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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佳班主任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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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佳班主任评定办法

  十佳班主任评定办法

  班主任是班集体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主要实施者。为充分调动班主任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速班主任专业成长,激励优秀班主任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对象

  全日制在校班主任(不含校外实习班级班主任)

  二、评定条件

  1、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2、具体条件

  (1)本学年担任班主任工作(中途未请假)

  (2)班级管理成效较好(一学年班级常规管理积分排名在本专业部前1/3之内)。

  (3)班主任基本职责履行较好。

  (4)一学年班级固生率在90%以上。

  (5)一学年中有一次获评校级及以上“优秀班主任”。

  三、评定办法

  1、评定程序:包括个人申报、专业部初评初审、学生工作处评定、校长室审定、全校公示、公布确定

  2、一学年评定一次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评。

  (1)有违反师德规范要求的

  (2)班级出现大面积违纪或重大违纪率高。

  (3)学生流生率高(低于学校规定的固生率底限要求的)

  (4)班级发生安全等责任事故

  (5)引发学生家长与学校矛盾纠纷的

  (6)学生或家长满意率低,对班主任工作严重不满

  四、十佳班主任待遇

  学校给予十佳班主任的班主任发放奖励津贴,每月150元。

  五、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十佳班主任考评工作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德育分管校长担任,成员为学生处成员、专业部德育主任。

  六、本办法自20**年1月起试行,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z省z第一职业教育中心校

  十佳班主任评比考核量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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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职等评定及聘用管理办法

  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职等评定及聘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提升设定阶段性目标,形成动态竞争性的以业绩评价、能力评估为基础的价值分配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

  "评定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评定标准以业绩第一"的原则,严格依据价值创造的结果(业绩)和价值创造过程中的表现,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的薪酬待遇、职等升降与业绩评估的紧密结合。

  第三条 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评定组织

  由"专业/技术人员职等职级评定小组"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等职级进行集体评定和审议,评定小组组长最终裁决。

  "专业/技术人员职等职级评定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总经理

  成员:技术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

  第五条 职等职级的设定

  技术人员职等晋升序列共分为七等17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主管工程师、主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首席工程师;同一职等中根据职责、业绩和资历等的不同,设置不同的职级:

  职等技术员助理

  工程师工程师主管

  工程师主任

  工程师高级

  工程师首席

  工程师

  职级1、21、21、2、31、2、31、2、31、2、3

  财会、品质工程、产品数据管理、标准化、技术支持等岗位专业人员,同样可评聘专业职等,走专业化发展道路。专业人员职等晋升序列共分为五等13级:员级、助理级、师级、主管级和主任级,同一职等中根据职责、业绩和资历等的不同,设置不同的职级如下(以财务专业为例):

  职等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主管会计师主任会计师

  职级1、21、21、2、31、2、31、2、3

  专业/技术人员职等序列的划分以及与行政序列的对应详见附表一《专业/技术人员职等序列对应表》。

  第六条不同职等的技术人员分类多少不同,随着技术职等的提高,要求技术人员的知识面越来越宽,即分类越来越少。职等与专业分类对应表见附件二。

  第七条根据公司技术专业需要,技术人员主要分为:产品设计、应用开发、测试验证、产品工艺、制造工艺、品质控制、设备技术等七大类;每一类可根据公司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再进行细分,如:结构、性能、材料、EMI等。

  第八条 评定标准

  评定标准是对任职资格的认定,获得任职资格后才能被聘用为相应等级的技术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评定以定性评价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基本素质/资历作为各职等评定的基本前提条件,业绩量化指标为评定的必要条件;工作绩效、专业技能作为动态竞争性条件,主要通过对其是否满足专业/管理能力及职责要求的考评予以评分,评分时工作业绩和专业技能分别占70%和30%的权重;其中占权重70%的工作业绩又划分为两部分:当期业绩占30%,"当期业绩"指截至评定期的全年业绩表现;累积业绩占40%,"累积业绩"指近2年及以上的业绩总体表现,设定的目的为肯定专业技术人员的连续性贡献。

  技术人员职等评定标准参见附件三《各技术职等评定参考标准》。

  专业人员是以专业技能从事管理和专业服务工作为主,因此主要根据其工作业绩和能力进行综合评估,评定标准参见附件四《各专业职等评定参考标准》。

  对连续两次以上绩效考评优秀、对公司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专业/技术人员职等职级评定小组"评议可破格晋升职等作为奖励。

