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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销售公司业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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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销售公司业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业务统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提升统计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确保业务统计工作满足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HB公司的业务统计。

  第三条业务统计工作主要是指对公司销售经营情况进行统计核算、整理和分析。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遵循产品经销公司的统计管理体系,销售部负责公司销售业务统计工作,并接受产品经销公司化工品销售部统计归口管理,配合完成相关统计工作。

  第五条统计工作主要职责

  (一) 建立、健全各类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等基础性统计资料,整理归档历年统计报表。

  (二)按照产品经销公司统计管理办法和报送细则具体要求,详细、准确地编著各类统计报表,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

  (三)及时更新、上报统计报表,公司内部共享数据,由财务部及其他部门对数据真实性进行核对和监督。

  (四)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上级统计部门的统计培训活动,加强统计人员的培训与管理,以及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三章  统计工作要求

  第六条统计工作要求

  (一)各项数据统计准确、相关报表报送及时,统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漏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统计人员对所掌握的重要信息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必须严守商业秘密。凡对外公布统计信息和资料,须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同时做好借阅记录;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泄漏商业秘密。

  第四章 统计报表管理

  第七条统计部门应认真开展必要的统计分析,为公司经营管理提出有价值的统计分析报告。

  第八条统计部门在填写、上报统计报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认真、准确、全面的填写,经主管领导签字后,及时报送。要求日报必须于当日上午10时报出;月报必须于月后2日内报出。如遇公休、节假日顺延2日报出,不得延误。

  第九条统计报表报送方式,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同时报送。报表格式统一采用Microsoft E*cel制表。

  第十条统计报表按照报送频次分为日报、周报、月报和不定期一次性报表。

  第十一条日报

  (一)日报为公司当日产品销售经营情况,包括:

  1.上报至化工品销售部的报表:进销存日报表、销售日报表;

  2.公司内部共享的报表:铁路发运明细表、进销存日报表、销售日报表、库存明细表、销售结算表、销售台账等。

  (二)按照产品经销公司要求,日报数据统计周期为前日早8:00到当日早8:00。

  (三)日报按照电子报表形式,在每日10:30前报送化工品销售部。

  第十二条周报

  (一)周报为公司一周内的产品销售经营情况,主要上报的报表为:销售业务周报表。

  (二)按照产品经销公司要求,周报数据统计周期为上周日到本周六。

  (三)周报按照电子报表形式,在每周日10:30前报送化工品销售部。

  第十三条月报

  (一)月报为公司本月内的产品销售经营情况,分快报报表和月结报表两种。快报报表是指不能按照月报规定时间上报而报送的临时报表(一般情况允许预留最多3天的数据),月结报表是业务和财务核对确认后的月报表,月结报表除上报电子版本外还需上报单位统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报表。

  (二)月报包括:

  1.上报至化工品销售部的报表:销售业务月报表、对标分析表;

  2.公司内部共享的报表:铁路发运明细表、进销存月报表、销售业务月报表、库存明细表、销售月结算表等。

  (三)按照产品经销公司要求,月报数据统计周期为上月最后一天至本月倒数第二天。

  (四)月报按照电子报表形式,在每月月底最后一天17:30前报送化工品销售部。

  第五章 统计资料保管

  第十四条统计人员应按照原始记录、统计报表的类别和时间维度对历年来的统计资料要进行分类整理、装订归档。所有统计资料应设定专职人员保管,严格执行收发、登记、签收、保密、借阅制度,定期进行清点、核对、归档。

  第十五条根据统计数据资料的重要程度,确定其保管期限。统计资料超过保存期限后,如需销毁须报请主管领导、总经理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统计人员须在另一名员工的监督下进行销毁,销毁后做好销毁记录。

  第六章 统计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统计岗位人员原则上须持证上岗,对确有特殊情况需无证上岗的,需向上级部门报备,并要求统计人员尽快取得从业资格证。

  第十七条新配备的统计人员,要加强岗前培训,保持从业人员稳定,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应报上级统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统计人员工作调动时须履行交接手续,并做好交接人员的传、帮、带工作;交接手续未办妥前,原统计人员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影响正常统计工作秩序。

  第十九条统计报表报送如遇公休日、节假日应正常报送,对在节假日加班的统计人员,应酌情安排统计人员轮休或给予一定加班补助。

  第二十条统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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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如实填写有关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更不得伪造、篡改原始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有计划加强统计人员的培训与管理,以及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建立促进统计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统计考评

  定期对统计人员进行考核,总结统计工作经验与教训,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和整改。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对统计人员进行统计管理办法、统计制度、统计报表体系等进行的考试,对考试成绩及其他相关记录进行存档。

  第二十三条奖励

  对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并且准确率高的统计人员给予表彰,并在年度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中进行加分。

  第二十四条惩罚

  对不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并且准确率差的统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且不参与年度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销售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品经销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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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石油销售公司市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市场信息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应用,提高市场信息的使用价值和效率,为企业更好地经营决策提供依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HB公司市场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市场信息部是市场调研和信息收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能是:

  (一)拟定市场信息管理办法;

  (二)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工作;

  (三)收集、整理、分析市场信息,提出相应的市场信息分析报告提交主管领导审阅,并在公司内部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条公司其他部门是市场信息管理的支持配合部门,可提交自身所收集和掌握的市场信息至市场信息部进行汇总、整理。

  市场信息部组织开展销售业务活动中,应积极关注市场信息。

  第三章 信息渠道

  第五条获取市场信息的主要方法

  收集市场信息可采取电话、面谈、参展、查阅和购买资料等方式。

  开展市场调研时,需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调研提纲及费用预算,组织实施市场调研后,应编写相应的市场调研报告提交领导审阅。

  第六条获取市场信息的主要途径

  (一)通过各种专业统计数据库、权威部门的信息披露、行业内权威人士发言、公开媒体报道、报刊杂志等;

  (二)通过参加行业协会、产业协会等活动收集信息;

  (三)在拜访、回访或同客户业务洽谈中,适时询问客户相关问题、竞争对手的服务情况和经营情况;

