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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应急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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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应急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制度

****医院

应急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工作制度

为规范辽宁省金秋医院急应急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工作,提高对应急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应急信息报告制度

1、医院建立应急工作制度,公布应急报告电话,以保证应急信息畅通。

2、医院所属各部门应认真落实工作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要始终保持在岗值班,不得漏班,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及时了解和处理相关应急事件。

3、医院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及院领导报告下列应急信息,职能部门汇总情况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应急事件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应急事件引发的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事件影响、事件发展态势;预防、控制和处理应急事件的情况。

4、发生一般事件,事发科室以口头形式报告为主,值班人员要做好记录;发生重、特大事件,事发科室应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信息。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在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5)发生重大火灾、水灾、特大爆炸、车祸及其他重大伤害事件

6、报告信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首次报告不完整、情况不清晰时可以先简要报告,及时做好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7、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漏报、谎报。

8、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二、重、特大应急事件报告

1、若遇重、特大应急事件,各科室接到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医院职能科室报告,同时要组织人员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事件详细情况。

2、经核实确认应急事件发生后,职能科室要立即(5分钟内)向主管领导报告,如有必要,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3、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再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4、当发生下列应急事件时,无论应急事件性质是否明确,情况是否完整,应上报应急信息,确保应急信息在最短时间报送:

(1)有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

(2)造成危险化学物品泄漏,有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

5、在应急事件处置中,如遇突发事件由于事态变化和事件发展,演变更高严重级别的突发事件,事发科室、应急现场指挥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及时汇报上级有关部门。

6、应急事件发生后,相关职能科室要随时跟踪、了解事件处置和进展的情况,对并每隔0.5小时(事件平稳时隔2小时)将事件现场情况、各有关部门的处置进展情况(事件的重要进展、重要变化)及发展趋势等有关信息及时上报。

三、信息发布制度

突发事件特别是Ⅰ级、Ⅱ级事件发生后,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医院要按照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示,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有关媒体或以相关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公布。发布内容包括突发事件信息及进程、政府应对措施、公众防范措施等。通过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推动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和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和科学应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监督检查

1、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应急信息报送和发布领导负责制和部门负责制,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和信息处置制度。

2、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信息的部门和个人要通报批评;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信息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应急信息报告表

报送单位(盖章):

日期:*年*月*日

事件分类

发生地点

发生时间

得到信息时间

上报信息时间

结束时间

事件持续时间

小时

分钟

交通影响情况

预案启动类别

预案启动级别

主办部门

辅办部门

基本情况描述:

(写不下时可另附页)

处置情况:

(写不下时可另附页)

负责人

报送人

联系方式

编辑:www.pmceo.Com

篇2:JD中学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JD中学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深圳市SJD中学计算机信息发布实行各信息发布部门提出申请,校长室审核批准,网管中心具体实施的办法,各部门在信息发布方面必须恪守如下规定:

  1、发布申请部门应当确保发布信息准确、真实,符合国家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

  2、信息发布部门应当对所发布的信息备案记录,以加强管理;

  3、信息审核部门应在充分理解国家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及时处理申请部门的请求,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部门;

  4、在审核部门同意的基础上应将信息及时转发给网管中心;

  5、信息审核部门应当做好信息请求、处理、转发的备案工作;

  6、网管中心对所收到的经过审核后的信息在确认审核意见后,应及时在网上发布,并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

  7、网管中心对所发布的信息应当做好备案工作。

篇3:中湖城业主委员会信息发布制度

  中湖城业主委员会信息发布制度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制度,每月在小区业委会专栏里更新业委会工作动态;宣传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引导业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一、根据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关于本小区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在3日内在小区内进行公告。

  二、有关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收支、物业服务合同变更等需相关业主表决通过的物业管理事项,业委会应按表决程序将相关书面材料以及公示公告及时在小区内进行公布。

  三、业委会会议形成的有关本小区物业管理事项的决议,应在决议形成3 日内在小区内进行公告。

  (一)按照《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规定每半年公布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收支。

  (二)业主需查阅档案信息的,应先登记并预约现场查阅时间,由当天接待委员向档案保管员登记借出档案,供业主查阅后再交回档案保管员。(附业主查询档案登记表)

  (三)涉及小区公共管理、物业服务事项的各项资料都应接受业主查阅(除业委会会议讨论记录外)

  (四)其他按规定须公布的信息。

篇4: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为规范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36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局属各站、所、办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各站、所、办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站、所、办负责公开。

  二、多个站、所、办联合形成的政府信息,由牵头组织编制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发布。

  三、各站、所、办拟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局领导审批。

篇5:区住建局信息采集形成和发布管理办法

  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采集形成和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形成、审核、发布、应急处置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以及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开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包括:1、机构职能;2、法规规章;3、领导动态;4、工作动态;5、决策信息;6、规划信息;7、统计信息;8、财政管理;9、人事信息;10、行政职权;11、信息公开指南;12、信息公开工作报告;13、应急监察;1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让公众知晓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形成和发布包括信息采集、内容保障、保密审查、公开审核、形成信息、录入和录入审核、应急处置七个阶段;前四个阶段属采集信息,后三个阶段属政府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发布渠道:1、南宁市人民政府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指定的平台;2、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平台;3、良庆信息;4、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中心网站;5、其他合法渠道。

  第五条 信息发布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不审核不公开”和“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主管业务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集、加工、整理信息。

  第七条 信息采集、加工、整理工作应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第八条 信息采集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内容全面、信息真实、表述规范、结构严谨,并有时效性和内部控制。

  第三章 内容保障

  第九条 信息采集、加工、整理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对已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核修改,保证信息内容和数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应对已采集的信息提出公开或不公开意见。

  第四章 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指定具备定密知识、有相关行政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对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已审核的已采集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中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在公开审核工作之前进行。

  第五章 公开审核

  第十四条 指定专门负责人(或业务主管领导)担任信息公开与储存审核人,明确已采集信息公开属性。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的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十六条 属于“三密”信息或涉密特别敏感信息为不予公开信息,应注明不予公开的原因。

  第十七条 已采集信息公开审核工作依据《南宁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 信息形成

  第十八条 公开审核后的已采集信息经法律法规或组织授权的行政机关领导审阅、修改、确认信息属性、签发即形成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 签发日期为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七章 录入和录入审核

  第二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指定专人在信息形成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信息录入正确、完整、及时。信息录入完成后,录入人对信息的内容再次确认没有错误方可发布,属于重大或紧急事件处置的政府信息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开的,按其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第一发布渠道为指定的网站,第二渠道为政报和合法的媒体,第三渠道为合法报栏等。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以下两种情况应当采取应急处置:(一)公开的信息造成公众错误理解或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二)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报、预防和实际灾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信息发布单位应成立常规化的应急处置机构,专门采集和处理信息发布后公众和社会的反应程度以及提出应对措施。

  第二十四条 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准确而简要信息,随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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