  第九条 评定时间及方式

  每半年结合考核进行评定与调整,其中初级职等为资格认定,中级职等为评定,高级职等采用评聘结合。

  各职等的最终确定方式为:综合考评,集体审议,择优选聘。

  第十条 评定流程

  部门推荐(填写"专业/技术职等评定申报表"并提交材料)→管理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等职级评定小组"进行评议→总经理审批→人力资源主管备案、存档。

  第十一条管理流程

  管理部经理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等职级评定小组"进行集体审议,中、高级职等的评定必要时可组织相关内容的面试答辩,根据综合评分择优评聘。

  评定小组成员提出疑义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出现分歧时可进行针对性投票表决,赞成票占三分之二以上者才算通过。

  特聘人员由评定小组集体审议、组长进行裁决。

  经评定小组审议确定的各职等人员名单由管理部汇总、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聘用

  公司对取得主任**师职等以上资格人员每年评聘一次,并集中发文公布聘用的职等和专业类别。

  技术人员被聘用为技术管理职务时,职等与职务具有一定对应关系,请参见附件二《技术人员职等、专业、聘用职务对应表》。

  第十三条所有申报和评定结果资料交人力资源主管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试行。

  附件一:《专业/技术人员职等序列对应表》

  附件二:《技术人员职等、专业、聘用职务对应表》

  附件三:《各技术职等评定参考标准》

  附件四:《各专业职等评定参考标准》

  附件五:《职等评定申报表》

篇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

  【地区】北京市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北京市

  【颁布日期】20**.02.14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2.15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检〔20**〕8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并依照执行。

  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是规范和整顿税收经济秩序、构筑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对倡导诚信守法经营、净化税收环境,创造依法治税、以德护税的新局面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在我局逐步建立纳税评估体系的基础上,制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对于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将起到重要的作用。通过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的实施,在全市树立一大批依法纳税、诚信纳税企业的典型,为他们提供税务机关最佳的服务。同时,严厉打击各种偷逃抗税的行为,努力在全社会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光荣,偷逃抗税可耻的良好氛围。

  二、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存在一定难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要求,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及时总结经验,要积极稳妥地做好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管理工作。

  三、为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单位要成立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附件:1.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表

  2.A级纳税信誉等级认定通知书

  3.纳税信誉等级认定调整通知书

  4.B级纳税信誉等级认定通知书

  5.C级纳税信誉等级认定通知书

  二ОО三年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

篇4:《北京市清洁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

  关于发布《北京市清洁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清洁服务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清洁服务企业的市场管理及行业自律,确保并提升北京市清洁服务工作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北京清洁行业协会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处、北京市社团管理处等相关部门的工作指导与支持下,在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鼎力帮助与配合下,制订并下发《北京市清洁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旨在使标准化建设成为北京市清洁服务行业及清洁服务管理工作的核心动力,并推动、提高北京市清洁服务管理水平和质量水平。

  此《办法》对北京市从事清洁服务相关企业的规范化及综合实力的评价提供了关键性参考依据,同时也标志着北京市清洁服务管理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北京市清洁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将成为北京物业管理企业(保洁服务)招标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此《办法》经北京清洁行业协会第一届第三次理事会和监事会讨论,会长办公会批准,于20**年3月1日正式生效。20**年的申报与评定工作,请参阅《20**年北京清洁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申报与评定工作计划》。

  请各单位参照《北京市清洁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推动并加强本企业清洁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附件:《北京市清洁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

  《北京市清洁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清洁行业协会

  20**年2月26日

  为使《北京市清洁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简称:办法)有效实施,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办法》解释

  第一条 《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从事清洁服务的所有企业,以及各种业态中有清洁服务项目的企业。

  第二条 资质等级标准中的净资产额、销售额、纳税额等数据以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第三条 相关人员资格中,《会计师》、《清洁管理师》等资格证书,为人社部相关部门颁发。

  第四条 企业委托会计公司进行财务管理的,须提交工作合同。

  第五条 企业管理制度是指企业运行所必须的管理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工资管理制度、劳动保障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培训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 按时、按质、按量配合协会或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工作,是指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及提升行业服务质量要求,完成协会或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具体事项将在工作下达时予以标注,在每年评审或抽检时进行审核。

  第七条 申请资质等级所报各项材料,须加盖企业公章。提交时附所提交材料的目录。

  第八条 本办法所涵盖的清洁服务业态分类

  根据北京清洁服务市场特征,清洁服务企业所面对的清洁服务业态分为:市政办公楼类、社区类、商业写字楼类、酒店类、学校类、医院类、公共交通设施类(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场馆类(影剧院、体育场馆)、工矿企业类等。

