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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集体宿舍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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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集体宿舍管理试行办法

机关集体宿舍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机关房产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房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结合机关实际情况,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机关集体宿舍居住对象:只限于在原城关镇无房的机关干部、职工,具体条件:

  (一)在原城关地区未享有过房改分房的无房户。

  (二)在原城关地区确实无房居住的。

  二、机关集体宿舍房产所有权属区人民政府,由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

  三、办理程序:需要居住集体宿舍的机关干部、职工,应由本人向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机关事务管理局基建房产科核实,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根据房源可能和本人实际情况予以提供。

  四、合同签订:承租机关集体宿舍,由用房本人同机关事务管理局基建房产科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原则上定为一年。在租赁期间干部调离机关或正式取得城关住房的(取到钥匙起),应在一个月内将集体宿舍钥匙和设施归还给机关事务管理局基建房产科,同时终止租赁合同。

  五、居住集体宿舍的干部、职工应按时交纳水、电费用,遵守机关集体宿舍的各项制度和规章。

  六、住机关集体宿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宿舍租用权。

  (一)居住人将房屋擅自转租或转借的。

  (二)利用居住的房屋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不交水、电费或闲置住房达六个月的。

  七、本管理试行办法自20**年1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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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集体宿舍管理办法

  集体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公司资源,使员工集体宿舍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整齐的环境及公共秩序,并使员工获得充分的休息,以提高工作效率,特订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申请住宿条件

  (一)在本公司服务,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无不良嗜好者;

  (二)优先照顾业务、技术骨干;

  (三)因工作、业务需要经公司批准者;

  第三条 入住手续的办理

  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住宿申请表》,由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核并签注意见,若获批准,则由后勤部安排住宿。

  第四条 员工离职(包括自动辞职,受免职、解职等)时,对宿舍的使用权自然终止,届时该员工应于离职日起三天内,迁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费或搬家费用,特殊情况应经行政人事部批准。

  第五条 宿舍统一由舍长(舍长由后勤部指派)负责宿舍管理,其工作任务如下:

  (一)负责宿舍一切内务,分配清扫,保持整洁,维持秩序,负责管理水电、煤气、门户。

  (二)监督轮值人员维护环境清洁及门窗的关闭(尤其夜晚及台风)。

  (三)备置员工资料(如血型、紧急联络人......)

  (四)员工身体不适时负责安排人员照顾,病情重大者应通知其亲友及主管送医院。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通知主管后勤部及行政人事部:

  1.违反宿舍管理规则,情节重大者。

  2.留宿亲友者。

  3.宿舍内有不法行为或外来灾害时。

  第六条 员工对所居住的宿舍,应尽居住人责任,不得随意改造或变更宿舍。

  第七条 员工不得将宿舍转租或借予他人使用,若经发觉,即停止其居住权利。

  第八条 长驻经营部的员工不得在集体宿舍占有床位,以免浪费宿舍资源,特殊情况须经行政人事部批准方可。

  第九条 公司后勤部应经常视察宿舍,员工不得拒绝,并听从有关指示。

  第十条 宿舍里的由公司配备的器具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住宿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服从舍长管理、派遣与监督。

  (二)室内禁止私自接配电线及装接电器。

  (三)室内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

  (四)个人棉被、垫被起床后须叠齐。

  (五)烟灰、烟蒂不得丢弃地上,烟灰缸及易燃物品不得放置寝室。

  (六)电视机、收音www.pmceo.com机的使用,声音不得放大,以免妨碍他人安宁。

  (七)就寝后不得有影响他人睡眠的行为。

  (八)宿舍不得留宿外人或亲友。(如因特殊原因,需得到行政人事部的批准---仅限于员工的直系亲属)

  (九)夜间最迟应于23时前返回宿舍(注意关闭门窗),否则应向舍长报备,返回时应轻声轻脚,不得影响他人睡眠。

  (十)贵重物品自己保管,遗失自己负责。

  (十一)不得于墙壁上随意张贴字画或钉物品。

  (十二)废物、垃圾等应集中于指定场所倾倒。

  (十三)各房间的清洁由住宿人轮流清洁整理。

  (十四)对水、电、煤气的使用应遵照下列规定:

  1.水、电不得浪费,随手关灯及关水龙头。

  2.煤气使用后务必关闭,轮值人员于睡前应巡视一遍。

  (十五) 不得于床上抽烟。

  (十六) 员工不得于集体宿舍赌博、打麻将或有其他不良或不当行为。

  第十二条 住宿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经屡教不改者,取消其住宿权利(退宿)并呈报后勤部,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一)不服从舍长的监督、指挥者。

  (二)在宿舍赌博、打麻将、斗殴、及酗酒。

  (三)蓄意破坏公用物品或设施等。

  (四)擅自于宿舍内留宿外人或亲友者。

  (五)经常妨碍宿舍安宁、屡教不改者。

  (六)违反宿舍安全规定者。

  (七)无正当理由经常外宿者。

  (八)有偷窃行为者。

  (九)未经许可,私自换房、转房者。

  第十三条 宿舍人员有变动时,后勤部应随时将有关人员住宿分布情况报告行政人事部。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集体宿舍,于颁布之日生效,其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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