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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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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1、为营造安全施工氛围、各部门应在办公、施工、工作及生活区域明显处悬挂安全标语或彩旗,悬挂提示、禁止、警告等指令的安全标识。

  2、各施工单位和生产场所必须严格实行责任区划分。

  3、工作场所、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高压带电区及危险场所等均应设防护设施及安全标识;并有明显的安全通道,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板及安全标志。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4、各种安全设施未经许可严禁拆、挪或移作它用。

  5、安全设施实施标准化。

  6、安全设施由安全管理部统一购置、制作,项目部领用,部分设施可由项目部自行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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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管理


摘要:物业管理工作中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关系到业主和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物业管理的重中之重。消防设施设备的种类较多,实践中要根据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日常管理维护措施。

防火、灭火是一项社会性、科学性、技术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通用房屋中的固定消防设施主要有防火门、消防栓、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消防电梯、火灾自动探测报警器等;安全疏散设施主要有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电气防火安全设施主要有熔断器和防雷装置等。

一、防火门

防火门是重要的防火设备,它是有效阻隔火势,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重要设施之一。防火门在安装使用和养护管理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由于火灾时不可能随手关门,故防火门必须自动关闭,需设自动关门器。目前自动关门器分油压式及弹簧式两类,前者有缓冲油泵可使门缓慢关闭。用于防火门者多为单向开启的油压式门顶弹簧及单管式弹簧合页。不可忽视的是,这类自动闭门器不要误将其装在靠走道(受火面)一边,以免在火灾时遭高温破坏。平时要保证灵敏有效,一旦损坏要及时更换。

2.平时处于开启状态下的防火门,必须设固定装置,以便于通行。一般设有电磁释放开关或易熔合金把门固定在两边墙上,火灾时断电失磁(或通电生磁而将锁舌吸开)或烧熔合金,门则在弹簧作用下自动关闭。值得注意的是,不能采用挂钩或门卡将门固定,火灾时慌乱的人员可能不会把门关上而易窜入烟火,从而使走道和楼梯间失去安全疏散的作用。

3.有的双扇防火门有咬口以便密闭,如果关闭时先后颠倒则不能关严,因此须设置控制门窗关闭前后步骤地顺序器。

4.要防止地毯或室内陈设物卡住防火门,保证其在火灾情况下迅速开启密闭。

二、火栓与消防水泵结合器

消火栓是城镇消防供水的主要水源之一。消火栓分为室内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安装在建筑物内消防管网上,为室内固定消防设备,用于扑救建筑物内火灾。室外消火栓安装在城镇自来水管上,供消防队灭火用。与消火栓配套的消防设备有消火栓连接器和室内消火栓箱。消防水泵接合器是消防车向室内给水管网补水的设备。

室内消火栓是室内管网向火场供水的、带有阀门的接口,为通用房屋内的固定消防设施,通常安装在消火栓箱内,与消防水带和水枪等器材配套使用。

消防水泵接合器是为高层建筑配套的自备消防设施,用以连接消防车、机动泵向建筑物内的管网输送消防用水。消防车通过该接合器的接口,向建筑物内的消防供水系统送水加压,使建筑物内部的室内消火栓或其它灭火装置得到充足的压力水源,用以扑灭不同楼层的火灾,从而解决高层建筑物发生火灾后消防车灭火困难或因建筑物内部的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水压低,供水不足或无法供水等问题。

三、消防水箱与消防水泵

消防水箱是在建筑物室外给水管网不能经常保证室内给水管道有足够水压时设置的。

低层建筑室内消防水箱应贮存10分钟的室内消防用水量。高层建筑消防水箱的贮存量,一类建筑不应小于18立方米,二类建筑和一类住宅建筑不应小于12立方米,二类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立方米。其安装高度则必须满足最不利点所设置室内消防栓的水压。

如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可设置固定消防水泵或气压水罐局部加压。如采用气压水罐,应保证消防用水的水量和水压。如采用固定消防水泵,应在水压不足的消火栓处(包括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5层的其他民用建筑和超过4层的库房内的每个消火栓处),设置远距离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且为了防止加压后的水倒流入水箱,还应在消防水箱的出水管上设置回阀。

高压给水系统维持压力的消防水泵,在正常运行中,应严格监视或巡回检查水泵机组有否不正常的噪音或振动,轴承温度是否超过允许值(最高75°C) , 各种监视仪表是否正常等。备用水泵和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消防泵的灌水状况、动力设备等应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发生火警可以立即启动。

四、消防电梯

我国规定一类高层建筑、塔式住宅、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以及高32米以上的二类高层建筑高层建筑,其

篇3: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2015年)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20**年10月14日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立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安全宣传设施、隔离设施、交通信息采集设备(含道路交通违法记录设备、交通视频监控设备)、交通情报信息板及其专用供电、通信管网、支撑杆件等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属于市政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隔离带、道路护栏,按照市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配套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市政、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有权对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本市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备有关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九条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在设计阶段,应当书面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内容的意见。

  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确需变更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内容的,应当书面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城市道路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

  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和维护。

  建设单位移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设施清单等有关资料进行查验,资料齐备的,应当及时接收。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其交通安全设施由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实际状况以及通行需要,及时增设或者调整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对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的重要路段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增设或者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复、补缺或者排除隐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出现损坏、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管理维护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存在严重危及交通安全重大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市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同时采取疏导交通、指挥车辆、行人绕行等措施。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本市有关标准、规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有关资质的单位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因施工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应当事先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设置临时交通安全设施,事后应当立即恢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原状。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和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一)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附加宣传标识、宣传板、旗帜、条幅、路标或者其他标志等;

