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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工程研究院关于加强研究生学术交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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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工程研究院关于加强研究生学术交流的规定

  农业工程研究院关于加强研究生学术交流的规定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要遵守学术道德,科学地、诚实地获得研究成果,这既是思想素质也是学术素质的基本要求,是研究生考核标准的条件之一。为培养诚实勤奋,热爱科学,求真务实,锐意创新,学风严谨,乐于奉献的高层次,高素质人才,提高我院研究生思想素质、道德水平和综合培养质量,保持优良的学术研究氛围和严谨的学习风气,杜绝学术虚假现象,并促进学科建设,学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在执行江苏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的同时,对本院研究生特制订如下补充规定:

  一、 学术道德规范基本要求:

  1、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我院所有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都要坚持以下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法规法令,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2)忠于科学,探求真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严谨治学,服务社会。

  (3)刻苦学习,严肃认真,坚忍不拔,勇于创新,自强不息,洁身自律。

  2、应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

  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 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所有参考的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文献应该主动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

  3、坚持文责自负的观点

  坚持文责自负的观点,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4、发表论文前的审阅制度

  研究生凡发表署名江苏大学或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的论文,论文原稿必须经过导师审阅,未经导师审阅发表的论文在申请学位时不予认可。导师必须在研究生待发表论文的送审稿中签名,并签上“已审阅”等字样。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授权。研究生毕业以后凡发表署名有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的论文,论文原稿也必须经过导师审阅,在标注江苏大学承担的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授权。

  5、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研究生严禁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研究院和课题组的关键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的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经查实后若情节轻微将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及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学业处理,已授予学位者可以建议学校撤消所授学位。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建议校研究生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规范执行研究生培养环节

  研究生和导师必须规范执行学校规定的研究生各培养环节的要求。研究院将对研究生培养环节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凡没有按规定进行文献研讨、开题报告、阶段报告等环节的,经查实后若情节较严重,将分别对导师和研究生作出停止下年度招生和延缓答辩的处理。

  三、博士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制度

  为了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进一步加强学位论文工作的过程管理,把好质量关,经研究院讨论决定,对博士生学位论文实行预答辩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预答辩应在博士学位论文初稿完成后方能举行,举行预答辩必须经过导师同意,并由导师事先就该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主要贡献做出适当的评价。

  2、经研究院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方可进入预答辩阶段。预答辩由研究院组织,聘请3-5位教授级专家组成预答辩小组,导师不作为预答辩小组成员,预答辩小组中必须有1位专家为研究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学科带头人任组长。在预答辩前15天,到研究院办公室领取并填写预答辩专家小组名单审批表,同时博士学位论文初稿送预答辩专家。

  3、参加预答辩的老师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学位论文提出中肯意见,严格把关,对学位论文做出适当评价,并做出是否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答辩的决定,以及论文修改的具体意见。

  4、预答辩应在研究院内公开举行。预答辩的时间、地点、答辩人和答辩委员会名单应至少提前两天在研究院内公告,接受旁听。

  5、对于预答辩合格的博士生,必须根据预答辩小组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并填写预答辩后的学位论文修改说明,经参加预答辩的组长签字后,方可进入正式答辩阶段。 对于预答辩不合格的博士生,进行进一步的论文工作和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重新进行预答辩。

  6、原则上答辩委员会中应至少包括一名参加过预答辩的教师;答辩讨论中应宣读预答辩的修改意见。

  四、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在学校关于研究生发表论文要求的基础上,研究院做出以下补充要求:在论文送审时,博士生必须发表被SCI、EI收录的论文,硕士生必须发表核心期刊的论文;申请学位时统计的论文必须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方予以认可。

  本规则由农业工程研究院负责解释。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农业工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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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机电工程研究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奖规定

  机电工程研究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奖规定

  参照《江苏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测评办法》,特对研究院研究生测评中积分计算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办法

  按研究生处20**年8月版研究生手册优秀奖学金规定中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办法执行。

  注:学位英语第一次未通过的不能参加本年度测评,第二次通过的可以参加下一年度的测评,但成绩以60分计算。

  二、研究生创新能力测评积分计算办法

  (一)科研

  1、研究生第一作者列入积分计算。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发表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视为研究生第一作者,列入积分计算。其他作者排名不予计算。

  2、发表在统计源期刊论文加1分,核心期刊加2分,国外刊物加3分,国内学术会议论文(论文集须正式出版且有ISSN出版号)加1分,国际会议(国内召开)论文加1分,国际会议(国外召开)论文加3分。

  论文被ISTP和EI收录加4分,SCI收录加8分。

  当年度,同一篇论文加分,取其中最高分值,不重复加分。

  3、发明专利申请1分,授权加4分;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加2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加分。软件著作权授权加2分。