  (四)对目标区域、潜在客户的走访;

  (五)业务人员对客户进行定期电话回访;

  (六)不定期召开客户座谈会,交流市场信息,了解客户各项需求。

  (七)收集、整理公司其他人员反馈的信息;

  (八)从上级公司的各个业务部门和财务报告获得;

  (九)委托第三方信息/调查/咨询机构进行市场调研与信息收集;

  (十)其他信息收集渠道

  第七条信息渠道的建立

  与信息提供单位或个人建立正式和非正式的沟通渠道,以便及时快捷准确的获取信息。

  第八条信息渠道的维护

  定期拜访信息提供单位或个人,交流市场信息,维护客户关系。

  第四章 市场调研与信息收集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宏观经济与行业背景信息的收集与分析

  (一)国际与国内整体经济政治形势;

  (二)国家对本行业的政策、规划和法律法规;

  (三)本行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及上下游发展现状;

  (四)未来新产品与新技术发展方向等信息。

  第十条市场供需信息的收集与分析

  (一)市场规模与容量

  主要了解全国及区域市场的产能、产量和进口量及增长情况等,未来上游扩建及新建统计;下游消费群体发展状况、消费量和出口量及增长情况等。

  (二)市场界定与细分

  主要了解每个细分市场的界定、容量和分布,分析生产工艺、技术指标、销售渠道和用户体验等方面的差异。

  (三)市场竞争

  主要跟踪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以便随时调整竞争策略。

  (四)市场价格

  主要分析价格构成(成本、供需、交割时间、交割地点、付款方式、账期等)和定价策略,同时统计人民币现货价格、美金船货价格、生产商的挂牌价与结算价等。

  (五)分销渠道

  主要了解分销商的综合实力、经销品类和销量,并分析其运营模式。

  (六)物流布局

  主要了解华中、华南市场固体与液体化工产品仓库的分布特点,同时了解固体与液体化工产品的运输特点。

  第十一条竞争对手信息的收集与分析

  主要收集标杆企业销售政策,现有竞争对手的经营规模、产能、生产工艺、生产品类、分销策略、定价策略、营销策略、客户群体、物流布局和产能扩张计划及潜在竞争对手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客户对象信息的收集与分析

  主要收集经销商、分销商、直销客户的分布、需求、生产能力、库存情况、技术与服务要求、资金信用状况、付款方式、经营效益和外购原料来源等信息。

  第十三条企业自身信息的收集与分析

  主要收集上游生产企业产能、生产工艺、生产品类、产能扩张计划及本企业销售动态、客户群体、客户结构、本企业在行业内地位、物流布局等信息。

  第五章 信息的整理、分析和应用

  第十四条信息整理与分析

  信息管理岗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并形成相应的市场信息分析报告,在公司内部实现信息共享。

  市场信息分析报告应重点分析对企业的经营发展能够带来哪些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等内容。

  第十五条信息的汇报

  (一)汇报时间:根据信息内容的差别,按照不同的频次汇报。

  1.定期上报

  根据公司信息需求,编制市场信息周报、月报和季报,每周、每月和每季末上报。

  2.不定期(即时)上报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即时上报相关信息:

  ①.宏观政治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时;

  ②.行业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资料来自 房 地 产e网 资料来自 房 地 产e网

  ③.本企业销售与策略发生重大变化时;

  ④.其他希望通过公司内部共享的信息。

  (二)汇报方式

  信息汇报的方式主要有口头汇报和书面汇报、电话汇报和邮件汇报、单独汇报和会议汇报等方式。信息汇报人员可根据各类信息的特点以及现实条件采取相应的汇报方式。

  第十六条信息归档和保密

  信息归档包含原始未加工的信息材料、信息分析报告、公司内部信息等信息的归档,可按信息类别、信息重要程度、信息发布时间、信息权威性等进行整理归档。

  信息管理岗需根据各类信息的重要程度和机密程度设置保密等级,确定每类信息的借阅范围,借阅场所,并详细记录信息借阅记录,包括借阅信息名称、借阅时间、借阅人员、借阅目的和归还时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市场信息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品经销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篇3:石油销售公司销售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源 自物业管理资料

  石油销售公司销售结算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销售结算管理,规范销售结算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客户的销售结算,结算的产品为公司销售的所有化工产品。

  第三条所有销售客户,应坚持"款到发货"的原则,确保回款资金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产品经销公司销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销售服务中心")、公司销售部、财务部负责公司产品销售结算工作。

  (一)销售服务中心负责营业室核算产品销售结算,其主要职责是:

  1.收集销售原始单据,编制销售日销售台帐、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结算表;

  2.与公司财务部、客户核对销售结算表。

  (二)销售部负责货物结算,其主要职责是:

  1.收集销售原始单据,编制销售日销售台帐、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结算表;

  2.与财务部和客户核对销售结算表。

  (三)财务部负责监督审核结算表和货款结算,其主要职责是:

  1.销售货款的结算;

  2.监督销售价格执行过程;

  3.督促销售资金回笼及销售出货和资金回收情况的统计、分析与报表报送。

  第三章结算工作程序

  第五条销售结算的工作程序:

  (一)驻厂办每日归集业务单据,编制销售日台账、销售日报,定期根据销售日报分核算主体编制销售结算表,提交销售服务中心业务、财务审核,并与公司财务部进行核对。

  经审核无误后与客户进行核对,客户签字确认。

  (二)物流管理部物流仓储管理人员依据中央仓发货记录,编制中央仓销售结算表,提交销售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审核。

  经审核无误后与客户核对,客户签字确认。

  (三)销售结算表经核对无误后,为客户开具发票和发票签收单,延安销售服务中心本部出纳开具延安营业室客户发票和发票签收单,公司本部财务部开具公司核算客户的发票和发票签收单。

  (四)客户收到发票后,在发票签收单上签字,并回传至相关单位。

  第四章销售货款管理

  第六条财务部、销售服务中心收到客户货款后,应按不同的收款方式及时办理入账。

  (一)汇款结算:及时查询客户汇款到账情况,确认款项到账后作收款处理,并向销售部开具到账通知单。销售部收到到账通知单后,判断销售方式:对于厂前销售,销售部开具日销售计划表,经销售部经理审核后,发送至销售服务中心驻厂办;对于中央仓销售,销售部开具客户收货通知单,经财务部审核和相关人员签字后发送至中央仓。

