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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集团企业股东会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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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集团企业股东会会议制度

  房地产集团公司股东会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的顺利进行,规范会议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会议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以及会议程序和决议有效、合法,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股东会、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会议组织和记录等有关方面的事宜。

  第四条 会议由全体股东参加,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明确授权范围。

  非股东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会,所属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可根据本公司章 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 开会第六条 股东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日起的3个月内举行。当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会议议题由董事会按公司《章 程》在征求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前15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表决事项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及有关出席人员。

  第八条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第九条 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报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股份数,确定股东会会议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章 提案与表决第十条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提案内容可涉及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与监事、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或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或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公司解散和清算及修改公司章 程等事项;(二)内容与法律、法规及章 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三)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四)以书面形式在股东会举行前5天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对股东的提案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会议应按照会议通知所列议题顺序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十三条 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会议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议案表决结果。

  第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但下述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二)修改公司章 程;(三)公司章 程规定须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

  第四章 会议记录第十六条 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六)会议认为和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收存,年终时统一归档。

  第十八条 对会议到会人数、与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十九条 会议在审议中对议案和决定草案有重大不同意见的,可以表决由董事会重新商议后提出修正案。当日无法形成决议的,应另行召开会议。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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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房地产集团公司股东会会议制度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 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的顺利进行,规范会议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会议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以及会议程序和决议有效、合法,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股东会、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会议组织和记录等有关方面的事宜。

  第四条会议由全体股东参加,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明确授权范围。非股东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会,所属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可根据本公司章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 开 会

  第六条 股东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日起的3 个月内举行。当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会议议题由董事会按公司《章程》在征求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决定;

  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前15 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表决事项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及有关出席人员。

  第八条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第九条 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报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股份数,确定股东会会议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章 提案与表决

  第十条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案内容可涉及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与监事、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或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或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公司解散和清算及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

  (二)内容与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三)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四)以书面形式在股东会举行前5 天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对股东的提案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会议应按照会议通知所列议题顺序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十三条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会议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应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议案表决结果。

  第十五条股东会决议须经代表1/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但下述事项须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章程规定须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

  第四章 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会议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收存,年终时统一归档。

  第十八条 对会议到会人数、与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十九条 会议在审议中对议案和决定草案有重大不同意见的,可以表决由董事会重新商议后提出修正案。当日无法形成决议的,应另行召开会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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