  (二)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与交通标志、标线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

  (三)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与交通信号灯类似的红、黄、绿三色灯源,或者干扰驾驶员视觉的眩光光源;

  (四)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放置杂物;

  (五)擅自拆除、遮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六)其他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或影响其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条幅,安装电杆、管线等设施,种植树木或者其他植物,不得妨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有关管理部门及时对妨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进行修剪或者移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擅自投入使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决定投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对交通安全设施限期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交通安全设施隐患整改的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4:矿山工程公司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有效预防人身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工作现场的安全设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规定

  第二条安全设施作为防止人身、设备事故,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危害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职业病预防卫生技术措施,必须按照有关安全设施管理标准进行规范管理,务求安全性、时效性、可靠性。如:安全网、脚手架、防护栏杆、防护罩、通风防尘设施,各种限制、联锁、保险装置以及安全标志、标牌必须齐全有效。

  第三条设备动力部负责公司安全设施、装置的管理、维护、检修、检验职责。

  第四条 设备动力部对公司内安全设施、装置要定期进行监察,逐步完善,及时增设、更新、安全设施、装置,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第五条生产现场及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在有危险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环境下工作,必须设置安全设施、装置的加以保护,安全设施不全、不完善,不得进行作业。对于装有安全设施的停用设备,在设备启动前必须及时投入和使用有关安全设施、装置。

  第六条安全设施、装置不得随意拆除、移动或挪作它用。由于操作人员乱动或挪作它用,所发生的后果概由操作人员及所在的单位领导负责。

  第七条新设置的安全设施、装置必须认真按照审定批准的措施方案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安装作业,各种安全设施设置完成后,必须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特殊情况需要停用安全设施、装置时,应由有关部门及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措施后,方可停用。停用安全设施、装置在重新启用前,应检查其是否具备运行和使用条件,经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需要拆除的安全设施、装置必须经公司有关部门、公司领导批准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拆除。

  第十条对于安装或拆除较复杂和具有危险性的安全设施、装置工作应有安装或拆除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开始作业,并派专人安全监护。

  第十一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同时完备相应的安全设施、装置,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对安全设施、装置的设置要求

  (一)、工作现场安全设施要做到"三必有"即:有边就有栏,有孔(洞)必有盖,有工作项目必有安全设施。

  (二)、技术措施要求设置的安全设施必须设置。工作操作运行现场的机械、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有效。

  (三)、工作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均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

  (四)、工作现场永久性的平台、楼梯、临时搭设的脚手架外侧均应设1.05米高的栏杆和18厘米高的挡脚板,且坚固美观大方。

  (五)、重要场所、危险场所、安全通道中装设了事故照明或应急灯的应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无缺。

  第十三条对安全设施、装置的日常检查和使用维护

  (一)、安全设施、装置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其安全可靠。公司内生产工作安全设施、装置应由动力分厂进行维护、管理。

  (二)、对较为复杂,技术含量较高的专业安全防护装置,应委托专业公司进行日常与定期维护。

  (三)、对一些有关安全运行的设备设施和安全附件(如压力表压力阀等),要定期到有资质的部门进行检验。

  (四)、建立健全安全设施的档案台帐,做到一设施一台帐。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设备动力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5:食品公司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食品公司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要素之一,也是劳动者个人生存和发展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因此,企业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的重点工作来抓,常抓不懈,以确实保证员工的安全和企业的利益,为让全体干部和员工了解企业安全防范的重点和要求,特殊危险区域及特别危害物品仓库其防范方法和措施,制定几条规定和管理制度。

  防火区域的划分:

  一级防火防爆区域划分:CMC生产车间、AK生产车间、氯乙酸混合车间、及其四周15米;酒精、盐酸、二氯甲烷储罐区及酒精蒸馏塔四周15米;危险品仓库、垃圾场、暖房、纸箱仓库及四周10米;冷冻车间及四周10米;成品、半成品仓库及其四周10米。

  二级防火区域划分:液碱储罐区;耙式、烘房车间;办公楼。

  固定动火区:金工车间。

  三级防火区域:除一级二级防火区域、固定动火区以外的其它动火区域。

  (一)防爆车间的房顶和墙面上和防爆通风扇要24小时常开,保持加强通风,对车间的一些化学可燃物质的空气含量在极限之内,在生产过程中通常可采取通风置换手段对本身具有自然能力的物质,采取通风散热降温等措施。

  (二)车间的房顶的冷风空调机设备,网板有粉尘阻塞对空调通风有影响,要定期清洗,确保夏天高温季节对车间员工能得到降温防暑工作,确保安全运转。

  (三)各车间岗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要定期充装维修及损坏更换,消防水带损坏更换,室外消防栓要每天检查是否有水及有压力,损失及时维修及更换)。公司自备消防泵要定期检查,发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由设备部、安全科负责定期管理。

  (四)防爆车间使用电气设备必须是防爆电机及防爆电源开关、插座、防爆风扇,对一些地槽清理及耙式清理,通风散热必须用防爆风扇。

  (五)火警报警可燃气体探测器要定期检测和定期维护,又安全科负责,

  (六)正压空气呼吸器由安全科负责定期检测及维护,确保设备能安全使用。

  以上各类安全设施、设备由设备部、安全科认真监督此项工作,确保一切安全设备能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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