  (二)对每笔款项应及时跟踪其进账情况,并到银行索取进账单,每日盘点货款现金,每月定期核对客户余额,如有不符及时查找原因。

  第七条货款退款的处理:

  (一)客户与公司终止业务后,需提出退款申请。退款申请务必包括:退款企业全称、退款原因、业务所涉及的产品、退款日期、退款金额(以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汉字明确标示金额)、退款企业开户行、户名和帐号(务必为退款企业所属账户)。同时,退款申请务必加盖退款企业财务章、法人章和公章,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负责该产品的业务员收到客户提交的退款申请后,首先确认该退款涉及的销售业务是否已经终止,其次核对该客户业务余额,核对无误后填写退款通知单并签字。业务人员将客户退款申请和退款通知单提交财务部销售会计核对金额无误后,由销售会计签字说明。

  (三)销售会计签字说明后,由业务员依次提交销售部经理(驻厂办由业务副主任审核)审核,财务部经理审核,业务主管领导审核,财务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四)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由财务部与集团财务中心申请退款。

  (五)月末财务部销售会计将本月所有客户退款明细表提交至销售部,由销售部通知各业务员核对退款情况。

  第五章销售发票管理

  第八条销售服务中心、财务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购买、开具和保管销售发票,并对发票的安全性负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必须提供加盖购货单位公司的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第九条所有发票领取必须详细登记领取时间、单位、发票号码、金额、领取人并签收。对发票的领用结存情况需进行及时准确的统计,按时交税务局审核。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销售部和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品经销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源 自物业管理资料

篇4: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物流承运商管理办法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物流承运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原料油(气)物流运输管理,规范物流承运商遴选、日常监管机制,提高物流服务水平、效益,根据分公司运营现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对物流承运商的调查、选择、合同签订、日常监督、考核及退出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分公司设承运商评价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调度管理部,调度管理部负责承运商准入、考核、日常监督、考核等具体事务。其人员构成如下:

  组 长:z

  副组长:z z

  成 员:z z z z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物流承运商相关管理制度的审核;

  (二)负责准入时对物流承运商的综合评价;

  (三)负责审核物流承运商的考核结果;

  (四)负责定期对物流承运商的检查;

  (五)负责物流承运商的评优、处罚、退出审批。

  第四条 分公司调度管理部是物流承运商的开发及考核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物流承运商信息,制定遴选方案,提交经理办公会决策;

  (二)组织物流承运商遴选与商务谈判,将确定名单反馈至相关部门;

  (三)建立承运商绩效考核评估体系;

  (四)加强对承运商的管理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承运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直至解除其承运合同。

  第五条 安全质监部是物流承运商的日常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跟踪监督承运商的运输过程是否规范;

  (二)协调处理物流运输过程中争议事项;

  (三)及时记录承运商考核需要的资料,并报给调度管理部。

  第六条 榆炼站、永炼站是物流承运商的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为:及时记录与本站有业务往来的承运商考核相关的资料,关并报给调度管理部。

  第三章 物流承运商选择

  第七条 公司调度管理部应定期收集物流承运商信息,建立物流承运商信息库,并不断更新。

  物流承运商信息库应包括:注册名称、属地、注册地址、企业法人姓名、注册资本、企业性质、经营范围、行业地位、合作客户、与本单位合作年限、合作期间考核结果、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 物流承运商的选择程序

  (一)油品调运公司调度管理部根据物流需求及现状,编写物流运输方案,经承运商评价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开展物流承运商筛选工作。

  (二)物流承运商选择应参照《油品调运公司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三)参与招标的物流承运商需填写承运商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一),并提供以下材料进行审核: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时必备);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

  6.银行开户许可证;

  7.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

  8.从事化工产品运输配送经营业绩;

  9.化工产品运输配送相关管理规范、标准、制度、安全操作手册等;

  10.企业注册资本、出资人、出资方式、股东基本情况、股权变动情况;

  11.公司资产负债及对外提供担保情况。

  调度管理部对承运商相关资质进行审核并整理归档。必要时到承运商经营场所进行第二方审核。

  (四)公司企业发展部委托法律机构开展物流承运商尽职调查,由法律机构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对于法律尽职调查存在重大风险的物流承运商不予合作;对存在较大风险的,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进行风险规避后方可合作。

  第九条 物流承运商准入要求

  承运商选择时,主要从公司资质、硬件条件、服务质量条件三个方面综合评价,具体要求包括:

  承运商资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货物运输营业税自开纳税人认定证书》、《车辆运输营运证》、权威机构核准的HSE或等效的认证资质等,且以上证件都在有效期内。

  承运商的硬件条件:

  1.具备不同吨位的承运车辆,能满足公司不同货品装载需求和不同运输形式需求;

  2.承运商车辆具有国家交通部门审计规定的七证以及危险品运输必备的两证,包括: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车主身份证、营运许可证、上岗证、保险(车辆保险、货品保险)、当月养路费证明、车辆危险品道路运输证、押运证。

  需提供资料:承运油品专用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行驶证、前后牌照、车体外观(左前右后),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等照片信息和资质证件。

  3.从事普通货物的驾驶员,应具备有3年以上驾龄和5万公里以上行车经历,从事运输危险货物的驾驶人,应该具备5年以上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形成经历。

  4.承运车队必须配备三名驻站工作人员,一名负责开票,一名在装油(气)站负责安全质量监督管理,一名在卸油(气)站负责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5.承运车辆应具备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灯,GPS监控平台。其排气管必需装有熄灭火星的装置,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装置。

  6.承运车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进行运输,所有承运车辆必须安装GPS监控设备,并建立GPS监控平台。承运车队对所属承运车辆进行检查、保养,保证承运车辆GPS设备的运行正常,接受甲方的全程监控、监督。

  承运商的服务质量条件:

