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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房地产管理局首问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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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房地产管理局首问责任制度

  z房地产管理局首问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方便各单位办事,提高机关服务水平,特制定首问责任制度。

  一、服务对象通过各种方式来访、咨询、求助、办理行政事务时,第一被询问的同志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倾听、认真受理,并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二、凡属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办理。如需补充有关材料,要耐心告知办事人员;对不符合办文办事规范的,要向办事人员解释清楚。

  三、不属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介绍或引导其到相关科室,并交由承办科室的领导或经办人员办理。

  四、首问责任人不明所问事项承办单位的,要请示领导或与有关科室衔接,并及时答复办事人员。

  五、不属于局范围内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说明情况,并尽可能告知其办理的部门。

  六、对前来咨询的群众,要做好全面、细致的介绍,让群众听明白,感到满意。

  七、属电话咨询的,首问责任人除应将来电反映的事项、来电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外,还应明确予以答复。

  八、违反本制度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采编:www.pmceo.cOm

篇2:物业项目公司首问责任制度(2)

  物业项目公司首问责任制度(二)

  一、公司职员对于业主的投诉、提问、请求均庆热情、耐心、细致的给予帮助、解答,树立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的思想。

  二、如问题超出本人职责范围应给予合理的解释,并带领业主到相应部门交相关人员进行事情处理。

  三、"首问"责任人应及时跟进事情的解决情况,直到回复业主,让业主满意为止

  四、各部门之间应互相配合、真诚合作,绝不允许有相互推诿现象。

  五、如有业主投诉被问人有不耐烦、不理睬、推诿拖拉、马虎了事等现象,一经查处即予严肃处理。

篇3:区政务服务中心首问责任制度

  区政务服务中心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和质量,根据省、市、区关于建立首问责任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区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务服务大厅咨询台、各部门窗口及中心各处室均为首问责任窗口。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服务对象申请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咨询业务、反映情况、联系公务或履行协作职能时,第一位接待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应做到:热情有礼、态度亲切、用语文明、服务规范。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部门窗口或本处室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其他部门窗口或中心其他处室承办的事项,应热情告知或引领服务对象到相应的部门窗口或处室办理。当服务对象要求引领服务时,应当提供引领服务。

  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中心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对不能确定该事项具体负责部门的,应请服务对象留下联系方式,并报请有关领导批办,及时向服务对象反馈有关信息。

  第五条 对首问责任人引领、移交的应办事务,相关承办窗口、处室和承办人应按照政务服务事项有关办件规则和中心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及时办理、回复。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及相关承办窗口、处室和承办人,凡在接待服务对象、办理交办事务中因态度恶劣引起纠纷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一经查实,取消月度、年度评优资格,并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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