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样品检验、复验和判定制度
⑴样品检验、复验及判定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和试验方法的规定,以保证检验判定的可比性、正确性和科学性。
⑵检测组在接到任务单后,应迅速做好各项准备,对有关的仪器设备要进行调试,确保完好状态。
⑶读数记录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目测数据应由两人相互校对共同负责,计算机采集数据应存入磁盘。
⑷检测工作不应受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影响,测试工作程序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⑸产品质量检验结果的判定,由检测人员提出,检测组长初审,室主任审定签字后,交内业组盖章方可发送。
⑹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复验:
①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操作者错误或读数错误而导致检测数据不准;
②检测中设备仪器出现失灵或试验环境发生变化;
③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测试中断,失准或无法正常进行;
④由于操作或设备仪器的原因导致样品不符合规定要求,从而无法进行测试和判定;
⑤受检单位提出异议,并符合《被检单位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的处理制度》中复测条件。
⑺如进行复验,对产品质量的判定原则上以复验数据为准,复验前数据全部无效。
⑻重要试验中,有临界线附近的数据时,也可考虑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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