  4、以上加分均需作者提供证明材料,交班级测评小组审核后汇总到研究院存档。论文已录用但尚未正式发表的,需提供录用通知和版面费发票复印件,本次计算后,即使论文正式出版,第二年不再采用,之后被收录的不影响重新计算。

  5、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以每年9月30日前的成果为准(上年度10月1日~本年度9月30日)。

  注:所有科研材料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

  (二)社会活动

  1、担任校、院研究生会主席每学期加1.5分、副主席每学期加1.2分。校、院研究生会部长每学期加1分。研会干事每学期加0.2分。

  2、班级主要学生干部(班长、党支书、团支书)每学期加1分,党支部委员每学期加0.5分。

  注:学生担任过多重职务,累计加分不超过3.5分。

  (三)文体活动竞赛

  1、获省级学生科研、文体活动奖加2分,校级学生科研文体活动奖加1分。

  2、参与校、院级团体竞赛活动,每人加0.1分。团体竞赛人员名单由院研究生分会出具。

  3、获校院研究生处年度文明寝室、标兵寝室评比表彰一次,寝室每人加0.5分。

  注:文体活动竞赛加分累计不超过6分。

  三、综合排名办法:

  1、总评成绩计算方法:

  研二:课程学习成绩G1+创新能力G2=总评成绩

  研三:课程成绩G1×50%+45+创新能力G2=总评成绩

  博士研究生:不计课程成绩,只计算创新能力,四年级博士生不参加评奖评优。

  2、个人排名需在所在专业中前50%。(当评奖总人数不满学校下达比例时,由研究院另行增补)。

  四、班级测评小组由班长、党支书、团支书等人组成,人数在3人以上,并向班级公布。

  生物机电工程研究院

篇3:工厂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九)

  工厂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九)

  为加强员工宿舍的管理,保证宿舍区的安全,文明、整洁,使员工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一、凡住本厂宿舍的员工,必须办好本地暂住证,暂住证应由本人妥善保管,以便治安查检。

  二、住宿员工应服从厂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得多占床位,不准公物。

  三、住宿员工不准擅自留外来人员,家属探亲,必须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到厂办公室审批手续,探亲期满(全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不再安排住宿。

  四、宿舍钥匙,一个房间配备一把,由室长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配制钥匙。钥匙遗失应报告厂办公室重新配置,但费用由遗失者承担。

  五、个人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必须各自妥加保管。未经物主同意,任何人不准私看,乱翻、挪用别人的物品。

  六、严禁私拉电线、改装电路,新架插座,严禁使用电炉等功率较大的电器具以及明火。必须按时熄灯(最迟不超过晚上11点钟),照明用电应注意节约,超过用电补贴规定度数电费由各室自行承担。

  七、宿舍走郎、楼梯,或其他空地,不准堆放杂物,必须保持通道畅通。

  八、各房间应建立卫生轮流值日制度,由各室长负责安排住宿员轮流清扫,住宿员工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主动整理好自己的房间和物品,做到衣,被摆放整齐,地面洁净,玻璃明亮。严禁向窗外抛物、倒水、吐痰、扔烟蒂。

  九、在宿舍区内不准高声喧哗、打闹、不准乱窜寝室或有其他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十、宿舍区严禁搓麻将等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非法不轨行为或事件发生。

  十一、本规定由厂部负责制订,解释权属厂办公室。

  违反第1、2、3、4、7、8、9条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违反第6条者,每发现一次,酌情罚情10-20元。违反第5、10条者,酌情罚款50-200元。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另给予纪律处分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篇4:学院信访工作规定

学院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信访监督的作用,提高信访工作效率,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了解学院各项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广大师生员工和人民群众批评、建议的窗口;是改进领导工作作风、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关系的重要渠道;是维护学院稳定、促进学院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和各单位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单位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接待来访人员,认真处理信访材料,主动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全院信访工作归口院党委(院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学院办公室)管理,由分管学院办公室工作的院领导主管。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一名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第三章 信访处理

  第八条 信访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学院各单位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直接由本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各单位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二)信访内容不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件应当及时上交学院办公室,并负责向信访人员说明情况,由学院办公室按领导批示批转给有关单位处理。

  (三)需多部门协同处理的信访,由领导批示牵头的单位拟订方案,主动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告来信来访人,同时将处www.pmceo.com理结果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学院办公室受理的信访件,根据信访内容,分别自办、转办、立案转办。对学院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办公室;情况复杂的,不能按期办结的,在征得学院办公室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解决的信访问题,应向来信来访人说明情况和理由,作好解释工作。学院办公室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条 对于内容涉及几个单位、情况又较复杂的信访问题,由有关院领导或学院办公室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各单位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办公室和学院有关领导。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办理群众来信、来电、传真及电子邮件。