  1. 物流网络体系完善,辐射面符合公司物流配送要求;

  2. 保障货物运输安全完整,具有经济实力和抗风险承受能力出现承运风险具备赔偿能力;

  3. 服务观念强,诚信可靠,具备一定资金铺垫能力和正规经营所必备的环境调控能力;

  4. 配送符合公司管理要求,具有同行运输经验且运输价格合理,常年合作具有低价位竞争优势;

  5. 时效速度符合公司市场配送的时间标准。货物未按时间抵达目的地或发生货物缺失的,有承担相应经济赔偿的能力;

  6. 承运危险化学品的承运商车辆必须具备危险品操作证和押运证及出现危机情况的应急处理能力。

  7. 承运商(司机)遵守我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配合运作需要;

  8. 承运商(司机)进入炼化公司各炼厂后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9. 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服务热情。

  确定合格承运商时,承运商评价小组应按照上述条件对承运商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物流承运商确定后,公司与物流承运商开展业务谈判、签订承运合同及相关安全环保服务质量等附属合同。

  第十一条合同审批程序

  (1)运输协议

  由调度管理部拟定初步合同,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企业发展部,企业发展部负责判断是否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如果需要,由企业发展部通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各职能部门审核完成后,由企业发展部法务岗对合同法律方面条款进行审核,之后依次由企业发展部负责人、调度管理部主管领导、企业发展部主管领导、经理对合同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调度管理部依据修改之后的版本与承运商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内容执行管理。

  (2)安全方面协议

  承运商需要在签订运输协议的同时与公司签订安全协议,安全协议由安全质监部负责初步拟定协议,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企业发展部,企业发展部法务岗负责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依次由企业发展部负责人、安全质监部主管领导、企业发展部主管领导、经理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安全质监部负责与承运商签订安全补充协议,并按照合同内容执行管理。

  第四章 物流承运商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对于新进入的物流承运商,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对其进行运量分配,在完成考核之后,按照考核结果进行运量分配,具体分配原则见第五章第二十三条。

  第十三条承运商运作管理

  对承运商的运作管理主要从运输前安全质量管理、承运商承运过程管理两方面开展。

  第十四条运输前安全质量管理

  (1)承运商(司机)

  1.承运商(司机)在运输途中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安全驾驶、严禁酒后驾驶。

  2.承运商必须确保诚信,杜绝司机偷货现象。

  3.承运商在运输过程中应保证货品在途安全。

  4.承运商司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带有其它与分公司无关的货品或绕路行驶在其它地段装卸与分公司无关的货品。

  (2)承运商的车辆状况

  1.承运商的车辆须保证车况良好、证件齐全,并符合国家交通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2.承运商的车辆应符合分公司运载货物规定的要求,车辆保持清洁,车况良好。

  (3)运输货品质量状态

  1.承运商在车辆运输途中须保证分公司货品质量状态的安全。

  2.承运商不得将分公司的货品转包运输。

  第十五条承运商承运过程管理主要从发运前、在途运输、送达及返回三个方面进行管理。

 

 1.发运前管理

  (1)承运商(司机)

  承运商(司机)提货车辆到达后,需服从驻站人员及各炼厂工作人员的安排,在指定地点熄火停泊;车辆须从指定的门口、路线出入、行走且车速不得超过5km/h,严禁在相关区域内任意行驶;

  司机、押运员须准备好符合危险品作业要求的棉质长袖工作服、防砸工作鞋、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口罩等工具;承运商的提货司机须带好危险品车辆相关证件和物品(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危险品道路运输证、危险品操作证和押运证以及车辆消防灭火器);严禁承运商司机与驻站人员及各炼厂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或其他冲突,如有异议转承运商负责人与驻站负责人进行协调处理,在处理结果未明确之前,承运商司机必须无条件执行驻站人员及各炼厂工作人员的指令。

  (2)承运商提货

  承运商听从分公司调度及驻站人员的车辆调遣,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提货地点。节假日或受自然灾害影响不能正常提供服务时,需提前通知分公司另作安排,保证分公司正常运作;承运商司机在提货时,须与驻站人员、炼厂工作人员对货物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核对,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通知分公司驻站人员,并拒绝装车。

  (3)承运商的提货车辆

  承运商的提货车辆必须符合分公司货品的运载要求,且车况良好、手续齐全;保证车厢清洁且无异味、漏雨、潮湿等现象。

  2.在途运输管理:从送货车辆出库到收货人收完货物为止时的运作。

   (1)送货

  承运商运输途中不得私自改变运输路线、中途过车或卸货,按照要求到货时间把货品送达目的地;承运商因中转或与终端客户交接不清导致货品混乱等产生的后果,包括经济损失等,由承运商承担;承运商提取货品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品完好地送达收货客户处; 承运商送货途中,妥善保管送货凭证,凭证丢失无法补回的,分公司将不予结算运费。

  (2)在途信息传递

  承运商须及时按时向分公司反馈相关准确的货品在途信息,包括货品到达地点、到达时间、货品质量状态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以便我公司掌握货品的质量状况、在途地点和预计到达时间等在途情况。

  (3)运输货品质量状态

  承运商送货途中,未经分公司许可,不得擅自将货品分开运送,更不得擅自打开罐体;承运商未经许可不能擅自将货品转包运输。

  3.货品送达与返回:从收货客户开始签单到回单返回分公司驻站为止。

  (1)货品送达

  承运商在货物送达前应将预计到达时间事先通知驻站人员,以方便驻站人员联系炼厂工作人员做好收货准备,货品到达后,承运商司机应热情服务和交接,协助卸车;承运商司机必须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安全无误的送达约定的目的地,与接货客户热情交接;货品到达指定收货客户后,承运商(司机)须同驻站人员、收货人员一同监督检查货品的数量和质量,出现货品数量短缺、质量异常,应第一时间与分公司调度管理部或者安全质监部联系并在24小时内将有异常的签收单传真回相关部门。

