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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医院护理人员外出进修培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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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医院护理人员外出进修培训管理制度

  自治州医院护理人员外出进修培训管理制度

  一、针对各专科特点和发展的需要,有计划选派护理骨干、有进取心的护理人员到省内外学习相关专业知识、先进护理理念、护理经验,熟练掌握先进仪器、设备的使用等,培养专科和技术骨干。

  二、医院为不同技术职称的护士提供外出学习的机会,鼓励护士外出参观学习及参加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并做到学习前有任务交代,学习后将学习心得上交护理部,且外出学习获得的资料应上交护理部,供护理人员共享。

  三、医院支持护士参加各种学习班,获取本科或研究生的学历。

  四、护士长应对本病区外出学习人员统筹安排,必须保证正常的护理工作不受影响。

  五、护士长外出学习,提出外出期间病区护理工作负责人选,报护理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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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人民医院护理执业人员准入制度

  人民医院护理执业人员准入制度

  一、从事临床护理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二、护理人员必须持有效护士执业注册证上岗。

  三、护理人员必须按规定每两年注册一次,每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低于25分(其中I类学分不少于5分)。

  四、凡无注册证者,不允许从事临床护理工作。

  五、供应室消毒员必须持证上岗。

篇3:X外国语学校教师继续教育进修制度

  某外国语学校教师继续教育进修制度

  1、参加继续教育、业务进修是每个教师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为使教师顺利地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相应的学历,学校特制定以下规定并形成相应制度。

  2、凡年龄不足45岁(含45岁),参加工作满一年,已转正而学历未达“大专”的教师应按上级规定,分期分批参加“大专”进修。以自愿为原则,选择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有关对口进修班、培训班学习。

  3、老师继续学习的科目必须与教师本人的专业、任教科目有关,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学校领导批准方可报名就读。

  4、参加省、市、区、学片规定的教研业务学习,要填写继续教育学时卡,不能公假私事而缺席,违者严肃处理。

  5、凡参加上级组织的有关学历进修,继续教育活动必须以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前提,在领导同意的情况下,主动调好课仍按公假处理,有特殊困难不能全部调动课时,须请别人代课时,要经领导批准。

  6、对利用上课、听课、进修为借口去办私事或屡次旷课、迟到又不能说明者,学校查对后作旷工处理。

  7、凡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学历进修者,期满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考试,取得“结业证”或学历证书。学历进修成绩优异者,学校予以表扬。

  8、学历进修期末复习、考试时间需要复习,在不影响正常教学课时量的情况下,经学校领导批准,自己应当调课,给予公假处理,否则作私事旷工处理。

  9、凡学校委派到外地短时间参观、学习的教师,必须自己调好课,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作公假处理,学习费、交通费、住宿费学校统一报销,资料费(资料交给学校的,学校报销),餐费由个人支付。

  10、假期中经上级指定由学校同意到外地参观学习的老师,一切费用按上级规定执行。

篇4:皮肤病医院护理人员外出学习管理制度

  皮肤病医院护理人员外出学习管理制度

  1.为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吸取新的知识,必须十分重视护理人员的外出参观学习,积极争取机会,拓宽学习路径。

  2.外出学习参观必须有计划、有目标,做到学用结合。

  3.外出学习者必须十分珍惜学习的机会,回来后及时向护理部汇报学习情况,根据学习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向护理人员作外出学习汇报,实现知识共享。

  4.非计划内的参观学习,必须事先向科室、护士长、护理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参加。

  5.外出学习者必须自觉、严格地遵守学习班或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医院和自身的形象,有违纪者5年内不得再次外出参观学习。

篇5:附属医院出国(境)进修学习规定

  附属医院关于出国(境)进修学习的有关规定

  根据近几年有关出国(境)进修学习的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出国(境)进修的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思想觉悟高、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的业务骨干。

  2、来院工作必须满2年。

  3、若曾出国留学半年以上,则回国后工作须满两年以上。

  4、在学期间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不具备资格(与国外合作研究、联合培养除外)。

  二、出国(境)进修类型划分

  一 国家公派出国(境)进修:国家公派是指获得国家部属单位资助或选拔的出国(境)进修。现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国家留学基金(申请程序和办法以及表格、留学项目指南等资料可从***查阅下载,一般需提供WSK成绩。)

  2、世界卫生组织奖学金

  3、世川奖学金

  二 单位公派出国(境)进修

  单位公派出国(境)进修是指经医院选拔的,如:学校中华医学基金会(CMB)资助选派等等。

  三 自费出国进修

  经医院批准的,自行联系到国(境)外进修,费用自已解决。

  四 到国(境)外攻读学位。一般不允许教职工到国(境)外攻读学历(位),如确因个人需要,须与医院脱离人事关系。

  三、延期申请

  1、要求延长进修期的,一般只能申请一次,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如特殊需要可申请2次,总的进修期限不得超过3年。

  2、各科室必须对出国(境)进修人员的延期从严审核,若科室确因工作需要同意其延期,请对同意延期的理由作详细的书面说明。

  四、配偶探亲

  1、因医院已实行教学假,故不再实行探亲假。职工如获准出国(境)探亲,原则上先利用教学假,教学假不足部分按事假处理。

  2、职工出国(境)探望配偶,原则上最多准假3个月,超过6个月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3、以探亲身份出国(境)期间,不得转为进修身份。

  4、计划生育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逾期不归

  1、公派出国(境)进修及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且研究生学历的自费出国(境)人员,未经批准,超过规定的留学期限3个月,作自动离职处理。

  2、其余自费出国(境)进修人员,超过期限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六、出国(境)期间待遇

  1、任何职工出国(境)进修,须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离院手续后方可离院。未经批准或未办理离院手续,擅自离院的按旷工处理。

  2、职工离院的当月,医院按实际工作日发放工资待遇、酬金。

  3、对于国家公派出国(境)进修人员,在公派期限内医院发放基本工资,其他待遇停发;超过期限者从下月起停发一切待遇。

  4、对于首次批准时间为3个月内(含3个月)者,这3个月内医院发放基本工资,其他待遇停发;超过期限者从下月起停发一切待遇。

  5、其余人员,出国(境)期间,停发一切待遇。

  6、职工出国(境)期间(国家公派者除外),所涉及的一些福利(如社会保险等)按规定需由单位承担的有关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

  七、如期回院工作后的待遇

  一 工资待遇:出国(境)进修人员如期回院工作后,医院按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发放工资待遇。

  二 假期待遇

  出国(境)期间不享受教学假,医院将根据《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学习结束时间"按规定给予享受相应的出国(境)假期(注:以下所指假期均含公休日和节假日)。

  1、在首次批准的期限内,按期回院工作的,可根据首次批准的出国(境)时间享受相应的假期。[A=出国(境)进修时间]

  A=3个月,可休假10天;3个月〈A≤6个月,可休假15天;6个月〈A≤1年,可休假20天;1年〈A,可休假30天。

  2、经批准延期一次,期满后按期回院工作者,应在第1条规定的标准上根据所批准的延期时间扣除相应的假期,剩余假期不满1周的按1周补足。

  [B=第一次申请延期时间]

  B=3个月,扣10天;3个月〈B≤6个月,扣15天;6个月〈B≤1年,扣20天;1年〈B,扣30天。

  3、在享受出国(境)假期内,工资补贴、酬金照发。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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