  北京清洁服务业态将根据市场服务需求的发展定期进行修订。

  第二章 相关规定

  第九条 资质等级评定工作的管理

  1、清洁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由北京清洁行业协会组建“考评专业工作组”负责;

  2、“考评专业工作组”的常设机构在北京清洁行业协会,并负责日常工作管理。

  第十条资质等级评定的费用收取

  1、资质等级评定为行业规范性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实施;

  2、评定工作中必然发生的费用,由被评定企业自行承担,如评审费、证照工本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此费用将根据当年市场费率而定,并每年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

  3、参评企业提出资质等级评定申请后3日内缴纳评审费、证照工本费等相关费用;

  4、对未通过资质等级评定的企业,返还证照工本费。

  第十一条 申报和评审时间

  每年第一季度,为参评企业的申报时间;第二季度为企业资质等级的评定时间。

  第十二条 资质等级的年审

  1、为加强企业资质等级工作的管理,根据《办法》规定,每年对已经取得资质等级资格的清洁服务企业进行抽检式审查;

  2、抽检比例按照同级别资质等级企业数量的25%进行抽取。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照重点抽查的方式,随时对企业进行审查:

  1)有严重违反行业规则行为,被客户或社会有关单位或相关人士举报的;

  2


)在专项检查或在抽检中未获得通过,并限期整改的;

  3)有缺乏诚信经营记录的;

  4)公检法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配合调查要求的;

  5)其他原因需要及时调查的。

  第十三条 晋级、整改、降级、撤销企业资质

  1、晋级、整改、降级、撤销企业资质都为资质等级评定工作的结论性结果,依据就是“考评专业工作组”的评审意见。

  2、整改、降级、撤销企业资质是对审核不合格企业或违规企业的处理方法之一。

  3、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降级后再申请原资质等级的时间不少于2年;撤销资质后再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时间不少于4年。

  第十四条 证书编码规则

  1、证书编码采用9位码;

  2、第1-4位用数字表示,为资质等级评定批准年;第5位用字母表示,A为壹级资质、B为贰级资质、C为叁级资质;第6-9位用数字表示,为资质等级证书顺序号;

  3、转换年份,证书顺序号从1开始编制。

  第十五条 证书的制作与管理

  1、清洁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制作、发放与管理由北京清洁行业协会负责;

  2、北京清洁行业协会在“考评专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证照的制作工作,之后将《资质等级证书》发送到取得该资质等级的单位;

  3、对做出整改、降级、撤销企业资质的企业,北京清洁行业协会负责监督整改效果,或收回《资质等级证书》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网站公示

  1、对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在北京清洁行业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并与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站链接,供社会各需求单位查询;

  2、对降级、撤销企业资质的企业,在北京清洁行业协会网站取消公示信息。

  第三章 企业资质等级的考评

  第十七条“考评专业工作组”的产生

  “考评专业工作组”以北京清洁行业协会为发起人,提出成员组成名单。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推荐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士、北京清洁行业协会推荐的清洁服务管理专业人士、专家学者等。

  第十八条 “考评专业工作组”的工作流程

  1、每年3月份为考评专业工作组的集合时间,同时根据当年情况,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2、每年4月份为考评专业工作组的资料审核时间,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对资料不全、不清的单位提出完善的建议;

  3、每年5月份为考评专业工作组的实地考察时间,对申报单位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考评专业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分组进行,但每组人员不少于3名;

  4、每年6月份为考评专业工作组资料汇总、资质评定与研究时间,对申报单位的考评结果进行讨论,并最终做出评价。

  附:流程图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九条为执行资质等级评定工作而设定的工作表格为本办法的附件。

  第二十条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北京清洁行业协会。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北京清洁行业协会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经北京清洁行业协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北京清洁行业协会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篇5:北京市清洁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2014年)

  北京市清洁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清洁服务市场,保护业主、清洁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自身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高企业服务水平,根据北京清洁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从事清洁服务的专业清洁服务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清洁服务项目的物业管理企业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从事清洁服务工作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北京清洁行业协会负责清洁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评定工作。聘请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清洁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北京市清洁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由北京清洁行业协会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二章 资质条件和等级评定

  第五条 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企业机构。

  第六条 根据行业特点《资质等级证书》分为壹、贰、叁三级。

  第七条 资质等级的标准如下:

  一、壹级企业的标准

  1、企业净资产200万元(人民币)。

  2、上一年度年清洁服务营业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7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合同期内项目:服务两种类型以上的业态项目,且独立承接年清洁承包费1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不少于6项;

  4、具备高级清洁管理师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备中级清洁管理师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具备初级清洁管理师证书的人员不少于40人,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缴纳劳动保险;

  5、管理制度健全;