  (2)回单签收及返回

  承运商必须按照规定,确保收货客户签收的回单符合要求;承运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签收完好、数量无误的回单返回分公司各驻站;不接受非分公司指定的一切形式的回单签收,由此产生的责任将由该承运商承担;对于承运商回单丢失、签收不合格及回单返回延迟等现象,分公司将严格按照承运商合同和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承运商异常事故规范处理

  1. 车辆故障、交通事故

  承运商送货途中发生车辆故障等异常,须在异常发生后的1小时内通过各种途径向公司调度汇报详情,包括时间、地点、原因、车辆损毁情况等;承运商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承运商司机须保护好现场,于10分钟内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同时将详情,包括时间、地点、原因、货物损毁情况、车辆损毁情况、人员状况等,汇报给分公司调度,并采取一切措施保护货品安全,尽量减少货损、人员伤亡;因交通事故或车辆故障导致到货延误,承运商须及时告知GPS监控及调度,以便分公司及时向客户解释并采取补救措施;承运商司机与分公司调度及安全管理部门保持联系,分公司调度及安全管理部门跟踪事故处理情况、掌握货品在途信息(较大的交通事故,对送货时间有4小时以上的延迟或货品有较严重的损坏,调度及安全管理部门人员要及时上报公司主要负责人);事故处理完后,承运商须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供一份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处理报告,因承运商司机不能提供车辆证件导致公安部门及保险公司拒绝受理或免赔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运商承担。

  2.货品异常:包括货品数量差异、货品残损、货品品种有误等。

  因发货客户原因,造成提货数量不足、或提不到货,承运商应第一时间与驻站人员联系,按驻站人员指令处理;承运商在收货客户签单时出现异常问题,须立即反馈至驻站人员,由驻站人员或者客户管理部门人员负责回访核实并协调解决;因承运商运输原因造成货品数量或质量存在问题,收货客户拒收的,应第一时间联系驻站人员,经过调查核实后,按照调查结果进行赔偿并接受惩罚。

  3.回单异常:包括回单不及时、回单丢失、回单签收不规范、回单是否完整等。

  承运商返回途中回单丢失的,须立即反馈给驻站,驻站人员重新打印,并要求承运商在规定时间内带到收货方补签带回,对于无法补签的,承运商必需与收货方沟通,将收货方签收留存的回单复印一份带回;对签收不规范或不合格回单,各驻站要求承运商带回收货客户处重签;承运商回单返回延误、回单签收不合格、回单丢失等异常,分公司将依照合同追究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同时将严格按照承运商合同和分公司管理规定给予承运商相应处罚。

  第五章 物流承运商考核

  第十七条考核原则是: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结果反馈、奖惩分明。

  第十八条考核依据

  (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z集团工贸公司有关规定、文件和规章制度;

  (二)按照油品调运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管理制度和要求;

  (三)依据与承运车队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油(气)合同等。

  第十九条考核形式

  (一)对承运商进行季度考核。

  (二)考核方式分为:路查、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查,采取明察暗访和集中检查相结合、外聘专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考核主要由调度管理部负责,安全质监部和两站是考核的配合部门。

  (四)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考核小组带队人员为组长或副组长,考核人员从考核成员中随机抽调。

  (五)年终进行总评,时间为次年的一月二十日前。

  第二十条 主要考核内容

  对承运商考核的内容包括基本考核和专项考核,基本考核总分100分,根据承运商的指标完成情况打分,专项考核根据考核内容出现情况进行扣分。

  基本考核项包括:

  1.车辆合格率:主要考核承运车辆的硬件设备是否满足公司的要求,由安全质监部和驻站人员负责统计信息,报给调度管理部,考核目标为100%,满分10分;

  2.提货及时率:主要考核承运商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提货,由驻站人员负责记录信息,并报给调度管理部,考核目标为100%,满分10分;

  3.发运及时率:主要考核承运商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调运,由驻站人员负责记录信息,并报给调度管理部,考核目标为100%,满分10分;

  4.准时到达率:主要考核承运商是否按照要求准时将货物运送至客户处,由驻站人员负责记录信息,并报给调度管理部,考核目标为100%,满分10分;

  5.回单及时率:主要考核承运商是否能按照分公司规定及时将回单反馈给驻站人员,由驻站及调度管理部负责记录信息,并报给调度管理部,考核目标为100%,满分10分;

  6.货差货损率:主要考核承运商运输损耗水平,由驻站人员进行统计,并报给调度管理部,考核目标为5‰,满分为10分;

  7.运输有责质量事故:主要考核承运商运输过程中能够保证货品质量,由驻站人员进行统计,并报给调度管理部,考核目标为0次,满分为10分;

  8.异常信息及时反馈:主要考核承运商遇到产品数质量争议、交通安全事故、回单异常等情况时,是否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由驻站人员、安全质监部、调度管理部负责统计,最终报给调度管理部,考核目标为100%,满分为10分;

  9.调运量完成率:主要考核承运商是否完成了公司分配的调运任务,由调度管理部进行统计,考核目标为100%,满分为10分;

  10.客户投诉率:主要考核承运商在进入客户厂区是否服从客户方管理,由企业发展部负责回访客户,并将结果报给调度管理部,考核目标为0,满分为10分。

  打分标准:大于等于考核指标:8-10分;小于考核指标:5-7分;远未达到指标要求或者遭到客户投诉或罚款:1-4分。具体见附件2

  专项考核项目包括:

  1.车队的资质和单车的资质是否合法有效,考核内容为第三章第九条承运商资质项,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取消其承运资格;

  2.承运商日常安全管理情况,考核内容见附件3,由承运商按时向调度管理部上报相关材料;

  3.是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由GPS监督员提供具体信息;

  4.特殊调运任务的配合情况,由调度管理部负责统计情况;

  5.车队是否发生闹事、罢工情况,由驻站人员统计并提供相关资料;

  6. 在承运油(气)途中是否存在偷卖油(气)行为,混拉其它油品现象,压磅、放水等违规行为,由安全质监部和驻站人员负责调查提供资料;

  7. 是否存在承运车队之间相互拉运的情况,由驻站人员负责监督,并第一时间上报调度管理部;

  8. 承运车队车辆是否承揽其他货源,由驻站人员负责监督,并第一时间上报调度管理部;

