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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资料库: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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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资料库:作业指导书

  建立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资料库--作业指导书

  1.作业目的

  为充分了解房地产开发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提高本岗位设计管理的专业水平,吸收和借鉴同行业的宝贵经验和成功案例,提供大量的直观信息。在收集和制作的过程中,本岗位的思路得以拓展,视野得以宽广,分析判断能力得以提高。

  2.主管岗位总建筑师:负责本作业工作质量的检查和评价。

  主办岗位 设计管理:负责按以下作业描述,持之以恒地做好资料库的信息收集和使用。

  协办岗位 营销策划:将业务接触或房展会上收集的图片资料提供给主办岗位。

  3.作业设备

  本岗位须配备电脑、数码相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

  4.作业要求

  4.1制作电子相册,随时补充,不断积累。

  4.2载入公司局域网共享平台,供公司其他业务人员调用。

  4.3本作业的工作质量接受总建筑师的检查和评价。

  5.作业描述

  5.1资料收集途径

  售楼处,房展会,画册刊物,城建档案馆,实景拍摄,网上下载,国内外考察。

  5.2电子相册制作方法

  5.2.1按以下分类制成分册:独立别墅,联排别墅,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办公楼,商场,会所,小品雕塑,优秀历史建筑,优秀小区规划,室内装修。

  5.2.2每幢建筑须包括立面效果图、平面布置图及地址、建筑名称、建成年份、设计单位、简要评论等说明。

  5.2.3 凡纸质的图片或相片需经过扫描制成jpg或tif文件,然后插入电子相册。

  5.2.4 来自数码相机和网页的图像可直接插入电子相册。

  5.2.5 说明和评论文字可以文本框形式插入页面的下方或右侧,建筑名称可以美术标题的形式插入页面合适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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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北京关于对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公共建筑加强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2014)

  北京关于对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公共建筑加强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建筑,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公共建筑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继续使用公共建筑(以下简称超期使用公建)的使用安全,根据现行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超期使用公建按照其是否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确定,设计使用年限不明的,按50年确定。

  二、工作目标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认真组织排查,建立超期使用公建的台账。通过工作,使超期使用公建的所有权人明确使用安全责任。督促所有权人对超期使用公建及时进行鉴定、维修和加固。

  三、时间安排

  (一)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结合20**年度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和北京市房屋全生命周期平台查询的数据,于20**年5月15日前完成截止到20**年3月31日超期使用公建的台账建立、资料汇总工作,并督促所有权人及时进行鉴定、维修和加固。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依据公建使用时间,将每年新增的超期使用公建及时督促鉴定、维修和加固,并将信息及时补入台账,实现台账的动态管理。

  (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对所有权人组织的鉴定、维修和加固工作进行监督。自20**年第二季度起,每季度末将超期使用公建台账(见附件)和季度工作总结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我委将适时对各区县的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强对超期使用公建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时消除使用安全隐患,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必须高度重视,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积极督促,严格执法。对超期使用公建进行鉴定、维修和加固,是所有权人的法定义务,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积极督促所有权人认真履行责任,对经督促仍不履行责任的所有权人,要依法查处。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可以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9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做好信息上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超期使用公建台账和季度工作总结,做到数据清、情况明。工作过程中遇有问题,要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年3月26日

篇3:大学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生用水用电行为,保证学生用水用电安全,养成良好节约水电习惯,增强职工、学生节约能源意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创建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用水用电制度

  1.爱护水电管线及水、电器设备,不得在公寓楼内私自搭接电线、安装插座。

  2.学生不得私挪动宿舍插座,学生手机、学习机充电一律在宿舍有人的情况下进行。

  3.宿舍做到按时熄灯、人走灯熄。停电时要检查电源是否关闭,放假离校前认真检查宿舍所有电器(尤其是厕所排气扇)关闭情况,避免电器无人看管长时间工作而出现用电浪费及安全事故,

  4.白天非特殊阴暗天气原则上不开走廊灯。

  5.宿舍内禁止学生私自使用自带用电设备,宿舍安装的照明灯学生不得私自更换功率更大的灯具。

  6.宿舍无人时电扇应关掉,务必做到人走扇停。不能疲劳使用电扇,让电扇连续工作。

  7.养成良好的节约用水习惯:

  (1)睡觉之前、出门之前,应检查水龙头是否关闭,特别是停水时离开宿舍,更要认真检查,避免来水时造成水资源浪费。

  (2)严禁将茶叶、食物残渣等废弃物丢进蹲坑或洗手池,更不得将废弃衣物、塑料袋、矿泉水瓶等物件扔进下水道,避免造成下水道堵塞,避免用水浪费。

  (3)注意节约用水,洗手时不能把水龙头开得过大;洗漱、洗衣,不让水长流;学会一水多用。洗脸、洗脚后的水用于冲厕所。

  8.公寓住宿学生均有管理、监督、检查、维修上报水、电设备、设施的义务与责任,发现水电设施、设备损坏,及时到楼管处报修,如遇紧急安全问题,及时当面告知公寓管理人员,以便及时安排维修,排除安全隐患。

  9.公寓维修工是分管公寓楼水电设备维修直接责任人,接到报修任务需要及时予以处理,维修不了及时上报公寓维修科,并采取切实措施杜绝由此可能造成的安全事故和水电浪费现象的扩大。平时采取报修和主动巡修相结合,保证学生宿舍及公共用电、用水开关、水阀等正常使用,并经常做好安全检查和维护,发挥开关作用,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二、管理考核办法

  1.楼管员和宿舍长是公寓楼、宿舍用水用电设施直接责任人,实行谁损坏,谁赔偿原则。找不到当事人,由共用人一同承担。用水用电设施损坏如未上报,一经发现,则扣相应管理责任人工作考核分。

  2.宿舍长是宿舍用水用电安全管理责任人,平时必须坚持用水用电安全排查,发现损坏及时报修,如因责任人管理不到位出现安全事故,公寓将依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公寓楼、宿舍用水实行学校规定的定额,公寓公共部分用电由学校定额,宿舍用电为每学期100度免费,超出自负。

  4.学生公寓每周对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水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工作人员检查与考核和个人工资挂钩,学生检查与学生宿舍内务违纪检查挂钩,具体见下《用水用电考核细则》。

  三、学生用水用电考核细则

  序号 考核项目 扣分标准

  1.未经同意私自搭接电线、装插座 5分

  2.宿舍内使用电热、冷设备 10分、通报批评

  3.未按规定关灯、扇、厕所排气扇、水造成浪费 5分

  4.私自更换大功率用电器 10分

  5.向蹲坑及洗手池内扔废弃物 3分

  6.私自拆、装水龙头 10分

  7.发现损坏未及时上报维修造成长流水 3分

  8.故意破坏水电设备设施 10分 赔偿并予以处罚

  有扣分的宿舍,不能参加文明宿舍、优良学风宿舍的评比,所扣分数计入学生综合测评,影响学生奖学金、优秀先评比。

  四、公寓工作人员考核细则

  1.公寓管理员、门卫、保洁等工作人员使用违章电器,除没收外罚款100-200元,第二次予以解聘,公寓公共区、管理员办公室出现人走灯未熄或水未关现象,予以通报批评。

  2.管理责任人未能及时上报水电设备损坏,维修不及时,造成不必要浪费水电、损毁公私财物现象,将视情节予以处罚并予以赔偿。

  3.维修工没按工作要求及时处理报修和主动巡修,由此造成的水、电、暖气、及没有正常巡检等的浪费和水电暖元器件的损坏,将是情节予以相应处罚。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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