  6、财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7、按时、按质、按量配合协会或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二、贰级企业的标准:

  1、企业净资产100万元(人民币)。

  2、上年度年清洁服务营业额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68万元(人民币)以上;

  3、合同期内项目:服务两种类型以上的业态项目,且独立承接年清洁承包费60万(人民币)元以上的项目不少于4项;

  4、具备高级清洁管理师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备中级清洁管理师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备初级清洁管理师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缴纳劳动保险;

  5、管理制度健全;

  6、财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7、按时、按质、按量配合协会或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三、叁级企业的标准

  1、企业净资产10万元(人民币);

  2、具备中级清洁管理师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备初级清洁管理师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缴纳劳动保险;

  3、有委托的服务项目;

  4、管理制度健全;

  5、财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6、按时、按质、按量配合协会或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质等级证书》的申请和核发

  第八条 北京清洁行业协会按以下程序评定企业资质等级:

  1、申请企业到北京清洁行业协会领取《北京市清洁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2、企业填写申请表并向北京清洁行业协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3、北京清洁行业协会派考评专业工作组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并到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第九条 企业申请《资质等级证书》时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北京市清洁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2、营业执照(查原件、报复印件);

  3、财务审计报告或纳税凭证(查原件、报复印件);

  4、清洁服务承包合同(报承包费页及盖章页复印件);

  5、相关专业人员的资质证书(查原件、报复印件);

  6、企业情况介绍资料;

  7、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北京清洁行业协会受理企业申请后,组织专家考评组对申请企业进行资质评定:

  1、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对审核合格的企业发给《资质等级证书》及牌匾,并予以公布;

  3、对不予发证的予以答复说明。

  第四章 《资质等级证书》的年审、晋升和变更

  第十一条 《资质等级证书》采取每年抽检的形式年审。

  第十二条 每年按同级别25%的比例进行抽检。

  第十三条 年审工作于每年二季度进行。

  第十四条 企业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达到比原等级更高一级资质标准条件时,可在年审开始之前3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清洁行业协会提出晋升资质申请,晋升要逐级申请,不能跨级申请。

  第十五条 企业接受年审后,合格企业延续资质等级;不合格企业则进行整改、降级或取消资质

  第十六条 被抽检年审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等级证书》的正、副本;

  2、营业执照(查原件、报复印件);

  3、财务审计报告或纳税凭证(查原件、报复印件);

  4、清洁服务承包合同(报承包费页及盖章页复印件);

  5、相关专业人员的资质证书(查原件、报复印件);

  6、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资质晋升的企业需到北京清洁行业协会领取《资质等级证书晋级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资质等级证书晋级申请表》;

  2、《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

  3、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变动情况的说明材料;

  4、营业执照(查原件、报复印件);

  5、财务审计报告或企业纳税证明(查原件、报复印件);

  6、清洁承包合同(报承包费页及盖章页复印件);

  7、相关专业人员的资质证书(查原件、报复印件);

  8、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 北京清洁行业协会受理企业晋级申请后,组织考评组对申请晋级企业进行资质评定:

  1、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对审核合格的企业颁发新的《资质等级证书》及牌匾,并公布;

  3、对不予发证的予以答复说明。

  第十九条 持有《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出申请变更或办理注销手续:

  1、企业分立或合并,应交回《资质等级证书》,并重新申请与新企业情况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2、歇业、破产、解散、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报北京清洁行业协会备案,并交回《资质等级证书》;

  3、主要申报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对获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年审合格的企业,以及晋升或变更的企业,于获准之日,在北京


清洁行业协会网站进行公示。

  第五章 企业资质等级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企业以资质降级,直至注销资质处理并公布;企业被降低或注销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评定资质。

  1、达不到现有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

  2、在经营中搞恶性竞争,经调查属实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企业管理不善,引起重大劳资纠纷,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借用、转让《资质等级证书》。遗失者必须在遗失《资质等级证书》之日起15日内报北京清洁行业协会;北京清洁行业协会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办理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或年审《资质等级证书》的,北京清洁行业协会不予受理;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证书和通过年审的,一经查实即予注销并予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资质等级评定、年审、晋升公告、丢失证照补办等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对上下限数字的规定均包含该数字本身。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资金,均为人民币。若涉及非人民币资金额时,均按照资金发生当年时的汇率进行换算。

  第二十七条 各级清洁管理师证书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发。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提及的所有材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十九条 资质等级的相关信息由北京清洁行业协会发布。

  第三十条本 办法由北京清洁行业协会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北京清洁行业协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于20**年3月1日起生效。

  北京清洁行业协会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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