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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地产奖励和处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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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地产奖励和处分制度

  奖励和处分

  一.奖励

  1.1 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将予以奖励:

  (1)为公司的社会形象做出重大贡献者;

  (2)获得社会、政府或行业专业奖项,为公司争得重大荣誉者;

  (3)对公司业务推进有重大贡献者;

  (4)个人业务、经营业绩完成情况优秀者;

  (5)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者或完成重要突击任务者;

  (6)遗留问题解决有重大突破者;

  (7)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为公司取得显著效益者;

  (8)为公司节约大量成本支出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

  (9)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妥善平息重大客户投诉事件者;

  (10)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有实际成效者;

  (11)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具有高度奉献和敬业精神者;

  (12)顾全大局,主动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的团队协作精神者;

  (13)培养和举荐人才方面成绩显著者;

  (14)在公司服务达到www.pmceo.com一定年限者;

  (15)满足公司设立的其它奖励条件者。

  1.2 公司设立的主要奖励项目包括:

  (1)集团金奖:由集团组织评选的最高年度奖项,授予优异职员;

  (2)年度专业成就奖:以集团内各个系统的工作环节为基础,每年由集团总部各职能部门组织在每个业务系统内评选,具体评选标准和体系由集团总部各职能部门制定;

  (3) 长期服务奖:对在集团服务10年(含)以上职员的奖励;

  (4) 各分公司自行组织评选的优秀职员奖;

  (5)总经理特别奖:以各公司总经理名义给予的特别奖励;

  (6)即时奖励:根据实际情况和职员的表现及时给予的奖励。

  1.3 公司为职员提供丰富灵活的奖励方式:

  (1)通报表扬:由集团或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发,通报范围视具体奖励行为而定;

  (2)即时奖金;

  (3)奖励性假期:除《职员手册》中规定职员可以享受的假期外,还可以得到额外的奖励性假期;

  (4)奖励性旅游;

  (5)参加外部培训;

  (6)出国考察。

  二.处分

  2.1 对于下列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认识态度不同等进行处分:

  (1)违反工作制度和纪律,拒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分配;

  (2)损坏公物,影响公司正常秩序;

  (3)工作中发生意外却不及时通知公司;

  (4)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

  (5)虚报个人申诉资料或故意填报不正确个人资料;

  (6)擅自篡改记录或伪造各类年报、报表、人事资料;

  (7)其他违反本《职员手册》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8)违*治安管理法规、条例的行为。

  2.2 处分的类型包括:

  (1)警告(口头或书面);

  (2)通报批评;

  (3)经济处罚;

  (4)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2.3 如职员行为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将无条件对当事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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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地产集团销售人员薪金奖励制度

  一、工资:

  1、薪金的构成:由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构成。

  1)岗位工资的级别:

  经 理 1500元/月

  副经理 1350元/月

  内管员 1000元/月

  项目经理 1000元/月

  售楼员 600元/月

  试用期:岗位工资的80%。

  2.工资发放时间:

  付薪日期为每月的16日,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薪金,支付的是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的薪金。若逢付薪日是周日或公众假日,则提前支付。

  3.工资的调整:随国家政策、公司规定的调整而调整。

  二、福利:

  员工试用期满、经公司考核转正后,在公司服务期间均可享受公司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

  1.养老保险:按员工的基本工资核定,公司交纳23%,个人交纳4%。

  2.平安康泰险:十种重大疾病险,在公司服务期间由公司交纳,离开公司后的险费由个人承担。

  3.住院医疗保险(来自:www.pmceo.com)逐年购买。

  4.置装费:祥见公司的置装规定。

  5.生日礼物:除享受公司的生日贺礼外,还将收到销售部价值100元的生日礼物。

  三、销售奖金(提成)

  1、提成的计算

  2、方法

  销售奖金额=销售额*提成比率---应交所得税(销售额:在单位时间业务当事人或管理人发生的成交业务销售回款额)

  3、销售奖金的提成比率:按销售回款额计发

  经理:管辖楼盘的 2‰

  完成目标的0-40%:按1‰

  完成目标的40-70%:按1.5‰

  完成目标的70-100%:按2‰;

  完成目标的100%以上:超过部分按3%;

