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例

5159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等________方(人)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九)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他义务。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注: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只能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机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www.pmceo.com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________(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临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注: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______分之______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理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__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任期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__人。(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打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

基本管理制度。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有关条款可不要。)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____分之____?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设置方案;

  (四)拟打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无董事会的,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____:____。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____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www.pmceo.com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其他职权。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于第二年____月____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答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是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注:无董事会的,解释权属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____分,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S房地产开发公司章程

  S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S省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在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SZJ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化**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一个。

  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6)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2)股东的住所;

  (3)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4)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十三条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十四条各股东应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 股东执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股东,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

  报送股东会。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经理不

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股东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 监事

  第三十四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九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四十一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报告。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及登记机关确认。

  第四十九条财产清偿顺序如: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交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经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份,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于20**年*月*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法人盖章:

  SZJ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年月日

篇3:苏州X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苏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苏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苏州市新区大港圌中路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公司由苏州市港口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港务公司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苏州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依照国家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理法规,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发挥自身技术优势,为社会提供知识密集型的优质建设监理服务。通过强化工期、质量、投资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及现场协调,帮助业主实现工程建设的预定目标,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同时取得公司的合法效益。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对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市政工程、工业、民用房屋建筑(高层建筑)、桩基、构造物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实施监理、测量、检验测试、概预算编制,房屋出租、打字、复印。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佰零贰点零陆万元。
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苏州市港口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出资,为人民币271.87万元,占 90 %。
(二)苏州市港务公司以现金出资,为人民币30.21万元,占10 %。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 7人。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度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其中职工代表1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所作出的议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三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1)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确定;依照前条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

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时,应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本,经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于签订。

篇4:桐城市EE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桐城市EE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桐城市EE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市区海峰路火车站前

  第四条 公司由壹拾柒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公司经营范围中的全部内容,已经安徽省建设厅部门批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登记的内容为准。

  第六条 经营期限:长期。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2024.36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2024.36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七、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本公司章程,执行股东决议。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理、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理、经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理、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成员、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 东 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的成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经理;

  十、对发行公司的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的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

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拟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除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孙文启担任。

  第三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审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八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九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处,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在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一章 工 会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作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七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本章程未规定到的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

篇5:物业管理公司章程范例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由一方出资设立ZZ市RH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ZZ市RH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ZZ市火车南站开发区AA嘉园小区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主营房地产物业管理、维修、养护,楼宇机电配套设备管理维修,清洁卫生,庭园绿化及辖区内车辆停放管理。兼营与住宅(含大厦)相配套的商业、饮食业、便民服务业。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伍拾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股东姓名左爱梅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条公司设立执行董事,由股东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七条股东作出的公司决定采取书面形式,签字后制备于公司,公司设立经理1名,由股东担任或聘任(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投资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八条公司设立监事1名,由股东聘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公司会议;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接受《公司法》规定的监事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设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四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2、提取10%列入法定公金;

  3、提取5%-10%列入法定公益金;

  4、提取任意公益金;

  5、投资人取得投资利润。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投资人决定。公司不得弥补公司亏损和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算。

  第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6)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备案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ZZ市RH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年1月2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