩办法

  按照《20--年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江苏省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江苏省抗菌药物合理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检查评估标准》的要求,依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第44、45、46条的规定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处方点评工作小组对我院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进行专项点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对处方点评的结果进行公示,对于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医师进行表扬和奖励,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医师进行批评和处罚。

  一、奖励办法

  每月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医师进行奖励,每人奖励200元,并通报表扬。

  二、处罚办法

  每月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医师进行处罚。

  1.对出现不规范处方的医师,每月每人罚200元;

  2.对出现用药不适宜处方的医师,每月每人罚500元;

  3.对出现超常处方的医师,每月每人罚1000元;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半年不得开具抗菌药物,并取消个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并延迟一年晋升职称。

  4.对同时出现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医师,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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