  副经理:管辖楼盘的1‰

  项目经理:管辖楼盘的2.5‰

  完成目标的0-40%:按1.5‰

  完成目标的40-70%:按2‰

  完成目标的70-100%:按2.5‰;

  完成目标的100%以上:超过部分按4%;

  售楼员:当事业务的3‰

  完成目标的0-40%:按1.5‰

  完成目标的40-70%:按2‰

  完成目标的70-100%:按3‰;

  完成目标的100%以上:超过部分按4%;

  (试用期员工销售奖金等同非适用期员工)

  4、发放比率:按公司(或所代理楼盘发展商)拨付销售部同等比例发放。

  5、提成的发放时间:

  每月5日发放上月提成;

  四、特别奖励

  1、冠军售楼员:每年1月1日、4月1日、7月1日,9月1日,经统计上一季度完成销售额最多的售楼员,将发放其销售额的1‰作为特别奖励;年度金牌售楼员,年度内,发放其销售总额的万分之一作为特别奖励。

  2、冠军项目经理:

  3、销售建议奖:提供有关销售管理、业务方面的书面建议(被采纳的),将发放200---3000元/次的奖金。

  4、特别奖励:为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致使成本下降、售价上升、品牌提升,由部门向公司申报公司奖励。

篇3:房地产集团公司项目拓展奖励制度

  房地产集团公司项目拓展奖励制度

  1.目的:

  为保证集团公司土地储备满足公司发展战略需要,建立长效的土地储备工作制度与激励机制,鼓励公司内部引荐土地开发资源、推进土地储备工作,对引荐人及执行团队对进行奖励。

  2.范围:

  2.1适用范围:总部及各公司

  2.2发布范围:发展中心

  3.名词解释:

  3.1土地开发资源: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开发资源是指可供公司房地产经营开发的一级开发项目、二级开发项目土地信息及资源。

  3.2引荐人:本办法所称的引荐人是指将具有投资潜力的土地开发资源引荐到公司,并直接参与对投资行为的联系、介绍、咨询、协调等工作、促使投资成功的组织和个人。

  3.3执行团队:本办法所称的执行团队是集团公司土地储备管理部门(发展中心)及项目公司土地拓展部门,包括部门的直接领导者。

  3.4投资额: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额为购买土地支付的费用,以签署的合同标的额为准(关于非土地直接转让的合作,投资额以合作双方或多方共同协商确认的土地总价值为准)

  4.职责:

  引荐人职责:引荐人负责提供项目信息协助谈判

  执行团队职责:执行团队由公司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执行团队负责完成从项目初判到签署协议的全过程.

  5.作业内容:

  5.1奖励对象确认(引荐人、执行团队)引荐人是向本公司提供项目信息的所有员工,以在发展中心立项备案记录为准,同一项目出现两个不同渠道时,以登记最早的人为引荐人。

  5.1.2执行团队由发展中心负责组织相关机构人员参与,以发展中心备案文件为准。

  5.2奖励标准

  5.2.1引荐人的奖励项目交易或合作成功后,按项目投资额0.3‰给予奖励;

  5.2.2执行团队的奖励:项目交易或合作成功后,按项目投资额0.5‰作为团队奖励。引荐人及团队奖励的内部分配由引荐人主体及团队内部自行分配,因特定原因或组织与个人做出突出贡献的,其奖励标准与方法由董事长特批。

  5.3奖励执行流程

  引荐人的登记及执行团队的确定。

  5.3.1引荐人应于项目立项后由发展中心办理引荐人登记;项目推进部门由总经理办公会确定,由发展中心备案登记;

  5.3.2奖励的申请。

  引荐奖励的申请,项目合作或交易成功后,引荐人持书面申请交于发展中心,由发展中心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申请项目引荐奖励;团队奖励的申请,项目合作或交易成功后,由发展中心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申请项目团队奖励;

  5.3.3奖励的审批。由研发中心将奖励申请提交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报请董事长审批确定具体奖励金额和奖励方式。

  5.3.4奖励的兑现。

  奖励采取资金方式兑现的,由集团财务部门向奖励主体发放奖励资金,接受奖励主体提供银行存款帐号。

  6.注意事项:

  6.1此制度涉及项目如出现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

  6.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7.附件:无

篇4: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07)