  9. 承运车队是否每天签写车辆安全质量保证,驾驶员和承运车队质量安全监督员签字认可,由安全质监部进行监督,并上报调度管理部;

  10. 承运原料气车辆在进入装、卸区前,是否每次都将水箱排空,由驻站人员负责监督统计,并将情况反馈给调度管理部;

  11. 是否存在驾驶员有意关掉电源,破坏GPS,或其他问题致使无法监控的,由GPS监督员统计情况,并第一时间通知调度管理部,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车辆运输资格;

  12.承运车队车辆减少或增加更新是否及时上报调度管理部审核;

  13.承运车队整体形象是否合格,承运车辆及驾驶员形象(标牌、标示、车辆罐体、安全帽、上岗证、工衣),由驻站人员及安全质监部负责检查,并将情况反馈给调度管理部;

  14. 是否有套牌、私改车型、无保险、罐体未年检、假手续、无二级维护等现象,由驻站人员及安全质监部进行检查,并将具体情况反馈给调度管理部。

  专项考核的具体考核内容及扣分标准附件3。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分及等次

  评分为100分制,根据考核分数分为A、B、C三个等级:

  A级承运商:考核分数大于90分(含)

  B级承运商:考核分数在80(含

)分-90分之间

  C级承运商:考核分数在70(含)分-80分之间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兑现

  承运商考核的结果主要用作进行分配调运量、年终先进评比、罚款以及取消承运资格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分配调运量

  (一)季度考核分数低于80分的承运车队,要求整改并且在下一个考核期减少调运量的10%;

  (二)对于季度考核分数在80(含)-90分之间的承运车队,在下一个考核期增加80分以下承运车辆减少的调运量的30%;

  (三)对于季度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的车队,在下一个考核期增加80分以下承运车辆减少的调运量的70%。

  第二十四条年终评先进

  年终考核90(含)分以上的承运车队,由调度管理部根据公司年度收益,制定奖励方案。

  第二十五条罚款

  (一)出现运输延迟时,若为主观延迟按照《炼化公司原料液化气调运质量暂行管理规定》执行。

  (二)发现两个车队之间相互拉运,对两个车队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罚款由调度管理部从车队押金里扣除。

  需要罚款的情况应第一时间上报调度管理部,由调度管理部当即对承运车队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取消车辆承运资格

  考核期内,出现(1)调包;(2)盗卖;(3)掺水;(4)压磅;(5)油品污染等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低于5万元(含3万元)或累计次数低于3次(含3次)。

  第二十七条 取消车队承运资格

  出现以下情况,取消承运资格:

  ()考核期内,出现(1)调包;(2)盗卖;(3)掺水;(4)压磅;(5)油品污染等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高于5万元或累计次数高于3次。

  (6)承运方经营范围及业务类型发生重大变化的;

  (7)一年内承运商累计发货准时交付率低于60%的;

  (8)对公司发出的整改措施无力改进或不愿改进的;

  (9)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中承运商资格取消的条款;

  (10)承运商连续四季度考核分数低于79分的;

  (11)提供资质材料弄虚作假的;

  (12)相关资质不符合要求的;

  (13)驾驶员有意关掉电源,破坏GPS,或其他问题致使无法监控的;

  (14)有套牌、私改车型、无保险、罐体未年检、假手续、无二级维护等现象的;

  (15)要求承运商进行相关赔偿,但承运商未完全按时执行的;

  (16)停止承运达一年以上的,并确认以后不再发生承运关系的;

  (17)向油品调运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支付佣金或回扣的;

  (18)在于公司产生和解决运输争议和分歧时,擅自扣押留置油(气)的。

  (19)存在多次或者多种情况违规行为的;

  (20)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承运商退出程序如下:

  由调度管理部根据车队的具体情况提出解除合同的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领导、承运商评价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执行;计划审批通过后,由调度管理部负责通知承运车队解除合同,安全质监部负责收回与公司相关的固定铅封、运输标示等物品,财务资产部按照运量及奖惩情况结算运费及押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调度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及工贸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承运商基本情况调查表

  编号:

  承运商名称 (盖公章) 传 真 号

  通讯地址 注册资本

  开户行资料开户行: 帐号: 银行资信证明附后法人代表

  资质等级体系认证

  近三年类似产品发运金额

  公司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办公:传真:

  身份证

  移动:E-mail:

  业务负责人 姓名联系电话办公:传真:

  身份证移动:E-mail:

  主营范围

  其它需提供资料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资信证明、道路危险运输许可证、担保或授信证明、工商注册登记及变更信息。 2、法人代表、被授权人、业务负责人、提货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其它要求资料。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2基本考核内容及打分标准

  序号考核项目考核指标考核权重评分标准

  1车辆合格率100%10≥考核指标数:8-10分 <考核指标数:5-7分 远未达到指标要求或导致客户投诉、客户罚款:1-4分

  2提货及时率100%10

  3发运及时率100%10

  4准时到达率100%10

  5回单及时率100%10

  6货差货损率5‰10

  7运输有责质量事故010

  8异常信息及时反馈100%10

  9调运量完成率100%10

  10客户投诉率010

  附件3 承运商专项考核内容及扣分标准

  考核项目考核内容扣分标准得 分

  经营资质 车队的资质合法有效不合格车辆取消其承运资格

  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取得相应证书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管理人员应持相关部门颁发资格证

  承运车辆资质合法有效

  安 全 管 理 安全 责任与 日常安全管理 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车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每缺一项扣1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建立GPS管理制度及GPS监控工作台账,对承运车辆24小时不间断地实时动态监控,并保证车载GPS设备、行车记录仪运行正常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培训,有资料、有记录、有效果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有规范的隐患管理台账

  停车场安全管理人员齐全、安全标志、限速标志、消防器材配备到位,应急通道畅通

  事故应急管理 建立应急管理机构,组建应急队伍、配备一定的应急器材、装备和物资,建立外援联系

  按规定编制符合车队实际的应急预案,报当地政府部门、油品调运分公司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演练资料)