  (一)按照来信、来电、传真及电子邮件的有关内容,由接访单位填写《接访登记表》,书信形式应将信纸、信封及其附件一并装订;提出拟办意见,呈送有关领导阅示。

  (二)学院办公室受理的属于反映一般问题的来信、来电等,经学院办公室负责人同意,转有关单位办理,不宜转办的由学院办公室自办。

  (三)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反映重大问题的来信、来电等,学院办公室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呈送主管院领导批示后,由学院办公室自办或交有关单位督办。

  (四)来访者反映重大问题,接待者应及时向主管院领导汇报,经审批、立案后交有关单位查办,查办结果应及时报告学院办公室。

  第十三条 对转办、立案交办的信访件,承办单位要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学院办公室审查存档;上级机关立案交办件经主管院领导审查后,回报交办机关。

  第十四条 结案报告要求事实清楚、结论明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五条 学院登记、受理的信访,一律由学院办公室回复信访人;各单位直接受理的信访件,由各承办单位回复信访人。

  第十六条 凡经处理完结的信访件,承办单位应以信访立户,按时间顺序排列编号,报综合档案室统一存档。

  第五章 信访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严禁把信访人检举、揭发和批语信件、材料转交或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批评的部门和个人。因此造成对检举、揭发、批评人进行打击报复和信访人提出的正当要求采取拖着不办,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要严守党和国家机密,遵守纪律,不得扩散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对于信访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文件等要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对信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或个人,学院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5:学院印信管理规定

学院印信管理规定

  为严格印信管理,维护印信效用及其严肃性,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1、各系、部门公章均依据学院机构设置的文件,由院办公室审核后刻制;系、处下设的科级单位一般不刻制印章,科级单位的业务专用章由各系、处提出申请,经院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刻制。刻制印章由院办公室确定印章形式、规格,并统一开具介绍信。院内各级机构不能自行刻制带有校名的公章和业务专用章。

  2、印章由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到指定的地点刻制。

  3、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院办公室验印登记后方可生效。作废印章,必须交院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院钢印:用于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等证件的照片压印。

  (二)学院印章:

  1.以学院名义向校内、校外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件材料、报表等;

  2.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3.以学院名义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

  4.各类需经学院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5.对外联系工作的介绍信及以学院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三)院长签名章:

  1.证件、证书、聘书;

  2.有关报表、合同、协议以及委托书、任务书、申请表、审批表等;

  3.以院长名义发出的信函。

  (四)系、处级单位印章:

  1.院办公室印章用于以院办公室名义上报、平送的各类公文、文书

  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

  2.院各系、处公章主要用于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院

  和院领导的请示、报告,与院内各单位及院外有关对口单位联系业务。

  三、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1.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公文,一律凭发文稿纸上分管院领导签字用印;

  2.各种证件,由主管业务部门列出名单并经该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负责此项业务的人员到院办公室用印;

  3、各种证书、聘书按学院有关规定,经相应的评审机构评审或学院领导讨论确定,由主管部门列出名单、学院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派专人到院办公室用印;

  4、对外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方可使用校印;

  5、对外发出的外文函件若需加盖校印,必须先由外事处审核及其负责人签字后,交院领导签字方可用印。

  6、凡不必正式行文但需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函件等各类材料,应按规定格式书写或打印,履行“用印申请单”签单手续,经院办公室校核、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7、需加盖院长签名章的公文、证件、证书、聘书等,须经院长本人签字。

  8、各系、院直各部门的公章要明确使用范围,重要事项的用印要根据职权范围划分情况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9、在特殊情况下急需使用校印或院长签名印章时,经院长办公室主任核准后,可以用印。

  四、印章的保管

  1、学院授权院办公室管理和使用学院钢印、学院印章、院长签名章,院办公室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2、各系、部门印章须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确因事离岗时须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

  3、用印必须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同时将用印情况填写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盖章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4、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原则上印章不得离开办公地点。用印后或不用印时,应将印章存放安全处。

  5、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时,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者的责任。

  介绍信的管理

  另:介绍信的使用与保管办法

  一、介绍信的保管

  1.介绍信与用印紧密相连,一般情况下介绍信由印章管理人员掌管。

  2.印章管理人员要对开出的介绍信负责,介绍信的内容要明确具体,字迹清楚,经检查核对无误后用印。

  二、介绍信办理程序

  以z学院名义开具介绍信,按下列程序办理。

  1、各系、部门因公需开具“z学院”介绍信时,需由系、部门出具文字说明并有负责人签字和单位公章。

  2、各系用于联系学生实习工作所开具的介绍信,需由系领导签字,并经教务处审核盖章后,方可到院办公室换信。

  三、介绍信的保存

  介绍信的存根及换信依据要留存两年以上备查。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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