  【文号】京科政发[20**]87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3-19

  【生效日期】20**-03-20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市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国际合作、科学技术普及等范围。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办法》第七条中所称的“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是指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京设立面向全市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奖励等级作出决议;

  (三)向市政府提出重大科技创新奖授奖项目及其人选建议;

  (四)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若干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由市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秘书长1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管科技奖励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以及专业评审委员会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委员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市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如有变动,由该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新负责人自然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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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bsp; 第七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初审工作;

  (二)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三) 向评审委员会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委员若干人,人选由市奖励办根据当年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评审专家每年应当更新三分之一以上。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九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个人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推荐组织申报。

  第十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个人应分类向推荐组织提交申报推荐书和以下附件材料:

  (一)重大工程、社会公益、应用技术和技术发明类项目:

  (1)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2)技术评价证明(验收报告、科技成果评估报告等);

  (3)完整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总结报告;

  (4)产品的技术标准;

  (5)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6)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

  (7)缴纳国税、地税的税务证明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8)有关用户出具的成果应用证明材料。

  (二)基础研究类项目:

  (1)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论着;

  (2)论文(论着)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论着)正面引用证明;

  (3)检索报告书。

  (三)软科学研究类项目:

  (1)软科学项目立项和结题验收的相关证明;

  (2)完整的软科学成果研究报告;

  (3)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

  (四)科学技术普及类项目:

  (1)图书及电子出版物样本(最新版本);

  (2)由出版社出具的作品发行数量、再版次数的证明;

  (3)公开引用或应用证明;

  (4)科普作品质量的证明;

  (5)有助于科普作品评审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本市有关组织或个人与国外学者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其主要学术思想由本单位或个人提出,科技研究工作以国内完成为主,经合作方同意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后,可按规定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含多个子项目,且子项目已单独申报获奖的,在总项目申报时,应剔除已获奖的子项目的内容。

  第十三条 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属于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的诊断、治疗、预防技术和康复技术、药品、生物制品和医疗器械;生物新品种;资源考察、勘探成果;优秀设计、重大工程、技术改造、环境保护和农林牧渔业成果。

  新产品、新材料:应当是结构新颖,有新功能,能充分利用我国资源,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先进水平,经批量生产,证明性能可靠;有企业标准,并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标准;食品、化妆品类项目需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卫生标准,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新技术、新工艺:应当是技术水平先进,经应用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节约资源、降低能耗,改善劳动条件,消除污染等方面有很大作用;技术成熟,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新的诊断、治疗、预防技术和康复技术:应当是技术水平或医疗技术达到先进水平,有一定数量的病例和科学的数据,证明疗效显著改善或诊断效率提高;其主要研究论文应当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一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p; 药品(人用药、农药、兽药)和生物制品:应当是技术水平先进疗效显著,应获得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新药证书和生产批准文号;生物制品应取得《新生物制品证书》和生产批准文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医疗器械:产品的技术水平先进,实用性强,三类医疗器械须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一、二类医疗器械须有省(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生物新品种(含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自行发现或培育出与原品种有根本性差异的新品种、新材料、新组合,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和专业管理部门的认定或批准;通过基因工程方法获得的新品种、新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基因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和使用(农作物新品种要有三年区域试验),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资源考察、勘探成果:科学论证严谨,有可靠数据,发现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对我市有关部门的决策起较好的作用,或经开发利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优秀设计、重大工程、技术改造、环境保护等成果:正确贯彻工程建设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和工程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达到生产或使用的要求,投入运行使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农林牧渔业成果:经过科学实验取得可靠数据,经过较大面积或范围生产试验,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在研究、开发应用技术成果过程中,需要使用实验动物进行研究、检验的,必须符合《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提供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应的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复印件。

  (二) 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属于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技术成果。

  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对推动产业发展或形成新的产业做出较大贡献,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属于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对自然界有新的发现,对自然规律有新的认识、解释,经过实践验证具有创造性和很高学术水平。基础理论或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必须在国内外专业性学术会议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一年以上,并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认同,可由5名教授级同行专家(非本单位专家须占80%以上)推荐。

  (四)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属于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类成果。

  经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正式批准采用,并实行一年以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被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的建议。建立各级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包括标准物质)、各级检定系统,建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以及在统一全国或全市量值中发挥较大作用,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属于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决策咨询、科技规划、政策法规和管理方法,应有独到见解,被有关部门采用,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推荐组织负责组织填写并审查申报材料,根据成果创新性、科学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情况,提出客观、公正的推荐意见,并于3月中旬前将申报材料与推荐意见交市奖励办。