  安全员在装车前对车辆的检查、油气质量检查、出厂前对铅封的检查;及时报告、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

  日常运营情况 ①车队是否发生闹事、罢工事件;②特殊调运任务配合情况;③未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越界、超时;④车辆整体形象不合格(标牌、标示、车辆罐体、安全帽、上岗证、工衣);⑤是否每次都在延安碾庄公司检查点进行登记发生一次扣1分

  ①偷卖油(气)、混拉油品;②车队间互拉油品;③承揽其他货源;④ 不签写车辆安全质量保证;⑤装车前未将水箱排空;⑥车辆减少、增加或更新时未及时上报发生一次扣2分

  ①驾驶员人为原因导致无法监控;②套牌、私改车型、无保险、罐体未年检、假手续、无二级维护取消承运资格

  其它公司提出的其它考核指标

  被考核车队签字(盖章)扣分

  备 注

篇5: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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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zz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各驻站(以下简称)。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核算、分级负责和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个会计年度的为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且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的资产。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立与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资产部门及使用部门共同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相关管理工作。

  (一)公司根据资产的不同经营性质确定不同的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调拨、盘盈、盘亏等业务工作,归口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报废、鉴定、上报审批等管理业务。

  (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为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部门。

  (三)财务资产部门为固定资产各类账务的处理部门。

  第六条 公司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实行分级归口管理,即综合办公室是油品调运分公司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主管部门。

  综合办公室对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主要管理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机关各部门和油品调运分公司办公室编制公司年度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负责公司所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采购,组织机关财务资产部、资产使用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进行入库验收,并建立实物台账,按要求定期编制有关统计报表;

  (三)负责收集整理公司所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档案、资料,及时归档;

  (四)负责监督、检查公司所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审核或提出调拨、更新、检测、维修和报废鉴定等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办理验收;

  (五)参与公司所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定期与财务资产部、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协管部门、资产使用单位进行账实核对。
  第七条 公司经营性固定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进行管理。大车队是公司所有经营性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部门。

  大车队对经营性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编制、汇总、审核公司年度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汇总公司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计划,做好与工贸公司对接工作;

  (二)负责组织公司经营性固定资产的采购,组织财务资产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进行入库验收,并建立实物台账;

  (三)负责收集、管理公司所有经营性固定资产、工程项目的档案、资料,及时归档、保管;

  (四)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经营性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审核调拨、更新、维修、改造、报废等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办理验收;

  (五)参与公司经营性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定期与财务资产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进行账实核对。

  第八条 财务资产部是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的管理和核算。

  (一)参与入库验收,及时备案固定资产台账,并及时制作固定资产卡片;

  (二)参与审核固定资产购置、维修、报废和处置等计划,准确确认资产价值、报废价值、维修费用等,并及时作出账务处理;

  (三)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四)负责固定资产的分析与管理,负责资产报表的编制、上报,确保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及残值

  第九条 公司固定资产的分类、编码执行集团公司制定的《固定资产编码规则》及《固定资产目录》的规定。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净残值率执行集团公司统一规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 必须按月足额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若需要采用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中的一种或者几种方法,由公司财务资产部统一上报工贸公司财务资产部门核准,并报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与计价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置、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接受捐赠、更新改造、盘盈、抵债、非货币性交易、无偿调入等增加的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根据固定资产增加形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计价方式,具体如下: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投资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完工的在建工程,应及时办理结算及验收手续,转入固定资产;因故未能及时办理的,财务资产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后,应按工程概算、造价或者实际成本暂估入账。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确定。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以实际上已经转移了与固定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认定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租赁开始日,租赁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作为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方提供的凭据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认价值。没有提供凭据的,一是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确认;二是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认。如受赠的是旧的固定资产,除按照上述方法确认外,减去该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六)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必要支出,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该项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八)接受债务人以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的,按应收还在劝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

  (九)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的,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确认;支付补价的,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相关税费和补价确认。

  (十)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十四条 公司固定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本年度综合计划和财务预算,在预算范围内购置。

  第十五条 固定购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审核、审批

  1.油品调运分公司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填写油品调运分公司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经固定资产协管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审核。

  2.机关各部门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填写机关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提交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审核。

  3.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根据工贸公司下达的投资计划及工贸公司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需求,提出购置意见(购买资产或从其他部门进行调拨等),判断是否需要购置,如需购置时,汇总形成公司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财务资产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上报工贸公司进行审批。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

  1.根据工贸公司的批复,需要招标的,应依据公司招标管理相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不需要进行招标的,应遵循比质比价原则进行购置。固定资产的采购由公司大车队、综合办公室负责。经公司授权后,油品调运分公司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可由油品调运分公司办公室组织实施。

  2.租赁资产的,按照第十一章规定执行。

  3.在公司内部进行资产调拨的,按照第九章规定执行。

  (三)固定资产的验收及领用

  固定资产购买到货后,由公司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固定资产领用单》(各一式三份)、财务资产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卡片》(各一式三份),由资产主管部门、使用部门、财务资产部门各留存一份:

  1.验收合格后,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固定资产卡片》,与固定资产一并移交至使用部门。固定资产领用单需经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2.《固定资产验收单》中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固定资产编号、规格型号、出厂日期、金额、生产厂家,验收内容、验收意见,并由验收部门和验收人签字;财务资产部门根据验收单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并录入资产管理系统。资产主管部门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购置或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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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顺序统一进行编号,各项固定资产编号唯一。

  3.其中固定资产领用单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生产厂家、出厂编号、规格型号、移交数量、移交时间、使用部门等信息,固定资产卡片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生产厂家、出厂编号、规格型号、原值、折旧年限、预计残值、使用部门等信息。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保管与盘点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保管遵循“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由使用部门负责。使用部门或使用人是第一保管人和日常保养人,在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发生更替时,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并与实物相符,对所管辖固定资产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 公司固定资产盘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盘点时间: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公司级固定资产盘点,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如资产保管人员离任时还应进行专项盘点。油品调运分公司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机关相关部门可协助盘点。

