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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小学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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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小学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小学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为使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进一步达到环境优美,把我校建成花园式学校,建立如下制度:

  1、常年有人对树木、花草进行修剪。

  2、抓住时机,及时浇灌、追肥、灭虫,对人为造成损坏,根据情节轻重,扣除班级百分考核分1--5分。

  3、对学校的一草一木,落实到班,人人进行保护。

  4、对学校的大面积绿化,要有实施方案,并要全体师生参与设计,广泛征求意见,让人人植树,个个爱花。

  5、节假日由门卫人员监护,对外来人员要进行宣传教育,防止对花草、树木的破坏,出现问题追究门卫的责任。

  6、对班、室的盆景花,全部落实到专人进行负责管理,保持常年枝叶茂盛。

  7、学校绿化一草一木,需要移栽的要报请学校绿化领导小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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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校园绿化美化管理办法

  校园绿化美化管理办法(8)

  为了加强校园绿化管理,使全校师生员工有一个舒适宜人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环境,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全校的种草植树、绿化校园由学校统一安排,由后勤绿化管理中心具体实施;

  二、校园、学生宿舍和家属区内的所有树木花卉一律归学校所有,非经批准任何人都不得任意砍伐采摘;

  三、保护树木、人人有责

  1.不准攀折花木,损伤树皮,摇晃树干,采花摘果;

  2.不准在树上依靠重物,架电线,钉钉栓绳,刻画涂写,借树搭架,凉晒衣物;

  3.不准在树旁挖土伤根,种植爬藤植物;严禁在校内种菜,行人要走正路,不得穿插草地践踏绿篱和草坪;

  4.严禁在绿化地面上和树旁放火焚烧落叶杂物;

  四、对校内所有绿化设施、标志牌等,任何人都不得损坏;

  五、保持绿化带、草坪内的清洁卫生,不得乱抛烟头纸屑、果皮杂物,更不得随地大小便,违者重罚;

  六、全校师生员工都要服从绿化管理人员的管理,管理人员要经常巡查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给有关领导。

篇3:学校校园绿化管理办法(3)

>  学校校园绿化管理办法(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绿化管理,促进校园园林绿化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美化育人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桂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指导学校园林绿化工作,后勤集团对校园绿化工作实施管理、监督、协调。后勤集团校园环境服务中心承担实施校园树木、绿地、花卉的培植、养护、管理等绿化工作。

  第三条凡有劳动能力的师生员工,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校园的义务。

  第四条学校把校园园林绿化建设纳入整体发展规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资金中安排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

  第二章园林绿化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学校组织规划管理部门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编制校园绿化规划,并纳入到学校总体规划。

  第六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按照规定,学校绿化面积应占学校总面积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应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校园绿地应符合绿化规划的要求,并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分期进行。主要景点的设计方案,应经桂林市园林主管部门审核。一般性绿化建设方案,应经校绿化委员会研究确定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方案建设。

  第十条校园绿化服务部门应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校园绿化建设需要,建有苗木、花卉生产的苗圃和花圃,达到苗木基本自给。

  第三章养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校园公共绿地、花卉树木,实行以绿化专业队伍养护和管理为主、师生员工义务绿化劳动为辅的校园绿化养护管理方式,以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的绿化美化意识。

  第十二条校内树木全部属于学校所有,一切规划、更新和处理由校绿化委员会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擅自砍伐树木或更换树种。

  第十三条校园环境服务中心应定期或适时地对绿地上的杂草、落叶、杂物进行清除,保持绿化环境整洁、优美。

  第十四条学校应根据校园绿地养护面积和养护等级标准,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劳动定额安排绿化养护经费,绿化养护责任单位不得截留或挪做他用。校园环境服务中心应按照绿化养护规范,做好校园花草树木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和作业后的清扫保洁工作。

  第十五条校园绿地严禁下列行为:

  一、刻划、攀折树木,穿行草坪绿地;

  二、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种子、果实;

  三、向草坪抛扔果皮、瓜壳、纸屑、吐痰、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四、晾晒衣物,堆放物料,停放车辆;

  五、擅自搭棚、建房;

  六、放牧、打鸟;

  七、污损景点绿化小品及绿化建筑设施。

  第十六条校内部门或单位需改变校园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必须事先征得校绿化委员会的批准,方可办理基建施工手续,并到后勤集团备案;如涉及砍树事宜需上报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建设部门还需向市绿化委员会申报砍伐株数,径围(地面以上1米处),办理砍伐手续,待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并签发砍树证后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因施工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校园环境服务中心交纳补偿金和赔偿经济损失,按现行价格的3-5倍计价,用以补充花草树木和劳动用工等费用。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对在校园绿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一、植树绿化成绩显著的;

  二、养护、维护绿化及绿化设施成绩突出的;

  三、优质并超额完成花卉生产任务指标成绩突出的;

  四、检举、制止、查处违反绿化管理行为有重大贡献的;

  五、在其他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绿化主管部门或者绿化责任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罚款、赔偿损失;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赔偿费的3-5倍处以罚款:

  一、擅自修剪树木、剥树皮、折枝、摘花、挖笋砍竹、损坏绿篱、践踏草坪的;