  推荐组织审查申报材料的内容包括:

  (一) 是否符合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范围和条件;

  (二) 提供的材料及其附件是否齐全、规范;

  (三) 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及排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办法》第八条(四)中所称的 “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是指通过对科学数据、种质资源、科学标本、资料、信息的采(收)集、整理、保存、传输以及制定相关技术基础标准,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提供共享资源和条件等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是指环境保护、清洁生产技术、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

  第十六条 《办法》第八条(五)中所称的“基础研究成果”,是指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发现,并且该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着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七条 《办法》 第八条(六)中所称的“研究成果”,是指在有关战略、政策法规、规划、评价、预测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研究中有独到见解或意见建议、为有关决策部门采纳或对决策产生影响,并经实践证明在北京地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十八条 《办法》 第八条(七)中所称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是指在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中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十九条 《办法》 第八条(八)

  中所称的“对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养具有明显成效的科普作品”,是指对建设创新型城市战略实施、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以及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中发挥重要作用、社会影响程度大的科普作品。 第二十条 《办法》第九条(一)中所称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成果”,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的成果。

  第二十一条《办法》 第九条(二)中所称的“正在研究的成果”,是指正在研究尚未完成的成果;或者已经完成,但不能在其它项目中推广应用的阶段性成果。

  第二十二条《办法》 第九条(四)中所称的“已申报其它省(部)级科技奖励的成果”,是指同一成果不得同时在其它省(部)申请奖励,不得重复获奖。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奖项目应从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和影响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一)基础研究项目

  一等奖: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其主要学术结论、学术观点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项目。

  二等奖:在科学上取得很大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其主要学术结论、学术观点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项目。

  三等奖: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主要学术结论、学术观点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项目。

  (二)技术发明项目

  一等奖: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技术思路独特,在技术理论、原理及方法上有重大的原始性创新,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在本市应用并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等奖: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技术思路新颖,在技术理论、原理及方法上有较大的原始性创新,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在本市应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项目。

  三等奖: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或者技术思路新颖,在技术理论、原理及方法上有原始性创新,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在本市应用并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项目。

  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本市科技与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发明专利,可不考虑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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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bsp; (三)应用技术项目 一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项目转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在本市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的项目。

  二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项目转化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在本市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的项目。

  三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项目转化程度较高,具有市场竞争力,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在本市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的项目。

  (四)社会公益项目

  一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在本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项目。

  二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本行业内得到较广泛应用,并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项目。

  三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经在本行业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项目。

  (五)重大工程项目

  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与城市管理有重大作用的项目。

  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与城市管理有较大作用的项目。

  三等奖: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与城市管理具有一定作用的项目。

  (六)软科学项目

  一等奖:研究项目观点独特,在基础理论方面有重大创新,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大,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本市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重大影响,在本市应用并取得了重大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等奖:研究项目观点新颖,在基础理论方面有较大创新,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本市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较大影响,在本市应用并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三等奖:研究项目观点新颖,在基础理论方面有一定的创新,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本市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本市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七)科学技术普及项目

  一等奖: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创作难度大,可读性强,内容丰富严谨、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产生了显著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等奖: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创作难度较大,可读性较强,内容丰富严谨、具有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较重要作用,产生了较显著社会效益的项目。

  三等奖: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创作难度和一定的可读性,内容较丰富严谨、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一定作用,产生了一定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对在北京城市建设、城市安全、城市管理、公共卫生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重大社会问题中突破关键性技术,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组织和个人,可以评为重大科技创新奖。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二十五条 市奖励办逐步试行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奖励办在4月底前完成对推荐材料的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初审;对审查不合格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组织和申报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六条 由市奖励办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标准,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审指标体系,包括评价指标、指标权重、打分标准等内容,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候选项目进行初审:

  (一)市奖励办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按照候选项目所属领域,组织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于6月底前完成初审工作。每个项目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得少于7人。

  (二)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听取候选项目的第一完成人答辩,并根据评审标准和评审指标体系,对候选项目无记名打分,并对候选项目的平均得分按分数高低进行排序。

