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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劳动者不愿续订,企业索要培训费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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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劳动者不愿续订,企业索要培训费是否合理

  合同期满劳动者不愿续订,企业索要培训费是否合理

  案例简介

  秦某与某广告公司于1993年9月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该公司为秦某提供良好的发展机会,让秦某参加各种形式的洽谈会以及各种形式的专业培训班,并于1995年派秦某出国学习3个月。使秦某很快成为公司能独当一面的业务骨干。1997年8月,该公司想留住秦某,提出要与之续订劳动合同,但秦某此时已萌生去意,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1997年9月合同期满,秦某提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公司财务主管要求秦某必须先支付合同期内公司为其所花43768.47元的国内及出国培训费用。秦某不服,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该广告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而广告公司则认为,公司为秦某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会和大笔的培训费用,秦某的离去将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秦某离开公司应当赔偿培训费用及其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后,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秦某要求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是完全合乎法律程序的。因而裁定,该广告公司应立即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秦某不承当任何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根据问题的复函》规定,"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因此,该广告公司要求秦某赔偿培训费用是不合法的。秦某在劳动合同期内,并没有违约,因此,不能要求其赔偿培训费及其经济损失。

  上述案件中,应该说,秦某能在短短4年之间成为公司的业务骨干,与该公司的培养有着直接的关系。秦某的离去,确实对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那么我们的企业,如何尽量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减少企业由此带来的巨大的经济损失,留住人才。实际上,就是如何合理地运用劳动合同管理技术的问题。

  以上案件为例,该广告公司在培训职工时,与职工可以签订一个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培训协议中约定为企业服务的年限及竞业避止等条款。这样,合同期满,劳动者在仍然受到一定制约时,就可能会慎重考虑其去留问题。而不会像上述案件中,秦某的离去不受任何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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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合同期满企业无法追索培训费

  合同期满企业无法追索培训费

  案例简介

  1995年2月1日,薛某与华东某机电公司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1996年5月,单位为上新项目派薛某外出培训6个月,培训费花去了3万元。培训结束后,单位任命薛某为公司技术公关组组长。1999年1月31日,合同期满。薛某因寻求个人发展,提出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单位认为,薛某是生产骨干,一旦离去,将给企业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就提出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并且声称,如果终止合同,薛某必须将3万元培训费偿还企业。薛某不服,遂提起申诉。要求与企业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将档案移交到人才服务中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后,对企业要求薛某偿还3万元培训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并要求企业立即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案例评析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本案中,薛某与企业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结。如果想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就必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订合同,企业以索要培训费为条件相威胁,显然是不妥的。其理由是:一是双方未在劳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作出约定,也没有专项培训协议,薛某的培训是企业派出的,不承担支付培训费的义务;二是对职工进行培训,是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手段,是一种企业行为。培训所需经费,除有特别约定,企业无权要求职工支付。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培训时,应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企业利益才不会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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