  二、在行道树木、园林竹木或园林建筑上刻字打钉、倚树搭棚及其他损坏绿化行为的;

  三、损坏园林设施的;

  四、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的;

  五、擅自移植、更换树种及砍伐的;

  六、建筑施工造成绿化、树木损坏或枯萎死亡的;

  七、校园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反养护规范,致使树木损坏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后勤集团负责解释。

篇4:山西省村镇绿化管理办法(2006)

  山西省村镇绿化管理办法(20**)

  关于印发《村镇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村字[20**]156号)

  晋建村字[20**]156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现将《村镇绿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村镇绿化管理是村镇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要加强对村镇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严格实施村镇绿线,加强村镇绿化管理。

  山西省建设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村镇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搞好村镇绿化工作,创建生态、园林村镇,改善村镇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村庄、集镇和建制镇制定村镇绿化规划,进行村镇绿化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规划区内的建制镇、集镇、村庄制定村镇绿化规划,进行村镇绿化建设与管理,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和绿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绿化,是指根据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绿化专项规划确定的绿化系统,在安排的绿化用地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村镇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乡镇的村镇绿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 村镇居民应当履行法定的植树义务,积极参加村镇绿化工作,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对在村镇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村镇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加强村镇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村镇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建设、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以植树为主,并提倡种植乡土树种,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村镇绿地系统。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现行的《村镇规划标准》、建设部《村镇绿地规划规范》和《村镇绿地分类标准》等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村镇绿化规划,并纳入村镇总体规划一并进行实施。

  第八条 村镇绿化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村镇绿化指标,科学构建村镇绿化系统,合理安排村镇绿化用地。

  村镇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村镇绿化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的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条 在建制镇和乡集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不低于20%;

  (二)工业企业不低于15%;

  (三)学校医院、机关团体等公共场所不低于25%;

  (四)主次干道不低于25%,其他道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在村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不低于15%;

  (二)工业企业不低于15%;

  (三)主次干道不低于20%,其他道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村镇河流等水体岸边应当建设滨河绿化带,村镇靠山坡体应当建设村镇森林公园。

  第十一条 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十条规定,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在1年内进行绿化。

  逾期拒不绿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绿化,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的单位按照当地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村镇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乡镇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与审查,附属绿化工程应 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年。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条规定标准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在乡镇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面积。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实际需要承担。

  第十四条 在村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村镇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建设和街道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庄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化地和其他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各单位负责或者在主体工程中一并考虑。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经村镇总体规划和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村镇绿地不得随意侵占。

  第十六条 因村镇规划调整,确需占用村镇规划确定绿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整规划,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占用本单位附属绿地,且占用后本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的,占用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易地进行绿化。

  第十七条 在村镇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乡镇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乡镇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村镇树木。村镇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县级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如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事先经乡镇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划定建筑红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违反本办法的,可依照《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村镇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5:沈阳市城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2004)

  沈阳市城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20**)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沈阳市城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20**年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政高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沈阳市城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庭院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美化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庭院绿化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部队等庭院的绿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庭院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庭院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城市庭院绿化工作。

  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庭院绿化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房产、教育、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庭院绿化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企业及相关产权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庭院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庭院的绿化由建设投资人负责;其他庭院的绿化由产权人负责,其具体组织实施由庭院管理单位负责。

  第六条 庭院绿化应以植物造园为主,优先发展乔木,做到树、花、草综合利用,乔、灌、青相结合,实现多品种、多形式、多层次的绿化,提高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

  第七条 庭院绿化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区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部队等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5%;居民住宅区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二旧区改造中的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居民住宅区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25%;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2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25%,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部队的庭院要实现全面绿化,达到无违章建筑、无空地,临街实体围墙进行通透。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项目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确定绿化用地。

  新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确因规划条件限制,庭院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需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缺建绿地补偿费。绿地补偿费包括当年基准地价、绿地建设经费和5年养护费用,其补偿费专户储存,按照规划易地绿化。

  地下建设项目不收取绿地补偿费。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将庭院绿化建设方案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一级道路两侧临街单位、居民住宅区庭院绿化建设方案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报所在地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临街单位、经营性门点,应对门前区域的绿化负责管护,具体区域从各自单位周边范围到慢车道路边石(或绿化带边界),保证门前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完好无损。

  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庭院绿化,加强对庭院绿地的养护管理,建立和落实管护责任制度,保证绿化成活率和保存率,保障植物生长茂盛,草坪修剪整齐,园林设施整洁、完好无损。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庭院绿地或砍伐树木、损坏花草和绿化设施,不得在庭院绿地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堆放杂物。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对庭院绿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每年五月、九月两次对庭院绿化工作进行检查。对在庭院绿化建设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按庭院绿化标准进行绿化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对庭院进行绿化建设的或未达到标准要求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应绿化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庭院绿化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未按庭院绿化方案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庭院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责任单位按照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以罚款。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补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按照砍伐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对门前区域绿化履行管护责任,造成植物死亡、设施损坏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栽或修复,逾期不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实际损失价值的3至5倍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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