  每个候选项目的答辩时间为10-15分钟,第一完成人因故不能出席的,由第二完成人

  答辩。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根据政府奖励重点,在候选项目打分排序基础上,按照不超过授奖项目数120%的比例,提出市科学技术奖的初审结果,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在指定的政府网站和相关报刊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获奖项目名称、项目完成单位与完成人、项目简介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公示期为30天。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的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奖励办提出。

  第二十九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关键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申报推荐书填写的真实性有不同意见;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

  推荐组织及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异议,须写明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并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并签名。需要保密的,可以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三十一条 市奖励办受理异议后,属于实质性异议的,由市奖励办负责调查,推荐组织协助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属于非实质性异议的由推荐组织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市奖励办负责组织不少于7名复审专家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审。复审专家听取项目完成人的汇报、答辩以及市奖励办的调查结果报告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复审意见并报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异议处理原则上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并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复杂的异议应当在一年内处理完毕,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

  第三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专业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初审结果和复审专家提出的复审结果,以及政府奖励重点提出项目奖励等级的候选名单及说明。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奖励等级的候选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项目奖励等级及获奖人选的决议。

  第三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有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评委参加评审,一等奖项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评委的同意,二、三等奖项目须有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到会评委的同意,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委员会9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11月底前完成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选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

  第三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免征所得税。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它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向市奖励办举报;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它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举报。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市奖励办应当对举报进行调查,做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记入不良信息系统予以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年3月20日起实施。20**年4月2日发布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京科政发[20**]177号)同时废止。

篇5:X校学科管理奖励制度

  某校学科管理奖励制度

  1.竞赛奖(指教师本人或得奖学生的指导教师)

  获校级:一等奖25元

  二等奖20元

  三等奖15元

  获区级:一等奖60元

  二等奖45元

  三等奖30元

  获市级: 一等奖120元

  二等奖100元

  三等奖80元

  (3)奖励范围:由校方组织的获奖(学生个人参赛除外)

  (4)奖励等级鉴定说明:

  *由上海市教委、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市体育局、团市委主办的比赛属市级比赛,其他市级单位组织的下降一级。

  *由**区教育局、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区体育局、团区委主办的比赛属区级比赛,其他区级单位组织的下降一级。

  *全国级获奖在市级奖的基础上按比例提高。

  *市级鼓励奖、优秀奖参照区级一等奖。

  *区级鼓励奖、优秀奖参照校级一等奖。

  *科研奖参照相应竞赛奖×3;

  论文得奖(发表)参照相应竞赛奖×2。

  *各类优秀组织奖参照同比例

  *学生个人评为先进、班集体评为先进,其指导教师参照竞赛奖。

  *获区级以上团体奖×3。

  *团体与个人奖不重复。

  2.公开课奖:

  市级:250元(每课时)

  区级:150元 (每课时)

  校级研讨课(不含随堂课): 50元 (每课时)

  3.学科教学成绩奖:

  区级:

  奖励对象:(1)当事任教学科教师

  (2)曾任教学科教师(三年级取得的成绩要奖励一、二年级曾任教学科教师,五年级取得的成绩要奖励三、四年级曾任教学科教师。)

  奖励分配比例:此比例只在该学科取得学习能力诊断或监控质量考中,全班获百分之一百合格的基础时才兑现100%合格奖。对象(1)得70%;30%部分奖励给对象(2),平均分配。(原则上是奖励给教师团队,视具体情况决定)

  *区级阅卷100%合格奖500元(每班每学科)

  *校级阅卷100%合格奖200元(每班每学科)

  一、二年级要考虑优良率(80分以上)90%,优秀率(90分以上)85%

  平或超区平均分基数为100元,并在此基础上超0.1-1分再奖励100元,超1.1-2分再奖励100元……超1分就奖励100元,依此类推,上不封顶。

  校级:

  奖励对象:当事任教学科教师

  *100%合格奖100元(每班每学科)

  一、二年级要考虑优良率(80分以上)90%,优秀率(90分以上)85%

  *平或超校平均分基数为50元,并在此基础上超0.1-1分再奖励20元,超1.1-2分再奖励20元……超1分就奖励20元,依此类推,上不封顶。

  *奖励范围:中段调研和期末调研(期初调研为依据,平时校级调研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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