  (二)盘点组织及职责:财务资产部门负责制定盘点计划和方案,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具体参与实施,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及人员配合盘点,其他相关部门协助盘点。

  (三)盘点工作应逐项清点实物,将实物与账、卡相对照,查清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和技术状况,填制《固定资产盘点表》(一式三份),分别留存于财务资产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

  (四)在财产清查中,对固定资产盘盈要查明原因,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填写书面报告,经参与盘点的相关部门会签后报主管领导审核、经理办公会审批。

  固定资产清查盘亏和毁损,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经经理办公会审批后书面上报工贸公司批准。

  (五)财务资产部门根据盘点结果和申请报告的批准结果,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调整账务结存数,并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维修

  第十九条 为了保持固定资产良好的工作状态,充分发挥其效能,应做好固定资产的修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由使用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发生的经常性修理费用作为损益性支出处理,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大修理费用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及技术状态,确定大修理间隔期,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编制年度大修理计划和预算,报公司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审核并逐级上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确定的年度大修理费用预算总额,严格控制大修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根据固定资产使用状况提出维修申请及维修费用预算,根据维修费用预算金额大小填写不同的固定资产维修申请表,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关固定资产维修和油品调运分公司维修费用预算超过10000元(含本数)的维修申请执行以下审批程序:

  1. 油品调运分公司维修申请表提交本单位固定资产协管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上报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财务资产部负责人、总会计师、经理依次审核、审批。

  2. 机关维修及各驻站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财务资产部负责人、总会计师、经理依次审核、审批。

  (二)油品调运分公司维修费用预算低于10000元时,提交维修申请表至固定资产协管部门、财务资产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审批后的意见,组织维修工作,维修结束后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将维修发票报财务资产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维修属于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规定范围之内,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招标。

  第八章 闲置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闲置的认定:

  (一)已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购进二年以上不能投产的固定资产;

  (二)变更计划后不使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三)工程项目竣工投产后一年不需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闲置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分公司有符合固定资产闲置认定条件的固定资产,填写《闲置固定资产申报表》,上报固定资产主管部门;

  (二)固定资产主管管理部门根据上报的《闲置固定资产申报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定,结合设备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平衡;

  (三)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根据会审平衡情况提出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报请公司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闲置固定资产的保管

  (一)经申报批准后的闲置固定资产,小型设备应集中保管,由申报单位按通知送到闲置库,送库前必须进行保养、完好配套并办理入库手续。

  (二)对于大型设备,一般存放在各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作好维修保养工作,不得随意拆卸设备附件,保证设备完好,并加盖防尘防湿罩,以确保随时能够调出使用。

  (三)闲置固定资产重新启用时,在本单位使用的经主管领导审批即可使用;调出本单位使用的,遵照固定资产内部转移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处理是指对闲置、不需要、达不到技术要求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等;在本单位已无利用价值,在整个单位也无调剂利用价值,但尚有市场价值的固定资产,通过市场进行变现的一种行为;

  (二)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分公司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至少每季度应将经营上认为无价值的闲置固定资产予以整理,填制《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拟定处理意见后呈报主管领导、经理审批后上报工贸公司审查。

  (四)固定资产变价处理收入应上缴本单位财务资产部门做账务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闲置固定资产处置的程序

  (一)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对将要处置的固定资产提出处理方案,固定资产协管部门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二)机关财务资产部提出审核意见;

  (三)经理办公会审核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工贸公司资产管理部门;

  (五)经工贸公司批准后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会同固定资产协管部门、财务资产部门、党群工作部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章 固定资产内部转移

  第三十条 为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在必要的情况下,工贸公司机关及内部各单位之间可进行固定资产调拔转移。工贸公司与集团公司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固定资产调拨时,按照工贸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公司内部转移程序:

  (一)经审批同意进行内部调拨的,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开具《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由调入、调出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财务资产部门更改固定资产卡片信息,调入、调出双方按调拨所列内容进行现场交接。调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或借故拖延。

  (二)《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一式四份,调入、调出单位各保留一份,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财务资产部门各保留一份。如调入、调出部门中涉及油品调运分公司时,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固定资产协管部门通报调拨结果。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时调整固定资产台账、档案等信息,财务资产部门及时调整固定资产账务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调拨后,由调入单位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条件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折旧已提足且丧失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技术性淘汰,性能达不到使用要求,且无法恢复性能或论证后改造价值不高的固定资产;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其使用价值(因事故造成报废,必须附有灾情和事故处理报告)的固定资产;

  (四)因规划变更、改造扩建要拆除的建筑物或系统工程。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一)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详细说明报废理由;

  (二)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对所申请报废的资产,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鉴定和条件评定,签署意见后报财务资产部门。

  (三)财务资产部门确认资产报废账面价值、已提折旧、资产净值,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根据财务资产部门提供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提折旧、资产净值对固定资产减损情况,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 已到报废年限没有形成损失的,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后上报工贸公司。

  2. 未到报废年限,形成资产损失的,上报工贸公司审批(其中单项资产在100万元以下的可汇总集中报批,超过100万元的单项资产和成套设备、主要装备可单独报批),待批复后再做处理。

  (四)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将审批后的报废申请,交财务资产部门做账务处理,有残值收入的,应将收入全额上交财务资产部门,不得私自留用。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需要上报的资料:

  (一)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说明固定资产报废原因、清理费用及损益、责任追究等情况;

  (二)固定资产报废明细表、卡片、明细账页等;

  (三)固定资产报废的依据或能够说明该固定资产必须报废的证据;

  (四)相关专业质量检测和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五)上级单位或本单位的审批文件或会议纪要。

  第三十六条 处置固定资产报废残料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成立由主管领导、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及财务、审计、监察、技术等部门组成的处置领导小组,增加收入,降低资产损失。

  第十一章 固定资产的保险、抵押、租赁及减值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主要设备、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按照集团公司《资产保险管理办法》办理保险手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固定资产的抵押,需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同意后,由公司综合办公室以正式文件上报工贸公司财务资产部审核、集团公司审批,经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方可抵押。抵押事宜统一由集团公司负责办理,公司不得私自抵押。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租赁参照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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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减值参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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